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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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四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ppt课件

四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ppt课件
• 此行为给法律带来新的疑难点:其一,此行为属 非法同居还是属事实婚姻,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 管不管得上他们?其二,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 处?而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礼,若说 重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能不能解除 他们的婚姻?若要解除,用哪条法律来作依据?
2020/4/27
• 一部分人认为,由于陈、叶、戴三人并未在民 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 定,“不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 ,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是无效 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属道德问 题。
•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 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为的含义及区别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四、划清若干界限 1、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或经人介绍、本人同意 的婚姻的界限。 2、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赠与的界限。 4、说媒骗财和正当婚姻介绍的界限。
•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 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 • 注意区别: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 婚、重婚罪、事实婚姻。
2020/4/27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 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法律界 定作了新的概括,以1994年2月1日为界 ,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三、婚姻自愿、平等、活跃,应本着平等、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双方活跃同意、共同建立婚姻家庭关系。

四、公正合理的分家,应被允许的原则,家庭可以按照公正合法的标准进行分家或拆除家庭。

五、禁止剥夺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人都不得强行剥夺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

六、改善妇女和儿童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的地位。

七、维护血亲关系的完整性,应当重视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祖先、后代之间关系的完整性,禁止歧视婚姻家庭从外界借入的血缘关系。

八、婚姻家庭关系不受背景影响,不论婚姻家庭双方性别、民族、宗教、文化、外籍或社会阶层等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这些背景影响。

九、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在婚姻家庭中,应当重视家庭双方的责任,建立男女平等的责任意识,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

十、依法保护家庭财产,应当依法筹划处理家庭财产,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保护婚姻家庭免受外界干涉,应当尊重和保障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合泌关系,不受外界有利益关系的干涉。

十二、社会照顾,应当照顾被离异的夫妻或未婚生育的父母,保障其独立生活的权利,解决其社会照顾问题。

十三、准守婚姻家庭宗教习俗,应当拒绝任何形式的宗教迫害,准守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宗教习俗,但不得以宗教为由,限制民事行为自由。

十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强化群众参与研究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多方面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婚姻家庭研究和制度建设。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正是凭借此系列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婚姻家庭关系中两个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全面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法律、社会、个人及其他有关的合作都要齐心协力,才可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康乐有序发展。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可能会有差异,但一般都包含以下基本规定:
1. 婚姻的结合:规定了合法的婚姻行为和结婚的条件。

例如,要求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并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等。

2. 夫妻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继承、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互相尊重和支持等。

3. 子女的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规定了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确保子女获得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4.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禁止: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和虐待行为。

提供了保护受到虐待者的措施和机制。

5. 离婚和家庭纠纷解决: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解决家庭纠纷的途径和机制。

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6. 家庭经济和财产管理:规定了家庭经济和财产的管理方式。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共同债务的分担和财产分割等。

7. 改革与调整: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可能需要对法律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家庭形态和婚姻观念。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集合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集合

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P5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P33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P46(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P54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1.亲属P62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P653.姻亲P664.亲等P70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

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

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

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第四章婚姻的成立必记内容:1.结婚P79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聘娶婚P82 (始创于西周)3.婚约P94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本人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婚姻自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社会结合。

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

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人类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根本原则——婚姻自由通过1-8周的学习,对婚姻法有了最根本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也了一些认识。

与此同时,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改变了自己对婚姻的认识,同时婚姻是每个人的一生之中要经历的人生大事,是需要每一个人认真对待的,对这个课程的学习感到受益匪浅。

婚姻法是调整肯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是肯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含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含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还包含以下一些根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公平(4)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方案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它们是对家庭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婚姻法的依据、出发点。

我主要就婚姻自由并且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做一些探讨!婚姻自由就是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根本的原则。

《X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X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公平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证公民的婚姻自由,对稳固和开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剩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预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方,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止子女的婚事,阻止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预寡妇再婚,子女干预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止当事人离婚等等。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 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 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 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 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 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 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 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 人说明理由。
1.掠多婚 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 婚姻。 2.有偿婚 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 庭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 3.无偿婚 无偿婚是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 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
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 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 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 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 (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二)必要要件与禁止要件 (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 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 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 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 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2)_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 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 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 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 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 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
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
参考内容
第四、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本章要点 我国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工共有五 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概说
一、基本原则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 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 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 的婚姻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 姻家庭观,体现了有关婚姻家庭 立法的价值取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法应遵循法律与人民恩惠,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条规定强调了对婚姻家庭的尊重,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首先,《民法典》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婚姻家庭。

它规定,婚姻家庭是一个构成社会的基础,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婚姻家庭的尊严和自由。

同时,《民法典》规定要尊重婚后夫妇对家庭财务管理、照料子女及对外办事的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插手、干涉和破坏婚姻家庭自主管理的社会和谐秩序。

其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它规定,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享有与家庭共同生活、共享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例如,《民法典》规定,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同床共处的自由,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教育自由,兄弟姐妹应当尊重家庭财产等分配权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在纠纷解决期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彼此的法律主张权和人格尊严。

第三,《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

它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遵守法律,维护家庭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适合家庭成员年龄特点、社会职业及地域文化差异的家庭教育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家庭人际关系和谐稳定。

总之,《民法典》依据其规定,提出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以此确立建立婚姻家庭法律地位,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家庭和谐稳定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论文摘要: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论文关键词:婚姻夫妻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

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向来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多妻、多妾耻于为之。

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

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二)爱情婚姻本身所要求。

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这里所说的性爱,即男女两性之爱,就是爱情。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三)在人类社会,无论是多妻制,还是多夫制,都不会成为普遍通行的社会制度。

这是因为,多妻只能是少数有产者男子的特权,广大的劳动者只能一妻或者被迫独居;多夫只是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例如在我国西藏和印度曾经出现过的兄弟共妻以防家庭财产分散或转移。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重庆)形考任务四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重庆)形考任务四参考答案
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
(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答案】: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因为丙对甲、乙的关系向女儿提出合理规劝是法律所允许的;对甲、丁的关系,丙也只是介绍相识。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任何一方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②必须符合法宝重要任务下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其分歧之处有三点:1.双方所生孩子由谁抚养?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说明理由。
【答案】:
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答案】: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婚姻家庭编的四项原则系沿用《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是正确和必要的,也是基本可行的。

考虑到婚姻家庭编主要规范夫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生育与婚姻之间不是必然的关系,计划生育问题超出了私法的调整范围,应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规定,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去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都在“一般规定”一章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继承权受国家或者法律保护的内容,建议在婚姻家庭编中也增加类似规定,既有利于体现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和保护,也有利于各编体例的统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一种思想和口号,认为是一种天赋的人权。

1791年的《法国宪法》宣告婚姻为民事契约,确立了婚姻的世俗化和自由化,使婚姻自由成为一项法律原则。

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婚姻自由原则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和婚姻的解除两个方面。

现今各国立法例均将婚姻自由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衡量一国婚姻家庭立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志。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

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婚姻家庭法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的特征,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平等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被容忍的。

其次,自愿原则意味着婚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意愿,不得强制婚姻。

最后,公平原则确保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保持公正和公平。

二、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内容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婚姻登记和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与教育、家暴和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

首先,婚姻登记是婚姻的合法化手续,它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如年龄、有无婚姻关系等。

同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财产归属和财产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用的支付等。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的解决,婚姻家庭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途径。

三、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着婚姻和家庭关系。

它适用于所有结婚或者解除婚姻的个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婚姻,都需遵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法也适用于同性婚姻和事实婚姻等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以确保所有婚姻和家庭关系都能得到平等和正当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作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子女权益等。

其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等,可以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助于和谐的家庭生活。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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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一般理解为肉体伤害。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或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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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
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
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1.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 四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 父母的健康。
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
(一)推行和奖励一胎
(二)严格控制二胎
(三)杜绝和惩罚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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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本位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地位平等原则 四、私法自治原则 五、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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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
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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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 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1.在离婚程序方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6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 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
2.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面,法院判决要“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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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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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二、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
大事的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内容。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 为
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内容。
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
夫一妻原则包括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
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男女平等的内容是指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和
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禁止家庭
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或遗弃。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 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 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意 义在于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 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四化建设的重要条件。计划 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 和保护父母的健康。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包括 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 胎。
3.在离婚的经济帮助方面,离婚时任何一方(主要 是女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
1.未成年的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的子女享有附条件地接受外祖父母、祖父 母抚养的权利,未成年的弟妹有接受兄姐附条件 的扶养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可请求法院保护。
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 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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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与形式。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具体说来,重婚
有以下两种形式: (1)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重
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 (2)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重婚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2.对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
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返回
第四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婚姻自由 第三节 一夫一妻 第四节 男女平等 第五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七节 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明确、掌握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 体要求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 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 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是: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的总体要 求和基本原则是我国合法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 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各节中的指导思想。如有违 反,则要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个人本位原 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地位平等原则、私法 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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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和虐待不同之处:
①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刑法》未设立 “实施家庭暴力罪”的罪名。
②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 暴力可能只有一次。
③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
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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