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制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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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规范,即一种标准、一种尺寸,是我们这些主体都要遵照执行的,属于制度规范。

2.法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它是专门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3.不是所有的行为问题都是法要解决的。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法的产生是基于制定或认可两种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生活当中本来没有的规范,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有关程序把这种规范创造出来从而产生新的法律,称为制定。

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所谓认可是指生活当中本来就已有这种规范,但此种规范没有法律效力,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加以选择,对其赋予法的效力,使之进入法,成为法的组成部分。

2.法是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在我国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一些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在宪法、法律、法规中又以具体的条文表现出来。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有三种具体的表现:普遍的有效性;平等性;一致性。

注意:不是所有的法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和其他社会规范最大的区别)1.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强制性,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性,即所有的规范都是有强制力的,强制力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转移的。

3.法的强制不是随意性的强制,而是有严格程序加以规范的强制。

四、法的作用(重要考点)1.法的规范作用的五种体现(考试重点)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具有政治职能的作用;二是法具有社会公共职能。

注意: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

其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法理学第四章法律制定

法理学第四章法律制定

法理学第四章法律制定第四章、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特征立法就是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立、改、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立法权和立法体制: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补充、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法律制定权限的划分称为立法体制,包括中央于地方及中央各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指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我国立法权限划分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B. 全国人大常委务会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 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B.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自治区人大可制。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第十四章 法律制定(1)

第十四章 法律制定(1)
特别行政区
第三节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一、立法程序 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废止法 律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案 2、审议法律案 3、通过法律案 4、公布法律

二、立法技术

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 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 包括立法结构 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
18.98
资料3:人口普查中女性在总人口中的比例 和历届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
1953年 48.18 二届 三届 五届 六届 七届 八届 12.27 17.83 21.16 21.22 21.35 21.02
1964年 1982年
1990年 2000年 2010年
48.67 48.67
48.53 48.37 48.73



资料2:历次人口普查中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
1953年
1964年 1982年
86.74
81.6 79.4
1990年
2000年 2010年
73.77
63.91 50.32
历届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比例
二届 三届
五届 六届 七届
11.09 12.64
47.33 26.57 23.03
八届
九届
20.56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规 格进行。包括主体、效力等级、名称、用语、条文等方面的 要求。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系统地整理、分类和加工。包括法律 汇编、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
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 内容。不属于立法活动,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据说的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二)立法原则立法原则包括:(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回顾题:(单选)我国立法的关键性阶段为()。

A.法律议案的提出B.研制法律草案C.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高D.法律草案的审议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的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其中,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也是关键性阶段。

二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

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三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这是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所作的分类。

①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基本概念1. 法理学的定义与任务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形式、原则、规范、概念、理论和方法等问题,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法理学的特点① 理论性:法理学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学科,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原理。

② 综合性:法理学需要综合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成果,如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

③ 科学性:法理学是以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学问,需要进行逻辑分析和严密推理。

④ 非价值性:法理学研究的是事实和规律,不涉及价值判断。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① 相互依存: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依存的,法律不仅要基于道德的支持,而且要对道德进行规范和保护。

② 不同层次:法律与道德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重叠,但其根本出发点不同,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愿性的。

③ 异同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调和解决。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 形式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包括颁布机关、颁布程序、名义性等。

2. 内容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内容特征,包括明文规定、普遍性、具体性、明确性、稳定性等。

3. 功能要素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功能特征,包括规范行为、调整利益、保障权益、维护秩序等。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分为官方解释和学说解释两种。

2.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而法律制定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衔接与协调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之间需要衔接和协调,对于争议性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制定来修改和补充。

四、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1. 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 法律适用的方法① 直接适用法律: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② 类推适用法律: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类似情况做出类似的判决。

法理学(法的制定)

法理学(法的制定)

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中央政府部门和有权的地方政府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宪原则 二、民主原则 三、科学原则
一、合宪原则
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违反宪法。合 宪原则包括:职权的的因素
国体。国体在实质上决定立法权属于哪个阶级。 政体。政体决定立法权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 哪些机关。君主制、共和制。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中央和地方 在立法权限上的划分。 传统文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只存在一个 统一的立法体制。 二级。分为中央和地方二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自分成多个层 次和多个类别的立法。
法理学
周其明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述
一、法的制定的含义和特征 法的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法的制定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具有如下特点: (一)从活动性质上看,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 动。 (二)从活动方式上看,法的制定是依职权和依程序的 活动。 (三)从活动内容上看,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述
二、法的制定权和立法体制 法的制定权,即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 分立的一种权力。立法权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并归 于立法机关,是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理论实践的结果, 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立法体制是指由于立法权限划分而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影响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主要有国体、政体、国家结 构形式及传统文化。 我国的立法体制通常被表述为:一元二级多层次。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五章 法律制定【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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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制定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范围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C.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必要条件D.现代法律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答案】C【解析】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是指法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现代法律并非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强调的是实际效果,但如果没有法的效力,法的实效无从谈起。

2.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新原则【答案】B1 / 19【解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

我国现行刑法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3.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

A.法律编纂B.法律清理C.法律汇编D.法典编纂【答案】C【解析】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过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做出。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法律制定)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法律制定)

第五章法律制定5.1 考点精讲第一节法律制定的概念一、法律制定的概念1.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征(1)是一项法定的国家机关的活动;(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3)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4)是产生或者变更法律的活动;(5)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1.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2.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我国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其突出特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

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主要包括:一、合法性原则1.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合法性原则的要求(1)法的制定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万法之母,是其他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

(2)法的制定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科学性原则1.科学性原则的意义(1)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2)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3)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科学性原则的要求(1)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2)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的一般分类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的一般分类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

通常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划分: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

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

作为与根本法对称的普通法,不同于与衡平法对称的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往往为人们所误解,如一些法理学着述认为国内法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

法律的制定名词解释

法律的制定名词解释

法律的制定名词解释法律是一个人们日常生活中时常接触到的词汇,但是很多人对法律的准确定义和涵义可能并不了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法律的制定这个过程以及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制定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用来调节人们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二、法律的制定过程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是国家的议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这个机构内,由具有立法权的代表通过辩论和投票等方式来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 议案议案是指由立法机关中的议员或相关专家起草,提出和提交给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和决议的文件。

议案通常包括对法律领域的问题描述以及解决方案等内容。

3. 辩论和表决立法机关在讨论议案时,会举行辩论和表决等程序。

辩论是议员就议案内容进行争论和交流的过程,旨在充分讨论各种观点和利益,以寻求最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

最终,通过表决来确定法律是否通过,并以何种形式通过。

4. 法律的生效和实施一旦法律通过并获得批准,它将被公布并生效。

立法机关通常会指定相关的机构或部门来实施和执行法律,并制定具体的规章和细则,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它通常需要通过解释和适用来具体应用到具体的案件或事实中。

在法律领域中,有一些术语和原则用于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诠释。

在解释法律时,有一些常用的原则和方法,如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立法目的解释、经济学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等。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法律的真实意图和内涵,以便正确适用和执行。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具体应用到特定案件或情况下。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或相关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对法律进行正确的解释和适用,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法律适用需要遵循法律的普遍原则和规定,并考虑到公正、平等等价值观和法律体系的整体一致性。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机关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
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和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
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有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

这一阶段从提出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是指围绕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稿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

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
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条款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3.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制定的概念和要素

法的制定的概念和要素

法的制定的概念和要素法的制定啊,就像是一群超级英雄在打造一个保护世界的神奇护盾。

这个护盾得足够强大,能挡住所有破坏和平与秩序的“怪兽”。

你看啊,这里面的要素就像做菜的食材一样重要。

立法者呢,就像是大厨。

他们得有智慧这个调味料,还得有对社会各种情况的了解这把神奇的铲子,才能把各种食材,也就是各种利益、价值观、风俗习惯等,混合搅拌,做出一道美味又营养的“法律大餐”。

其中,立法的目的就像是游戏的最终目标。

比如说,是为了让大家在社会这个大游戏场里能公平竞争,就像在赛车游戏里,不能有人开着无敌外挂一路狂飙,把别人都撞得七零八落。

而立法的原则就像是游戏的基本规则。

平等原则就好比在大富翁游戏里,大家都从同一起点出发,拿着一样的初始资金,不能有人一上来就坐拥金山银山。

公平原则呢,就像是下棋,落子无悔,每一步都要遵循规则,不能耍赖。

还有,法的制定得考虑社会的现实情况。

这就像你给一个小孩子做衣服,不能按照大人的尺寸来,得看看这个社会这个“小孩子”到底有多高、多胖。

如果社会就像个小婴儿,刚刚起步,法律就不能太复杂,得简单易懂,像给小婴儿做的柔软舒适的小衣服。

要是社会已经发展成强壮的成年人了,法律就得精致、全面,像定制的高级西装一样。

立法的程序那更是像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

从提出议案开始,就像是舞者迈出了第一步,然后经过各种审议、修改,就像是舞蹈中的旋转、跳跃,每个动作都得精准到位。

如果中间出了岔子,就像舞者摔了个大跟头,整个舞蹈就不完美了,法律制定也可能出现漏洞。

民众的参与在法的制定中就像是观众的呐喊助威。

民众的意见就像阵阵加油声,能让立法者这个舞者更有力量、更有方向。

要是没有民众参与,那就像一场没有观众的表演,总觉得少了点什么,而且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就不那么贴合大众的需求。

法的制定这个事儿,虽然听起来超级严肃,但其实也像一场充满创意和挑战的冒险之旅。

立法者们要像勇敢的探险家一样,在社会的丛林里穿梭,寻找合适的材料,打造出最完美的法律之剑,用来斩断不公、保护善良,让整个社会在这个精心制定的规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五

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五

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五第五章法律制定第一节法律制定的含义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一)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法的制定名词解释

法的制定名词解释

法的制定名词解释法的制定是政府或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现实情况,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的一种规则体系。

它是一种通过正式途径产生的、持久的和普遍适用的规范,旨在指导公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法律法律是指由具备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一般由国家创制,用于规范公民的行为。

法律可以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二、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细化法律规定,更好地实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通常是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三、法令法令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行使其相应的权力,对特定领域、对象或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性文件。

法令一般由国家元首、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颁布,通常涉及行政事务、具体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四、条例条例是在市、自治区、省一级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地规范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公共秩序等。

条例的级别在法律和法规之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五、规章规章是至于行政管理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规章的制定旨在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的行为,它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但仍然能够对相关方面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六、决议决议是由某些组织、机构或会议通过的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文件,其内部约束力仅限于决议所涉及的机构或组织。

决议可以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会议的决定,也可以是各种国际组织制定的重要文件。

七、惯例法惯例法是通过长期实践和相应主体的一致行动积累起来的法律规则,它不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惯例法多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适用于在特定领域或情况下无法通过正式立法手段解决的问题。

八、行业规范行业规范是由某个行业内的组织或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旨在规范该行业的职业行为和工作标准,保证该行业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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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制定
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
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
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立法泛指相
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的活动。

立法主体既包括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经授
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权
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活动。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实行分析,就会发现它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

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

法律制定是国家机
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实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
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实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因为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实行法律制定,难以
应付持续变化的社会情况,所以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
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

立法机关
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法律制定是一个系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但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实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实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所以,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

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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