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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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细则所称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承租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在当地房地产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同时加强与综治、公安、计生、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禁止租赁对象〕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其房屋。

第七条〔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日期,

,七,房屋修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九,房屋转租的约定,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一,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条〔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包括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各级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审查〕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委托人,需要补充的内容~内容补充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依照规定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证明禁止行为和遗失补救措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转租、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业务记录、报告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房屋租赁成交情况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实行业务记录制度~定期向所在地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实行业务记录制度~未及时向所在地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房地产,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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