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主要指:公共厕所、废物箱、果皮箱、垃圾容器间、小型转运站及基层环卫所。
第三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指导、监督、裁定工作,各区城(建)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及住宅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环卫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设计方案要征求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后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竣工后,应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配套环卫设施进行验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区环卫部门接管垃圾清运工作,需要移交的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方按规定整改或交纳异地设施补建费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配套建设标准如下:(一)商业、文化街,3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街路,500米左右设置1座;工业区、加工区每800米设置1座。
(二)新建小区、商住一体化建筑达到:面积10万平方米;常住人口达到1000户或3000人;占地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需配套建设1座公共厕所;超过上述标准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配套建设的公厕须为独立式或附建式水冲公厕。
(三)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等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处内厕;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1.27【实施日期】1992.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1月22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流动人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室外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的原则。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环境卫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第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可受委托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以提高市民社会道德水平,增强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
公共公厕管理制度
公共公厕管理制度一、公共厕所的分类与管理1.按使用场所的不同,公共厕所可以分为商场厕所、公园厕所、街道厕所、地铁厕所等多种类型,需要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公共厕所的管理应统一规划,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维护,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卫生状况良好。
3.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清洁工作,保持卫生。
建立公共厕所的使用登记制度,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
二、公共厕所的使用管理1.建立公共厕所使用的规范,明确使用规则。
对于一些特殊场所的公共厕所,可以设置使用时间,控制使用人数,防止过度使用和滥用。
2.加强对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安装监控设备,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对于一些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共厕所,应加强管理和监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建立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者,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增加使用者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三、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1.采用防臭、杀菌等现代化设备,提高公共厕所的卫生水平。
加强公共厕所的日常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卫生状况良好。
2.进行垃圾分类处理,设置垃圾桶和垃圾桶分类标识,引导使用者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做到不乱扔垃圾、不乱抛烟头。
3.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清洁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良好。
四、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1.建立公共厕所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加强公共厕所的维修工作,及时修缮破损设施,确保公共厕所的使用功能正常。
3.对于一些老化严重的公共厕所,应进行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提高公共厕所的使用体验和功能性。
五、公共厕所的环境管理1.加强对公共厕所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2.美化公共厕所的外观,增加公共艺术设施,提高公共厕所的形象和档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2011-03-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3篇)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中非常重要的公共场所,对于城市的卫生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厕所的设施建设和维护是保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的基础。
首先,应合理选择厕所的位置,避免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过于接近,以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
其次,建议采用现代化的厕所设施,包括自动冲洗、智能感应、防臭等技术,提高厕所的舒适度和使用体验。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厕所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二、清洁卫生管理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管理是保证用户健康和提高使用满意度的关键。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清洁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厕所每天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其次,要加强对清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卫生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厕所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厕所设施,避免对卫生环境造成污染。
三、安全管理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是保证用户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重要环节。
首先,应加强对厕所的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的建设,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照明设施、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等,提高用户的安全感。
其次,要加强对厕所周边环境的管理和安全巡查,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
同时,要完善厕所使用记录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四、服务管理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是提高用户体验和满意度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和建议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其次,要加强对厕所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和优化各项管理措施。
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商业机构和社区的合作,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和配套服务,满足用户不同的需求。
五、环境保护管理公共厕所的环境保护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首先,要加强对厕所污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管理,避免对周围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厕所卫生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生态卫生厕所和沼气系统稳定安全的运转,防止沼液冲厕循环系统的堵塞,持续厕所的清洁卫生,特制定生态卫生厕所使用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职责,加强管理。
夏季高温期要开窗通风,雨天或冬季低温要关掉窗户,挂上保温门帘。
2、大便后要手纸入篓,严禁投入池内,切勿将废塑料、垃圾等杂物投入池内。
3、大小便入池,严禁在厕所随意随地大小便。
4、非工作人员严禁使用冲厕系统。
5、卫生厕所粪池严禁使用农药及有害化学药品。
6、持续地面、墙体、屋顶干净卫生,严禁在墙面乱写乱画。
7、按时打扫厕所卫生。
各班级学生轮流每一天清扫两次(早上7:10―7:40,下午1:00―1:30),不能将污水排入便池内,不能在厕所内的水龙头上涮拖把。
8、学校把卫生厕所打扫纳入班级评估,如打扫不彻底将扣除班级积分。
9、如果检查发现将手纸没有投入纸篓,要进行处罚。
10、每个学生要爱护厕所及沼气池内设施。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二):厕所卫生管理制度厕所是传播疾病、造成污染的地点之一,加强厕所卫生管理,是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厕所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条: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一天不得少于一次,到达无臭、无蝇、无大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第三条: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垃圾、粪便处理办法:1、每一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务必每隔1小时用流水冲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清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务必扔在纸篓中,每一天有清扫人员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状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和学生会卫生部管理并检查,由督导办监督。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厕所是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设施之一,对城市卫生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公共厕所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2.管理部门应设立统一的管理人员岗位,合理设置管理人员数量,确保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卫生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时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2.提供足够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确保使用者的卫生保健。
3.公共厕所应设有专门的垃圾桶进行垃圾收集,保持厕所内外环境的整洁。
三、维护保养1.公共厕所设施应当保持正常的运转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
2.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3.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
四、安全管理1.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使用者在夜间或昏暗环境下能够安全使用。
2.厕所门窗应保持畅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建立公共厕所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每个公共厕所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方便用户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呼救。
五、信息公示1.在公共厕所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及时发布公共厕所的维护、清洁等信息。
六、用户教育1.设置用户使用指南,向用户普及正确使用和卫生习惯的知识。
2.开展公共厕所使用礼仪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公共厕所的文明使用意识。
3.培训公共厕所管理人员,提升其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七、监督和评估1.建立公共厕所监督投诉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2.定期组织对公共厕所进行评估,评价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提升城市的卫生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区和新区、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
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大中型商场、宾馆、板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各类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四)旧城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五)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并与市财政、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厕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新区、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建设,分别由新区管委、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厕所的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设施,根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的公共厕所,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酒店、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厕所。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管理目标是提供清洁、方便、安全、卫生的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建立和维护第四条公共厕所的建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建筑和卫生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公共厕所的维护需要配备专业的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厕所的整洁卫生。
第六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充足的卫生用品,如手纸、洗手液、纸巾等,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设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章安全第八条公共厕所需要设置安全标识,提供逃生通道,并配备紧急呼叫装置。
第九条厕所内需要安装闭路监控设备,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公共厕所需要定期检查保洁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确保不传播疾病。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事故紧急救治设备,如急救箱、急救呼叫器等。
第四章管理服务第十二条公共厕所需要设置服务台,提供服务指引和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的使用需要收费,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需要配备足够的马桶或者小便池,保证使用者的使用需求。
第十五条公共厕所需要设置男女厕所和无障碍厕所,满足各类人群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足够的儿童专用厕位,方便家庭使用。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母婴换洗室,设置尿不湿垃圾桶。
第十八条公共厕所需要定期进行清洁且消毒,每天至少清洁一次,并做好卫生记录。
第十九条公共厕所需要提供充足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第二十条公共厕所需要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对公共厕所(单位)的管理人员,如不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和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清洁管理: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厕所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清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巡查和清理厕所,及时清除垃圾和清洁卫生设施。
2. 安全管理:公共厕所应配备相关安全设施,如防滑地板、紧急呼叫设备等,以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施。
3. 卫生用品管理:公共厕所应配备充足的卫生用品,如手纸、洗手液、纸巾等,以供使用者使用。
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卫生用品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保证使用者的需求。
4. 管理人员职责:公共厕所应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巡查和维护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卫生常识和服务意识,及时解决使用者的问题和投诉,并向相关部门汇报厕所的管理情况。
5. 使用规定:公共厕所应制定使用规定,如禁止吸烟、禁止喧哗等,以维护周围环境的整洁和安静。
使用者应按规定使用厕所设施,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保护和爱护公共财物。
6. 维修和更新: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设施维修和更新,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使用者反映的问题和需求,如设施故障、卫生问题等。
以上是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不同地区和场所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整体目标都是为了提供干净、安全和舒适的使用环境。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卫生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卫生安全管理第二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每日加强对厕所内外环境的检查和卫生清洁,确保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对厕所设施及卫生情况进行卫生检查,对检查结果应予以记录并进行整改。
第四条公共厕所应配置卫生设施,如洗手台、消毒液等,以保证使用者的卫生健康。
第五条公共厕所管理者应配备专业的清洁人员,定期或随时对厕所进行清洁,并使用安全卫生的清洁用品。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体现,提供良好的公共厕所设施对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居民满意度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是一些公共厕所管理的建议和办法。
一、公共厕所位置与分布公共厕所的位置与分布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合理分布在人口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周围,例如商业中心、公园、市场等地。
其次,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该根据需求进行规划,应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和游客人流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规模。
最后,公共厕所的位置和分布应该方便居民和游客的使用,应该容易找到和识别,避免设置在阴暗或偏僻的地方。
二、公共厕所设施与维护公共厕所的设施和维护是保证公共厕所质量和卫生的关键因素。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配置必要的设施,包括足够的坐便器、蹲位、洗手池、纸巾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其次,公共厕所应该保持清洁和整洁,提供足够的卫生用品和设备,如洗手液、手纸和干手器,以确保用户的卫生需求。
另外,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病菌传播和臭味滋生。
最后,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具备易于维修和维护的特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三、公共厕所安全与监控公共厕所的安全与监控是保障用户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
公共厕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安装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应急呼叫装置,以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公共厕所应选择安全的建筑材料和设计,防止破坏和滑倒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
四、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是提高公共厕所使用率和满意度的有力手段。
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守候员的服务、用户投诉的解决和设施维修的及时响应等。
此外,公共厕所的宣传也是提高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让居民和游客了解公共厕所的位置、设施和服务。
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主要指:公共厕所、废物箱、果皮箱、垃圾容器间、小型转运站及基层环卫所。
第三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指导、监督、裁定工作,各区城(建)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及住宅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环卫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设计方案要征求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后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竣工后,应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配套环卫设施进行验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区环卫部门接管垃圾清运工作,需要移交的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方按规定整改或交纳异地设施补建费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配套建设标准如下:(一)商业、文化街,3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街路,500米左右设置1座;工业区、加工区每800米设置1座。
(二)新建小区、商住一体化建筑达到:面积10万平方米;常住人口达到1000户或3000人;占地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需配套建设1座公共厕所;超过上述标准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配套建设的公厕须为独立式或附建式水冲公厕。
(三)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等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处内厕;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
公共厕所各项管理制度一、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公共厕所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公众卫生和方便性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介绍公共厕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公共厕所的设置和布局1. 场所选择: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考虑到人流密集区域,如商业区、公园、车站等地方。
2. 建筑设计:公共厕所应采用简洁实用的设计风格,内部空间布局合理,方便用户使用。
3. 厕所数量:根据使用需求和人流密度,合理设置公共厕所数量,保证使用者的需求得到满足。
三、公共厕所的清洁管理1. 定期清洁:公共厕所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定期清洁,确保卫生状况良好。
2. 卫生保洁人员:公共厕所应配备专职的卫生保洁人员,负责日常清扫和卫生消毒工作。
3. 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应设置垃圾分类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四、公共厕所的供水和排水管理1. 水源保障:公共厕所应保证供水稳定,水源干净卫生。
2. 排水设备:公共厕所应设备先进、保持畅通,确保排泄物及时有效处理。
五、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1. 设施完善:公共厕所应设置紧急呼救装置,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2. 防止非法活动:建立监控系统,防止在公共厕所发生非法活动。
3. 疏导人流:公共厕所入口和出口应设置合理,便于人流疏导。
六、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1. 设备维修:公共厕所应设立专人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厕所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环境美化:公共厕所应配备绿化设施,增添环境美观。
七、公共厕所的信息发布1. 清洁时间表:公共厕所应设立清洁时间表,告知用户何时进行清洁,提高用户体验。
2. 座位使用提示:公共厕所应设立提示牌,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式。
八、公共厕所的用户教育1. 健康常识宣传:公共厕所应设立健康常识宣传牌,提醒用户注意个人卫生。
2. 礼仪教育:公共厕所应设立礼仪宣导牌,教育用户要有文明使用习惯。
九、公共厕所的投诉建议处理1. 投诉热线:公共厕所应设立投诉热线,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公共厕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厕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市区内的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使用市内公共厕所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做好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清洁工作,确保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厕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公共厕所的环境整洁、设施完好、通风良好,保持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
第六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公共厕所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厕所使用规则,明确公共厕所的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和卫生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确保公共厕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厕所的使用信息,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和卫生保障。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清洁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公共厕所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厕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厕所的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提高公共厕所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用户的宣传和教育,提倡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第十五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共厕所用户的投诉与意见。
第四章公共厕所安全监督第十六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公共厕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工作,共同做好公共厕所的卫生防疫工作。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9日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交通、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公用厕所管理制度
公用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用厕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商场、车站等场所的厕所。
第三条公用厕所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公用厕所。
第四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厕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卫生设施的使用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厕所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七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设施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公用厕所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设施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公用厕所设施第九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证用户利用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手洗池、纸巾盒、垃圾桶等配套设施,方便用户使用。
第十一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防滑地板、防污墙壁等安全设施,保证用户的安全。
第十二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便于残疾人用户使用。
第十三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方便工作人员及时清洁。
第十五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厕纸、肥皂、干手器等卫生用品,保证用户的卫生需求。
第十六条公用厕所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救援电话,方便用户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求助。
第三章公用厕所工作人员第十七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卫生知识和服务技巧。
第十八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十九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证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疾病。
第二十一条公用厕所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保持形象。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整洁、舒适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整洁卫生的义务,对损坏公共厕所设施、影响公共厕所环境整洁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公共厕所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规模、数量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设置在人流密集区域,方便群众使用;(二)具备独立的卫生间、洗手池、便器等设施;(三)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使用;(四)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保证卫生和安全;(五)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厕所,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公共厕所管理第十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整洁、卫生;(二)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厕所,确保公共厕所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设置公共厕所标志,明示公共厕所使用规则;(四)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巡查、维修、保洁等制度,提高公共厕所服务质量;(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民和游客的健康与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供舒适的使用体验,特制定《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保障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高市民和游客的使用体验,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
第二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使用者。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段,方便市民和游客的使用。
第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明确设置使用时间,并保证使用时间内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卫生环境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二章设施规定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建设洁净、明亮、通风良好的环境,确保使用者的舒适感。
第七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马桶,洗手池,纸巾,卫生用品和婴儿护理设施等。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当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合理布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九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合适大小的候位区域,为排队等候的使用者提供便利。
第三章清洁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定时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厕所的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厕所的清洁和消毒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剂和清洁用品。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清洁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液、洗手纸、卫生纸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卫生意识。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市民和游客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辽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卫生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承担。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并结合实际,规定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辖的具体分工。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二)公共浴室(含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不包含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婚纱摄影场所,美容场所面积不小于30 m2,美发场所面积不小于10 m2。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不包含棋牌室、儿童游乐场所)、歌舞厅(含歌厅、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300 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200m2以上);(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应当相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及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一)住宿场所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3.1标准值,3.3设计卫生要求;2.《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二)公共浴室(含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场所)1.《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3.1标准值,3.2卫生要求中除3.2.4、3.2.6、3.2.8、3.2.10、3.2.11以外的各项要求;2.《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至(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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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改造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必须报市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还建或补偿。
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60419(颁布时间)
20060501(实施时间)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文号)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四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一般街路为800米至1000米;
(四)新建居民区为500米至800米,未改造的居民区为100米至150米。
第十条 公共厕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型或生态环保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10万平方米居民区、5万平方米商业网点、市场等,应当在建筑内建一座不少于50平方米的附属水洗公共厕所,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口和管理间。
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区。
第九条 公共厕所建设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二级街路为500米至800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区域为300米至500米;
第五条 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六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
第七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二)旱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完好,便池完好,蹲位台面完好,门窗完好,地面净、小便池净、蹲位台面净、四壁挡墙净、厕外环境净,夏季无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各类市场的公共厕所,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其开发单位负责,移交给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后,维护管理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还建或补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29号)同时废止。
(五)繁华地区、主次干道的公共厕所,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产权不明晰的公共厕所,其维护管理责任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七)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厕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下列标准维护:
(一)水冲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顶棚、地面完好,便器(池)完好,上下水设施完好,门窗、玻璃完好,附属设施、设备完好,贮粪池完好,地面净、蹲位台面净、附属设施净,厕外环境净、无臭味、无蝇虫;
2006年6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