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号公告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2.货运联运运单;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会计实务: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是由所属机关来评定还是由企业自己申请?

会计实务: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是由所属机关来评定还是由企业自己申请?

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是由所属机关来评定还是由企业自己申请?问:我想咨询下关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是由所属机关来评定还是由企业自己申请?企业自行申请的话需要哪些条件及资料?有没有相应的咨询电话?谢谢!答: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号)第十六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

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见附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八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

评定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

因此,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是由税务机关评定,不是由企业自己申请。

有异议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

目前没有相应的咨询电话。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最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

最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

最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3日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9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06.08【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2年创汇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时具备以下条件: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解读及工作提示2018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解读及工作提示2018

分类评定标准
四类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 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 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 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分类评定标准
二类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 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分类评定标准


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二类 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 提供退税绿色通道。 对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 严审核,严防风险。
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
一类企业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解读和工作提示
政策背景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出口退(免)税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号),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 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 (于2016年9月1日失效) 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 贸新业态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 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 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最新解读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最新解读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最新解读9月1日开始,国税总局最新发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就意味着,从去年开始“尝鲜”分类管理的厦门1.5万户出口企业,今年将按新办法进行认定。

新办法有哪些亮点呢?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六方面的修订和完善: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

分别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新规范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例如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与上一年度退税额比从原公告的100%减少为60%,这些条件的放宽适当的提高了一类企业的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标准单独罗列,更具有针对性,且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更大程度上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通过比对海关、外管等多方数据,对外贸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联合多方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氛围。

五是进一步平衡退税整体进度。

一类出口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即如果相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

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

特别注意区分三类企业设定不同标准此前所有出口企业共同使用的一类认定标准,进行区分,分别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定标准。

一类企业数量有望扩大新办法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会在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深化改革精准分类促进外贸再出实招——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并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部分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负责人认为,新办法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以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为原则,对出口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将大大提升出口退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级分类用硬杠杠新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新办法根据不同外贸业态,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出口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均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

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净资产比例要求由原来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以上,同时要求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特别是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要求。

据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还明确,将纳税信用为C级或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等五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三类;将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国家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等九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四类,发挥分类管理督促先进、鞭挞后进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管理规范【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62号【发文日期】2015-12-24【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办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正>(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
【总页数】3页(P4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谢
二、分类管理总措施
一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 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 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 企业备查; 二类、三类: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 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类: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 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 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五、动态管理原则
• (一)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 (二)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即第四类认定的标准),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 四类。 • (三)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二类。 • (四)一类、二类的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 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的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 情况调整管理类别; • 三类、四类的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 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 整管理类别。 • 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动态管理
出口退(免)税企 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号公告
一、管理类别及标准
• 原有管理类别为B、C类
• 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 类。
宁波市国税局对一类企业认定的补 充规定
• 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 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 类: • (一)出口企业年末实收资本500万元(含)以上; • (二)有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 • (三)有固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财务人员; • (四)未发生欠税且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 (五)一年内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国税机关行政 处罚罚款累计1万元(含)以下的;
四、评定工作要求
• 1、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 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 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 2、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 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 企业名单。逐步公开二类、三类的出口企 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 出口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或退(免)税办法发生 变更的,原适用类别不调整,但发生以下情形,按下列规 定调整: (一)出口企业发生存续分立,继承主要债权债务等 权利义务的分立出口企业适用原管理类别,其他分立出口 企业视同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出口企业均视同 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后出口企业管理 类别适用存续合并方出口管理类别; (四)出口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出口企业视同新 办理认定出口企业。
三、预警评估存在疑点的处理
• 一类: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 予以处理。 • 二类、三类、四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 可退(免)税;已办理的,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 额,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 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 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相应疑点排 除后,国税机关方
• 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发生以下情形的出口企 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一类企业自评过程中发现出口企 业未如实填报《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一类企业自评表》 的。 • 上一年度内,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发生过因涉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出口企业; (二)现在征管系统记录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 其他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存在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 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及发生过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满三年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