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有关的生活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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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法律基础有关的生活小案例
——帮您建立对《总论》一章的学习兴趣
【案例1】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思考问题】
1.上述关系中哪个属于法律关系?其要素有哪些?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2.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分?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2)根据年龄和智商将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性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3.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原因有哪些?
(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
【案例2】仲裁与民事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纠纷解决条款
【储藏室买卖合同】——其中的纠纷解决条款
【思考问题】
1.为何第二份协议中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呢?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自身的特点:(1)仲裁原则上开庭不公开审理,而民事诉讼一般开庭并公开审理。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一般情况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2.所有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都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吗?
不是的,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没有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能申请仲裁吗?
不可以。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4.有了仲裁协议或条款,还能去法院起诉对方吗?
不可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5.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3】诉讼时效
【思考问题】
1.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
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如何区分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巧记】
中“断”——“一刀两断”——重新计时
中“止”——“暂时停止”——继续计时
【案例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思考问题】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如何?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责任有哪些?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注意】与刑事责任区分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