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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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落户和建设(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 务平台建设)。(三)支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 区(基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
方式,支持镇街、园区内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 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国家级电子商 务示范园区
(基地)。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做大做 强。(一)鼓励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商 务销售产生的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销
售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 (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 新增部
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 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计核)。(二)鼓励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商务服务产生 的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奖 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营业税、营
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 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 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 选机制,公开透明,
广泛接受监督。(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 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
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对聘用时
间超过1年(含1年)、在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电子商务 专业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 予奖励。具体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申报 程序由市
商务局另行牵头制订发布。第十条 培育引进结算型
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 批复执行。(一)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由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 支持引进若干
个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性缺失项目、行业龙头项目 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 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 结算中心。(二)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 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
改增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 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 高奖励额为500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 计核)。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 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第八条 鼓
励建立
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 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 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电 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给予奖励,奖励标 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 元的标准
商务销售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
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 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 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 网上商城)和利用
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进行销售等企业。本 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 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 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代运 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
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 信,做大做强。(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 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 分发挥财政资金的
Fra Baidu bibliotek
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 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 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 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 监督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将结合我市创新财政投 入方式,可采取奖励
电子商务企业。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或将注 册地和结算地从其他市迁入我市,且已获得中国人 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 付业务的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 奖励的企业从获得奖
励金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搬离东莞,否则收回奖励资 金。第十一条 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
《东莞市电子商务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全文
(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是鼓励企 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逐步引 导全市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 产业集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 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市财政每年在“科 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我 市电子商务发展。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 括电子
子商务销售企业。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 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 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以奖代补、“拨加贷”、“拨改贷”、股权投资 等方式安排使用。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制订方案实施。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 围及资助标准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一)对市委、 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 委、市政府“一
事一议”批复执行;(二)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 业做大做强;(三)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 (四)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五)培育引进 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六)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 在莞结算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七)支持建立电子商务 物
流公共服务平台;(八)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 业发展;(九)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 用保险;(十)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十一)树立电 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十二)支持知名电子商 务企业总部落户东莞;(十三)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 配
套奖励;(十四)其他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 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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