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3年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XX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学校章程和《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因受校纪处分、退学处理、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第四条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交流和后勤、保卫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委员会委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S)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3.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成绩评定及处理;(2)学位授予与撤销;(3)学籍处理;(4)奖惩决定;(5)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2. 不受理申诉的范围:(1)学生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异议的;(2)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申诉处理决定再次申诉的;(3)学生对非学校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的;(4)其他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事项。
三、申诉处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3.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2)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要求;(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4)申诉日期。
3.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4.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5. 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事项时,可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 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7.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四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院办、党办、督导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1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学院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5人组成。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或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议;(三)提出复议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处理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
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复议,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一)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二)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的;(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四)申诉材料不齐备。
第四章申诉复查决定第十条委员会应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超越职权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
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二章申诉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七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属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
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到所在学院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二)申诉事实及理由;(三)申诉请求。
第十条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提出申诉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一)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二)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三)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1人;(四)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举;(五)学生代表1人。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
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增补。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申诉材料;(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受委员会委托,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四)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派员担任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五)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三)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学生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给予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18第六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221名,由分管法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设常务委员8名,分别由政治部、院办、教务处、纪监室、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法务办主要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4名,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名,必要时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师生代表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第七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5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8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39(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49第十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53(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59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64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不服的 656个月;(二)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三)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建立学生申诉机制,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校内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提出申诉的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秉持诚信原则,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诉事实。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当从校内沟通、协商解决开始, 如果不能解决, 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确保学生的申诉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
第六条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学生申诉, 并及时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开、透明,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学生申诉案件的记录和归档制度, 便于申诉事项的查阅和统计。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帮助学生正确行使申诉权利。
第二章申诉条件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管理行为提出申诉,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争议或者不满事项;(二)学生已经与学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或协商未能解决;(三)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奖励、评比等管理行为;(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教学、考试、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行为;(三)学校对学生的权益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行为;(四)学校对学生的处罚、纪律等方面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年级、班级等;(二)申诉的具体事项和理由;(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应当尽量实事求是, 提供准确的申诉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的时间限制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侵权后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3篇)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申诉效率和公正程度,特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章申诉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申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对于学校作出的奖励或处罚决定的异议;2.对于教务方面的决策,如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异议;3.对于学生权益被侵害的投诉。
第二条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一条学生在拟提起申诉前,应当先行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当明确陈述问题和要求,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条学生对于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于收到申诉结果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复审理由和证据。
第五章申诉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学生有权提起申诉,并要求申诉的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二条学生有义务配合申诉机关对申诉问题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合法合规、文明礼貌的态度。
第六章申诉的程序性要求第一条申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申诉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标明学生的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申诉材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进行陈述,以便申诉机关进行查阅。
第四条申诉材料应当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得夹杂个人攻击性言辞。
第七章申诉的保密性要求申诉机关应当对学生提供的申诉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申诉的时效性要求学生应当在得知申诉对象或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起申诉,逾期将不受理。
第九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一条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申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准确、明确,并尽快予以通知。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
暂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诉受理条件:(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合用依据不当的;(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者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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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
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
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
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
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
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要求;
(三)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
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
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
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
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
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
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复查决定;
(6)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
送达应当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
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
申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郯城县教育局书面申诉。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郯城县美澳学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