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流程
国土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典型问题分析
问题1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土地权利纠纷、历史遗 留问题等障碍。需要国土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妥善处 理。
问题2
部分闲置土地由于地理位置、环境等因素,开发难度较大, 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方进行开发。国土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推 介,吸引优质企业参与。
方案推广与实施建议
建议1
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明 确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流 程和标准,为实际操作提 供依据。
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制定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的相关政策,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等, 降低土地使用者处置闲置土地的难度。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
建立联合监督机制
国土局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监督 机制,对闲置土地进行定期检查 和跟踪,确保处置方案的有效执 行。
加强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对 违法占有、倒卖、破坏闲置土地 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土地管理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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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案例分析与应用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1
某市国土局成功将一片长期闲置的土地进行盘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一家 知名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开发。该企业利用该土地建设了一个现代化的产业园区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案例2
某县国土局通过与当地社区合作,将一片闲置土地转化为社区公园,为居民提供 了休闲和娱乐的场所。该公园还带动了周边地价的提升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国土局应建立闲置土地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 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闲置土地数据库
对全国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统计汇 总,实时更新数据,以便于决策部门 及时掌握全国闲置土地情况。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财政局: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范围经国土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严格征缴标准2012年7月1日前(53号令执行前)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征缴土地闲置费。
2012年7月1日后(含2012年7月1日)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划拨土地价款作为征缴基数,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价款的,以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地价(评估时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时)作为征缴基数。
三、规范征缴程序经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征缴土地闲置费:(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按照规定测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07•【分类】其他正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7月7日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范闲置土地处置中的行政行为,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的准确性,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土字)〔2008〕43号)规定,经研究,按以下程序开展城区范围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一、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一)巡查与上报土地利用管理处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30日内分别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和市南、市北、李沧国土资源分局。
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市执法监察支队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日常巡查;李沧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闲置土地日常巡查。
巡查过程中,对涉嫌闲置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填写其中的《土地基本信息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辖区上季度巡查发现的涉嫌闲置土地清单上报土地利用管理处。
(二)调查与认定市南、市北两区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市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配合。
李沧区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李沧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市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市南、市北两区涉嫌闲置土地清单、《案卷》对涉嫌闲置土地开展调查取证,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闲置土地调查单》,拟制调查报告,与相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转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 新修订的《闲置⼟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下⾯请看⼩编给⼤家整理的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希望对⼤家有帮助。
1.“闲置⼟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 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地?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闲置⼟地包括两种情形:⼀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期限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是已动⼯开发但投资额不⾜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积不⾜应动⼯⾯积1/3,中⽌建设满⼀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这两种闲置⼟地在处置⽅式上有明显的不同。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除了因不可抗⼒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年的要缴⼟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偿收回。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主要是与⼟地使⽤权⼈协商,依照《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开发期限、调整⼟地⽤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地等⽅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地有效利⽤。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地的情形进⾏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还是国⼟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是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闲置⼟地认定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在收到《闲置⼟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进⾏调查核实和认定。
土地储备征收流程
土地储备征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征地前的工作准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将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置、面积等信息发送给被涉及的村级组织、属地政府及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并在被征地村级组织张贴征地公告。
2. 征地调查确认: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四至、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以及涉及的农业人口等进行实地调查。
3. 征地听证:土地储备中心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的村级组织及村民代表对拟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以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
4. 征地审查报批: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城市分批次的建设用地组织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方案的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5. 批后实施:
-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在征地方案、农转用报批方案获
得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安置方案;对征地及房屋拆迁情况进行登记。
-征询意见:土地储备机构与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级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征询对征地方案、安置方案的相关意见。
-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被征地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
6. 社会保障:土地储备机构积极配合被征地的属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工作;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征地的村委会的生产用地的调查以及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
7. 土地交付:根据签订的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征地的村委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
闲置⼟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闲置⼟地的处置办法闲置⼟地采取征缴⼟地闲置费、延长动⼯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偿收回等⽅式处置。
(⼀)征缴⼟地闲置费1.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满⼀年未满两年的,由国⼟资源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地开发项⽬、资⾦均已落实,能在⼀年内进⾏开发建设的,由⽤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证明⽂件,银⾏⾦融机构出具的资⾦证明(资⾦额达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最低资本⾦⽐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承诺在⼀年内进⾏动⼯开发建设,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延长动⼯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年,⼟地使⽤权⼈应出具书⾯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建设。
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地使⽤权⼟地使⽤权⼈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的,⼟地使⽤权⼈在接到国⼟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作⽇内向政府⼟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地使⽤权。
政府⼟地储备机构与⼟地使⽤权⼈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资源主管部门先⾏落实闲置⼟地处置。
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
(四)⽆偿收回⼟地使⽤权具备下列情形之⼀的,⽆偿收回⼟地使⽤权:1.拒不缴交或未按时⾜额缴纳⼟地闲置费的;2.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地处置⽅案的;3.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后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供应后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按期开竣工等监管工作。
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出让金,房地产用地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加大逾期未开、竣工项目用地管理力度,逾期开工一年以内的,按月缴纳违约金,逾期未开工(中止开工)满一年的,即可按照《办法》规定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进行处置和利用;逾期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二、统一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的要求,每月10日各国土部门要将本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情况上报市局,经核查汇总后,统一在市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延期管理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延期、调整用途、临时使用、有偿收回、置换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严格按照“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限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区、X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闲置费处理办法
⼟地闲置费处理办法⼟地闲置就是没有发挥⼟地作⽤的⾏为,对于这种浪费⾃愿的⾏为,国家出台了与⼟地闲置相关的处罚规定。
那么,⼟地闲置费处理办法有什么?下⾯,店铺⼩编就整理了与⼟地闲置费处理办法有关的内容,跟着⼩编⼀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闲置费处理办法第⼀条为规范本市⼟地闲置费的征收使⽤⾏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地处理办法》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地闲置费征收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地闲置费的征收使⽤⾏为适⽤本办法。
第三条⼟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征收⼟地闲置费的⼟地⾏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地⾏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州市⾏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地⾏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地闲置费。
市⼟地⾏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地⾏政主管部门征收⼟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地⾏政主管部门签订《⼴州市⾏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东省⾏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票据。
第五条闲置⼟地⾃则闲置⼟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起满⼀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地的⽤地单位征收⼟地闲置费。
第六条已经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地,其每⽉的⼟地闲置费标准为:(⼀)经营性房地产⽤地为合同出让⾦总额的1.2%;(⼆)⼀般建设⽤地为合同出让⾦总额的0.8%;(三)⼯业和基础设施⽤地为合同出让⾦总额的0.4%。
各类⽤地累计征收⼟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地⼟地使⽤权出让⾦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州市闲置⼟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地⼿续的闲置上地,⼟地闲置费按《⼴州市⼟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
第⼋条符合《划拨⽤地⽬录》(国⼟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地⼿续的,免征⼟地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1•【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稳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部组织制定了《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现予印发。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进-步从严制定更适合本地情况的文本格式。
各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准确地出具文书和填报表格。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八年。
附件:1.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2.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3.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案卷表说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3年3月21日附件1: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1.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闲置土地认定书3.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4.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5.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6.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7.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8.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9.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10.送达回证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机关代字[年份]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______________(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____________),宗地四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有效 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对闲置土地进行统一管 理和开发。
日本
采取协商和调整用途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可 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严格控制土地 利用的方向和规模。
国内闲置土地管理现状及问题
•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认定不准确;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导致管理不规范。
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促进城市更新
闲置土地多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发 展区域,对其进行盘活和再利用, 可以促进城市更新,改善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品质。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可以为城 市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 持续发展。
盘活与再利用的策略
制定合理规划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闲置 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确保盘活和再利用 的合理性。
• 市场风险:因房地产市场波动、需求变化等原因, 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实现收益。
闲置土地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技术难题: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导致土地使用 权人无法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02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概述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防 止土地资源浪费和地皮荒废,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而制定的 政策和法规。
土地租赁
将闲置土地出租给企业或个人,实现土地的临时 利用,降低闲置成本。
土地置换
通过置换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 地利用效益。
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创新
01
制定更加严格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加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处罚力度。
0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征收土地的流程和方案
征收土地的流程和方案一、征收土地的流程。
1.1 规划与立项。
征收土地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开始的。
首先得有个规划,就像盖房子得先画个蓝图一样。
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啊,公共利益需求之类的来确定哪些地要征收。
这就好比下棋,得先想好这步棋怎么走对全局有利。
比如说要修条大路,或者建个大公园啥的,这时候就需要征收土地了。
有了规划之后呢,还要立项,得把这个征收土地的事儿正儿八经地立个项目,让大家都知道这是有计划的行动。
1.2 发布征收预公告。
这就像是吹个号角,告诉大家要开始征收土地啦。
预公告里面会说清楚征收的范围、目的这些基本情况。
这时候啊,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心里就有个底了,就像听到了远方传来的雷声,知道暴风雨可能要来了。
这个预公告就是个信号,让大家提前做好准备。
二、征收土地的方案。
2.1 土地调查与登记。
这是个很细致的活儿。
相关工作人员得像侦探一样,把土地的情况摸得一清二楚。
包括土地的面积有多大,土地上种了些啥作物,有没有啥附着物,像房子啊,水井啊这些。
然后把这些情况都登记下来,这就好比给土地做个全面的“体检”报告。
这可不能马虎,每一个小细节都可能影响到后面的补偿呢。
2.2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这可是征收土地里的重头戏。
补偿安置方案就像一个大礼包,里面装着对被征收土地老百姓的各种补偿和安置办法。
这里面包括土地补偿款,得按照土地的价值来算,不能让老百姓吃亏。
还有青苗补偿,如果地里种了庄稼,那这些庄稼的损失也得补偿。
安置的话,要是涉及到房子被拆了,就得给人家安排新的住处。
这就像拆了别人的窝,得给人家找个新窝一样。
这个方案得公平合理,要让老百姓觉得心里舒坦,不能搞那些偷奸耍滑的事儿。
2.3 方案公告与听证。
拟定好方案之后,可不能藏着掖着,得公告出来,让大家都看看。
这就像把菜端到桌子上,让大家尝尝味道合不合口。
如果老百姓有意见,觉得这个方案哪里不合理,还可以要求听证。
听证就像一场辩论会,老百姓可以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政府也可以解释方案的合理性。
启东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存量闲置空闲用地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及处置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征而未供及用而不足空闲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彻底摸清全市范围内闲置空闲土地的基本情况,并分门别类,逐宗登记造册。对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出处置;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的地块,区分不同类型,研究盘活利用方式和方法,制定具体处置方案;认真核查征而未供土地的宗数、面积,分析未实施供地的原因,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和办法。通过清理处置,逐步盘活全市闲置空闲土地,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2年2月16日~4月3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各镇(乡)、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的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各类闲置空闲土地。各地2012年4月30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和征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表及汇报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人:黄炎风,电话:83115646)
(四)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法制、监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国土、发改、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
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复垦规定》、《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缴,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征缴第四条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1、耕地开垦费。
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的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土地复垦费。
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3、土地闲置费。
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一年内未利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各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某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某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金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四)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以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为标题,我们将详细介绍土地处置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
闲置土地处置是指对闲置土地进行合理利用或转让的过程,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 制定土地处置计划确定土地处置的目标、范围和程序,并编制相应的处置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土地处置的原因、方式、时间进度、责任部门和人员等详细信息。
2. 土地审查进行土地审查,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用途、权属等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对土地的自然条件、环境影响、规划要求等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地的适宜利用方式。
3. 公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处置计划进行公示告知,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告知的方式可以采用报纸、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确保公示信息的透明、公正。
4. 评估定价进行土地评估和定价工作,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合理价格。
评估定价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要求、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定价的公平合理。
5. 签订合同在土地出让或转让过程中,需要与买方或受让方签订土地处置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用途、价格、支付方式、履约期限等重要条款,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 批准程序根据土地处置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相关审批程序。
包括土地利用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程序,确保土地处置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7. 履约监督在土地处置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买方或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土地处置的顺利进行。
8. 完成交易在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后,完成土地交易的各项手续和支付程序。
包括土地过户、权属登记、款项支付等,确保土地处置的合法有效。
9. 后续管理完成土地处置后,需要进行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用途监督、环境保护、合同履约监督等,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结:闲置土地处置流程包括制定计划、审查、公示告知、评估定价、签订合同、批准程序、履约监督、完成交易和后续管理等多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