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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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情,正方立论
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
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
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
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
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

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

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

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

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
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

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
更加公正理性的判断,这更是法律无情的体现。

7. 国家领导人说过执法司法以人为本,尊重社情民意。

答:对方辩友注意,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是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而不是个人的感情。

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的是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不说明法律保护个人感情啊。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是不是还要问问原被告,我的判决结果您是开心啊还是伤心啊?
8. 诉讼费减免,执行时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答:这些规定更加证实了法律的公正理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富豪还是乞丐,法律都保障你诉讼的权利;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法律都保障你基本的生存权利。

这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的客观公正。

法律无情反方立论观点:
我先来告诉对方辩友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

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法律无情是指法律是明文规定的,是刚性的,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不能法外开恩。

法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明法律无情。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

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

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法的偏旁是水,一碗水端平了,以示公平。

情的偏旁是心,人有私心,无法保证公平正义。

从哲学角度讲,法与理既对立又统一。

从对立面看,法排斥情,法情只能容其一。

任何想以“私情”代替法律的公正,来混淆“情”字的,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都是对法律的亵渎。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不会允许任何犯罪行为,逃避它的制裁,更不会允许任何执法行为,掺杂个人感情。

在法律与人情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正如美国法学家托马斯说: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对方辩手如果说法律有情,不就是默认法官可以感情用事的判案,执法者可以徇私枉法了吗?
法是构建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它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具体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具体表现在调整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因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效能。

正是因为它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它的严肃性,决定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忽视法律,以情代法的执法行为,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网无情,它不会规避人情。

表现在法律的执行上,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决不允许徇私枉法,掺杂个人感情,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然而,法网无情,法外有情。

人需要语言的交流、情感的沟通,抛开法律,可以讲人情、处感情,情无处不在。

美国著名大法官波斯纳曾说:法律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按照罗盘的指示规规矩矩的做事,而不能把法律当做蓝图随意构想,随意参杂个人感情。

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

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

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

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

原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一次重要讲话中说,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干扰,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
无论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还是我国的司法独立,都是法律无情的最好佐证。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于法律,用法学家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受任何情感的干扰。

”之所以倡导司法独立,就是防止法律的运行被任意的情感打乱。

对方辩手说法律有情,不就是默认法官可以感情用事判案,执法者可以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无情,反方提问
1,想必对方辩友一定听过“大义灭亲”这个词,法律剥夺了人的手足亲情、父母的养育深情,正是无情的体现。

试问一下,假如司法者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
2,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司法者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弘扬正义。

如果法律有情,为什么还这么看重“证据”呢?如果法律有情,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强奸犯因为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呢?
3,法律当然是无情的,对方辩手如果说法律有情,不就是间接默认法官可以感情用事的判案了吗?
4. 对方辩友一片赤诚却未能打动我心中的疑惑重重,对方定义的“情”岂不是在无限扩大我们的辩题吗?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
5.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老头他的儿子无恶不作,喝酒赌博、打骂老人、欺压乡邻,老人实在忍无可忍,挥刀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后来群众万人上万,可是老人还是被判了无期。

我们固然同情老人的遭遇,可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对方辩友认为老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如果我们都因为同情怜悯而赦免犯罪,那不是给更多的人提供违法犯罪的借口了吗?
6. 《宪法》第二章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分贫富,不分贵贱。

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为什么不偏爱善良的人、对社会贡献大的人,而是一律平等呢?难道对方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
7. 法律需要的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性的法律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同,请问对方辩友,掺杂个人感情的法律如何实现稳定性呢?
8. 立法的目的从源头上说明法律是无情的。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既然法律是一项工具,怎么可能参杂个人情感?难道我们能从一把斧子、一支铅笔中感受到它的喜怒哀乐吗?
9. 我们都知道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一个自然人私自拿着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并不知情,可是却要公司承担责任。

请问公司何错之有?如果法律感情泛滥,全部撤销合同,那么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谁来维护?
10.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逍遥法外?归根结底,就是因为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原本铁面无私的法律变的优柔寡断,让原本应受法律制裁的罪犯逍遥法外,请问这样的含情脉脉是法律应该具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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