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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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
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置“僵尸企业”
的指导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钢铁行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国发〔2018〕46号)精神,推动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升我省产业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发展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尊重
企业意愿,鼓励引导其主动承担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
2.坚持政府推动,依法处置。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纠纷,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3.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齐步走、一刀切,统筹推进“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行业作为突破口,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去产能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4.坚持分类处置,维护稳定。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出清途径稳妥推进,尽量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处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在全省摸底调查确定的11家钢铁“僵尸企业”中选择3家作为试点,组织推动市场出清。2018年,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到2020年,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
益明显提升。
二、处置范围
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及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和产业特点,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具体参考标准为:
(一)关停企业。即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两年以上、职工已安置或者仍有部分留守人员的企业,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
(二)特困企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申请暂停用电容量;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剔除政府补贴后连续3年以上亏损,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陷入“两链”(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企业。
具体处置范围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参照以上特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确定。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出清、特困企业脱困。
(一)关停企业
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且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关停企业,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或存在一定有价值资产但市场前景暗淡、扭亏无
望、救活成本过高的关停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
(二)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有品牌、有市场,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严重行业中的困难企业,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方式实施兼并重组。
债务和解脱困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债务负担沉重、债务关系较为清晰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加强协商,通过债转股、债务展期等方式依法进行债务和解,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摆脱经营困境。
破产重整再生一批。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但市场前景较好,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鼓励债权人、股东依法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优化内部管理和股权结构,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恢复活力。
破产清算退出一批。对工艺技术落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不得不破产清算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妥善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
各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僵尸企业”具体处置方式。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
1.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2.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税收优惠政策。
3.用好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省级
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作用,重点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引导过剩产能尽快退出,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4.探索设立省级产能交易平台,鼓励技术水平低、经营困难的钢铁企业主动退出产能,通过产能市场化交易获取资金支持。
5.对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特殊困难的市,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
(二)妥善安置职工
1.“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企业一次性预留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机构代发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要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僵尸企业”被兼并后,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