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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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2]9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2〕90号2012年12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构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融通资金供求、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等作用,是投资和
消费需求的主要动力源。

金融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保民生、保稳定、保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二)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支持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积极为其提供产业规划布局等方面的信息,促进银企合作,保持信贷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鼓励各驻区银行积极向其总行争取贷款项目审批、信贷规模配置、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大型银行通过与区外同业或系统内分行组织银团贷款、利用总部金融集团的综合融资方式引进区外资金,吸引更多的资金注入我区;鼓励国内外银行在我区开设分支机构。

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在县域和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基层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发展,改进和完善对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的金融服务。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培育和扩大上市后备资源。

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积极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资产和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

支持我区企业运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市场风险。

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区马铃薯、煤炭等重要大宗产品成为期货交易品种,争取期货交易所在我区设置交割库,实现期货市场与我区现货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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