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政策解读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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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通过了新土地管理法。

该法案对土地的使用、出让、流转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二、土地使用权的确立和变更2.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等方式取得。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出让:即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使用者。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商业、工业、住宅等用途。

2.划拨:指由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通常用于公共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用途。

3.协议:指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

2.2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变更。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

2.继承: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因继承关系而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继承人。

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

3.赠与: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无偿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赠与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土地出让和流转3.1 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出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和满足一定条件:1.出让程序:土地出让需要经过公告、报名、竞价等程序。

具体程序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2.出让条件:土地出让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要求。

同时,出让的土地用途、面积、价格等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3.2 土地流转的规定和限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流转需要符合以下规定和限制:1.流转规定: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合同约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备案。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摘要:I.引言A.写作背景和目的B.文章结构简介II.新土地管理法概述A.法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B.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III.新土地管理法条文解析A.总则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2.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B.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的归属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C.土地利用规划1.规划的编制和审批2.规划的实施和监管D.土地征收和补偿1.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2.补偿方式和安置措施E.土地市场和土地储备1.土地供应和交易规则2.土地储备制度及其作用IV.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A.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B.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C.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V.结论A.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B.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正文: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引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9 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

本文旨在对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新土地管理法概述新土地管理法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征收和补偿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发展等方面。

这些修改旨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

三、新土地管理法条文解析(一)总则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新土地管理法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基本原则包括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有偿使用等。

2.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新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相关部门职责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摘要:I.引言A.介绍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和重要性B.概述本文对新土地管理法的解读内容II.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变化A.明确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B.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C.严格土地用途管制D.改革土地征收制度E.加强耕地保护III.新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A.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2.保护耕地资源3.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B.土地利用规划1.编制和审批2.内容和目标3.实施和监管C.土地用途管制1.分类和分区2.用途变更3.用地审批D.土地征收制度1.征收范围和程序2.补偿标准和安置3.征收争议解决E.耕地保护1.保护目标和措施2.耕地占补平衡3.耕地质量保护IV.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A.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B.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C.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V.结论A.总结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特点和亮点B.展望未来土地管理的发展趋势正文: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引言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土地管理活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变化、具体规定、实施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土地管理法的内涵和外延。

二、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变化新土地管理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1.明确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等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为土地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2.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各类土地管理活动都应当依据土地利用规划进行。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管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规定了各类土地用途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法新政策

土地法新政策

土地法新政策
近日,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土地法新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将对土
地管理、资源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首先,新政策强调土地的集约利用,提倡从小占地、高效利用的
角度来规划城市建设,推广节能环保技术以及绿色建筑等概念,并且
对建筑面积限制要求更加严格。

这样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动
城市可持续发展。

其次,新政策加强了土地制度和管理的规范性,对违法占用和浪
费土地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进行更加
完善的审批和监管。

这有助于遏制一些乱占、乱建、乱用土地的现象,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新政策还对农村土地承包和利用做出了调整,支持农民通
过发展农业产业实现土地收益的增加。

同时,也强调了对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广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的发展,遏制土
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总的来说,土地法新政策的出台对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规范化和合
理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土地
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5年土地补偿新标准

15年土地补偿新标准

15年土地补偿新标准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土地补偿标准也随之不断调整。

2015年,国家发布了新的土地补偿标准,对于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
一系列调整和完善。

接下来,我们将就15年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新标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征收土地时,不仅
要对土地本身进行补偿,还要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补偿、过渡期补偿等进行全面考虑,确保被征收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新标准对土地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在确定土地补偿标准时,要
充分考虑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采取合理的计算方法,确保补偿金额公平合理。

另外,新标准还对土地补偿的支付方式做出了规定。

征收单位在支付补偿款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不能拖欠或者分期支付,以免给被征收户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新标准还规定了土地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征收单位在进行土地征收
和补偿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征收和补偿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15年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为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利于保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开展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征收户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2年7月实施土地管理法新政策

2022年7月实施土地管理法新政策

XX年7月实施土地管理法新政策近几年开始国家在大力推动农村城镇化开展,很多农村都在实现新农村建设,而新农村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农村拆迁问题。

农村土地的拆迁补偿有哪些相关的步骤,拆迁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给大家了关于xx年7月土地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1、土地法批改草案清晰单独赔偿乡村乡民住所。

草案规那么,征收农人团体一切土地赔偿安排的详细方法,由拟定。

依照拟定的详细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那么赔偿安排的详细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那么,征收土地的,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赔偿;征收犁地的赔偿费用包含土地赔偿费、安排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土地赔偿费和安排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那么在批改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赔偿内容增加了对宅的赔偿和社会确保赔偿。

批改案草案规那么,征地赔偿包含土地赔偿,被征地农人的安排补助与社会确保费用,农人乡民住所赔偿,以及别的地上附着物赔偿和青苗赔偿。

3、在住所确保方面。

将对城市方案区内的被征地农人供应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子,无法供应的依照市场价给予钱银赔偿;城市方案区外那么宅重建住所并依照新建房子本钱给予赔偿。

1、乡村的宅和房子拆迁是分隔赔偿。

“分隔赔偿”,是指土地赔偿和地上附着物赔偿的别离。

乡村宅基权归村团体一切,由村团体分配给乡用,乡民在宅上建房子寓居。

在遇到宅拆迁的时分,有两种赔偿。

一是宅赔偿,二是房子赔偿。

因为宅的产权归于村团体,因而,这有些赔偿归村团体一切,不会直接给宅运用人。

而房子的产权归于乡民私有,因而房子赔偿归乡民一切。

乡民的宅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别的宅,那么村团体要给乡民重新分配宅,让乡民在新的宅上建房子。

2、土地赔偿的标的是土地运用权,通常分为2种方法:一是钱银赔偿,二是置换赔偿。

钱银赔偿即是依据有关赔偿标准,对你的宅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赔偿即是在方案的安排区域按不一样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排。

《土地新政策》课件

《土地新政策》课件
未来,新政策将进一步完善, 以适应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 展需求。
发展土地产业的建议
在新政策的指导下,应加大土 地产业的发展力度,促进土地 资源的高效利用。
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
未来面临各种挑战和机遇,应 积极应对并科学合理利用土地 资源。
果。
可能的影响
1 对农民和农村经济
的影响
新政策对农民提供了更 多的土地使用机会,促 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对城市化与城乡融
合的影响
新政策有助于促进城市 化进程,推动城市与农 村的融合发展。
3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新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应 用于土地管理,有助于 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
未来展望
政策继续完善的方向
新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新政策旨在解禁农垦用地流转,支持集体土地入市,优化土地使用结构,鼓励科技创新应用于土地管理, 并加强土地监管。
政策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解禁农垦用地流转
允许农垦用地流转,提高 农地的使用效益。
支持集体土地入市
鼓励集体土地入市,促进 土地资产有效流转。
优化土地使用结构
调整土地使用结构,合理 配置土地资源。
鼓励科技创新应用于土地管理
推动科技创新应用于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 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加强土地监管
加强土地管理监管,保护土地资源,防止乱 占乱建。
实施情况
1
实施时间及进展情况
新政策自2020年开始实施,已取得良
政策实施效果
2
好的进展。
新政策的实施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带来了可喜的效
土地新政策
了解土地新政策的介绍、内容、实施情况、可能的影响以及未来展望。

2022农村土地征用的政策及解读

2022农村土地征用的政策及解读

一、2022农村土地征用的政策及解读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二、土地征用与土地流转的区别1、土地征用一般是国家或者政府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过正规合法程序,有偿性进行征用,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都将发生改变。

2、土地流转是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流转可以是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

即流转后的土地还是属于承包人,而征用后的土地将不再属于个人,属于征用单位或国有。

三、农村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新土地管理法共有七章六十条,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规定,对土地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逐一解释和分析。

二、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推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该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强调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进行规划,以推动土地利用的优化和提高利用效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

该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其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出租第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该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要求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增加了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得改变、减免和退还。

该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方式,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同时明确禁止改变、减免和退还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作经营、流转、继承应当依法登记。

该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一系列转让和变更行为,要求依法进行登记,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加强了对土地转让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农村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

该条规定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1、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4、【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原则的规定。

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家庭承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

5、【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

土地承包最新消息!无地农民如何申请土地?未来土地有啥新变化?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农民和土地之间的承包关系还将保持长久不变。

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还会继续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方针,这也再次体现了政策层面的高瞻远瞩。

2、第1件事:现在国家已经积极展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继续延期的相关试点。

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开消息来看,南方一些地区已经正式展开了土地延期试点。

3、变革1:未来农村土地的价值会越来越大。

在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指出,鼓励县城发展城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迎来全面升级,农房农地的价值也将迎来大幅提高。

4、对于无地农民想要申请承包地的,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租赁等行为,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租人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税率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会对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利用产生重要影响。

下面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类型越好、地理位置越好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这个标准可以促使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减少浪费,增加土地使用效率。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划分。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越长,税率就越高。

这个政策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优先购买长期土地使用权,减少短期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

具体来说,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来说,他们需要按照土地使用面积和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土地承租人来说,他们需要按照土地租赁面积和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个政策可以使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在土地使用和租赁方面更加谨慎和合理,避免浪费和滥用土地资源。

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周期一般为一年,需要在每年的固定时间内缴纳。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来说,他们需要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面积和期限,然后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土地承租人来说,他们需要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租赁面积和期限,然后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个政策可以确保土地使用者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提高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结果主要用于地方财政的支出。

一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财政的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可以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结果进行投资和支出,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土地新政策》课件

《土地新政策》课件

02
土地新政策内容
土地使用权改革
详细描述
总结词:土地使用权改革旨 在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权利,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01
02
03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 农业产业化。
04
05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价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
作社。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总结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旨在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保 护农民合法权益。
03
土地新政策实施情况
土地新政策实施现状
土地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 得到广泛推广,各级政府 积极响应并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 制宜地开展土地新政策的 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
土地新政策实施过程中, 各地注重与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相结合,促进了土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 置。
通过评估可以发现土地新政策在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 考,促进土地新政策的持续改进
和优化。
04
土地新政策对经济的影响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应调整
新政策对土地供应进行了调整,对房地产 市场产生了影响。
房价走势
土地新政策对房价的走势产生了影响,可 能会导致房价上涨或下跌。
土地资源的潜力。
经济发展转型
经济发展需要从粗放型向 集约型转变,土地新政策 是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手
段之一。
土地新政策目标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优化土地 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保护耕地和生态
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 类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回复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回复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回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于2019年生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下文将逐条对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美丽中国,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新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美丽中国。

这一目的与我国宪法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是指我国领土内的陆地、内陆水域、内岛、海域和领空。

本条规定了土地的范围,包括陆地、内陆水域、内岛、海域和领空。

这一规定对于明确土地资源的概念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土地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实行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

该条规定了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即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

同时,国家实行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四条:土地利用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主的原则。

这一条明确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即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主。

保护第一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要优先考虑保护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生态、文化、历史等价值。

合理利用为主是指要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实现保护和利用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国家实行土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用途分为建设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本条规定了土地的分类管理制度,土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建设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这一规定有利于统一管理土地资源,确保其合理利用。

第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非农业部门占用耕地。

该条规定了对于耕地的特殊保护,国家禁止非农业部门占用耕地。

这一规定强调了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性,保障粮食安全。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政策,强调了农田水利管理的重要性。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依法自愿组织合作,发展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主要内容:1、当前国家土地转征问题的有关新政策2、土地转征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3、土地转征前期组件要求4、土地转征工作应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5、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当前国家就土地转征问题的有关新政策及主要变化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8号文件)和200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通知》(31号文件),以及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文件)下发后,国家连续下发了强化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特别是党的17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征地问题又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之后,国土资源部就扩大内需建设用地问题又下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与此同时,国家1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文件。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于2008年12月正式发布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办发[2008]101号)文件,同时,经省政府同意,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7号)文件规定。

上述一些列的政策和文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主要表现在将征地补偿以产值标准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征地标准“同地同价”,即不论地类是什么,种植的作物是什么,产值是多少,只要是在同一区片、同一地块,就要实行同一个地价。

不存在前三年产值的测算或地类以及补偿倍数不同而产生矛盾的问题了。

这种计算费方法不仅有利于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利益,而且对我省各项建设,特别是大项目建设将起到重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新《土地管理法》7大亮点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7大亮点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7大亮点解读亮点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农民监督权、参与权和话语权。

解读:该重点主要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1、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以下6种情形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①军事外交②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③公益事业④扶贫搬迁⑤保障性安居工程⑥成片开发建设2、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过去是以土地征收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新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

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3、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亮点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通过国家征收直接入市解读:根据新法,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①符合规划(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②依法登记③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此次修改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亮点三:新增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解读:此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符合一定原则下退出宅基地。

其原则是:①自愿原则。

政府不能强迫任何村民退出宅基地。

②有偿退出。

即农民退出宅基地应有合理的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尚未明确。

该修改旨在通过其他途径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缓解农村地少人多的紧张现状。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原创版】目录一、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和目的二、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支持政策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的土地审查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正文一、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和目的新土地管理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原有土地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支持政策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少征地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征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和管理,确保补偿费标准的合理性和移民安置的妥善处理。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的土地审查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这一规定强调了土地利用的规划性和针对性,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城市土地流转与开发政策解析

城市土地流转与开发政策解析

城市土地流转与开发政策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的流转与开发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对城市土地流转与开发政策进行解析,探讨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一、城市土地流转政策的背景与意义城市土地流转政策是指政府为调整城市土地利用格局和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背景在于城市土地的有限与需求的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以及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的需要。

城市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它可以加快城市用地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此外,它还可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繁荣。

二、城市土地流转政策的主要内容1. 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流转市场化是指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推动土地流转与开发。

在这一模式下,土地可以由农村向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转让,由农民或农业经营者变为城市建设者或投资者。

这种模式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激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2. 土地流转准入与流转允许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与安全,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准入与流转允许政策。

这包括对土地流转的条件与程序进行规定,对流转主体的资质与信誉进行评估,以及对土地流转契约的监督与管理等。

3. 土地流转价格形成与调控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与调控是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市场供需关系的调节,引导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形成。

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目标的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以保持土地流转价格的稳定与合理。

三、城市土地开发政策的主要内容1. 土地用途管制城市土地开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土地用途管制。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土地用途规划,明确各个土地用途区域的划分与要求。

通过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可以保证城市土地的有序开发与利用。

2. 土地开发项目招标与评审土地开发项目的招标与评审是为了确保土地开发的公平与效率。

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开发商或投资方,并对其提出具体的开发要求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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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法律解读与提示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签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

现根据《实施意见》内容,就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如下解读和风险提示。

一、土地出让前期管理阶段(一)坚持规划先行,出让前须明确规划条件,出让后严格限制对规划条件的调整。

关联条款:“第一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

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

”解读与提示:前述条款的实施旨在杜绝先拿地再调整规划的行为,土地出让时的出让条件调整后身价立马倍增,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多地官商勾结的现象。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土地出让前必须明确出让宗地的用途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国土部门应坚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政府原因更改的(如控制性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二是必须是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更改的。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国土部门方可依据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情况,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进一步明确净地的条件,坚持净地出让。

关联条款:“第二条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解读与提示:《实施意见》对“净地”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土地权属审查范围。

全市拟出让宗地的出让净用地以及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用地(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用地等),原则上应全部纳入土地权属审查范围,二三圈层因上市需要,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用地可不纳入土地权属审查范围,但明确给竞得人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除外。

二是明确了土地权属审查的主体。

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天府新区)所有拟出让宗地的土地权属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均由市征地事务中心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存量土地、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

其他区(市)县的,拟出让宗地中的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其土地权属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征地事务中心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是明确了对“净地”的具体标准。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征地批准文件齐全且拟出让宗地全部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征地程序已经依法履行完毕,各项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已经足额发放到农户,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社保已经办理完毕,住房安置的安置点位、建设计划、入住时间已经落实;在土地权利方面,拟出让宗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用地等)内的土地权利证书必须依法注销。

涉及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必须出具同意上市的书面意见;在规划条件方面,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必须内容齐全、指标明确,并给定有效期限;在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方面,拟出让宗地周边的水、电、气、通讯线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要基本齐备,规划道路原则上要建成,暂未建成的,必须明确建成时间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内容。

(三)、明确土地出让方案,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关联条款:“第三条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移交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应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规避。

”解读与提示:1、解读:此条款明确限定了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商品住宅用地仍然能够以招标、挂牌等竞价的方式出让。

但《实施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只能以拍卖方式出让。

一律采用拍卖方式出让该地块,将最大限度的保证竞拍的开放性,从源头上规避定向拿地的违规操作,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2、未按照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实施意见》作为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立法法》所称的地方政府规章。

因此,若企业与实施主体之前已经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内容与《实施意见》的规定相冲突,合同本身不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该政策的出台虽然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但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的问题。

二、土地出让决策管理阶段(一)禁止定向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关联条款:“第八条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涉及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解读与提示:对土地出让决策管理程序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土地出让管理的重点工作,即严以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审批是政府行使土地出让权力的具体行为,也是最容易产生利益空间的阶段,只有严格把控审批决策程序才能充分实现用制度管理权力,让权力得到合法有序的行驶。

《实施意见》针对土地出让决策阶段的巨大利益空间,从程序上解决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重新明确了土地出让方案的决策机构、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确定了区(市)县人民政府单宗大面积出让土地和片区成规模出让土地的审查主体,并对招商引资的土地政策作了限制性规定,严格禁止定向招标挂牌出让土地,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的行为。

该意见出台以后,以土地整理、提前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量身定作挂牌条件以定向拿地的方式可能无法实现。

三、土地出让交易管理阶段(一)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关联条款:“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和土地价款缴纳比例、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期缴款后累计缴款总数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70%且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期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且不得超过6个月。

出让合同应约定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

”解读与提示:土地出让合同既是竞得人依法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实施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法律依据,更是约定出让人和受让人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文书。

因此,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进行完善将有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减少双方在土地出让交易过程中纠纷,同时保障双方的利益。

首先,《实施意见》明确了签订正式的出让合同的期限以及未在该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后果。

其次,该条款明确列举了土地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要求出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对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和土地价款缴纳比例、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最大限度的完善合同并防止双方可能产生的争议。

再次,该条对我市土地价款缴纳期限作了统一的硬性规定,即:不得超过半年,各地应严格执行;分期付款是否计息可由区(市)县政府自由裁量,但必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实践中,企业拿地后延期签订合同,延期缴纳土地款的情况较为常见,提请公司注意,拿地后应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款。

四、土地出让监督管理阶段(一)严格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再次强调禁止任何减免、变相减免及土地收益分成等行为关联条款:“第十五条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

除因不可抗力、非企业原因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解读与提示: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一级土地整理的重要经济基础。

如何进行管理和利用,将直接关系到我市一级土地整理项目相关工作的开展及政策的落实,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实施意见》再次明确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即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地方国库,土地开发整理等成本从地方基金预算中进行安排。

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交叉行为,必须严格分开安排。

该意见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为实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2、禁止任何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行为。

在土地出让收益方面,《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不仅任何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而且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应立即终止,有关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协议将被迫终止商谈。

鉴于此,考虑到政策的明确性、强制性,投资企业在参与该类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及自身情况,并及时通过与项目实施主体协商约定退出机制,或变更投资回报计收方式,或协商能否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弥补前期已投入资金的损失等,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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