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环保、水务、园林、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厕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建改并重、方便实用、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道路两侧;(二)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停车场、加油站、医院、体育、文化、教育场馆、会议展览场馆、影剧院、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卫生水平,方便公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主要包括:(一)环卫公厕,指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厕所;(二)配套公厕,指在公交场站、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码头、文体、医院、学校、公园、公共绿地、绿道、广场、商业街区、市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或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和管理的厕所;(三)协议公厕,指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四)农村公厕,指在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厕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功能完好、美观协调、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厕建设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环卫公厕及协议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配套公厕或农村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义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标准规范)公厕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专项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乡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依照公厕设计标准,将公厕纳入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厕管理制度
公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公共厕所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厕所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方便使用、干净卫生、环境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管理的领导,将公共厕所建设、维修、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厕所建设第六条公共厕所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采用节水、防臭、防味、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应报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公共厕所维护与管理第十条公共厕所应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做到:(一)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定期冲洗、消毒;(二)定期检查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三)维护公共厕所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四)其他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接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维修、改造,确保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维护、改造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捐资修建、改造公共厕所。
第四章公共厕所使用第十六条公共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特殊情况下需要收费的,应报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和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擅自移动;(二)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乱贴乱画;(三)不吸烟、不大声喧哗、不赌博、不卖淫嫖娼;(四)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2011-03-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厕所是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设施之一,对城市卫生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公共厕所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2.管理部门应设立统一的管理人员岗位,合理设置管理人员数量,确保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卫生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时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2.提供足够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确保使用者的卫生保健。
3.公共厕所应设有专门的垃圾桶进行垃圾收集,保持厕所内外环境的整洁。
三、维护保养1.公共厕所设施应当保持正常的运转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
2.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3.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
四、安全管理1.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使用者在夜间或昏暗环境下能够安全使用。
2.厕所门窗应保持畅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建立公共厕所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每个公共厕所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方便用户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呼救。
五、信息公示1.在公共厕所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及时发布公共厕所的维护、清洁等信息。
六、用户教育1.设置用户使用指南,向用户普及正确使用和卫生习惯的知识。
2.开展公共厕所使用礼仪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公共厕所的文明使用意识。
3.培训公共厕所管理人员,提升其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七、监督和评估1.建立公共厕所监督投诉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2.定期组织对公共厕所进行评估,评价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提升城市的卫生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湖北公厕运营管理方案
湖北公厕运营管理方案一、前言公厕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环境卫生、市民生活水平、城市形象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增加,公厕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湖北作为中国中部省份,拥有众多的城市和乡村地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净化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优化湖北省公厕运营管理,提高公厕服务水平,本文将从公厕建设规划、管理模式选择、卫生保洁、市场定位等方面进行探讨,制定出适合湖北省公厕运营管理的方案。
二、公厕建设规划1. 城市公厕建设规划针对湖北省主要城市的公厕建设规划,首先应该调研各城市的人口分布、商业中心、旅游景点等重要因素,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
在城市主干道、交通枢纽、商业区、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应该优先设置或改建公厕,以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基本需求。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特殊厕位。
2. 乡村公厕建设规划乡村地区公厕建设相对城市较为薄弱,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村民生活质量,应该制定乡村公厕建设规划。
根据农村人口分布、村庄规模等条件,对乡村公厕的位置、规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以解决村民生活用水、如厕难题,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三、公厕管理模式选择1. 自营模式自营模式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公厕。
该模式下,政府或相关机构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公厕的正常运营和卫生保洁工作。
2. 资产运营模式资产运营模式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招标、出租、特许等方式将公厕建设和运营管理权委托给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服务监管。
3. 合作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模式是指政府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建公厕,共同投资、共同运营、共同管理。
该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共同分担风险,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资本的参与。
针对湖北省公厕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资产运营模式和合作开发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厕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区和新区、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
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大中型商场、宾馆、板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各类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四)旧城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五)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并与市财政、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厕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新区、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建设,分别由新区管委、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鄂建文〔2018〕4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
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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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鄂建文〔2018〕44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城管委(局),“厕所革命”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为推进全省城镇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城镇公厕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白兴雷
电话:************
附件: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7日
——结束——。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厕所的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设施,根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的公共厕所,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酒店、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厕所。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管理目标是提供清洁、方便、安全、卫生的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建立和维护第四条公共厕所的建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建筑和卫生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公共厕所的维护需要配备专业的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厕所的整洁卫生。
第六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充足的卫生用品,如手纸、洗手液、纸巾等,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设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章安全第八条公共厕所需要设置安全标识,提供逃生通道,并配备紧急呼叫装置。
第九条厕所内需要安装闭路监控设备,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公共厕所需要定期检查保洁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确保不传播疾病。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事故紧急救治设备,如急救箱、急救呼叫器等。
第四章管理服务第十二条公共厕所需要设置服务台,提供服务指引和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的使用需要收费,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需要配备足够的马桶或者小便池,保证使用者的使用需求。
第十五条公共厕所需要设置男女厕所和无障碍厕所,满足各类人群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足够的儿童专用厕位,方便家庭使用。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母婴换洗室,设置尿不湿垃圾桶。
第十八条公共厕所需要定期进行清洁且消毒,每天至少清洁一次,并做好卫生记录。
第十九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充足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第二十条公共厕所需要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对公共厕所(单位)的管理人员,如不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
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9月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7〕69号)要求,针对全省城镇公共厕所长期存在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厕位紧张、卫生脏乱等如厕难题,按照“全面规划、补齐短板、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排运、资源化利用”的原则,省市县纵向协同攻坚,全面提升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以前期调研为基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省内当前和今后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先进省市标准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一般要求;4.公共厕所管理要求;5.公共厕所保洁要求;6.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7.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本规范自2018年9月17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9号;邮政编码:430015)。
本规范起草单位: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喻晓李文丁瑛韬王薇汤建化姜维朱志怀白兴雷赵欣吴珂余建国目录1 总则 (4)2 术语和定义 (4)3 一般要求 (5)4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 (7)4.1 开放和保洁时间 (7)4.2 保洁人员 (8)4.3 便民服务用品和设施 (8)4.4 服务提供方 (8)5 公共厕所保洁要求 (9)5.1 周边环境 (9)5.2 内部环境 (10)5.3 内部设施 (10)5.4 内外墙面及屋顶 (11)5.5 作业和工具放置 (11)5.6 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11)6 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 (12)6.1 标识标牌设置 (12)6.2 维护管理 (13)7 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13)7.1 监督管理 (13)7.2 考核评价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规范名录 (16)1 总则1.0.1 为推进城镇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舒适的如厕环境,制定本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体现,提供良好的公共厕所设施对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居民满意度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是一些公共厕所管理的建议和办法。
一、公共厕所位置与分布公共厕所的位置与分布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合理分布在人口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周围,例如商业中心、公园、市场等地。
其次,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该根据需求进行规划,应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和游客人流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规模。
最后,公共厕所的位置和分布应该方便居民和游客的使用,应该容易找到和识别,避免设置在阴暗或偏僻的地方。
二、公共厕所设施与维护公共厕所的设施和维护是保证公共厕所质量和卫生的关键因素。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配置必要的设施,包括足够的坐便器、蹲位、洗手池、纸巾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其次,公共厕所应该保持清洁和整洁,提供足够的卫生用品和设备,如洗手液、手纸和干手器,以确保用户的卫生需求。
另外,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病菌传播和臭味滋生。
最后,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具备易于维修和维护的特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三、公共厕所安全与监控公共厕所的安全与监控是保障用户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
公共厕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安装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应急呼叫装置,以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公共厕所应选择安全的建筑材料和设计,防止破坏和滑倒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
四、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是提高公共厕所使用率和满意度的有力手段。
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守候员的服务、用户投诉的解决和设施维修的及时响应等。
此外,公共厕所的宣传也是提高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让居民和游客了解公共厕所的位置、设施和服务。
公共厕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厕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市区内的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使用市内公共厕所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做好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清洁工作,确保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厕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公共厕所的环境整洁、设施完好、通风良好,保持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
第六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公共厕所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厕所使用规则,明确公共厕所的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和卫生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确保公共厕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厕所的使用信息,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和卫生保障。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清洁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公共厕所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厕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厕所的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提高公共厕所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用户的宣传和教育,提倡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第十五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共厕所用户的投诉与意见。
第四章公共厕所安全监督第十六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工作,共同做好公共厕所的卫生防疫工作。
公用厕所管理制度
公用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用厕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商场、车站等场所的厕所。
第三条公用厕所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公用厕所。
第四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厕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卫生设施的使用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厕所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七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设施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设施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公用厕所设施第九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证用户利用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手洗池、纸巾盒、垃圾桶等配套设施,方便用户使用。
第十一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防滑地板、防污墙壁等安全设施,保证用户的安全。
第十二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便于残疾人用户使用。
第十三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方便工作人员及时清洁。
第十五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厕纸、肥皂、干手器等卫生用品,保证用户的卫生需求。
第十六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救援电话,方便用户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求助。
第三章公用厕所工作人员第十七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卫生知识和服务技巧。
第十八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十九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证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疾病。
第二十一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保持形象。
湖北公厕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湖北公厕运营管理办法最新引言公厕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居民和游客生活和旅游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近年来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公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规范公厕的运营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湖北省制定了最新的公厕运营管理办法。
1. 公厕设立要求根据湖北省公厕运营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公厕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公厕应当适当分布于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区、公园等人流密集区域,并考虑到居民居住区的需要。
•公厕的建设应当满足人性化设计和便利性要求,设施齐备,保证使用者的基本需求。
•公厕的设立应当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便利措施。
•公厕的设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美观的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公厕的日常管理湖北省公厕运营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公厕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公厕应当定时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公厕环境整洁,排除异味,提供清洁、卫生的使用环境。
•公厕的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公厕的正常运营,及时解决使用者的问题和投诉。
•公厕设施损坏或者不完善时,应当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保证公厕的正常使用。
•公厕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公厕设备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确保公厕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者的安全。
3. 公厕的环境保护为保护周边环境,避免公厕对环境造成污染,湖北省公厕运营管理办法最新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公厕设立地点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设置在临近水源、食品销售场所等禁止区域。
•公厕周边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或杂物,保证周边环境的美观和卫生。
•公厕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定期清理公厕外墙、屋顶等地面,并保持公厕周边的绿化和景观。
•公厕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使用者养成文明用厕的良好习惯。
4. 公厕的监督与投诉处理湖北省公厕运营管理办法最新规定了公厕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以确保公厕的正常运营和用户的权益:•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指导,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 引言公共厕所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公共厕所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城市形象,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制定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便利性,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2.1 建设标准公共厕所的建设应遵循以下标准:•建筑布局符合人性化原则,包括无障碍设施、合理的空间布局等。
•卫生设备齐全,包括洗手盆、纸巾、垃圾桶等。
•设有足够数量的蹲位和坐位,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充足的通风和灯光,确保厕所内空气清新、明亮。
•防滑地面和防水墙面,提供安全和卫生的使用环境。
2.2 建设责任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建设责任主体:政府负责公共厕所的整体规划、建设和投资。
•管理责任主体: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建设和管理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与清洁3.1 维护责任和频率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和清洁由专业机构负责,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环境卫生。
•定期进行深度清洁,包括地面、墙面、洗手盆、马桶等的彻底清洁。
•定期更换和补充卫生用品,如纸巾、香皂等。
3.2 卫生标准和措施为确保公共厕所的卫生,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提供洗手液和纸巾,鼓励使用者勤洗手。
•定期检查和清洁下水道,防止堵塞和异味。
•注重通风和消毒,保持厕所内空气流通和环境清洁。
4. 公共厕所安全管理4.1 安全设施与标识为保障公共厕所使用者的安全,应设置以下设施和标识:•紧急呼叫按钮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完善的照明设施,确保用户在夜间也能使用厕所。
•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非法侵入和破坏行为。
•相关标识和指示牌,指引使用者正确使用厕所设施。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解读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号(2011-03-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加强城市公厕管理 , 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 , 方便群众使用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 (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 , 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 , 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 , 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 的原则 ,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 , 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 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 , 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 按照下列分工 , 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整洁、舒适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整洁卫生的义务,对损坏公共厕所设施、影响公共厕所环境整洁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公共厕所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规模、数量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设置在人流密集区域,方便群众使用;(二)具备独立的卫生间、洗手池、便器等设施;(三)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使用;(四)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保证卫生和安全;(五)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厕所,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公共厕所管理第十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整洁、卫生;(二)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厕所,确保公共厕所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设置公共厕所标志,明示公共厕所使用规则;(四)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巡查、维修、保洁等制度,提高公共厕所服务质量;(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民和游客的健康与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供舒适的使用体验,特制定《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保障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高市民和游客的使用体验,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
第二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使用者。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段,方便市民和游客的使用。
第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明确设置使用时间,并保证使用时间内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卫生环境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二章设施规定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建设洁净、明亮、通风良好的环境,确保使用者的舒适感。
第七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马桶,洗手池,纸巾,卫生用品和婴儿护理设施等。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当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合理布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九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合适大小的候位区域,为排队等候的使用者提供便利。
第三章清洁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定时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厕所的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厕所的清洁和消毒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剂和清洁用品。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清洁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液、洗手纸、卫生纸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卫生意识。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市民和游客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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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环保、水务、园林、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厕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建改并重、方便实用、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
(二)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停车场、加油站、医院、体育、文化、教育场馆、会议展览场馆、影剧院、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原建设部制发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纳入本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设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与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按照公厕设置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厕的,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建设规划时,应当在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将配建公厕列入相关审批事项。
已建成的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无配套公厕的,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设置。
第九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
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公厕,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前款所列活动的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活动举办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新建独立式公厕,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其中大型文化娱乐、会展及商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广场、体育、教育场馆、机场、一等(级)以上车站和港口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公厕,应当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
第十一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用卫生、实用、节能、防臭的技术和设备。
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妇女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公厕应当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
现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厕。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一还一的要求,与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公厕拆迁还建协议。
建设单位根据拆迁还建协议提出还建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厕导向牌、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指引标志应当鲜明、准确、完好,方便公众使用。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公布本市公厕的保洁和维护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一)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设置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服务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厕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基本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储粪池无漫溢;
(五)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七)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公厕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公厕的相应位置设置公厕标志,保持公厕标志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在厕内明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止水、电供应,影响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厕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其保洁和维护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财
政补助。
公共场所在开放时间内,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设置的公厕;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在其经营服务时间内,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设置的公厕。
公厕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在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鼓励临街的非经营性单位将其内设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或者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设置环保移动厕所。
临街非经营性单位免费开放厕所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将其内设厕所的保洁和服务纳入城市公厕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其增加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的公厕,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
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修复。
除水、电设施故障外,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厕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厕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保证
公厕正常使用。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公厕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公厕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其责任人及时维修,保证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厕保洁和维护工作的考评制度。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厕,将其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予以考评。
对临街非经营性单位免费开放的公厕,按照双方签订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考评。
考评成绩为优秀的,对责任人予以奖励;考评成绩不达标的,其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协议规定扣减相关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或者设置公厕,擅自拆除、损坏、占用、封闭公厕,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有储粪池公厕有条件改造为化粪池公厕而未改造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改造,代为改造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二)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举办单位未按照
要求设置环保移动公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设置,代为设置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