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类学校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生。
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纠纷、不满或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校内申诉制度,以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和解决机制。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学生被错误评分、遭受不公正对待、遭受学校纪律处分等。
三、申诉的程序与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书面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并明确申诉的对象。
2. 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符合规定并包含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 纠纷调解:学校会邀请相关方参加纠纷调解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专业中介等方式进行。
4. 决定作出:学校根据调解结果和学生的申诉理由、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5. 审核与复查: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学生的申诉材料,并重新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
四、申诉的原则与要求1. 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无论学生的身份、年级、成绩等,学校对申诉的审理原则上应当一视同仁。
2. 证据原则:学生在提交申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学生应当搜集并整理与申诉相关的证据,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3. 有效原则:学校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学生答复。
申诉处理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审核和辩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申诉材料应保密。
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申诉过程中的隐私不被泄露,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申诉的后果与效果1. 申诉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被学校支持,学校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评分、撤销不公正处分等。
2. 申诉未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未获得学校支持,学校将根据制度规定和申诉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委员由分管监察的校领导(下称“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纪监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有关业务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担任。
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
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部的师生担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和秘书处。
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学生申诉,由9名或9名以上委员组成合议组。
合议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成员应当包括2名教师代表委员和2名学生代表委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邀请一名法律工作者列席委员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工作者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复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三)做出复查结论,出具申诉复查决定书;(四)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原处理调查部门和原处理决定部门。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理程序,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受理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的申诉请求,并负责做出答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见附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是针对学生在校内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其他问题时,提供一种公正、透明、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申诉途径: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申诉,例如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在线申诉。
2. 申诉事项:明确学生可以申诉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纠纷、教育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
3. 申诉材料:规定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并要求学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申诉处理流程:明确申诉的处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并规定处理时间的限制。
5. 申诉机构:指定专门的申诉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明确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
6. 申诉决定:规定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效力,以及学生是否可以进一步上诉的程序。
7. 保密与公开:明确申诉过程中的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同时要求在必要时公开申诉处理的结果。
8. 维权保障:明确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代表权等。
9. 后续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预防和解决类似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行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四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本(3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 认为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 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4.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二、申诉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该校在校学生;2. 申诉事项必须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3. 申诉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4. 申诉事项必须具备明确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诉依据等。
2. 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诉调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4. 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领导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 申诉结果通知:学校应当将申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申诉决定的执行1. 申诉决定应当自送达申诉人之日起生效;2. 申诉人应当遵守申诉决定,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3. 学校应当监督申诉决定的执行,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申诉期限1.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调查;2. 学校领导应当自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 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设立申诉监督机构,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2. 申诉人认为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领导未按规定处理申诉的,可以向申诉监督机构投诉;3. 申诉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领导。
小学学校内申诉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的范围1. 学生在学习、生活、活动等方面遇到的不公平待遇;2. 学生认为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3. 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有异议;4.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诉的程序1. 申诉人应向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材料。
2. 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收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后,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应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如认为申诉事项属实,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4. 如申诉人对答复不服,可向学校校长提出申诉。
5. 校长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6. 如申诉人对校长的答复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的要求1. 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 申诉人应尊重他人,不得恶意攻击、侮辱他人。
3. 申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诉的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时限。
2. 学校应确保申诉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对申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
4.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情况定期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与学生的和谐发展。
小学校校内申诉制度
一、总则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内申诉制度。
二、申诉的范围和条件1. 申诉范围:(1)对学生学业成绩、考试评定、奖惩措施等方面的申诉;(2)对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3)对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见和建议;(4)对学校管理制度、教学设施、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申诉;(5)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2. 申诉条件:(1)申诉人须为我校学生或学生家长;(2)申诉事项须具有事实依据,不得捏造事实;(3)申诉事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三、申诉程序1. 申诉提出:(1)申诉人向班主任或相关教师提出书面申诉;(2)班主任或相关教师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事项上报学校申诉委员会。
2. 申诉受理:(1)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决定受理的,学校申诉委员会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3)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3. 申诉处理:(1)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发现或得知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2.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
五、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申诉人有权要求学校对其申诉事项进行调查;(2)申诉人有权要求学校对其申诉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告知;(3)申诉人有权要求学校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核。
2. 义务:(1)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2)申诉人应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和处理;(3)申诉人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六、附则1. 本校内申诉制度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校内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我们希望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学生、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师生校内申诉、听证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
2、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的“师生申诉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菅典法
副主任:郑丽
成员:菅小娟秦素丽栾林李笑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
1、师生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师生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师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师生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大学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学术社区,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选择自由和平等权利。
但是,也有一些矛盾和争议不能避免,如果学生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权益被侵害,他们有权向学校提起申诉。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制定了校内申诉规定,明确了申诉的适用范围、申诉程序和申诉方式,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诉范围:校内申诉范围包括针对大学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其他学生的不公正待遇、学业成绩评定、奖励、处分等方面的争议。
二、申诉种类:1.个人申诉:学生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的申诉。
2.集体申诉:学生集体因同一事件或问题而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1.初步处理:当学生遇到问题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如不能解决,方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处需对学生提交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对问题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解:如问题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则由学院的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上级有关领导审核。
4.组成申诉委员会:当学院无法解决问题时,学院应组成一个由学院领导、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申诉委员会。
5.听证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听证会,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出证据和相关材料。
6.裁决:听证会之后,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并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出具行政决定书。
四、申诉方式:1.书面申诉: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申诉事项具体、清晰地阐述。
2.口头申诉:在初步处理环节,学生可以口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书面申诉仍是主要形式。
以上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申诉种类、程序和方式的详细介绍。
在今天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校内申诉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校内和谐稳定、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学生们秉持了一个积极、负责任的态度,通过申诉渠道,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合法的保障。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例如课堂纪律问题、教学质量问题等。
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学校制定了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二、申诉种类学生校内申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学习成绩申诉:当学生对自己所得到的成绩有异议时,可以进行学习成绩申诉。
2. 行政处罚申诉:当学生因违纪行为遭到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申诉。
3. 教师教学质量申诉:当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申诉。
4. 校园生活问题申诉:当学生在校园生活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时,可以进行校园生活问题申诉。
三、申诉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在发现问题或者遇到不满意的情况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详细描述问题的发生经过和自己的观点。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应立即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3.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会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4. 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向学生进行书面反馈。
5. 处理决定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决定,并向学生进行书面通知。
6. 不服申诉若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申诉,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诉内容进行再次审理,并做出最终决定。
四、申诉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内容。
2. 申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
3. 对于恶意申诉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学校将对申诉者的隐私进行保护,同时,申诉者也应保证申诉内容不涉及他人的隐私。
五、申诉结果的执行1. 学校将严格按照处理决定进行执行,保证学生权益的实现。
2.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六、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学生对申诉权利的认识,增强申诉自觉性。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3篇)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申诉效率和公正程度,特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章申诉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申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对于学校作出的奖励或处罚决定的异议;2.对于教务方面的决策,如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异议;3.对于学生权益被侵害的投诉。
第二条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一条学生在拟提起申诉前,应当先行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当明确陈述问题和要求,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条学生对于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于收到申诉结果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复审理由和证据。
第五章申诉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学生有权提起申诉,并要求申诉的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二条学生有义务配合申诉机关对申诉问题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合法合规、文明礼貌的态度。
第六章申诉的程序性要求第一条申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申诉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标明学生的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申诉材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进行陈述,以便申诉机关进行查阅。
第四条申诉材料应当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得夹杂个人攻击性言辞。
第七章申诉的保密性要求申诉机关应当对学生提供的申诉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申诉的时效性要求学生应当在得知申诉对象或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起申诉,逾期将不受理。
第九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一条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申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准确、明确,并尽快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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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2011-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诉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系的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年一届,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复查结论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章申诉程序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要求申诉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时申诉者,可于不可抗
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十条申诉书应以书面提出,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1、申诉人姓名、年龄、所在系、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申诉事由及要求;4、时间;5、证据。
三人以上同时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应由学院出具申诉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公告5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人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结论前,可撤回申诉。
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项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复查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及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系别、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主文、事实及理由;4、复查决定单位;5、时间;6、复查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七条申诉过程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及其相牵连事项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停止复查,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学院授权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