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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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财〔2007〕5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物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构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构建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除图书类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处、室、中心及挂靠单位的行政部门。

第二章分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形式,以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六大类分类为主,兼顾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十六大类分类情况,进行固定资产账物管理。

(一)房屋和建筑物类;

(二)专用设备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

(三)一般设备类(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

(五)图书类;

(六)其它固定资产类(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牲畜)。

第三章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账面固定资产的价值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部门,并对资产管理部门和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协调和检查。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一般设备类、专用设备类、文物和陈列品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除图书类外)、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协助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报废家具、设备进行处置。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后勤管理处是房屋及构筑物类、其它固定资产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及后勤生活设施固定资产的配备。

(四)图书馆是全校图书、软件资料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软件资料的计划配备、购置及组织实施,负责协助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报废图书、软件资料进行处置。

(五)各学院(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主要有: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涉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归口管理部门从编制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通过信息化网络技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户,并按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各单位分别设立二级账户。二级账户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单位内部资产的登账审核,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安置地、保管人等信息的维护,以及领用、保管、清点和各类数据统计报表、标签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账卡制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固定资产调拨处置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物、账卡、账账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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