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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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环保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环保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环保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保障施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负责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职责1. 环保部门应当对施工环保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包括环评审批、环保设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环保工作的监督。

2. 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3. 对未按照环评批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工直至整改到位;4. 对违反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5.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四、监督管理手段1. 环保部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要求。

2.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环保工作,包括环评报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等。

3. 环保部门可以监测施工现场排放的污染物,以确定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环保设施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直至整改到位。

2. 对未按照环评批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工,直至整改到位。

3. 对违反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工,直至整改到位。

4.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六、监督管理结果1. 监督管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各相关单位。

2. 对监督管理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 对整改不到位的,环保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七、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环保工作的责任,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排放污染物的达标。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shī gōng)期间现场(xiànch ǎng)环境(huánjìng)监察工作制度(zhìdù)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píngjià)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范围(一)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并委托市环保局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环境监察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责任分工环评审批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期间必须申领施工期间排污许可证,并接受施工期间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同时将审批材料备份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开展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察。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项目委托按监测规范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负责验收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分类第Ⅰ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染料、印染、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水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Ⅱ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Ⅲ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yāoqiú)配套污染(wūrǎn)防治(fángzhì)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Ⅳ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liánxù)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huánjìng)监察现场核查要点(一)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察频次1、对第Ⅰ类、Ⅱ类、Ⅲ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时段和按季度现场环境监察,一年内完成的,原则上4次,二年内完成的6次。

环卫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环卫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环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环卫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环卫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环卫安全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卫安全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2.设立环卫安全监察办公室,负责环卫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3.环卫安全监察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2)制定环卫安全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环卫安全监察工作;(3)对环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对环卫作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5)对环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6)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环卫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三、安全管理制度1.环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2.环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酒后作业。

3.环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作业区域。

4.环卫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手套、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环卫作业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6.环卫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急救包等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7.环卫作业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8.环卫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9.环卫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10.环卫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环卫安全监察办公室应定期对环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环卫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隐瞒事故。

3.发生事故时,环卫作业人员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4.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环保现场检查行为,加强环保监管,保障环境质量。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提高环保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机制,确保环保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依法取证、全面查处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环保现场检查工作。

第七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保证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九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现场检查档案,记录和归档环保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工作评估,改进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章环保现场检查管理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环保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环保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环保现场检查前,企业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确保被检查单位的知情权和配合度。

第十三条环保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携带工作证件和相关执法工具,规范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环保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查证查实,保证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环保现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工作条件和资料,如实向环保现场检查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对环保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环保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1. 背景建筑工地是一个重要的城市建设环节,但其施工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理等方面。

4. 主要内容4.1 环境评估在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和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评估结果将作为施工前的依据,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4.2 环境管理计划建筑工地应制定环境管理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计划应包括噪声控制、废物处理、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管理责任分工。

4.3 监督检查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工地按照环境管理计划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4.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环境管理计划的建筑工地,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建筑工地依法依规进行环境管理。

5. 监督与改进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和改进监督工作。

同时,建筑工地施工方和相关责任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改进工作,共同推动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提升。

6. 附则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将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施工活动能够合法合规、环境友好。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建筑工地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1. 简介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

2. 监督管理机构2.1 建立专门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情况。

2.2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并及时提供监督报告。

3. 环境管理要求3.1 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工作。

3.2 建筑工地应合理规划施工区域,设置防尘网、防噪音设施等,控制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3 建筑工地应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污染物,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4 建筑工地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正确处理和分装废弃物。

4. 环境监督与检查4.1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环境监督与检查,对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4.2 监督检查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建筑工地进行实地查看,并要求提供相关的环境管理文件和记录。

4.3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建筑工地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 环境管理记录与报告5.1 建筑工地应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包括环境监测数据、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5.2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收集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记录,并进行分析评估,形成监督报告。

5.3 监督报告应包括建筑工地环境管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建筑工地下发。

6. 处罚措施6.1 对于严重违反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6.2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 审查与修订7.1 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

7.2 审查和修订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及时公布修订结果。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业和机构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任务是对环保现场检查工作有效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环保现场检查是环保执法人员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通过实地检查,仔细查看工作环境和环境管理情况,以及有关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

第五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公正、依法、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依规组织和实施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2.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机制;3.定期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并及时整理和报告检查情况;4.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5.组织对环保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6.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增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七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保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审核和准备必备的现场检查工具和材料等;2.环保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依法获取必要的检查证据等;3.环保现场检查的结果整理和报告工作,包括对已检查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整理,编制现场检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机构或单位;4.环保执法检查与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的衔接和协作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或刑事拘留等处罚措施,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提起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等。

5.环保执法检查与企业环保管理体系的建设衔接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环保管理体系审核评估等。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环保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环保执法人员在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了解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和准备必备的现场检查工具和材料等;2.环保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环保执法人员根据环保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应组织和指导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依法获取必要的检查证据,对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环保现场检查的结果整理和报告工作:环保执法人员应对已检查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整理,编制现场检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机构或单位;4.环保执法检查与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的衔接和协作工作:环保执法人员须在有环保生态公益诉讼需要的情况下,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提起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等;5.环保执法检查与企业环保管理体系的建设衔接工作:环保执法人员应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环保管理体系的审核评估等。

环保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模板

环保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模板

环保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环保监察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监察执法活动。

3. 环保监察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监察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环保监察执法工作。

2. 设立环保监察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察执法活动。

3. 明确各级环保监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监察执法程序1. 制定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目的和内容。

3. 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 建立执法档案,记录监察执法的全过程。

四、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公众参与与监督1. 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察执法活动,提供违法线索。

2. 对环保监察执法活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六、执法责任与纪律1. 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执行职务。

2. 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3.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监察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要求。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范文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保现场检查范围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能源等各个环节及相关行业的环保现场检查。

第三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的目标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监管,推动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环保现场检查分为计划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形式。

计划检查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按照年度计划执行。

突击检查主要面向突发事件、群众举报等特殊情况,由上级环保监管部门组织。

第五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实行科学、公正、刚性原则。

检查结果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公正、公平的环境监管秩序。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环保现场检查由环保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设立现场检查管理机构。

第七条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环保现场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检查目标、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八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检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现场检查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十一条环保现场检查按照计划进行,检查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及时准备相关检查材料。

第十二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并说明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于突击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知时间。

第十三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牵头,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超出检查范围,不得阻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等环境重点问题。

第十六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整理相关情况,并填写检查报告。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环保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确保检查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统一管理环保现场检查工作,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现场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环保现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明确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八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地点、对象等。

第九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现场勘察、询问、查阅资料、取样等程序,全面了解被检查对象的环境保护情况。

第十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十一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形成相关的检查报告和决定书。

第十二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检查过程合法合规、客观公正。

第三章环保现场检查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保现场检查工作的监督机制,对检查程序和结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环保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薄弱环节加强整改,确保环保工作的权威和高效。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接受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第四章环保现场检查的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对于环保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保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在环保工作中作出的积极贡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环保部门,如有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过相关程序和程序,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行。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范本范文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保现场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环保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应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运用科学化的手段、方法和技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被检查单位的环境保护状况。

第四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应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绿色发展,维护生态秩序。

第五条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要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第二章环保现场检查的任务和职责第一节检查任务第八条环保现场检查的任务是根据环保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组织实施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被检查单位的环境保护状况。

第九条环保现场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工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二)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排放情况、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合规情况;(三)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环境保护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环保现场检查任务的完成,要及时、准确地向环保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二节检查职责第十一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检查职责,保持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向受检单位出示合法的工作证件。

第十三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要与被检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问题的本质和原因,协助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第十四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工作制度(最终5篇)

现场检查工作制度(最终5篇)

现场检查工作制度(最终5篇)第一篇:现场检查工作制度现场检查工作制度一、为了加强环境现场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环境监察的职能,制定本制度。

二、现场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三方面:现场检查工作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的请求、报告及批复管理及工作档案管理。

三、现场检查工作管理现场检查的内容:1、对排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2、对产生污染的车间的生产工艺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有关生产记录;3、对“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5、对江河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进行检查;6、对破坏环境污染扰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现场检查的形式: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特定检查三种。

1、日常检查是指按规定的时间对污染源现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各项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例行检查。

2、随机抽查是指对目标污染源进行无预告的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目标源的各类生产与环保记录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

3、特定检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监察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的特查制度。

现场检查要求:1、现场检查要求两人以上,着装,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2、进入现场检查时要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3、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4、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5、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的请示、报告及批复管理1、排污单位在其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时必须提前15日向所管辖的环境监察部门提出请求;2、各监察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停运或检修污染防治设施的请求后,要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在2日内送达排污单位;3、各监察部门应要求排污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重新运行或检修后5日内递交停运、检修期间以及重新运行或检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报告;4、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保现场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现场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现场监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环保现场监测管理,规范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测范围和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规律等。

第三条监测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环保监测机构,负责公司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监测工作。

2. 环保监测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监测人员,负责现场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等工作。

3. 环保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工作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监测设备与管理1. 公司应配备满足监测需求的监测设备,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准确可靠。

2. 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3. 公司应建立监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检定/校准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五条监测数据管理1. 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2. 监测数据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记录、整理、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

3. 公司应建立健全监测数据档案,保存监测数据及相关资料,便于查询和追溯。

第六条监测结果处理1. 对监测结果超标的情况,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降低污染物排放。

2. 公司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为环保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3.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培训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组织环保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2. 公司应定期对环保监测工作进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

第八条保密与信息安全1. 公司应加强环保监测数据的保密工作,防止监测数据泄露、损毁或篡改。

2.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信息的安全。

汽车部件现场监察制度范本

汽车部件现场监察制度范本

汽车部件现场监察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部件生产现场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员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汽车部件生产车间的现场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现场监察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

第四条现场监察工作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现场监察内容第五条现场环境监察1. 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通道畅通,无杂物、无油污、无噪音、无异味。

2. 生产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3. 安全设施应完好,如消防器材、警示标志等。

第六条生产过程监察1. 员工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不得私自改动设备参数。

2.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按质量管理体系处理。

第七条员工行为监察1. 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穿着整齐,佩戴工作牌。

2.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卫生与环境保护监察1. 员工应保持工作台面整洁,定期清理生产现场。

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处理。

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应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三、现场监察方法与频次第九条现场监察采用定期监察与不定期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定期监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节假日、生产高峰期可适当增加监察频次。

第十一条不定期监察由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员工反映等问题随时进行。

四、现场监察结果处理第十二条对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期限。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现场监察中发现的好现象、好做法,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汽车部件现场监察制度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汽车部件生产现场监察应涵盖现场环境、生产过程、员工行为、卫生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卫生监察职责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2. 负责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 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 负责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5. 负责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三、环境卫生监察内容1. 环境卫生设施: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生活垃圾处理:对生活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 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对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水、粉尘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检查。

4. 宠物环境卫生:对宠物饲养、排泄物的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5. 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四、环境卫生监察程序1.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2.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 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4. 对重大、复杂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5.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环境卫生监察保障1.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3. 环境卫生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4. 环境卫生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环境卫生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测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测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7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测检查制度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 system at
construction site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员工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此制定。

一、对大气污染经常检查,禁止食堂使用茶炉、大灶。

二、随时制止场内车辆扬尘或遗散粉尘物。

三、场内机电、机械设备要经常检修,发现噪声严重的应要求立即检修。

四、环保工作每月大检查一次,并进行评比,对出色单位要通报表扬。

五、环保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岗位责任制,检查出谁的问题谁负责解决。

请输入您的公司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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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各执法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法规科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污染控制科和监察支队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收缴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污染控制科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执法证,携带执法器材,必要时由监测人员一并参加。

四、实施现场执法,必须说明检查内容,查阅相关技术资料、文件档案、数据及环保审批手续。

五、现场询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监测和采样,取得有效数据。

六、在向企业参加人员反馈检查意见的同时,认真填写《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登记表》,并做到详实、全面、清楚。

七、及时准确地向排污单位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尽可能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八、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立即进行纠正,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九、对现场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十、现场执法要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禁吃、拿、卡、要、报等现象发生,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十一、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实施计划管理,检查人员须持《XXX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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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业务科室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
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名单等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污染企业,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
1次。

(二)专项监察。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

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支队、大队的主观能动性,
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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