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生申诉处理记录表
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一章: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教育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问题和纠纷。
为了维护学生权益,建立和谐的教育环境,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探讨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二章:申诉处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诉处理的程序。
学生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或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一个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和调查学生的申诉,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
这一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申诉的范围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申诉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学生可以就教育教学质量、考试评价、师生关系、课程设置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申诉。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因此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且适当的解决。
第四章:申诉的证据和调查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学校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诉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一规定保证了申诉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了信息不准确或主观判断对申诉结果的影响。
第五章:申诉结果的决定申诉处理小组在调查完毕后,将根据学生的申诉和相关证据作出决定。
决定可以是支持学生的申诉,对相关方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
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决定的执行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有效。
第六章:申诉结果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规定了申诉结果的执行方式。
如果决定支持学生的申诉,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学生权益。
例如,对于教育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可能会要求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或者进行培训。
这一规定确保了申诉的实际效果,使学生能够真正受益。
第七章: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平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在维护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教师的合法权益。
条例对于虚假申诉和恶意攻击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也确保了教师在教育工作中的正当权益。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小学学生申诉制度1(1822字)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年12号)精神和徐汇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的原则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变更处理请求和申述理由。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申诉的受理机构1、学校成立以由分管领导、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长:葛梅琪组员:张丽、吴肖静、周国英、林韵(家委会代表)、孙玉锋(法律顾问)2、“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处理、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3、“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机构设在学校政教处。
三、申诉的受理1、申诉的内容: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1)学生受教育及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也可提出申诉。
2、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于事项发生一周内由学生本人采用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市世界小学学生申诉申请表”,必须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等。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1. 引言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是学校管理学生行为以及处理学生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渠道,确保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就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2. 规定的意义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学生权益、加强学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明确了学生申诉的程序和细节,使得学生能够正确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次,规定为学校提供了一个有序处理学生纠纷的框架,保证了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规定通过约束学生行为,促进了学风的良好发展,维护了学校的正常秩序。
3. 学生申诉的主体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学生、教师和学校管理机构。
学生是申诉的主要发起者和参与者,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诉不公平对待;教师是申诉处理的相关责任方,他们需要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学校管理机构是学生申诉的最终裁决者,他们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评议,做出公正的裁决。
4. 申诉的适用范围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适用于学生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纠纷。
例如,学生在考试评分、学生处分、奖励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产生异议,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来解决。
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旨在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良好秩序的形成。
5. 申诉的程序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规定了申诉的程序。
首先,学生应当先向教师提出申诉,教师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并进行调查和评估;其次,若学生对教师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学生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管理机构会对申诉进行评审;最后,若学生对学校管理机构的裁决结果还不满意,学生可以向学校领导提出复核,学校领导会重新评估申诉情况并作出最终决定。
6. 申诉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申诉之前,学生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学生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其次,学生需要进行思考和分析,准确把握所要表达的问题和要求;最后,学生还应该清楚自己申诉的目的和预期结果,以便在申诉过程中更好地展开。
教师_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一、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中诉的中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 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岀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校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工会妇联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中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王进东副主任:张宠马静郑会恩成员:魏小宁吴素言霍金凤郑会恩张晔晖韩兵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校长室。
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而中诉或口头中诉。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中诉申请书的形式向中诉办公室提出中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师生申诉调解机制
师生申诉调解机制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本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必须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及其辖下各年级组等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能对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
否则未成年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3.学校或教师擅自对学生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4.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个人考分排名等;5.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诉。
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校内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
3.对遭遇特殊困难的教师,学校应给予关心和支持,协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七、研究与探索
1.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相关研究,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师德师风建设新路径。
2.定期举办师德师风建设学术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创新发展。
十九、持续监督与完善
1.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的持续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定期对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升建设质量。
3.鼓励教师主动参与监督展。
二十、总结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的制定和实施,是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负面行为,加强监督与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以及跨部门协作和社会监督,学校致力于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在实践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实保障。通过全员的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4.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和调整负面清单内容,确保其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八、培训与发展
1.学校应组织定期的师德师风专项培训,提高教师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2.鼓励教师参与师德师风研讨、交流活动,分享优秀经验和做法。
3.结合教师专业发展,将师德师风建设与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相结合,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十二、激励机制
1.学校应设立师德师风建设专项奖励,对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环节,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教招知识点:教师申诉制度VS学生申诉制度
教招知识点:教师申诉制度VS学生申诉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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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
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学校师生申诉及处理记录表
反馈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或口
头形式
如有需要,可 向相关部门或 人员提供补充
反馈
04
申诉处理评价
满意度评价
师生对申诉处理过程的满意度
对申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对学校整体申诉处理的满意度
对申诉处理人员服务的满意度
处理效果评价
申诉处理是否及时:评价处理时间的及时性 处理结果是否公正:评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了解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后续跟踪与反馈:对处理结果进行后续跟踪,及时了解反馈情况
处理结果:申诉 处理的过程和结 果
归档方式
纸质资料:按 照时间顺序或 类别归档,标 注页码和日期
电子资料:分 类存储,设置 关键词和标签, 方便检索和查
询
备份:对归档 资料进行备份, 以防数据丢失
保密措施:对 涉及个人隐私 和机密的资料 进行加密和脱 敏处理,确保
信息安全
归档时间
申诉资料应在处 理完毕后立即归 档
学校师生申诉及处 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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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申诉记录 处理结果反馈 申诉资料归档
处理流程 申诉处理评价
01
申诉记录
申诉人息
姓名:提供完整的姓名信息 性别:选择相应的性别 年龄:提供准确的年龄 联系方式: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申诉事项
学生在学校受到不公正待遇 教师对学校管理存在异议 师生对课程安排或教学质量不满意 涉及学校设施、环境等方面的投诉
其他处理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其他适当的处 理方式,确保申 诉得到妥善处理
处理时间
受理申诉后,15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
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并告知申诉人是否 受理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
申诉要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
必须时,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核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和拟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受理的申诉包括以下方面:(一)对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要求。
(三)个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章程》《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设15名委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人、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领域专家、教育领域专家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六条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七条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二)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高店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组长:胡利(副校长)成员:张忠艳(工会主席)郑禄贵(副校长)郑兴宇(教务处主任)刘梅(工会成员)王伟(工会成员)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