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课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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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进一步明确任课教师工作量的核算,体现出“有劳有获”的原则,激励任课教师工作积极性。

2.适用范围

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任课教师,包括教学岗位的及行政岗位兼教学任务的人员。

3.相关文件

3.1《薪资福利奖励管理制度》

3.2《薪资结构管理办法》

4.负责部门

人力资源处、教务处

5.定义

任课教师工作量指任课教师担任教学授课、学生教育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多少。

6.正文

6.1工作量范围

6.1.1任课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授课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均以标准课时量作为单位计算。

6.1.2教学授课工作量指授课的全过程,包含讲课、辅导、答疑、讨论、习题课、实践环节、批改

作业和实验报告、教学研究、编写教案、期末考试出卷、批改试卷、报送成绩等。

6.1.3非教学工作量包括学生教育管理量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量。

6.1.3.1学生教育管理指的是担任学生班级管理、咨询辅导、组织学生活动等相关的工作。

6.1.3.2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指的是经学校统一安排负责的行政类相关工作。

6.2教学授课工作量计算方法

6.2.1计算公示

某门课程授课工作量=课内学时数×(课程系数+班级规模系数+效益系数)×重复班系数

6.2.2公示系数说明

6.2.2.1课内学时数:一般来说即指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该课程规定的教学时数;

6.2.2.2课程系数:根据科目性质不同,课程系数也不同,具体见《课程类型及课程系数、标准

班人数对照表》;

6.2.2.3班级规模系数:根据班级规模、授课方式不同,效益系数也不同,具体见《课程类型及

课程系数、标准班人数对照表》;

6.2.2.3.1根据班级规模不同,分为标准班和非标准班,对应标准班班级规模系数和非标准

班班级规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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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2标准班班级规模系数为0。如因招生数较少,实际授课人数不足标准班人数的以

标准班人数计。如因招生数较多,实际授课人数不超过标准班人数10%的,也以

标准班人数计。

6.2.2.3.3非标准班班级规模系数=(实际授课人数—标准班人数)÷标准班人数。计算

后,该系数四舍五入,取到小数点后一位。但最高取值不得超过0.2。

6.2.2.4《课程类型及课程系数、标准班人数对照表》如下:

课程系数课程类型标准班人数

1

公共基础理论课150公共基础外语(写作)150专业类理论课70

0.8

公共计算机上机实践课70公共基础外语(口语和听力)35专业类实验、实训课35

0.6

体育早操课150公共基础理论课(实践环节)35兴趣特长课35

说明:

1、如为盲人班级授课,标准班人数按照25人计算。

2、兴趣特长课,不再另外考虑效益系数和重复班系数。

6.2.2.5不同类型课程的授课方式不同,效益系数也不同。效益同时属多种情况的,效益系数可

以叠加,但最高取值不得超过0.3。授课方式和效益系数对应如下表:

授课方式效益系数

酒店管理专业课程中英文(课件和教材)授课0.2

该学科首次开设的课程

或者任课教师首次讲授的课程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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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重复班系数

同一个学期内第一个授课班级重复班系数为1,自第二个授课班级开始重复班系数为0.9。

6.3非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6.3.1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的不同,非教学工作折算为标准课时量的标准不同。

6.3.2非教学工作量所涉及到的工作,如另外发放工作补贴的或发放奖金的,不再另外折算为标准

课时量;

6.3.3针对任课教师担任的不同工作,折算办法不同。

6.3.3.1涉及到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参照以下折算为一定的标准课时量。

工作内容折算课时量

专业院系负责人16个标准课时量/教学月

(每年按10个教学月计算)

专业院系的兼职教学/行政助理8个标准课时量/教学月

(每年按10个教学月计算)

专业实验/实训室负责人8个标准课时量/教学月

(每年按10个教学月计算)

教学督导1个标准课时量/节次听课

说明:不足一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不足一周的,不计算。

6.3.3.2担任行政坐班工作折算后标准课时量如下:

工作内容折算课时量

行政坐班(非教育教学管理类)2个标准课时量/半天

6.3.3.3其他工作如须折算为标准课时量,须由该项工作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处共同协商,参照

以上折算计法,提出折算方案后由人力资源处提交校务委员会授权人批准。

6.4教学岗位的任课教师有教学授课的义务,也有参与学生教育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6.4.1教学岗位的任课教师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为560个,额定非教学工作量120个。

6.4.2如因学校原因无法安排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将非教学工作进行补充。原则上教学岗位的任课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个人工作总量的50%。

6.4.3学校创办初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务委员会决定对于额定工作量做适当下浮。

6.5其他说明

6.5.1行政人员参与教学授课的,不规定具体教学工作量要求,其课时费按照实际授课量计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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