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摘自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P103页】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划分,主要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党员的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来划分的。
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批准权限》,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有的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批准,有的由党的各级纪委批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一、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1、给予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批准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批准权限(苏木乡镇党委)。
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4、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特殊情况是指:(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与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而其所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8)由于党员外出较多,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5、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
给予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6、改变同级纪委、下级党委、纪委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权限1、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1-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
党纪与政纪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党纪与政纪惩戒方面的核心法规,有许多不尽相同之处,应当引起执纪办案人员的重视和注意,并在案件处理实践中正确运用。
从法规属性看,《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实体性法规,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则共10章130条,列举了一系列违犯党纪的具体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仅规定了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还专章对处分的权限、程序以及不服处分的申诉等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它是一部实体与程序并存的综合性法规。
从处分的后果看,党纪处分与公务员政纪处分对受处分者晋升职务、级别等方面均有一定影响。
虽然党纪处分未提出受处分期间的概念,受处分后也不需要解除,但实际上对受处分者的影响是有时限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即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党政纪处分对受处分者晋升职务在一定时限内均有影响,即行政警告为6个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与行政记过处分相当,为十二个月(即一年);行政记大过处分为十八个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与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相当,为二十四个月(即两年);留党察看处分为三年或四年(留党察看一年的为三年,留党察看两年的为四年)。
从合并处理的原则看,党纪处分合并处理的原则有两种,一是限制加重原则,即对同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知识点总结中国的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知识点总结中国的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中国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指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等执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机关的运转正常,促进廉洁政治和服务群众的目标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中国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进行知识点总结和分析。
一、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对违反纪律、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进行的惩罚措施。
处分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改正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主要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1. 警告警告是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
公开通报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并给予书面警告,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督。
2. 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一种较重的纪律处分。
公开通报党员干部的严重错误行为,同时给予严肃警告,并充分教育其纠正错误。
3. 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措施。
党员干部将被免去其在党内任职的职务,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4.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的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理措施。
被处以留党察看的党员干部被限制其党内活动、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并接受相应的教育和改正。
5. 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的最高纪律处分。
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其党内身份,丧失党员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处理。
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对党的组织内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一种程序。
主要包括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决定和组织处理检查等。
1. 党的组织调整党的组织调整是根据需要对党的组织结构进行的一种重要决策。
通过组织调整,可以使党的工作更加协调高效,并适应各种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
2. 组织处理决定组织处理决定是指对党建工作中涉及人事任免和纪律处分等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
该决定必须符合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党的章程和党的决策程序进行。
3. 组织处理检查组织处理检查是对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措施。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一、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某党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是否必须给予其党纪处分?
不是必须的给予党纪处分,在行政处分没有细化的情况下,一般应先确定党纪处分格次,再相应的对应确定政纪处分格次。
如何相应,则看情节,而不能唯结果,如党纪上认为属情节较重,政纪上也应对应情节较重,有可能在具体格次上不对应。
切忌为了追求党政纪格次的对应,党纪上作为情节较重,政纪上作为情节较轻。
另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对于减轻、从轻把握得比较严格,如主动交代只是从轻情节,而党纪上可以从轻或减轻。
又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法定减轻仅有一种情况,即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总的来说,要坚持有法必依。
党纪重处分匹配政纪重处分,但是不是完全按照格次对应。
党纪政纪处分不一定配套使用,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配套组织措施。
违反党纪的党员,要受到党纪处分。
是否要给予政纪处分,有以下情形:
1.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和国法。
所以,违反党纪不一定违反政纪。
不一定要给予政纪处分。
2.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反党纪的同时,违反了政纪,则需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3.违反党纪的党员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用给予政纪处分。
政务处分如何与党纪处理有效衔接和匹配
政务处分如何与党纪处理有效衔接和匹配?
依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等,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理有效衔接和匹配,防止畸轻畸重。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
具体分两类情况:
(1)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 应当依法予以撤职;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开除。
对公职人员予以开除的必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党籍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其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
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与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把握。
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予中管干部党纪轻处分的,一般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
但如果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一般给予政务轻处分,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
1。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政纪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
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区别,你掌握了吗?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区别,你掌握了吗?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执纪和执法相互贯通,无缝对接,有效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党风廉政建设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态势已经形成。
但是,由于正处于改革过渡期,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党纪、政务和政纪处分的认识不清,甚至出现实施主体不适、实施程序错位等问题。
个人认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之间存在以下不同。
01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区别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对违犯《党章》和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承担党纪责任的党员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党纪惩戒的一种措施。
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给予相应惩戒的一种措施。
由此可见,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都是一种惩戒措施,但实施主体、适用对象、惩戒依据等方面却有所不同。
第一,实施主体不同。
党纪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享有决定权和处分权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工委、纪工委;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
所以,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有可能同时被给予党纪和政务双重处分。
第三,适用依据不同。
党纪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内容梳理分析
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内容的梳理分析纪律处分不仅是对受处分人员及其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更意味着对受处分人员某种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
纪律处分作为一种内部惩戒措施,是有别于外部(行政处罚、刑罚)惩戒措施,也决定了其惩戒限度和内容。
刑罚,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资格等重要权益和权利,并以此构成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而纪律处分作为内部惩戒措施,更多地表现为人事组织方面的制裁(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等)。
不同纪律处分种类总是与一定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相关联,并且根据程度轻重,构成纪律处分体系。
研究纪律处分影响内容,对于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很重要的,也是受处分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由于处分决定影响内容规定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有时不易把握和操作。
这也是一直困扰笔者的一个问题,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规范,党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后三者为党纪重处分;政务处分(原政纪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后两者为政务重处分。
为行文表述方面,以下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统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影响内容主要涉及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人事关系等。
一、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本文分析主要以公务员受纪律处分为例。
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受到政务处分,二是受到党纪处分,三是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年度考核对应关系如下:(一)政务处分与年度考核根据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党纪处分与年度考核根据1998年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受党纪处分年度考核意见》),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为什么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
为什么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作者:薛万博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第10期2018 年9 月7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一部被列入日程的新法引人关注——政务处分法,牵头起草单位是国家监委。
相较“政务处分”而言,以往人们更为熟悉的字眼是“政纪处分”,不管是在相关通报、文件还是在媒体报道中,都经常看到。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纪处分除了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系统的公职人员的处分,在过去的实践中曾被广泛使用,但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行政处分则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变化始于今年2 月——“政务处分”取代“政纪处分”,首次出现在中央纪委的通报中。
中央纪委公开通报2018 年 1 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时指出:“查处4058 起,处理5641 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 人。
”为何要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据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
以往,许多基层党组织都遇到过这样一种比较典型的问题:不是党员的村干部违法违规了,但情节比较轻,该怎么办?用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
用国法呢?他们还没碰到刑法这条“红线”,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干部不是由乡镇政府任命,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总而言之,法办够不上,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
为解决这类问题,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监察体制改革。
2018 年3 月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
在《监察法》施行的同时,《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党、政纪处分影响
同上
按新任职确定工资
工资影响
考核影响
年终奖影响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 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 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 不影响(考核定为基本 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 定为优秀等次 称职的除外) 档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 处分期参加年度考核, 一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 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 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金 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同上 同上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 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 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 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 同上 档差降低级别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 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退休 人员另据规定。 同上
党、政纪处 种类 处分档次 党内警告 处分期及影响期
一年
职务影响
处分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 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 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内严重 警告
一年,16年起为一年半
同上
党纪处 分
撤销党内 职务
留党察看 一年、二 年
处分期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 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 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 二年 职务的职务,降低一个以上 (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 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 职务 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恢复党员 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 一年或二年,恢复后二年 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 影响期 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 其原任职务的职务。16年12 月21日后按降低二个以上职 务层次安排工作。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专技人员违纪违法现用)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中央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和归档1、对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组织应在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组织机构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及批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一份;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党政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政组织应按委托事项,认真予以执行和落实;3、对有关党政组织作出的、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审批的处分决定,经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政组织宣布执行;4、有关党政组织接到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党纪处分一个月内;政纪处分三十日内)宣布执行,并填写和呈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意见》吉纪办发[1996] 8号文件的规定)二、受处分人员的使用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2、13条的规定)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4条的规定)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5条的规定)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6条的规定)5、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36条的规定)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的规定)7、受行政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751
【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751实践中,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情况比较常见。
一般而言,被调查党员违反政纪的都程度不同地违反党纪,但违反党纪并不必然违反政纪,例如侵犯党员选举权、违规发展党员等行为。
《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该条款将行政处分及其他纪律处分放在了与行政处罚相同的法律地位上,党员受到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党组织核实后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14条,受到政纪处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即依据政纪处分给予党纪处分的,仍需立案调查,按党纪案件的程序履行。
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基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通常都是只予以党纪立案,待党纪处分的基本结束后,再直接给予政纪处分。
这种做法节约了大量资源和办案成本,但法规依据不足。
党纪政务处分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其查处主体不同、监督对象不同、法规依据不同、程序手续也不相同。
以党纪处理程序代替政务处理程序的矛盾,在监委成立后应当得到有效解决。
2017年11月17日,中纪委网站上公布信息:“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消息: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从这则信息的表述来看,监委成立后,对严重违纪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是党纪政务双立案。
具体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否需要立党纪政务两套卷宗,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内容的梳理分析
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内容的梳理分析纪律处分不仅是对受处分人员及其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更意味着对受处分人员某种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
纪律处分作为一种内部惩戒措施,是有别于外部(行政处罚、刑罚)惩戒措施,也决定了其惩戒限度和内容。
刑罚,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资格等重要权益和权利,并以此构成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而纪律处分作为内部惩戒措施,更多地表现为人事组织方面的制裁(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等)。
不同纪律处分种类总是与一定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相关联,并且根据程度轻重,构成纪律处分体系。
研究纪律处分影响内容,对于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很重要的,也是受处分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由于处分决定影响内容规定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有时不易把握和操作。
这也是一直困扰笔者的一个问题,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规范,党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后三者为党纪重处分;政务处分(原政纪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后两者为政务重处分。
为行文表述方面,以下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统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影响内容主要涉及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人事关系等。
一、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本文分析主要以公务员受纪律处分为例。
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受到政务处分,二是受到党纪处分,三是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年度考核对应关系如下:(一)政务处分与年度考核根据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党纪处分与年度考核根据1998年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受党纪处分年度考核意见》),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展开全文一、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1、行为人不同。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党组织;政纪处分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监察对象。
2、依据不同。
党纪处分的依据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纪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3、处理方式不同。
包括:处分决定机关不同;处分种类不同;政纪处分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但对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制度。
二、公务员党纪处分是否必须同时给予政纪处分公务员有违纪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根据其违纪事实及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其行为同时违反行政纪律的,一般也应同时给予政纪处分;但对于单纯违反党纪的,则不宜给予政纪处分,比如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可追究其党纪责任,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纯违纪,不宜再给予政纪处分。
公务员在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在党纪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降级以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再给予政纪处分。
对本应在党纪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未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给予其撤职处分。
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再党内担任任何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新《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大信号和五大创新(背景材料)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大信号和五大创新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
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准则》和《条例》修订整体情况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
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
修订后的《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
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
修订后的《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
而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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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党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是否必须给予其党纪处分?
再相应的对应确定政纪处分格次。
如何相应,则看情节,而不能唯结果,如党纪上认为属情节较重,政纪上也应对应情节较重,有可能在具体格次上不对应。
切忌为了追求党政纪格次的对应,党纪上作为情节较重,政纪上作为情节较轻。
另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对于减轻、从轻把握得比较严格,如主动交代只是从轻情节,而党纪上可以从轻或减轻。
又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法定减轻仅有一种情况,即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总的来说,要坚持有法必依。
党纪重处分匹配政纪重处分,但是不是完全按照格次对应。
党纪政纪处分不一定配套使用,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配套组织措施。
违反党纪的党员,要受到党纪处分。
是否要给予政纪处分,有以下情形:
1.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和国法。
所以,违反党纪不一定违反政纪。
不一定要给予政纪处分。
2.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反党纪的同时,违反了政纪,则需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3.违反党纪的党员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用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