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电子教材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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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课程

电子教材

经济学院财政系

2014年12月

课程说明

一、课程介绍

本课程的任务在于以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为指导,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税收筹划基本理论及实务的讲解,使学生系统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并通过对税收筹划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点评,提高学生对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能力,提高辨别和区分合理避税与偷税的界限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和要求

1.本课程的考核将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到课率、案例分析报告、习题完成质量等内容,一般占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2.考核要求是既考知识,又考能力,注重“三基”。

三、参考书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方卫平,《税收筹划》,上海出版社

3、庄粉荣,《实用税收策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5、盖地,《税务会计》,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6、蔡昌,《税收筹划》,海天出版社

7、周叶,《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四、课时分配表

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述

一、导学

基本要求:掌握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了解税收筹划的地位与作用。

重点: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难点: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避税、节税之间的关系。

二、学习内容

1.1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4个知识点)

1.税收筹划的概念

【案例1-1】某教授主编一本教材,参编人员6人,稿酬18000,如何填写稿酬分配表才能使各个编者总纳税最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由出版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20%(最少800元)扣除后计算应纳税额,再对应纳税额减征30%。

平均分配稿酬?还是其它措施?

①平均分配:每人应分3000元,因此共应纳税:

(3000-800)×20%×(1-30%)×6=1848(元)

其中5人800(规定费用)元,第六人分配14000元,则5人免税,第6人单独计税,共应纳税:

14000×(1-20%)×20%×(1-30%)=1568(元)

可节税280元。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1.税收筹划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

税收。

——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

2.纳税人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

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3.人们合理而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以缴纳可能的最低的税收。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会计学》中央财经大学计金标教授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

一系列谋划活动。

2.税收筹划的发展

中国税收筹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税收筹划=偷税、漏税);

2.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20世纪80年代出现,代理业务以税收申报为主);

3.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间接税为主,直接税较少,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

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两大类直接税);

4.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暂行条例为主,透明度较低,难以获知税法的全

貌和调整情况);

5.征管水平不高(税源、税基流失严重,透水成本小收益大,间接降低了

税收筹划的收益)。

3.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最本质的特征

2.筹划性

3.风险性

4.多样性

5.综合性

6.专业性

1.合法性: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行为的基本标志。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不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

2.筹划性:筹划性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运用税法的指导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规划与控制,以安排纳税义务的发生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风险性: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因素的存在,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并且付出远大于收益的各种可能性。

筹划条件风险(人员素质、时机选择等)

筹划时效性风险(税收政策的稳定性)

征纳双方认定差异的风险(纳税机关的认定)

4.多样性:各税种在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及纳税期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尤其是各国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就给纳税提供了寻求地税负的众多机会,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存在和形式的多样性。

5.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

6.专业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贸业务日益频繁,各国税制也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应运而生。

4.税收筹划与抗税、偷税、逃税、骗税、避税的区别

(1)偷税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具有故意性、欺诈性,属违法行为。

偷税违法行为较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属于涉税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依法判刑外,还要认定附加刑——处以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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