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闲置土地: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级别管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措施参见第七条)向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参见第六条)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一、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非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撤销信息)•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
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一:最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辟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辟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辟但开辟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辟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辟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辟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问询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辟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导致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辟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辟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辟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土地闲置费政出多门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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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有关部 门无偿 收回土地使 用权而造成的损失 .企业可计
入 当期管理费用。 ( )国家税 务总局 : 务处 理——企业所得税税前 三 税 扣除 ,土地增值税不得扣 除
单问题复杂化 。因此 ,建议 土地闲置费税前扣除标准还是
地价及相关税费 、拆迁补偿支 出 安置及 动迂支出、回迁
既然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收费 ,而不是行政处罚 为
何规定不准列入成本费用 , 不得税前扣除7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底谁说 了算7土地闲置费政策混
乱, 财税处理标准的多样性 . 导致房地产企业操作执行难 ,
纳税人无所适从 。因此 制定统一的土地闲置 费政策法规 刻不容缓 。 ( )出台统一的土地闲置新政 一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通知》( 国发 【08 20 】
应 该统 一 为妥 。
三 、完 善土地 闲置政 策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 ,对于土地 闲置费可否列入成本费用 : 财政
1 土地增值税 的处理 。《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
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00 2 2 1】20号 ) 规定 ,房地产企 业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 闲置费不得扣除。
从合 同性质上看 土地闲置 费是 《 土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书》约定条款 必不可少的内容 。{- 4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 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 由的通 知》( 法发 [ 0] 2 4 0 2号 ) 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 同》应 当定 ,《
为 土地行 政合同。而 土地 闲置 费不属于行政 法规的范畴 , 是属于民商法合 同法范畴。 从司法案例上看 ,收取土地 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财政局: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范围经国土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严格征缴标准2012年7月1日前(53号令执行前)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征缴土地闲置费。
2012年7月1日后(含2012年7月1日)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划拨土地价款作为征缴基数,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价款的,以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地价(评估时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时)作为征缴基数。
三、规范征缴程序经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征缴土地闲置费:(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按照规定测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机关代[年份]文号
________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_ (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 _________________ ,宗地四至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为____ 方米,出让价款(划拨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 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
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对上述闲置土地征缴土地闲置费。
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方式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 _ 元: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局(印章)年
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尊敬的业主:我们是一个专业的地产管理公司,对于我们的客户,我们秉承“诚信、专业、高效”的信条,为他们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以满足业主的需求和要求。
我们发现,您在我们的物业中拥有一块闲置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我们的物业,我们需要了解关于这块土地的更多信息。
因此,我们特别为您准备了一份“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这个问题。
此次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情况1.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考虑到您的土地是否可用于商业用途以及百货商店等,因此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信息非常重要。
请填写详细信息。
2.土地已经使用的时间:我们需要知道您的土地已经被闲置了多长时间,以便我们能够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
3.土地是否已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如果您的土地已经被授权使用,我们需要了解这些授权中所包含的所有信息,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
二、许可证和证书1.土地使用许可证:如果您的土地已被授权使用,我们需要这个信息。
许可证是一个让你使用这个土地的许可,授权书是一个授予您权利的文件。
我们需要确保所有许可证或授权书的信息都是最新的,以确保我们能够为您提供最好的服务。
2.建筑执照:如果您正在考虑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则我们需要知道您是否已获得建筑执照。
这将帮助我们了解您的建筑目的,以便我们可以提供最好的服务。
三、土地规划和开发1.土地规划:我们需要知道您对于这块土地有什么规划。
您是否已经做了土地规划?它与您的计划有多相符?有没有任何现有的规划将对您的计划产生影响?我们需要这些信息以便更好的为您管理土地。
2.土地开发计划:您是否正在考虑将这块闲置的土地开发?如果您有兴趣,我们愿意与您合作,并提供我们的专业意见以帮助您实现您的计划。
四、其他信息1.地税:我们需要了解关于您土地的地税情况。
如果您已经缴纳了土地税,我们需要知道这些费用已经支付。
2.土地维护:我们希望知道您对于这块土地有些什么特殊需要与要求。
认定闲置土地的流程以及处置办法有哪些
认定闲置⼟地的流程以及处置办法有哪些闲置⼟地主要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的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地。
1、调查认定闲置⼟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地的,应该在三⼗⽇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地的使⽤权⼈发出《闲置⼟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在接到《闲置⼟地调查通知书》之⽇起三⼗⽇内,按照要求提供⼟地开发的利⽤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履⾏闲置⼟地调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以及其他证⼈;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相关的⼟地资料;要求被调查⼈就有关⼟地权利及使⽤问题作出说明。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闲置⼟地认定书》,上报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地的有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为导致⼟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2、经依法调查认定的闲置⼟地,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依法予以处置:已动⼯开发被认定为⼟地闲置的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被认定为⼟地闲置的,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地使⽤权⼈协商,选择下列⽅式处置:①延长动⼯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开发、竣⼯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开发⽇期起,延长动⼯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②调整⼟地⽤途、规划条件。
按照新⽤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地⼿续,并按照新⽤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地价款。
汕头《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内容
汕头《征缴⼟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地使⽤权决定书》内容对于汕头《征缴⼟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地使⽤权决定书》内容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征缴⼟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地使⽤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有建设⽤地使⽤权⼈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式和期限;(五)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造成⼟地闲置的:(⼀)因未按照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地交付给国有建设⽤地使⽤权⼈,致使项⽬不具备动⼯开发条件的;(⼆)因⼟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地使⽤权⼈不能按照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修改的;(四)因处置⼟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法动⼯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物保护等⽆法动⼯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为。
有以上情形,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地使⽤权⼈协商,选择下列⽅式处置:(⼀)延长动⼯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开发、竣⼯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开发⽇期起,延长动⼯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调整⼟地⽤途、规划条件。
按照新⽤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地⼿续,并按照新⽤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地价款。
改变⽤途后的⼟地利⽤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
待原项⽬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地使⽤权⼈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之⽇起,临时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地使⽤权;(五)置换⼟地。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案卷表说明
附件3: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案卷表说明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涉及的文件分为两类,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单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等)之间往来的法律文书,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置过程中须填写归档的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每宗闲置土地建立处置案卷表,根据处置进度填写相应内容,同时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发送法律文书,并及时备案。
闲置土地达到“处置完毕”的标准后,处置案卷表及附带备案的往来文书应一并归档,以备查阅。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同时填写其中的《土地基本信息表》。
二、调查《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中“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只在未约定动工日期的情况下填写,若已约定则不必填写;若交地确认书也未签订,则土地出让双方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格式尽早签订。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调查通知书后,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如土地使用权人蓄意拒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媒体以公告送达形式完成送达,作为已送达的法律依据(其他文书涉及送达的问题参照此处规定)。
调查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土地现场或使用权人单位进行调查后,应填写《闲置土地调查单》,并附于《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之后。
三、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认定的闲置原因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认定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在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抵押权人及与土地闲置原因有关的其他部门发送《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认定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其中“闲置原因”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公开情况”要按5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如实填写,不得空缺。
★征缴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征缴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2018-06-17征缴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案情2014年3月,某市渔业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用于建设渔业产品加工厂房,2014年8月31日前开工,2016年3月31日前竣工。
2016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该地块约定的竣工日期已过却还在处理“三通一平”问题,厂房桩基施工更无从谈起,涉嫌闲置土地。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闲置土地认定。
之后,经过组织听证、报请政府批准等工作,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征收渔业公司土地闲置费84.2万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该公司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庭审中,双方争议涉及交地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按时交地、是否动工开发建设、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和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是否合法等问题,其中分歧较大的一点是征缴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渔业公司认为,征缴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理由主要有四:一、从作出决定的权力主体看。
对于不是因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不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可见,不管是批准机关还是决定文书作出机关,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作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处罚作出机关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主体要件。
二、从作出决定的程序看。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现场勘察,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依渔业公司申请进行听证,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等一系列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就是按照或者说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2021)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202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土地闲置处置方案告知书
土地闲置处置方案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
根据国家关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开发政策,我们在市区里取得了一些闲置土地资源。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我们制定了相应的处置方案,以期将闲置土地变成有用之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现将该方案向各位业主详细说明,请务必阅读,理解和配合执行。
本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
1.土地租赁:通过租赁该土地,使其成为社会上某个企业的生产基地。
2.土地出售:将土地出售给有意向购买的企业或个人。
3.其他:挂牌出售或其他合法利用方式。
二、土地资源的价格
土地资源的价格将根据市场行情做出合理的定价,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执行,保障各位业主的权益。
三、土地资源的使用期限
土地资源的使用期限将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来制定。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资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
四、处置方案的落实
该处置方案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和支持,我们将与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保持联系,确保该处置方案能够正常落实。
五、土地资源的使用与保护
各企业在使用该土地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在法律、政策的规定之内。
同时,企业也有义务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保持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
六、其他
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有关变动将及时通知业主。
请各位业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本方案将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立即执行。
如有疑问和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关注和配合。
此致,
敬礼!
XX地产公司。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未动⼯开发满⼀年的闲置⼟地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要建设商品房的,需要取得国有⼟地的使⽤权,并且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发商要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地的,那么未动⼯开发满⼀年的闲置⼟地怎样处理?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未动⼯开发满⼀年的闲置⼟地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的,是属于闲置⼟地的情形,向⼟地使⽤⼈发出《征缴⼟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定标准征收⼟地闲置费。
《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地按照下列⽅式处理:(⼀)未动⼯开发满⼀年的,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征缴⼟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征缴⼟地闲置费。
⼟地闲置费不得列⼊⽣产成本;(⼆)未动⼯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三⼗七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收回国有建设⽤地使⽤权决定书》,⽆偿收回国有建设⽤地使⽤权。
闲置⼟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地抵押权⼈。
⼟地使⽤权抵押登记(1)申请。
抵押⼈和抵押权⼈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五⽇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
填写⼟地抵押登记申请书。
并提供《国有⼟地使⽤证》或《集体⼟地使⽤证》、⾝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
由国⼟资源局派⼈对新设定⼟地使⽤权抵押权的宗地进⾏地籍调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通政通告[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通政通告[2010]4号)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通知》(通政字[2009]23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辽市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国有土地进行了清查,现将清查结果通告如下:一、闲置土地超过两年,依法收回的地块有:(一)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6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碧桂园、南至碧桂园、西至建国北路、北至叫来河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7.9亩。
至今未动工。
(二)通辽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取得东至河北路、南至清河大街、西至华申、北至孝庄河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0亩。
至今未动工。
(三)通辽市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前进路、南至永清大街、西至胜利路、北至新兴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15亩。
至今未动工。
(四)通辽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北至农行小区、南至科尔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西至前进路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4亩。
至今未动工。
二、闲置土地超过一年,收取闲置费的地块有: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城区东至库伦路、南至柳荫路、西至霍林郭勒路、北至阿古拉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4.30亩。
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现仍未动工,闲置土地超过一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收取该宗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请上述土地使用者于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领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的通知,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每日一招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
每日一招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点击上方“土言土语”关注订阅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
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土地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
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土地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加强用地策划,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十四:闲置土地处置与利用闲置土地既浪费大量土地资源,又占用了宝贵的建设用地空间。
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可以盘活土地资源和建设用地空间,为其他需要建设的项目提供用地空间。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与内涵《土地管理法》第3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对闲置土地的概念和处置均有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
5号令将闲置土地定义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5号令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地方提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不够清晰,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起算日期不清晰。
5号令规定闲置期间始点有三种情况,其一是从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动工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闲置期间;其二是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闲置期间;其三是从中途停工之日起计算闲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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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字(2012)第号当事人:
地址:
根据市国土房管西新分出字[ ]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西高科技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场勘测笔录、本局工作人员对的询问笔录、以及等证据材料,本局查明的事实如下:
(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状况为。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该宗土地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征缴你公司该宗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即人民币圆整(¥)。
你公司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缴纳土地闲置费,地址为。
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