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备案工作的公告

合集下载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深圳海事局起草了《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我办审查。

为充分听取公众对政府立法的意见~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7月7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办。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8026电子邮箱:zhangjb@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址: 附件:《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6月日附件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深圳海域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量在十二人以下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

休闲旅游船舶是指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水上垂钓、捕捞、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 [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自区域内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休闲旅游船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休闲旅游船舶停靠的码头或浮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休闲渔业船舶停靠的码头或浮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旅游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深交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0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0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04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0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0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07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08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09 从事港口经营10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1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12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13 占用、挖掘道路14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15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16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17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1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1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20 水路运输经营权21 营运船舶经营权2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交水发〔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1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关于加快推进大鹏新区休闲船舶纳管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大鹏新区休闲船舶纳管的建议

一、背景介绍大鹏新区是深圳市的主要行政区域之一,区域内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水域资源。

近年来,随着深圳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大鹏新区的旅游船舶运营量逐渐增加。

然而,大鹏新区的休闲船舶纳管工作却相对滞后,导致了一系列管理和安全隐患问题。

加快推进大鹏新区休闲船舶纳管工作势在必行。

二、存在问题1.1 管理滞后:大鹏新区的休闲船舶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纳管措施和实施细则。

1.2 安全隐患:部分休闲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缺乏规范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1.3 环境保护:部分休闲船舶在长时间运营过程中,对周边水域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而缺乏有效监管和处理手段。

三、解决建议2.1 加强监管力度:大鹏新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休闲船舶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纳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确保所有休闲船舶纳入管理范围。

2.2 完善配套设施:针对休闲船舶的停靠点、加油站、维修点等配套设施应当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务休闲船舶的运营和管理。

2.3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休闲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休闲船舶的安全操作流程,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船员的安全。

2.4 加强环保意识:引导和推动休闲船舶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对水域环境的污染。

四、推进措施3.1 宣传教育:加强对休闲船舶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休闲船舶管理的重视和自觉性。

3.2 强化法制建设: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严格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违法成本,维护休闲船舶行业的良性发展环境。

3.3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休闲船舶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休闲船舶管理的全方位覆盖。

3.4 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休闲船舶运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竞争意识和市场竞争力。

五、结语大鹏新区的休闲船舶纳管工作与旅游业发展息息相关,加快推进休闲船舶纳管工作,不仅可以提升大鹏新区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也能有效保障游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促进水域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四号《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检验第三章船舶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登记事项第四章船员管理第五章服务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管理服务保障水平,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海运要素集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开展与国际船舶相关的检验、登记、船员管理、营运和配套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登记的,船籍港为“中国前海”的航行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的船舶。

第三条国际船舶的服务和管理应当坚持开放、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不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和其他配套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运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扶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畅通合作渠道,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海洋交通运输等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推动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负责国际船舶与海上设施登记办理、国际船舶与海运相关政策宣传和咨询、国际船舶综合品质跟踪评估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国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开展的相关工作。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你了解多少,知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合法。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转岗和新上岗的船员应当进行熟悉培训。

第八条从事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国际船舶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许可,下放部分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许可事项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事项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下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一)备案内容及程序。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要求不变。

(二)保证金、保费退还。

1.以保证金为财务责任形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于2019年5月至7月集中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下同)。

7..深圳市海上休闲和客运码头专项规划---20160713--申报

7..深圳市海上休闲和客运码头专项规划---20160713--申报


研究范围为深圳市海岸线及相关水陆域。

研究年限为:2016 年。
求 (二)项目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内容
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规划咨询、规划协调和项目审查等技术支持。
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2)、安排专人负责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
项目背景
深圳市东拥大鹏湾、大亚湾,西临珠江口,毗邻香港,周边岛屿旅游资源丰富, 发展海洋旅游的优势十分突出。同时,深圳市是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均 GDP
达到 24000 美元,根据欧美国家经验,将逐步进入海洋旅游快速发展阶段。此外,
珠三角地区水上客运需求相对集中,未来随着大、小铲岛等周边岛屿的开发,陆岛
投标人必须具有工程咨询甲级(公路、港口河海工程、通信信息)资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求
原件备查)
具 (一)项目目标

统筹考虑公共游艇、海上旅游、客运、陆岛运输等多种运输需求,明确全市海上休闲和客运码头
技 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并结合国际国内发达城市的发展经验和既有的规划成果,研究并确定深圳海
(四)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
具有交通运输规划或水运经济或港航工程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2.项目团队成员
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需 8 人以上。
3.在服务期限内,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安排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服务期内,投标方不
能更换负责人和团队成员。
商 (一)项目研究范围及年限
术 上休闲和客运码头的总体布局、类型、规模和选址,并和城市、国土、海洋等相关部门衔接,为保障
要 和促进深圳市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和旅客运输的发展提供依据。

深圳市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稿)

深圳市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稿)

深圳市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说明】1. 制定规定的目的:通过对海上休闲活动的规范管理,理清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营运秩序,保障人命安全,促进我市海上旅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2. 主要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管理。

【说明】本《办法》旨在调整沿海水域海上休闲活动,不包括园林水库里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海上休闲活动是指在沿海水域从事海上游览和休闲渔业的经营性行为。

海上游览是指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或旅游观光的经营性行为。

从事海上游览的船舶为休闲船舶。

休闲渔业是指载客十人以下的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从事休闲渔业的船舶为休闲渔船。

【说明】本办法“海上休闲活动”界定为经营性活动,范围为沿海水域,分为两大行业:海上游览和休闲渔业。

前者是指“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或旅游观光的经营性行为”。

后者是指“载客十人以下的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海上游览载客限制在十二以下是为了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关于“休闲船舶”定义相统一,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

对于载客十二人以上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客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休闲渔业载客限定在十人以下是参考了《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休闲渔业船舶载客人数不得超过10人”。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海事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交[2002]2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日期】2002.09.18【实施日期】2000.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9日深港[2000]7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并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14•【文号】交办水函〔2019〕681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国际船舶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许可,下放部分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许可事项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事项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下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 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及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一)备案内容及程序。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发展质量为中心,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委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合法、全面、真实和准确。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申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资助项目。

第二章“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申请第五条“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分为以- 1 - / 68下两个大类,五个子项:(一)“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资助项目.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子项;.机场码头资助子项;.陆运线路资助子项。

(二)“深圳飞”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资助子项;.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子项。

第一节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一)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二)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

- 2 - / 68第七条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如下:(一)年月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一年,运营的第一年给予资助万元;(二)年月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两年,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资助万元;(三)年月日前开通并且持续运营三年(含)以上的城市候机楼,给予资助万元年。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交规[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4.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4〕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共11项)0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水路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2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3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4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监管办法(试行)05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6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7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8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9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监管办法(试行)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1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小汽车行业监管办法(试行)0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水路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后续行业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水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违法运营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海事局下发《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下发《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促 进 海船船 员队伍健 康 发展 , 解决水产品运 输船船员和 国
际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在海船服务的问题, ( 2 , 1月1 日 中国海事 )
局下发 《 关于水产品运 输船 国际鲜销船 船 员消限换证 有关事宜的 通 知 》 通 知要 求 各直 属海 事局 按 照船员管理 的授 权 分工 , 责 : 负
要求 . .
( 中国海事局 石万里 )
中国海事 7 5
做好 该辖 区内在水产品运输船上 服务 的船 员申请取 消适任证 书限
产工作的通知 》 要 求结合 实际、 强监管、 实责 , 加 落
任 , 实做 好 广州 亚 运 会 和 亚 残 运 会 期 间的 交 通 运 切 输 安 全 生产工 作 。 切 实 强化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工 要
成 果 总 体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 分 关键 技 术 居 国际 领 先 水 平。同 部
事局批 准 ; 实施 X 作数据上4-4 ; 开展 综合 要 -  ̄*度 要 - 治理 工作督察 , 完成 综合 治理工作评估总 结。 ( 中国海事局 李建平 )
日, 交通运 输部 在中国海事局烟 台溢 油应 急中心成功举 行 海上 溢
交 通 运 输 部 要 求切 实抓 好 亚 运期 间 安全 生产 工 作
l Y1 日, O l 1 交通 运输 部转发 《 国务 院安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做 好 广 州亚 运 会 和 亚 残 运 会 期 间 安 全 生
中国海事局下发 《 关于水产 品运输船 国际鲜销船 船员消限换证有关事宜 的通知 》
排 查 整改 力度 , 实责任 制 , 落 确保 领 导到位 、 施到 位 、 措 责任 到 人; 三是 密切 跟 踪 台风动 向 , 面 掌握 辖 区天气情况 及 海况 , 全 及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各海事局:近年来,随着水运行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个体运输船舶大量增加。

个体经营户从事船舶运输,拓宽了水运业的投资渠道,活跃了水运市场经济,对扩大就业,方便水上客货运输交流,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素质不高,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个体运输船舶,尤其是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已经成为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同时,由于个体经营户为了逃避行业行政监管,普遍采取了“挂靠”经营的方式,导致了法律责任不清,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根据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部决定对个体经营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整顿的时间要求:所有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下同)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实现企业化经营。

(一)经营客运船舶、载货汽车滚装船(川江除外)、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2年1月1日前;(二)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3年1月1日前。

二、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实现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一)个体船舶所有人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运输企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有关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2]3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函[2012]40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2年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拥有国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指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下同),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查手续直接到省交通运输厅办理。

二、核查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

三、核查工作分工及核查程序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货运局)负责对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的核查工作,并配合委港航处做好对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的核查工作。

具体如下:(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含港澳航线)及其所属运输船舶的年度核查材料由港航货运局负责受理。

其中,对营运船舶的核查工作由港航货运局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的核查工作由港航处组织集中审核。

具体程序为: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含港澳航线)到港航货运局提交有关核查资料。

港航货运局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船舶要做到即来即办:(1)对港澳航线船舶,在《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注审核记录(有关负责人应签名),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3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对于不能提供船舶营运证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由港航货运局出具船舶年审通过证明,事后凭该证明补加审核记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0月28日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

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水上垂钓、捕捞、观光、采集、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渔业船舶。

休闲旅游船舶是指除休闲渔业船舶以外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辖区范围内休闲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休闲旅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渔港水域外休闲船舶停靠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旅游船舶及船员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深人环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
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
(深人环规〔2016〕1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深圳港口航运业绿色健康发展,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和《深圳港实施靠泊船舶污染控制措施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6〕125号)要求,决定强制要求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船舶在深圳港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第一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低硫燃油,港时间自系第一根缆绳时起
算,离港时间自解最后一根缆绳时起算。

二、船舶应按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
备案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备案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委定于2015年3月18日起开展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
在我市海域内从事休闲旅游船舶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注:休闲旅游船舶是指除休闲渔业船舶以外的,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且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二、受理机关及地点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地址:福田区新沙街5号305室,联系电话:83470342。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备案相关要求请查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见附件:深圳市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备案规定)或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网上办事”>“部门服务”>“市交委”的“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备案”服务事项中查询(网址:http://)。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深圳市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备案规定
一、服务内容
按照《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进行备案。

注:休闲旅游船舶是指除休闲渔业船舶以外的,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且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二、服务对象
深圳海域的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