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
1.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
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
当进行双耳复筛
2.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
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
诊断
1.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48小时以上者;
2.早产(26周),或出生体重(1500g);
3.高胆红素血症;
4.有感音神经性和(或传导性听力损失相关综合征的症状或体征者);
5.有儿童期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的家族史者;
6.颅面部畸形(包括小耳症、外耳道畸形、腭裂等);
7.孕母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疱疹、毒浆体原虫病等;
8.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9.出生时有缺氧窒息史Apgar(0~4分/min)或(0~6分/5min);
3.未通过初筛的应在出生42天内进行复筛,未通过者应直接转到听力诊治中心
常规儿童保健
每半年复查至3
仍未通过测试
42天复查
仍未通过测试
3个月内复查
、
仍未通过测试
转至诊断机构确诊
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卫生部规定的新生儿筛查项目之一,早期筛查可以使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婴儿被早发现,及时诊断,早期治疗,在语言学习的关键期,促进婴儿语言的发育。
新生听力筛查对象
一是所有出生的正常婴儿
10.机械通气5天以上
11.细菌性脑炎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
我院使用听力筛查仪器:Echo-screen自动耳声发射AOAE(TEOAE),筛查的结果都以“通过”或“未通过”表示
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方案
1.正常分娩:用耳声发射(OAE)作为一线初筛工具,一般生后48小时至7天(出院前进行)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1.听力筛查工作的目的
(1)儿童早期发现听力障碍,及时做出应对处理,以减少障碍发展
的影响。
(2)认识儿童听力健康检测的重要性,加强儿童早期听力检测,普
及儿童听力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听力筛查工作的对象
(1)新生儿:对新生儿健康护理中心准备妥当的儿童(1-3新生儿)进行筛查。
(2)儿童:包括6-14岁儿童,每年至少筛查1次,并及时关注症状
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干预。
3.听力筛查工作的内容
(1)新生儿听力筛查:在新生儿健康护理中心采用听觉损伤评估检测,根据新生儿的听力及新生儿记录进行听觉筛查。
(2)儿童听力筛查:儿童听力筛查采用自评和他评的方式,根据反
馈信息及儿童生长发育状况,进行全面听力评价。
4.听力筛查工作的机构
(1)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应有足够的听力技术人员,听力
设备等必要条件,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
(2)健康护理机构:应有足够的营养知识,音乐知识,早期听力知识,智力知识等,确保筛查后的健康护理有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指定。
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
核后指定。
A
3
• 1.筛查人员。
• 2.诊治人员。
•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 •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
中专以上学历。
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
(二)人员要求 •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
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 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 4.诊断流程。 • (1)病史采集; • (2)耳鼻咽喉科检查; •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
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 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A
11
• (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 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知情选择
我已经充分了解了该项检查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经得到医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我已被告知孩子患耳聋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监护人 现住地址: 省(区、市)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号 监护人联系方式:
•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 并上报相关信息。
A
7
• (一)筛查。
•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
(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
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
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整体目标是初期发觉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与,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大体要求(一)机构设置一、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按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二、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取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与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通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运算机操作(文字处置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衡宇要求一、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一、筛查二、检测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本地情形,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一、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发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五、诞生体重低于1500克;六、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利用过耳毒性药物;八、细菌性脑膜炎;九、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刻5天以上;1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考核标准
科室: 姓名:得分:日期:
项
总
技术操作流程及标准
评分等级
备注目分A来自BCD
(存在问题)
1.向产妇及家属解释听力筛查的目并取得配合。
5
4
3
2
评估
10
2.新生儿是否熟睡或处于安静状态。
3
2
1
0
3.听力筛查仪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2
1
0
0
1.着装整洁,洗手,戴口罩,剪指甲。
70
没有pass,需要填写复查通知书,告知家属或产妇在婴儿10-14
天左右来院复查。
7.登记检测结果(床号、产妇姓名、检测日期、通过与否)。
6
5
4
3
程
8.整理用物,洗手。
6
5
4
3
思考
题
1.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注意事项。
5
4
3
2
10
2.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的。
5
4
3
2
护理部2016年2月修订
3
2
1
0
用物
2.用物:听力筛查仪、记录本、笔、棉签、复查通知书及手消毒
5
4
3
2
准备
10
剂。
3.用物准备2分钟。
2
1
0
0
1.核对医嘱,新生儿床头牌,新生儿腕带,孕妇腕带。
4
3
2
1
2.向家属解释听力筛查的目的及注意事项。
10
8
6
4
3.在新生儿沐浴室再次核对新生儿腕带信息。
4
3
2
1
4.打开听力筛查仪,检查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调节至检测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操作和护理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操作和护理【关键词】新生儿听力筛查护理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依法开展的全国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听力损害是新生儿常见的异常之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可以早期发现婴幼儿听力障碍,以便及早进行干预,减少听力损害对婴幼儿各方面的影响。
我院自2008年开始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操作和护理上不断地得以提高,现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对象对2008年1月~2009年4月以来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包括正常新生儿、高危新生儿均进行了听力筛查。
筛查模式的具体标准按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实行两阶段筛查模式。
新生儿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复筛未通过者3个月再复查,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进行诊断,确定有无听力损失,以及损失程度和干预方案。
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具体方法设备采用德国产手持式规格MAICO耳声发射听力筛查仪,瞬态声诱发性耳声发射。
检测仪器的准备主要包括:①检测仪器要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每次测试前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电量是否充足、探针孔的通畅性。
②备好耳科专用棉签,用以清除外耳道阻塞物。
③备好探头专用细针及消毒液,以便探针孔被堵塞时能及时清理。
具体的时间和次数按卫生部“规范”实行两阶段筛查模式:新生儿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进行复筛。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最佳时机:选择为出生后48~72小时进行[1],因出生随着时间的延长,耳道内的羊水与积液等逐渐被吸收,从而提高通过率。
测试环境的准备测试房间保持相对安静、噪音不超过40分贝为好[2]。
操作时关闭周围的声源,以保证检测的顺利进行。
家长的准备:充分尊重家长的的知情同意权,测试前向家长进行相关知识宣教,很多家长对新生儿听力筛查认知较少,部分父母认为孩子对外界声音刺激有反应,听力不会有问题,不愿意做这项检查。
这时应向家长耐心讲解新生儿听力筛查已作为卫生部规定的新生儿筛查项目之一,让其明白筛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听力障碍的的后果,使其了解,多数听力受损的新生儿能听到一些声音,但并不足以促进说话能力的良好发育,以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OAE和AABR及应用
第23页/共64页
1、新生儿和婴幼儿的听力筛查
相对于ABR,OAE具有快速、简便、无创、灵敏、易操作的特点。 ※ OAE筛查的假阳性和假阴性
第24页/共64页
2、外毛细胞功能障碍的诊断
耳声发射提供了一个了解耳蜗机械功能状态的手段,因此测试耳声发射有助于对耳蜗功能,特别是外毛细胞功能障碍的感音神经性聋的分析诊断(老年性聋 、梅尼埃病、耳毒性药物、噪声性聋等)。
第9页/共64页
1、TEOAE
第10页/共64页
2、畸变产物耳声发射(DPOAE)
耳蜗同时受到两个具有一定频比关系的初始纯音(f1和f2:2f1-f2)刺激时,产生一系列畸变信号,经听骨链、鼓膜,在外耳道中记录到的音频能量正常成人和新生儿的引出率在90-100%;孕龄33-36周的早产儿轻度减少,40周达足月儿水平
4、噪声性听力损失及药物中毒性耳聋的诊断
正常听力者在噪声暴露后纯音听阈提高时,可引出TEOAE的频率范围变窄。耳毒性药物所致耳蜗损伤时,TEOAE变化早于听力改变,有学者建议使用耳声发射进行监测,以早期发现耳蜗损伤。
第27页/共64页
5、听神经病的诊断 听神经病(Auditory neuropathy,AN):病因不明,目前认为听神经纤维发生不均匀脱髓鞘的可能性较大。 其临床特点为:病史:听不清谈话声,存在言语交流困难。多自幼起病,无耳毒性及噪声接触史。可有耳聋家族史。纯音及言语测听:纯音听阈呈轻、中度感音神经性聋,以低频听力损失为主,言语识别率不成比例地低于纯音听阈。临床表现:对话困难。言语听力差是听神经病的一个重要特点。
AABR是以ABR为基础一种电生理测量技术AABR与ABR一样,都是客观的电生理检查,都反应了外周听觉系统、第八颅神经和脑干听觉通路的功能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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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机构职责
(二)诊治机构
建立规章制度 接受转诊
进入干预程序
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 力诊断报告单”,向监护人解释诊断结 果。
为确诊患儿制定治疗方案
信息处理
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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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技术流程
1
筛查
2
诊断
3
干预
4
随访
5
康复
2020-5-28
4
四、质量控制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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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 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 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 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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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 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 过听力筛查仍应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一次, 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及时 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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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筛查
• 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 疗机构,应在3个月龄内转到有条件的筛查 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2020-5-28
• 转诊:初筛未通过者,直接转诊到听力诊 治机构。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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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1.测试前准备:宣教工作,让家属充分了
解宣教内容的前提下由监护人做出知情选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与操作规范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听力筛查流程—健康教育
对不愿意接受听力筛查的新生儿监护人,应明确告知不 进行听力筛查的危害性 若对反复解释和告知仍不愿意接受听力筛查的,应要求 新生儿监护人签署“拒绝新生儿听力筛查意见书”,并存 档备案 同时应向新生儿监护人告知进行常规儿童保健体检对发 现听力损失的重要性 还应告知日常生活中监护人或照顾婴儿者观察听力的方 法和保护听力的方法,若发现听力异常应及时到专科就诊
以明确诊断
明确永久性听力损伤者,要在6个月内接受干预 对具有听力障碍和(或)语言发育障碍的危险因素的,即使通过受听 力筛查,仍需长期随访 在筛查和干预的全过程,儿童及其家庭权益得到保障,所有资料与
信息得到保护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听力筛查的意义
耳聋是最常见的出生缺陷,位居的五种残疾之首 年份 名称 多种残疾 1987年 (‰) 6. 73 1996年( ‰人员
筛查人员 省级卫生部门考核批准 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 上的人员担任 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 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听力筛查流程—设备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听力筛查流程—测试阶段
对象 时间 方法 婴儿准备 选择耳塞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听力筛查流程—测试阶段
测试对象为所有活产新生儿 测试时间选择在婴儿出生后24~48后小时进行,此时 新生儿外耳道中的羊水、胎脂已经基本被吸收干净; 新生儿外耳道的皮肤水分蒸发,软骨部分受大气的压 力已经撑开、撑圆,有利于声音的传导 测试方法:新生儿安静、自然放松,熟睡在柔软的婴 儿床中;或由一名工作人员怀抱,另一名工作人员分 别对新生儿两耳进行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避免任何的外界刺激以防引起新生儿的不安或躁动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1. 引言新生儿听力筛查是对出生不久的婴儿进行的一项重要检查,旨在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听力障碍,促进其听力发育。
为了规范和管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确保筛查结果准确可靠,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确保筛查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提高婴儿听力障碍的早期识别率,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2.2 原则•筛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隐私保护的原则。
•筛查工作的实施要坚持科学、有效和可持续的原则。
•筛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提供适当的干预措施和建议。
3. 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3.1 管理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医疗机构。
3.2 管理人员职责•医疗机构负责人要重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确保其有效开展,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和协调相关人员,制定筛查工作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筛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进行听力筛查操作,并准确记录和报告筛查结果。
•筛查工作的数据管理人员要负责筛查结果的录入、存储和管理,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干预人员要根据筛查结果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和建议,并追踪干预效果。
4. 筛查项目和方法4.1 筛查项目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主要项目包括:•OAE(自发性耳声反应)筛查:通过放置耳道探头,检测婴儿耳朵自身的反应。
•ABR(脑干听觉反应)筛查:通过头皮电极测量婴儿脑干对声音刺激的反应。
4.2 筛查方法•OAE筛查的操作方法:–准备工作:清洁耳朵,放置耳道探头。
–实施过程:播放特定音频刺激。
–结果判断:根据仪器显示判断是否通过。
•ABR筛查的操作方法:–准备工作:清洁头皮,放置电极。
–实施过程:以特定声音刺激婴儿,记录脑干反应。
–结果判断:根据脑干反应的存在与否判断筛查结果。
5. 筛查工作流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登记婴儿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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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筛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
(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
1、筛查
二、筛查
(一)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细菌性脑膜炎;
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10、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11、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三)环境
应有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 A)。
(四)方法
耳声发射测试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
(五)步骤
1、清洁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两耳分别测试。
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三、诊断
复筛阳性的患儿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
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进一步诊断。
四、干预
1、针对病因对可纠正性听觉障碍患儿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
(1)助听器选配:对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觉障碍患儿,应首选配带助听器,一般可在6月龄开始验配并定期进行调试及评估,以达到助听器效果优化。
(2)人工耳蜗植入:对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应用助听器效果甚微或无明显效果,要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考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听觉--言语训练。
4、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五、质量控制
应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数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
2、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承担区域内妇幼保健网络的管理职能。
(二)人员要求
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
1、新生儿疾病筛查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
2、儿童保健学相关内容;
3、心理学相关知识。
二、管理及职责
(一)追访要求
1、依托区域内妇幼保健网络,建立追踪随访网络;
2、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筛查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3、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遗传代谢病在7个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确诊治疗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
4、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并告采血机构及检测机构备案;
5、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
6、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二)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检测及听力检测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管理职责
1、承担本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2、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3、本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4、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具有儿科诊疗科目,且有检验(生化和血清学标记免疫检测)、放射、营养、保健等专业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人员要求
1、临床医师:1名以上在编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有5年以上儿科临床经验,接受过遗传代谢病及内分泌等专业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
(1)新生儿疾病筛查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
(2)常见遗传代谢性疾病及内分泌疾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治疗、鉴别诊断、预后评估;
(3)新生儿疾病筛查、确诊的检测方法和临床意义;
(4)心理学的有关知识。
2、其他医疗技术人员:检验师、放射科医师、营养师等。
二、管理及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人员职责
2、诊疗常规
3、建立专科档案与管理制度
4、疑难病例会诊制度
5、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
(二)对可疑阳性患儿提供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
(三)尽早为确诊阳性患儿提供治疗服务,一般不超过患儿出生后6周,并定期评估。
(四)及时将确诊数、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检测机构及追踪随访机构。
三、诊断
(一)苯丙酮尿症(PKU)
1、血苯丙氨酸浓度>120μmol/L,诊断为高苯丙氨酸血症(HPA)。
2、对高苯丙氨酸血症者均应进行鉴别诊断,以鉴别苯丙氨酸羟化酶缺乏性HPA和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3、苯丙氨酸羟化酶缺乏性HPA,根据血苯丙氨酸浓度分为经典型PKU,中度PKU和轻度HPA。
(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
1、确诊指标:血清促甲状腺素(TSH),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浓度。
超声波检查、骨龄测定、甲状腺同位素扫描等可作为辅助手段。
2、血TSH增高,FT4降低,可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包括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暂时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3、血TSH增高,FT4正常者,为代偿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或高TSH血症,应定期随访。
四、治疗
(一)苯丙酮尿症(PKU)
1、苯丙酮尿症治疗应由专科医生指导,在营养师配合下进行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
2、苯丙氨酸羟化酶缺乏者,血苯丙氨酸浓度持续>360μmol/L者均应给予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
3、对四氢生物喋呤缺乏者给予四氢生物喋呤及神经递质前质的联合治疗;
4、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至少到10岁;
5、对女性苯丙酮尿症患者,应告知怀孕之前半年起严格控制血苯丙氨酸浓度在120~360μmol/L,直至分娩;
6、定期进行体格和智能发育评估。
(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
1、采用甲状腺素替代疗法;
2、正规治疗2-3年停药1个月,复查甲状腺功能、甲状腺B超或甲状腺同位素扫描,如为暂时性CH则停药定期随访。
如为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予终身治疗;
3、定期进行体格和智能发育情况评估。
对所有确诊患儿和监护人须进行健康教育,以树立信心,坚持长期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