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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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

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相关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4.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 管理内容

3.1. 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本公司从业的女职

工。

3.2.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 劳动权益保护

4.1. 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4.2.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4.3. 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4.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结婚、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4.5.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5. 特殊利益保护

5.1.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5.1.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1.2 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 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5.2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

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5.3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6.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执行情况:

6.1.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6.2.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6.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6.4.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一小时,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

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6.5.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6.6.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7.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7. 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8. 公司为在岗女职工发放卫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9. 培训与发展

9.1 公司应有计划的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综合竞争能力。在岗女职工每人每年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9.2 公司要注重对高级女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安排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和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9.3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协助公司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卫生保健等知识教育,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9.4 公司应优化女性成才环境,形成促进女性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各类女性人才,公司应重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9.5 工会应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10.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本制度如遇国家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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