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鼓励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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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鼓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电商产业发展实际,特修订《X县电子商务鼓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根据电商产业发展需要,年预算100—300万元专项用于电商产业发展。各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线上运营(含物流快递)的企业、个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县域农村电商生态构建、支持从事X地方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富硒食品、书画文创产品、旅游产品)线上销售的市场主体、配套建设与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公共服务平台、金融支持平台等。

第二章对线上运营主体的支持

第四条鼓励开办网店。对凡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注册开办网店的个体、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首次享受扶持奖励的,当年销售上行产品在10—30万元的网店,奖励3000元;30—5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网店,奖励5000元;50—100万

元(不含50万元)的网店,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奖励;100—5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网店,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5%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网店,按照实际销售额的2%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非首次享受扶持奖励的,以其上年度享受扶持奖励的线上销售额为基数,超过部分按照本办法奖励扶持标准享受奖励扶持。享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给予的政策性流量支持的,在兑现奖励时扣除。

第六条按照电商类目,对农产品类(含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富硒食品、旅游产品等)电商与书画类电商分别统计排名,各取前五名通报表彰。

第三章对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

第七条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个体)参与我县电商产业发展,开展电商运营托管、平面设计、产品摄影、推广策划、数据统计、产品包装设计、监测分析等业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电商服务企业,和第三方电商服务企业运用市场手段参与县域电商产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和电商企业运营能力的提升。

第四章对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支持第八条鼓励建设镇村电商服务站点,用相应项目资金给予设

备购置、店面装修、业务培训、运营指导等方面的支持;整合各类服务业务下沉,支持站点建设及服务功能的扩展,更好地服务农村群众;鼓励镇村站点开展电商运营业务和电商扶贫,拓展电商运用领域和服务范围。

第九条鼓励农产品品牌培育。运用项目资金对纳入县域农产品发展规划范围的品类及其市场主体在品牌培育过程中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和服务指导。

第十条鼓励农产品品控体系建设。对主要农产品品类所对应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等市场主体在种植、加工、检验检测、质量溯源、标准化体系建设、三品一标认证、生产许可认证等环节给予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及资金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对跨境电商运营培训、孵化、选品、认证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跨境电商经营环境,搞好上下游配套服务,逐步培育出产业支柱和优质品牌。

第五章对物流快递业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物流快递业发展。引导全县物流、货运、快递企业聚集发展,支持物流快递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社区、集镇自助(收)投递体系。支持建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第四方物流,实现物流快递信息资源共享,降低物流运输成本。鼓励第三方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快递配送分拣中心,打通农

村电商最后一公里。按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要求,在车辆购置、信息化体系建设、网点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支持。

第X条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壮大。每年投入10万元快递奖励资金,以备案注册快递企业(快递企业须授予县电商办获取数据权力)年上行(农产品或地方产品)快递单量为计奖依据,奖励计算公式为:快递企业获奖额度=10万元/全部快递企业年上行快递总单量×该企业年上行快递单量数。(此项奖励随县级仓储物流快递分拣配送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农产品仓储冷链设施,购置冷链运输车辆,运用信息化技术与物流快递运营系统链接,服务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上行。

第六章对电商人才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的支持第十五条以县级电商服务中心为载体,为电商创业青年提供专业培训、跟踪孵化及一站式保姆式服务;进入电商服务中心参与孵化的创业人员可享受零费用入驻、最多可享受两年免租金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电商服务类企业,对电商培训、孵化给予师资、技术保障;建立X电商人才信息库,给予人才成长全程培育支持。

第十六条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破解电商企业融资难题。鼓

励各金融机构开发“电商贷”等优质产品,参与电商产业实践;利用电商发展基金注入保证放大贷款额度的办法,加大金融对电商产业的支持力度,实现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七条建设大数据支撑平台。根据我县的电商产业需要,采取端口租赁、数据结果定向购买等方式向第三方数据运营主体购买服务,扩大线上交易支付结算数据的索取面,对线上民生服务类(缴费、服务交易等)、商品交易、跨境贸易等做到应统尽统,建立与我县电商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数据支撑体系。

第七章对电商扶贫的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电商企业或个人通过销售农产品、安置贫困人口就业、支持贫困村发展电商等形式,参与脱贫攻坚实践,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电商产业扶贫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鼓励贫困人口参与电商运营或电商供应链建设,对其开展免费业务培训、跟踪孵化,直至其具备独立运营能力。

第二十条鼓励电子商务供应链环节精准对接帮扶贫困户,引导其通过发展适宜于市场需求的种养殖产业、参与务工等方式增收致富。

第二十一条对村级电商服务站年线上销售当地农产品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除享受本办法相应奖励外,再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个人等满足多种扶持奖励条件时,选择较高一项奖励,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电商企业(个人),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补助扶持。

第二十三条电商企业须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企业和经营者未依法规范经营,未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的,不得享受补助奖励。兑现奖励前,须经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或个人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作出鉴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电商企业(或个体)须自觉接受县统计局、经贸局、电商办对相关数据的检查核查,主动在县电商产业数据系统申请注册,网店(年度)销售额以数据系统认定(截屏备查)和电商办、经贸局、统计局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X县电子商务鼓励扶持办法》(X政办字〔X〕19X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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