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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粤教策函〔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函〔2015〕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10月以来,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4〕7号)和《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5〕2号),推进我省中小学章程建设,到2016年底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高度重视,把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推动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作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推进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育“创强争先”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分步推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但是,部分地区、学校在章程建设过程中,未能体现章程建设目标要求,存在脱离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工作进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学习不够。

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没有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相关工作,对章程的作用和地位缺乏全面的认识。

二是重视不够。

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没有亲自抓,存在应付思想,少过问、少参与,投入的精力、人力、财力不足。

三是程序不规范。

部分学校制定章程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如没有广泛征求师生、家长、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审查。

四是指导不到位。

部分地方缺乏工作指导,没有组织学校领导、教师学习培训,对学校制定章程指导不力。

五是特色不突出。

章程没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照搬照抄。

为扎实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章程是《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经过特定程序制定的学校根本制度,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25号)有关精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有关要求,我市计划提前开展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确保学校和教师准备充分,提高职称申报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非公办学校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按所在学校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1.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广州市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广州市中小学德育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新修订)》(附件2)规定执行。

粤教高函〔2017〕158号

粤教高函〔2017〕158号

粤教高函〔2017〕15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推荐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47号),我省决定启动2017年度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范围及数量(一)面向范围面向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依托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2016-2017年(含2017年即将认定)认定的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本年度项目认定的范围涵盖生物科学类、机械类、电子信息类、化工与制药类、交通运输类、核工程类、临床医学类和药学类等8个类别(对应的专业详见附件2)。

1(二)申报限额我省限额推荐15项。

符合条件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报,每校限报1项。

二、申报注意事项(一)符合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评审期间可以完全对外公开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照认定的专业类,对现有实验项目、虚拟方式等进行有效整合,做到“能实不虚、以虚补实”,突出虚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突出虚拟手段和技术水平,能支撑学生综合能力培养,至少满足2个课时的实验教学需求,学生实验操作步骤须不少于10步。

(三)确保校外互联网网络链接地址直接指向实验项目,且在评审期间链接流畅;确保所承诺的并发数以内网络实验请求及时响应和对超过并发数的实验请求提供排队提示服务。

三、推荐程序(一)本次遴选推荐按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公示推荐等程序进行。

学校推荐项目必须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审核实验教学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纪律要求等。

(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后向教育部推荐。

四、材料报送2(一)《2017年度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申报表》WORD(office 2003)版本文件1个,文件名命名格式为:XXXX(学校)- XXXX(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表.doc,具体内容见附件3。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254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44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各相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现将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课时时长为30分钟)核定为: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实际时长与标准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且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基准收费标准将适时评估调整。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等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机构网站、招生简章、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各培训机构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成本、收入、关联交易及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二零一九年大事记2019年广东省教育厅大事记1月1月8日-9日省委教育工委召开2018年度全省高校党委书记和各地级以上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全省154所高校和21个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1月14日广东省教育研究院、丰顺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现代化实验区(丰顺县及留隍镇)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在丰顺县举行。

省教育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汤贞敏和副院长李海东,丰顺县委书记曾永祥、县长廖茂忠、常委黄纯忠,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龚鸣等出席仪式。

1月15日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景李虎在会上作《坚决守好意识形态安全“南大门”》主题交流发言,我省是唯一发言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月22日-25日在南方日报推出“教育优先成果争先”系列报道,宣传我省在2018年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及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三大奖的优秀成绩,作为全省教育大会的第一轮预热宣传,社会反响热烈。

1月23日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合作工作会,教育部副部长孙尧、广东省黄宁生副省长出席会议。

1月24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广州召开。

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傅华出席并讲话,副省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宁生主持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审议有关文件,研究部署2019年领导小组重点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粤教师函〔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3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执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是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保证特殊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校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按照《专业标准》要求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关于《专业标准》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实施《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特性和职业地位的认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特殊教育在岗教师和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学习《专业标准》,帮助在岗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觉地将《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促进在岗教师和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三、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各地、各校要把执行《专业标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提升计划》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

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准入的基本依据,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和有关会议精神,为改进评估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教学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提高评估工作实效,保证新一轮新办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评估调研工作和仍在开展的第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持续健康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维护评估工作形象高校教学评估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纪律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教高评中心〔2007〕 2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6〕47号)等有关文件,对评估纪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参与评估的院校和专家、工作人员等,应共同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要在上一轮教学评估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树立评估工作新风尚、新形象,为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注重评估工作实效,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调研和正在开展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对象范围,主要是近几年转制、升格和新建的公办或民办院校。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

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

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粤教规函[2016]199号附件2)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粤教规函[2016]199号附件2)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1.经上述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电子学籍接续后,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2.此表一式二份,由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学籍号
身份证号
原住址
现住址
转入学校名称及标识码
拟读年级
转出学校名称及标识码
现读年级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学生家长确认意见
确认本申请表所列各项属实,并支持其转学。
家长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转入学校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广东省教育厅制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意见。

使用事业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设置的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等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粤教基〔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等规范的通知粤教基〔2016〕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我省基础教育办学质量,解决好中小学及幼儿园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的违背教育规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见附件1,与以下2份规范统称为《管理规范》)、《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规范》(见附件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见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管理规范》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形成依法治校、依规办学、依法从教的良好风气。

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大对《管理规范》的宣传力度,要将《管理规范》的核心内容,固定张贴于学校宣传栏、橱窗、办公室等场所,发挥《管理规范》管理、教育和警示等作用。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规范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10月24日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管理的规范一、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依法依规办园,办园证照齐全。

办园宗旨明确,发展规划清晰,规章制度健全。

按规定编班并配足配齐符合资质的保教人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粤教师〔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1月15日以粤教师〔2016〕2号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实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对申请人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考试方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试行)申(呈)报学校(盖章)申(呈)报时间学校地址联系电话(区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二○○四年五月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办法和验收方案的通知书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扩大优质普通高中规模,提升普通高中教育的整体水平,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2]14号)要求,制定《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

今年下半年,我厅将开展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试点督导验收,申报时间截止至12月10日,请通知有关学校,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已申报的学校要按照本验收办法和验收方案重新申报)。

明年起,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

附件:1.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办法(试行)2.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方案(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办法(试行)一、申报程序学校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发展规划,取得创建显著成效,符合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条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同意后,可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

二、初期督导初期督导验收主要采取发展性督导验收形式进行,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验收组对学校创建发展规划进行初期验收。

(一)验收组组成验收组成员由教育行政人员、省督学和专家组成。

(二)验收程序1.校长演讲。

重点阐述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特色、创建示范性高中的指导思想、创建规划、主要做法与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今后发展方向等。

2.校长答辩。

督导验收组根据校长演讲提出问题,校长进行答辩。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粤教体函[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体函〔201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省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艺术教育健康、科学发展,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一二年三月八日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本《标准》从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器材、教学资料配备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之一,是教育检查、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加以完善,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到标准要求。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粤教师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1、各高校负责本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2、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1、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粤办函[2013]15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广东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2.3 地方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处置领导机构2.4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3.1.1 监测预警3.1.2 预警信息3.1.3 调查报告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2.2 响应启动3.2.3 应急终止3.3 后期处置3.3.1 调查评估3.3.2 征用补偿3.3.3 区域合作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资金保障4.2 储备保障4.3 运输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7 附件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Ⅰ级)7.2 重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Ⅱ级)7.3 较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Ⅲ级)7.4 一般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Ⅳ级)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省石油供需应急调控机制,提高保障石油供应安全和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石油供应中断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正常有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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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公办 省重
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广州市交通运输 4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广州市土地房产管理职业学校(广州市房地 5 产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6
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广州市建筑工程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广州市财经高级职业 7 技术学校)
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成人中 2 等专业学校)
更名 公办
3 深圳市新鹏职业高级中学
公办
深圳市开放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电视成 4 人中等专业学校)
更名 公办
隶属情况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市属
区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公办 国重
7 广东省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8 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9 广东省电力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10 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11 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2 广东省财政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3 广东省会计函授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14 广东省农村会计函授职业技术学校
6—序 号学校名称调整情况 属性 学校等级
5 汕头市体育运动学校
保留 公办 省重
6 汕头市文化艺术学校
保留 公办
7 汕头工艺美术学校
保留 公办 省重
8 汕头市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9 汕头市经贸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0 汕头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1 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40 广州市立信职业技术学校
41 广州科大外语商务职业技术学校
42 广州亚加达外语职业技术学校
43 广州通用职业技术学校
44 广州华成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45 广州加利福职业技术学校
46 广州市东方科贸职业技术学校
47 广州市穗华职业技术学校
调整情况 属性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合并组建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合并组建 公办 合并组建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30 广州市番禺区职业技术学校
31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32 广州市花都区职业技术学校
33 广州市花都区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34 广州市花都区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35 增城市职业技术学校
36 增城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37 增城市东方职业技术学校
38 从化市职业技术学校
39 广州市侨光财经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7 深圳艺术学校
公办
8 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
公办
9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0 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美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1 深圳市博伦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深圳市盐港中学(原深圳大学师范学院第二 12 附属学校中学部)
更名 公办
13 深圳宝安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公办
隶属情况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区属 市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s e v e r a l
g r o u p
n u m b e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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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ismethybwovrxnfuz.P-2~3pdqgFG
民办
18 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
19 韶关市浈江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
20 韶关市贸易中专学校
公办
21 韶关市农业学校
公办
22 韶关市机电成人中专学校
公办
23 韶关市职工大学中专部
公办
深圳市(4403)
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电子技 1 术学校、深圳市电子科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更名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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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隶属情况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县(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s e v e r a l
g r o u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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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序 号
学校名称
调整情况 属性 学校等级
5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五专部)
公办
深圳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工会成 6 人中等专业学校)
公办
15 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16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17 广东省水产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8 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19 广东省轻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20 广东省陶瓷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1 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22 广东省商业职业技术学校
12 汕头市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公办
13 汕头市金平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区重
14 汕头市林百欣科技中专学校
保留 公办 国重
15 汕头市澄海区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省重
濠江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汕头市礐光职业技 16 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7 汕头市潮阳区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8 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23 广东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24 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5 广州潜水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6 广东省农业广播电视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7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8 广东省丝绸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9 广东省广远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0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1 广东红蕾艺术学校
19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附设职业技术学校
20 广州铁路机械学校
21 广州市盲人学校
22 广州市聋人学校
23 广州市贸易职业高级中学
24 广州市海珠商务职业学校
25 广州市荔湾区外语职业高级中学
26 广州市天河职业高级中学
27 广州市白云行知职业技术学校
28 广州市黄埔职业技术学校
29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职业技术学校
序 号
学校名称
调整情况 属性 学校等级
33 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34 广东省财经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35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6 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37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38 广东省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9 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司法高级职业 8 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广州市信息工程 9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广州市商贸高级职业 10 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医药职业学校(广州市生物医药高级 11 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韶关市(4402)
1 韶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公办 国重
2 曲江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更名
公办
国重
3 乐昌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4 南雄市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省重
5 仁化县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省重
6 始兴县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省重
7 乳源瑶族自治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8 翁源县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
32 广东华文法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民办
隶属情况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20 深圳市宝山技工学校
民办
21 深圳市携创技工学校
民办
22 深圳市尚德技工学校
民办
珠海市(4404)
1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国重
2 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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