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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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将一些样品送给客户,请问如何会计处理?因运输人(企业职工上下班)而发生的运输,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
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根据此税收规定,因贵公司的运输费是因接受职工上下班而发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
1。

购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税

购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税

购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税在商业社会中,企业为了维系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往往会选择送礼品来表达谢意和感恩之情。

然而,购礼品送客户涉及到税务问题,需要企业认真对待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根据税法规定,购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税,企业应该明确了解相关政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运用送礼策略。

首先,了解税法法规是合规运营的基础。

根据我国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交易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税费。

礼品属于公司购买的商品,是企业的资产,送出去的礼品相当于货物的转移,同样需要纳税。

根据税务的规定,企业购买礼品并送给客户,需要计算礼品购买的成本,并按照规定的纳税标准进行缴税。

这一点企业,在购置礼品时就要有所考虑,将礼品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来计算,并按照统一的税率进行缴纳。

其次,明确是否属于合规操作之内。

税法对于送礼有一定的规范限制,并对送礼的额度和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

送礼的额度一般有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需要进行缴税。

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来说,送礼的额度和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在研究税法规定的同时,企业还需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和经验,明确合规操作的范围,避免因为送礼行为而引发税务风险。

再次,合理运用送礼策略,减少税务风险。

企业在送礼时需要综合考虑礼品的价值、客户的身份、目的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

一方面,企业可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礼品送出,避免超出限额而引发纳税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选择那些不属于礼品范畴、不属于诱导消费,但能够打动客户的方案,既能表达谢意,又能减少税务风险。

例如,可以选择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参与优惠活动等方式,更多地体现企业的诚意,同时降低了涉及纳税的风险。

此外,建立内部制度和完善管理流程也是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该建立起相应的内部制度,明确送礼的程序和限制,对每一笔送礼行为都要进行记录和审批,确保送礼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且能够在必要时提供相关纳税凭证。

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税法规定的了解和认知,增强税务合规意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向客户无偿提供样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向客户无偿提供样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向客户⽆偿提供样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我公司是印刷企业,在给新客户⽣产成品之前先打样,⽆偿提供样品,客户如果满意再签合同,样品费⽤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第⼗六条规定,纳税⼈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产货物的为实际⽣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偿提供样品给客户,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按第⼗六条规定顺序确定。

同时,打样发⽣的成本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和纳税义务。

在此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为客户提供样品时,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样品的性质。

样品通常是企业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

它们是为了展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点而提供给客户的,目的是让客户对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并最终购买或订购。

因此,样品并不是公司出售的真正产品或服务,它们只是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使用。

基于样品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需确认样品收入。

这是因为样品不属于实际的销售交易,而是用于促进销售和市场推广的一种策略。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该是与实际交易相关的。

样品的提供并不符合“实际交易”的定义,因为它们并没有导致现金流入企业或实质性的资产交换。

然而,作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样品的成本应计入企业成本。

尽管样品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在提供样品时产生的成本应该计入企业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包括直接与样品制作相关的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以及与样品提供相关的销售和市场费用。

第二,企业应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样品的提供是为了吸引客户,并促使他们购买产品或服务。

然而,过量的样品提供可能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策略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样品提供获得其他经济利益。

尽管样品本身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提供样品的过程可能带来其他经济利益,比如客户关系的建立和巩固,口碑的提升等。

这些经济利益可以反映在企业的整体经营表现中,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情况。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全面考虑这些经济利益的影响。

最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

尽管样品收入不需要确认,但根据当地税法规定,企业可能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说明样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对。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非报关快递出口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

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常常会采用免费赠送样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售量。

然而,这种免费赠品的发放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应的税收法规和规定,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将对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赠送样品的性质。

免费赠品一般被视为营销费用,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

确保免费赠品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的前提是要明确赠送样品是否为商业用途。

如果企业将赠品用于商业用途,就必须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在制定赠送计划之前,企业应该明确活动目的和赠送样品的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涉税处理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涉及免费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免税处理,二是按照预缴税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将免费赠送样品作为营销费用,可以按照免税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在免费赠送样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企业需要确保所赠送的样品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如免税样品必须是企业自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示给别人的等。

另一种涉税处理方式是按照预缴税款的要求进行。

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免费赠送样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种方式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之前预先计算赠品的市场价值,并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当然,企业选择预缴税款的方式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税收政策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企业在赠送样品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保留相关的赠送记录和凭证,在税务稽查时可以提供相应的依据。

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赠送样品流程,加强与财务部门的配合和沟通。

这样可以确保在赠送过程中及时把握税收风险,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采取这些合规措施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完全避免税收风险。

税收政策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在制定赠送计划和涉税处理时还需要不断关注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2022年02月2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朱晓东黄跃文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

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针对这项业务,A 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

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

快递给国外客户的样品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快递给国外客户的样品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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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给国外客户的样品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我们是贸易公司,从供应商那边直接采购样品,或者研发试产出的 半成品快递给国外客户,快递那边说金额比较小之类的无法报关,正常 的公司会怎么处理这些样品呢,是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还是怎么办呢? 请有类似困惑或能解决此困惑的老师或同学聊聊,谢谢。 答:这类情况分几种情况处理:一是收款与不收款,一是样品是发国 外还是国内,共 4 种组合。正规做法是: 发国内的:1、不收款的,发国内的,视同销售;2、收款发国内,但 没出口记录,无法结汇收款,方法是向境外相关公司邮寄快递一封,凭 快递单、合同结汇,凭合同及单据计收入。 发国外的,1、不收款,快递出境,凭快递单计账,视同销售;2、收 款的,计收入,凭快递单、合同结汇。 因是快递,金额不可能太大,请关注,不得用此法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样品赠送客户 免费不能免税(增值税)

样品赠送客户 免费不能免税(增值税)

样品赠送客户免费不能免税(增值税)
【案例简介】
近期,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A开关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为促销新产品,免费向海外用户提供产品样品使用,但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该局依法对A开关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共计29.33万元的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大连A开关公司2014年开发投产了
某新型开关器。

为了拓展新开关产品海外市场,该企业采取了免费赠送新产品样品给国外用户使用的销售策略。

由于开关器体积小重量轻,为了节省运输时间和成本,A开关公司采用国际快递的方式邮寄开关器给海外用户,由快递公司负责海关报关事务,该企业支付国际邮递费用。

在检查该公司的账目处理情况时,检查人员发现,A开关公司将开关器结转成本61万元计入了销售费用,将开关器的国际邮递费用1.4万元也计入销售费用,但是却没有将邮寄给国外用户使用的样品计入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案例分析】
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向企业负责人指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样品用途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行为按规定应视同产品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税款。

经过检查人员税法辅导,企业负责人承认企业在国外用
户样品试用的账目处理上存在问题,遵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记产品销售收入70万元,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共29.33万元。

财税实务用于展示的样品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用于展示的样品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用于展示的样品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通讯器材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常在各销售展厅展示各种产品样品,并定期更换,撤换下来的样品
一般在销售新产品时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请问
这些样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所述,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撤换下来的样品用于无偿赠送给客户,则应按
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旬·37·□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杨焕云(聊城大学山东聊城252059)在商品品质比较复杂、描述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凭样品交易相对可信,所以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常被用到。

另外,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一些样品也有利于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等。

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样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笔者分别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要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类经济组织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

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视同销售”范畴。

从表面上看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在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销售费用的支付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而免费提供样品则能抵偿这种流出,是一种变相的经济利益流入或负债减少,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自产的礼品给客户,具体给的方式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同样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另外,礼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比如礼品酒或高档化妆品礼盒等,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下文暂不阐述。

一、礼品的增值税处理礼品的赠送,在实务中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而有偿赠送的根据发票开具的不同又有差异。

(一)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包括企业宣传推广的随机赠送,也包括向新老客户赠送的样机等。

用于扶贫捐赠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有偿赠送所谓“有偿赠送”,通常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比如“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物业公司给予的提前交物业费赠送米面油等。

本来,依照规定,只有“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有时对于“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却不好区分。

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传统,最后又回到了发票的开具上。

按照理解,“有偿赠送”其实是一种商业折扣,只是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要求发票开具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体现商业折扣,只有满足了规定要求,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即“有偿赠送”的部分就通过折扣的形式不缴税了。

否则,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在“有偿赠送”的情形下,发票的开具决定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无偿赠送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1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1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一、赠品与样品的增值税处理:(1)赠品与样品在增值税项目下是否应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明文规定赠品,样品均须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会计实务: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

会计实务: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

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中山一读者问:本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是1991 年 11 月,于1993 年 7 月投产,主要生产经营腈纶纱、羊毛混纺纱等。

属于“老三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本公司 1993 年有几笔内销业务收入,按规定已缴纳了工商统一税。

本公司从 1994 年元月至 1999 年 12 月,产品 100%外销,免征增值税。

但根据纺纱行业的特点以及客户的需要,每月需免费送少则几十公斤,多则一、二百公斤的样本纱给客户,(因数量零星,一般都用快递方式送给客户,不需报关)请问我们免费送给外销客户的样本,是否要交增值税?(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点规定,你公司把自产产品免费送给客户做样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属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老企业,老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免税的。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 [1999]020 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出口货物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原件,否则,税务机关按章征税。

你公司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样品没有出口报关,也就没有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当地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免费送给客户的样本进行征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送礼在税务上的学问与讲究【税务实务】

送礼在税务上的学问与讲究【税务实务】

送礼在税务上的学问与讲究【税务实务】快年底了, 老板每年底会买一些礼品送客户, 茶、酒、购物卡之类, 通通通过对公账户采购, 这些送出去的钱财, 都是送给个人的, 要不要扣缴个税呢?这些都是增强客户粘性的工作, 实际是公司销售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一边送礼一边还要让别人付税钱, 这事就伤感情了。

如果没有扣, 被查到又有罚款风险。

要不要扣缴个税呢?首先要分清, 什么算送礼。

把东西交给别人, 并不一定就都“送礼”。

比如:拿样品给别人品尝, 这是直接的对样品的消耗, 是一项生产研发的费用, 不是送礼。

送礼与否, 关键是看东西的“所有权”是否从公司转移给了别人, 还是东西本身在这个过程中被消耗了。

这一点, 需要会计正确分析把握、正确举一反三。

确实是送礼的话, 那么就要认清, 送礼时个税的规则是什么。

如果是“销售时”赠送, 或者“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 这个在业务上可以理解为一项折扣, 货币折扣或实物折扣。

此时对方没有个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扣缴个税。

其它的情况下, 为了促销、推广而送礼给个人, 都是要上个税的, 其税目是“其他所得”, 具体政策参看财税【2011】50号文。

当然, 按“捐赠”处理可以不扣个税, 只是这样你企业所得税就扣不了了。

所以, 关键是审视能不能满足前述不征个税的条件。

年底向客户送礼, 显然无法满足“销售时”赠送, 所以不行。

那么在“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 这个满不满足呢?这个就看, 你有没有这样的“方案”了。

所以, 送礼并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

目的是什么?送给谁?送什么?送多少?有何手续?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策划”, 形成一个方案, 再按方案送礼。

一般如果意识到这一点之后, 对公司来说, 是可以做到的。

如果做到了, 就可以实现“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 为消费者量身定制一个收到这些东西的方案, 就不需要扣缴个税了。

送东西、送卡给消费者, 应该让对方签字、留下地址电话。

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1.宝安区罗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XXXX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XXXX年3月,董事会决定用企业XXXX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请问:外国投资者能否按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地税局陈小姐回答:罗小姐,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XXXX 2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享受退税优惠的再投资事项,必须在XXXX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

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XXXX年度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外国投资者的上述再投资行为,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2•南山区周先生来电咨询:XXXX年,某外国企业与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项目当年已经获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今年1月1日合同期届满,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扩大原技术转让的服务范围,并相应增加报酬款项。

请问:补充合同能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周先生,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XXXX 23号)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XXXX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因此,你公司与外国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罗湖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XXXX年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XXXX 年获利,已经享受完企业所得税“免3减半”的优惠。

请问:我公司今年注销,要补缴以前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吗?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张先生,您好。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怎么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怎么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怎么做涉税处理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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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
4.售价的计算方法:
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
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
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
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上海地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中之销售(营业)收入第一部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其它业务收入。

其中第二部分中“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就是指公司将材料、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作为收入处理,具体可对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分析后填入。

广东地区目前申报表中暂无此项。

3.出口样品可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它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二、样品税务处理错误的风险
1.广州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解析:企业将自产产品直接赠送给客户作样品,特别是用于抵扣各种费用,用于职工福利、职工自用等,未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税实务中被认定为偷税,而非漏税!
从法规层面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若税务机关以公司偷逃增值税来处理,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于法有据。

一般国税稽查部门会依法对被查处公司作出了限期补缴增值税及少缴税款数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样品税务处理错误的补救
在税务机关未核查前,可就已入帐的样品部分作以下调整:
a.增值税方面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将相关滞纳金作营业外支出。

b.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对以前年度做出调整。

c.因为行业特性,实际装箱中多放货品给客户,以防运输途中损坏,会计处理作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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