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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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顺建发[200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指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
格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助理考评员两个等级。
第三条考评员、助理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四条考评员应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助理考评员应具高级工、二级建造师(二级项目经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五条考评员、助理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考评员、助理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考评工作中严格遵守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审核,报省建设教育协会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八条考评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九条经培训合格后,符合考评员条件的,报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符合助理考评员条件的,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发给助理考评员胸卡。
第十条考评员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职责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组长由培训中心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始考评之前,组长应向参考人员宣读考评纪律,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助理考评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考评员对申请鉴定的本单位学员进行实操考评。
第十四条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十五条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考评组长应向督考员和培训中心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组组长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四章考评员管理
第十七条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建立健全考评员管理制度,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八条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九条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委派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
第二十四条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评员的劳务报酬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站支付。
第二十六条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报请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考评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盗用政府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职业、鉴定活动的;
(五)伪造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