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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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诉人是在校学生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是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任课教师。
第三条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5.非经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6.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8.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
9.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专项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师、学生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教师代表;
2.家长代表;
3.党支部、团委、少先队的委派代表;
4.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与本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3. 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申诉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