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土地闲置费是否计入土地取得成本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成为珍贵的稀缺资源。
很多企业或个人在拥有土地资源的也会遇到一些土地闲置的情况。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涉及到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处理问题。
本文就浅谈一下闲置土地的处置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或个人处置闲置土地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情况。
对于企业而言,闲置土地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处置闲置土地,另一种是继续持有闲置土地。
对于处置闲置土地的情况,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将闲置土地列示为处置资产,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在会计处理时,需要将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进行对比,若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则需要做出资产减值的处理。
若其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企业则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在土地处置后,企业需要根据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处置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继续持有闲置土地的情况,企业需要对持有土地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符合减值测试要求。
若土地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则企业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而新会计准则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于闲置土地的再度进行开发的情况,对于再度开发的闲置土地,企业需要将土地的成本计为固定资产,并在土地的再度开发过程中,对土地的成本进行资本化处理。
闲置土地处置所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于企业或个人处置闲置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其需要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在土地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的计提,并根据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申报手续,及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处置闲置土地所产生的营业税,价值增值税等税款,也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进行处理。
对于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开发费用,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在税务申报中予以扣除。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需要引起相关企业与个人的高度重视。
企业或个人在处置闲置土地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的规定,合理规划土地处置的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的风险。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土地闲置的情况。
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闲置土地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是一种负担。
如何处理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处理闲置土地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闲置土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一些浅谈。
让我们从会计处理方面来进行探讨。
对于企业而言,闲置土地应当被纳入资产负债表,并进行相应的减值测试。
在资产负债表上,闲置土地应当被列为非流动资产,同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如果闲置土地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就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土地价值的实际情况。
企业还需要将闲置土地作为长期资产进行摊销,以反映闲置土地长期使用价值的消耗情况。
闲置土地所产生的相关成本(例如土地清理费用、土地保养费用等)也应当被及时确认和计入相关成本,从而使账务记录更加准确。
让我们从税务处理方面来进行探讨。
在处理闲置土地时,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和相关法规,以便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闲置土地,企业在处置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销售闲置土地时,企业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企业应当将土地的成本和相关支出进行扣除,以便确定应纳税额。
在处置闲置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内,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缴税。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Array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注解:在全国几乎都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时(即规划部门核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江苏允许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无疑是以税收效率原则为目的,有失税收法定原则的公平之举。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三)非住宅类房产。
注解:虽然和总局规定“三条线”分类清算原则一样,但是其分类名称比较独特,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注解:对于土地增值税“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基本与营业税收入一致,这样减少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判断难度。
但是对“未能转让”的,不同于营业税“先征税后抵冲”的征管政策,目的是为了增加征管可操作性。
(二)售后返租收入的确认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怎么确定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怎么确定1、定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2、具体含义(1)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为向原权利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因接受投资人入股取得的土地,其土地成本分为:A、投资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金额进行确认。
B、投资时征收过土地增值税的,以投资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金额进行确认。
(2)有关费用:是指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的登记、过户手续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契税。
注意: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属于管理费用(或税金及附加),不在此扣除。
取得土地过程中支付的佣金、评估费用、土地闲置费用等也不得在此扣除。
(3)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延期支付滞纳金企业因资金困难而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给政府的利息费用,本质是企业融资费用,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直接扣除,而应作为财务费用在按照开发费用的扣除规则扣除。
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性质上属于合同违约金,可以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3、营改增后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是否需要调减土地成本不需要,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扣除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不属于进项税额。
因此,土地成本应该按全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另外,从收入确定的角度看,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已经调增了收入,不应在成本中再重复调增。
4、土地返还由于土地招拍挂制度约束,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会通过各种政府补助等名义,对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与一定比例的返还。
该业务本质上是对土地出让金的折让,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柒雁凌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4期摘要:虽说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发展,市场也在得到巨大的拓展,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土地得到了更为合理的利用,其中有被用于建设基础设施住宅等配套设施,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帮助。
但是出于很多客观因素,仍有许多土地存在闲置现象,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要对土地的闲置状况进行有效的管理,从会计和税务处理两个角度来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提供有效的管理方法,以推动闲置土地的合理应用。
过对闲置土地出现的原因和处置方式进行分析,结合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两种方式来提出相关策略。
关键词:闲置土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从我国当前对土地资源的运用角度来看,虽然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土地资源十分丰富,但是由于不合理的使用,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方法》来看,闲置土地的出现主要是超过一年没有开发或者是停止开发满一年,或者是使用面积小于2/3,投资额小于25%等着情况都是属于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出现正是证明了土地资源没有合理地被使用,因此在政府进行有偿收回等的方式或处理中,必须要运用合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方式,否则则会对企业和政府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一、闲置土地出现的原因和处置方式分析土地闲置状况的出现主要有两个方便的原因:首先是企业方面造成的土地闲置,另一方面,是政府方面造成的土地闲置。
但是从大的角度来看,土地闲置出现的现象是各种原因交错形成导致的,例如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投机性行为对土地炒作产生的副作用,社会经济效益等都是产生闲置土地的重要原因。
从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七种处置方式:延期方式先整顿后开发方式,调整土地规划方式,置换方式,协议有偿收回方式,退出机制方式和无偿收回方式。
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能够使得企业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该类的会计处理方式是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2022-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综合提升检测卷包括详细解答
2022-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综合提升检测卷包括详细解答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B.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C.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D.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 D2. 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这种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是()。
A.红字冲销法B.补充登记法C.综合账务调整法D.划线重计法【答案】 A3. 2020年3月份某酒厂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第一批生产1000公斤,成本为170000元,作为礼品赠送品尝,无同类产品售价。
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白酒适用的税率为20%,从量税0.5元/斤,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是()元。
A.47750B.48000C.79100D.82000【答案】 B4. 下列各项中,无须缴纳资源税的是()。
A.进口原油B.出口自采天然气C.销售自采原煤D.对外赠送自采铁矿石【答案】 A5. 中国公民方先生为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取得税后收入54600元。
该公司已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元。
A.18600B.15400C.14300D.12760【答案】 B6.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企业所得税税款B.支付给银行的贷款逾期滞纳金C.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答案】 B7. 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经营活动涉及发票领用变化的情形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发行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项目及其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项目及其内容一、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合作款项、红线外市政设施费、拆迁补偿费。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等.2、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4、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勘察设计费、报批报建增容费、“三通一平”费、临时设施费。
1、勘察设计费包括勘测丈量费、规划设计费、建筑研究用房费、其他。
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
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规划设计费: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
2、报批报建增容费报批报建增容费包括报批报建费、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增容费。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闲置土地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的未被利用的土地资产,可能是由于经营需求的变化,或者是土地本身存在使用限制等原因。
对于企业来说,闲置土地是一种潜在的资源浪费,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处理。
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两个角度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进行浅谈。
首先是会计处理方面。
对于闲置土地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闲置土地应当按照其成本价减值处理。
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净额低于账面价值或者未来收回现金流量低于账面价值的方式对闲置土地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并在当期将其计入利润表,减少其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减值损失的计提应当是一个合理的估计,并且应当在每个会计期末对闲置土地的减值情况进行复核。
其次是税务处理方面。
对于闲置土地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处置可能涉及到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两种情况。
1. 土地转让:对于企业或个人将闲置土地出售给他人的情况,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转让的差价部分,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转让所得减去购置土地的成本和相关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土地出租:对于闲置土地进行出租的情况,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出租土地所得实行以营业税为基础的小规模纳税方法,按照一定比例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闲置土地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企业需要重视的问题。
在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合理计提减值损失,及时反映闲置土地的实际价值;在税务处理方面,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仅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还能够减少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在面对闲置土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处理。
土地闲置费政出多门必须统一
簪 垃 ≯ 0 | l ≯
府有关部 门无偿 收回土地使 用权而造成的损失 .企业可计
入 当期管理费用。 ( )国家税 务总局 : 务处 理——企业所得税税前 三 税 扣除 ,土地增值税不得扣 除
单问题复杂化 。因此 ,建议 土地闲置费税前扣除标准还是
地价及相关税费 、拆迁补偿支 出 安置及 动迂支出、回迁
既然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收费 ,而不是行政处罚 为
何规定不准列入成本费用 , 不得税前扣除7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底谁说 了算7土地闲置费政策混
乱, 财税处理标准的多样性 . 导致房地产企业操作执行难 ,
纳税人无所适从 。因此 制定统一的土地闲置 费政策法规 刻不容缓 。 ( )出台统一的土地闲置新政 一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通知》( 国发 【08 20 】
应 该统 一 为妥 。
三 、完 善土地 闲置政 策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 ,对于土地 闲置费可否列入成本费用 : 财政
1 土地增值税 的处理 。《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
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00 2 2 1】20号 ) 规定 ,房地产企 业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 闲置费不得扣除。
从合 同性质上看 土地闲置 费是 《 土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书》约定条款 必不可少的内容 。{- 4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 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 由的通 知》( 法发 [ 0] 2 4 0 2号 ) 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 同》应 当定 ,《
为 土地行 政合同。而 土地 闲置 费不属于行政 法规的范畴 , 是属于民商法合 同法范畴。 从司法案例上看 ,收取土地 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闲置土地是指被所有者持有但未被租用或使用的土地,其处置涉及到会计和税务的相关处理。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持有为长期资产
如果所有者把闲置土地看作长期资产进行持有,其会计处理如下:
(1)会计分录
借:闲置土地账户
贷:银行存款账户
(2)会计处理
计价:按购置成本减去累计折旧,若尚未消耗折旧,则不计算折旧;
转移:在不影响其他财务报表表现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出售或出租;
2.持有为投机目的
计价:按购置成本计算;
转移:在达到投机目的后,进行出售并计入土地增值收益,若未达到,则继续持有。
1.土地增值税
如果闲置土地不是用于自用或者不是建设用地,而是作为长期资产持有,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地价增值额=评估价值-取得成本-真实土地增值税
其中真实土地增值税指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还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如果企业年度内销售土地,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作为当年可抵扣的增值税抵扣纳税额。
2.房产税
如果闲置土地有房屋或建筑物,需要对房屋或建筑物缴纳房产税。
如果保留原有建筑物或房屋,但是不使用或者租赁,则仍旧需要缴纳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建设项目中,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就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计算公式为:
地块面积x土地价格×土地使用税率
总的来说,闲置土地的处置需要考虑到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的处理。
正确处理闲置土地的会计和税务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震惊: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震惊: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土地成本?01两个有趣的税务机关答疑突然看到河南税务机关的一则答疑,非常震惊,先分享出来:02总局的失误与河南局的取巧先说说总局的答疑,提问题的企业要求总局明确回答土地使用税究竟是管理费用还是土地成本,总局在答疑中也的确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首先说这事对所得税最终结果没影响,差异只是在于当年费用扣除还是最后成本扣除,实质性影响在于土增清算,总局认为这事还是比较有争议,建议先计入开发成本。
还特别提到受益原则,意思应该是属于哪块地的计入哪块地成本,属于哪个业态的计入哪个业态成本。
受益原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土地使用税究竟应不应该计入土地成本?可以参考的文件有《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财会[201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两个文件,两份文件在解释土地成本构成时均提到了一个内容:土地使用费。
那么土地使用费究竟是不是土地使用税?总局答疑的问题正在于此问题的理解错误,首先可以肯定,土地使用费绝不是土地使用税,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目前对于土地使用费的含义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理解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据为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另一种理解是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但无论哪一种,都清晰区别于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不是土地使用费,不能计入土地成本。
河南局的答疑有点取巧,在判断可以计入土地成本时,只说了进行相应所得税处理,压根没提土地增值税,而这个问题的关键恰恰不是所得税,而是土地增值税。
03土地使用税究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既然搞清楚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的区别,答案就变得比较清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陈翔颖一、背景2014年国务院开展的全国土地专项督察和审计,认定天津滨海新区闲置土地279宗,面积约3131公顷,占到天津市4373公顷的72%,天津市闲置土地面积仅次于北京,排在全国第二位。
经天津市领导的积极协调,按照依法依规处置的原则,针对滨海新区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处置,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对象的土地使用权人,面对各类处置选择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将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闲置土地的定义、原因及处置方式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中对闲置土地的定义,已供应土地没按时间开工满一年,或已经开工但开工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25%,并且中止开发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同时,《办法》还指出闲置原因主要分为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其中各类错综复杂的原因都有。
闲置土地造成多方面的伤害,比如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投机性炒作土地,减少社会经济效益等。
因此,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重点研究。
目前闲置土地的处置,一般是综合了经济、行政、法律多方面手段进行管制处理。
总体而言,包括七种类型:(1)延期方式:允许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定期限;(2)先整顿后开发:土地使用者经授权先将闲置土地用作道路或绿地等,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发,也有一定期限;(3)调整土地原始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流程,承担部分土地闲置费,然后再开发建设;(4)置换:对因规划调整造成闲置的,可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用地开发建设;(5)协议有偿收回;(6)退出机制:鼓励用地者自愿申请退地并给与适当补偿;(7)无偿收回。
从上述七种处置手段中,我们按处理模式进行简单归类:(1)、(2)和(3)为缴纳土地闲置费类别;(4)属于资产置换类别;(5)和(6)属于有偿收回类别;(7)属于无偿收回类别。
房地产企业会计“开发成本”二、三、四级最全明细科目以及注解
房地产企业会计——费开发成本设施费建筑结构工程费开发成本计——“开发成本”明细科明细科目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等。
2、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政府地价及、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勘察设计费、报批报建增容费、“三通一平”费、临时设施费。
增容费、“三通一平”费、临时设施费。
1、勘察设计费 包括勘测丈量费、规划设计费、建筑研究用房费、其他。
勘测丈量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
2、报批报建增容费纳的报批费。
增容费:包括水、电、煤气增容费。
3、“三通一平”费安装及拆除费用。
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
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4、临时设施费 3、“三通一平”费 “三通一平”费主要包括临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
临时用电:接通红线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5、室外智能化系统费 2、室外采暖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
3、室外燃气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
建筑工程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预算内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基础造价、结构及粗装修造价、门窗工程、公共部位精装修费、户内精装修费。
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公益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办理抵押?
问:以出让⽅式取得的“公益性质”的⼟地使⽤权能否办理抵押?问题补充:我⾏在办理⼀笔借款项⽬时,借款⼈以出让⽅式取得了⼀宗⼟地使⽤权,⼟地性质为“医卫慈善”⽤地,现借款⼈欲以此⼟地使⽤权抵押办理借款,是否存在抵押风险?律师回复:在现⾏法律框架下,办理此项抵押借款存在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建议审慎办理此类借款。
参考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第50号令)第三⼗七条列财产不得抵押:(⼀)⼟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但本法第三⼗四条第(五)项、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62号令)第⼀百⼋⼗⼆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
第⼀百⼋⼗四条第三项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对〈关于私⽴学校、幼⼉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的意见》(法⼯办发〔2009〕231号)……私⽴学校、幼⼉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样的。
私⽴学校、幼⼉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百⼋⼗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闲置⼟地处置办法》(2012年,第53号令)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按31号文规定,大市政配套费是计入土地成本二级科目,而现实中大部分财务人员计入了前期工程费二级科目,到底哪一个正确呢?据说当初讨论31号文草稿时万科参加了,因为万科是这么进行的帐务处理,最终总局采纳了万科的意见,计入了土地成本。
我们先不管31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还是错误,我们计入了前期工程费可能是我们没有理解31号文说的大市政配套费的内容。
我想请教各位群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交纳的配套费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有人可能回答:属于红线外的配套就属于大配套,属于红线内的配套属于小配套。
呵呵,对不起,您恕我愚钝,我还是不清楚哪些配套属于红线内的哪些属于红线外的,请您举例说明,把经手过的配套费分别列出来,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内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外配套。
从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来讲,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还是计入前期工程费没有差别,至多就是一个核算是否精确的问题。
但是否对契税有影响呢,请看我的第二个问题:二、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先看相关规定:1,基本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法字[1997]52号》2、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按31号文规定,大市政配套费是计入土地成本二级科目,而现实中大部分财务人员计入了前期工程费二级科目,到底哪一个正确呢?据说当初讨论31号文草稿时万科参加了,因为万科是这么进行的帐务处理,最终总局采纳了万科的意见,计入了土地成本。
我们先不管31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还是错误,我们计入了前期工程费可能是我们没有理解31号文说的大市政配套费的内容。
我想请教各位群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交纳的配套费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有人可能回答:属于红线外的配套就属于大配套,属于红线内的配套属于小配套。
呵呵,对不起,您恕我愚钝,我还是不清楚哪些配套属于红线内的哪些属于红线外的,请您举例说明,把经手过的配套费分别列出来,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内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外配套.从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来讲,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还是计入前期工程费没有差别,至多就是一个核算是否精确的问题。
但是否对契税有影响呢,请看我的第二个问题:二、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先看相关规定:1,基本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法字[1997]52号》2、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需要进行核算。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费、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需要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同时,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以物权或资金方式取得的,还需要对应确认物权或资金的支出。
其次,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计算方法有直线法和年限总和法两种。
直线法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取得成本,将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均摊到每年的费用中。
年限总和法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和取得成本,将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分为若干期进行摊销。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摊销方法。
同时,土地使用权在遭受损失、降值或报废时,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或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明显低于其账面价值,就需要进行减值损失的计提。
减值损失的计提金额应该是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可变现金额之间的差额。
最后,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具体披露,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摊销情况、减值准备以及遭受损失、降值或报废的处理等。
这些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需要进行取得成本的核算、摊销的计算、减值损失的计提以及财务报表的披露等工作。
企业应当依据相关会
计准则,进行准确、规范的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闲置土地处置是指将闲置土地进行出售、租赁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闲置土地的处置不仅涉及到会计处理,更关乎税务方面的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将闲置土地作为非流动资产进行核算。
非流动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可收回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企业应当对闲置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其可收回净值。
可收回净值是指在处置该资产过程中,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与该资产从购买或成本计入会计年度起至处置日累计摊销金额之差额。
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市场价格、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等因素。
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可收回净值,将其列入报表。
非流动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可收回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实际收回金额高于可收回净值,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实际收回金额低于可收回净值,则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企业以租赁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应当将租赁收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分期确认。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处置闲置土地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征税方式,计算处置闲置土地所得的纳税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对计算出的纳税金额进行计税,确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相应的税务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评估,并将可收回净值按照实际收回金额与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
在税务处理方面,需要按照规定的征税方式计算处置所得的纳税金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确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土地成本核算哪些内容
土地成本核算哪些内容在进行各类土地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准确核算土地成本是至关重要的。
土地成本核算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不仅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也对企业的决策、财务状况以及资源配置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土地取得成本是土地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包括了为获取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种款项。
例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通常是一笔较大的支出。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涉及土地补偿费,用于对原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此外,拆迁安置补偿费也是常见的一项,用于安置原土地上的居民或单位,包括房屋拆迁补偿、人员安置费用等。
土地开发成本同样不容忽视。
如果获取的土地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整理,相关的费用就要计入土地成本。
比如,进行土地平整所需的费用,包括铲除杂草、推平土丘、填平沟壑等作业的开支。
还有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这对于使土地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必不可少的投入。
在土地成本核算中,税费也是一个关键的方面。
与土地取得和开发相关的各种税费需要准确计算和纳入。
像契税,这是在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时,按照规定向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
还有耕地占用税,如果土地的用途涉及占用耕地,就需要依法缴纳此项税款。
另外,利息支出也可能构成土地成本的一部分。
如果在获取和开发土地的过程中,企业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那么相应的借款利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土地开发期间所发生的合理利息支出才能被计入,并且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摊和核算。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间接费用也需要考虑在内。
比如,为了获取和开发土地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相关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等。
但这些间接费用的分摊需要遵循合理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其准确地反映在土地成本中。
同时,评估费和测量费等与土地相关的专业服务费用也应计入土地成本。
在土地交易或开发前,可能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测量,以确定土地的价值和相关参数,这些费用都是为了使土地能够得以有效利用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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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否计入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闲置费属于罚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目前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列举式规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看,征收土地闲置费并不属于其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款作为兜底条款,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交由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