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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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老会计人的

经验)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统一开具。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现将《公告》发布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鉴于公众出行服务需求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现状,201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税款问题给予了过渡期政策。

今年,国务院第178次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年底前实现统一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为解决收费公路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实际问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多轮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配套技术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技术要求。各级交通运输、财税部门和相关参与方经过5个多月的不懈努力,目前基本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及平台建设,已具备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能力。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有关服务方应掌握的政策要点与具体实施内容,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及相关规定,顺利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和票样。

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发票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增值税发票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第11-12位为12,代表通行费电子发票。为满足收费公路行业需求,通行费电子发票在保持现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于通行费电子发票票面若干栏次进行了调整,通行费发票票面栏次包括:购买方、密码区、项目名称、车牌号、类型、通行日期起、通行日期止、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销售方、备注。

(二)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的流程。

客户如需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经过以下步骤: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 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txffp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基本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ETC后付费(记账卡)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

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记账卡卡内不记录资金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先使用后结算,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客户按照记账结果交纳通行费。

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不可重复开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开票规则与ETC后付费和用户卡客户相同。储值卡卡内电子钱包记录资金信息,客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并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

按照有关要求,为准确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需要将车辆通行记录与车辆信息以及购买方信息进行匹配,单纯使用现金交易的车辆在通行后无法验证其实际通行信息,因此需要办理用户卡或ETC卡并在通行高速公路时正常使用,才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在收费车道现场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纸质票据。

需要说明的是,用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这是由于用户通行高速公路之后,车道需要将车辆通行数据打包传输至省级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经过费用拆分、清分结算、记账等流程后,上传至发票数据汇聚平台用作发票开具核验。由于我国高速公路网分布区域广,数据传输保障能力不一,各省拆分、清分结算等流程时限不同,车辆通行数据上传至部级发票数据汇聚平台需一定时间,在正常交易情况下,10个自然日是保证用户可以取得电子发票的最长时限,如车辆通行费拆分和数据上传周期较短,最快可于当天取得。客户在充值后如需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可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获取。

(四)明确了与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期限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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