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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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1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1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14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总页数】6页(P40-45)
【关键词】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建设工程;铁路建设投资;安全生产费用;惠州市;广州
地铁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6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8号)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6号)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8号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9号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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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深交规[2013]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1.25【实施日期】2013.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行政许可内容”第二项“长期路口”修改为“非临时路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第八项修改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并在依据中新增“本实施办法”。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新增:(七)龙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八)大鹏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3年1月25日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临时路口:因建设项目施工或临时出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第一批)审查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第一批)审查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271号【发布日期】2000-05-27【生效日期】2000-05-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第一批)审查结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71号)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78号),部申报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了审查,并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现通报如下:一、资质审查结果(详见附件一)1.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等79家企业符合交通安全设施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2.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等19家企业符合通信、监控和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通信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4.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监控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5.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公司等12家企业符合收费系统工程资质标准,准予通过资质审查。

二、安通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施工企业资信登记标准,准予登记(详见附件二)。

三、福建省建工集团总公司等6家企业资信登记后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建设部颁发的新企业名称资质证书、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建设投标,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有效。

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详见附件二)。

通过交通工程专业资质审查的施工企业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参与全国交通工程施工投标。

通过此次公路工程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可参与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自2000年6月1日起,凡从事交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府[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2日深府〔2001〕1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运作机制,市政府对199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7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其中《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0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1]36号)2.关于接待外国人分工问题的规定(深府[1981]39号)3.关于房管部门新建和改建房屋应安排商业网点的通知(深府[1982]12号)4.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的通知(深府[1982]31号)5.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的通知(深府[1982]45号)6.市政府批转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1982]66号)7.关于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1982]96号)8.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内部单位普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意见》(深府[1982]117号)9.关于颁发《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123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2]152号)11.关于做好流动渔船生产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深府[1982]156号)12.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185号)13.关于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通知(深府[1982]203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213号)15.关于特区内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办理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深府[1982]214号)16.关于外来集体建筑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通知(深府[1982]232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2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报建管理的通知(深府[1983]26号)19.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46号)20.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和香港入境行驶车辆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办法(深府[1983]84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单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93号)22.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中等教育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3]113号)23.关于收容站收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3]115号)2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159号)25.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160号)2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府[1983]186号)27.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28.关于基建工程收取试桩成果费用的通知(深府[1983]228号)2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51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汽车运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4号)31.关于颁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7号)32.关于颁发《深圳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号)33.关于颁发《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9号)34.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的通知(深府[1984]13号)35.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深府[1984]28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工作方案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33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的通知(深府[1984]53号)38.关于房产证统一由市城建住宅开发公司发放的通知(深府[1984]66号)39.关于加强我市饲料的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73号)40.关于颁布《深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3号)41.关于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通知(深府[1984]87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110号)4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122号)45.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目前招待所存在问题和今后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146号)46.关于制止在清水河仓库区范围内违章营建私房的通知(深府[1984]182号)47.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宅商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143号)50.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156号)51.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07号)52.关于加强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办文教企、事业管理的通知(深府[1985]225号)53.关于颁布《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29号)54.批转《关于清理罚没收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31号)55.关于颁发《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5]232号)56.关于贯彻《关于经济特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33号)5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43号)5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44号)59.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淫秽录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261号)60.批转《关于清理整顿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5]266号)61.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75号)62.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深府[1985]279号)63.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请示(深府[1985]280号)64.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82号)65.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86号)66.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调干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96号)67.关于严禁非法占有、建筑的通知(深府[1985]301号)68.关于蛇口管理区财政体制问题的批复(深府[1986]31号)69.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37号)70.转发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名、路牌、单位名称等书写译写标准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127号)71.关于恢复征收批发业务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深府[1986]134号)72.关于加强外汇调剂工作和向外资银行借款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146号)7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197号)74.关于整顿我市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活动的通知(深府[1986]200号)75.转发市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印刷企业和进口印刷设备的报告》(深府[1986]290号)76.转发《关于临时出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98号)77.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使用技术防范器材预防刑事犯罪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33号)79.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深圳市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521号)8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81.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内宾接待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5号)82.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外汇调剂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89号)83.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723号)84.批转市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740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741号)86.批转市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用普通话统一深圳语言"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17号)87.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8号)88.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37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38号)90.关于深圳口岸实施简化外国旅游、探亲者入境手续的通知(深府[1987]43号)91.关于深圳市劳务输出归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59号)92.关于颁发《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14号)93.关于同意宝安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执行的批复(深府[1987]150号)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170号)96.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97.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85号)98.关于坚决执行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31号)99.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241号)100.关于深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77号)10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294号)102.关于填报驻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08号)103.批转市城管办领导小组《关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及收取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费用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335号)104.关于加强我市罚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45号)10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87]399号)106.批转市基建办《关于深圳市住宅设计标准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402号)107.关于交通企业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409号)108.批转市计划办、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职工人数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6号)109.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10.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9号)11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深府[1987]431号)11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3号)11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4号)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进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63号)115.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116.批转《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单位因故转让进口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67号)117.关于颁布《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80号)118.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6号)1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3号)120.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97号)121.关于简化深圳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通知(深府[1988]118号)122.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123.关于发布《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242号)1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决定(深府[1988]253号)125.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259号)126.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通知(深府[1988]301号)127.印发《关于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26号)128.批转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30号)129.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深府[1988]332号)130.关于重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33号)131.关于理顺我市县、区交通邮电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88]338号)132.关于深圳机场征地减免粮食任务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366号)1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膨胀的通知(深府[1988]370号)13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84号)135.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1988]389号)1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深府通[1989]2号)1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深府[1989]7号)138.关于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8号)139.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9]11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前控制货币投放搞好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30号)1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划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深府[1989]35号)142.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深府[1989]52号)143.关于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1989]53号)14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89]80号)1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81号)14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深府[1989]83号)14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房改监督执法工作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123号)1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14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167号)15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府[1989]221号)15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89]252号)15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1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283号)15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内广告张贴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293号)15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的通知(深府[1989]294号)15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深府[1989]362号)1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15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375号)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378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府[1989]401号)16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89]403号)16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16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16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24号)16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46号)16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八五"和二○○○年规划的通知(深府[1990]60号)16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0]64号)16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关于整顿深圳法律服务市场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1号)170.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113号)17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问题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6号)17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勤俭节约教育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通知(深府[1990]145号)17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0]166号)17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77号)17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186号)17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90]214号)17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239号)178.印发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草案)的通知(深府[1990]249号)17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深圳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市容卫生责任制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85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规划纲要》的通知(深府[1990]291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音像、书刊、字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326号)182.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353号)18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399号)18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8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26号)18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深府[1991]27号)18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准罚款和自定的罚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1号)18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委、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立即取缔我市有奖电子游戏机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86号)189.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12号)19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1]164号)19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88号)19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225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1]31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招调工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326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深府[1991]327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清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31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463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537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65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2]88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1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5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129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企业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2]149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2号)209.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34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体西医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5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范围的通知(深府[1992]277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83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8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354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35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7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深府[1992]446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深府[1992]549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53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58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59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109号)2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14号)2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115号)2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深圳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23号)22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130号)2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53号)2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稳定物价的通知(深府[1993]285号)2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45号)2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359号)2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364号)23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实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91号)23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宏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36号)23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3]443号)2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鲜活冷冻商品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府[1993]466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擅自转移或者挪作他用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深交[2002]224号•【施行日期】199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1999年11月15日深运[1999]362号)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布局、正确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顺应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市场“统一、竞争、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办法》的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专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车身修理(含涂漆);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汽车发动机免拆清洗;汽车快修;发动机不拆卸维修与无磨损养护;自动变速器专修;汽车四轮定位;汽车防锈;汽车装修(安装防撞杆、行李架、定风翼、导风罩及豪华饰件);车箱改装;胎铃世界(改装豪华轮毂与轮胎);汽车音响等有关汽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8修改)-深发改规[2008]1号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8修改)-深发改规[2008]1号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8修改)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规〔2008〕1号二○○八年一月十六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发展计划局2001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深交[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设置、撤销渡口14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港口建设项目16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从事港口经营1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深交[2005]565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6日深交[2005]565号)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深交[2002]224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深路管[1999]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局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局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深公[法]字[2006]267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深公(法)字〔2006〕267号)《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2占用和挖掘道路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4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5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6 工程爆破许可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8 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章刻制许可9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0 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11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2 机动车延缓报废13 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01号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第十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参与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领域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采集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我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交通工程质量篇)制定说明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交通工程质量篇)制定说明

附件4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交通工程质量篇)制定说明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重新制发。

本次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裁量标准,我局在《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法手册)》(深交字(2019)302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8月版)〉的通知》(深交字[2023)376号)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订,将交通工程质量相关的裁量标准汇总更新形成《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交通工程质量篇)》,特此说明。

二、制定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深府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深府办〔2007〕48号) 为继续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和路网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改善交通环境,落实交通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分解表》)予以印发。

请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目标进度要求,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确保今年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如期完成;各协办单位要主动与负责单位沟通,做好配合工作。

市交通综治办要针对《分解表》建立日常检查和督办的工作制度,年终对《分解表》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工作项目│主要内容│目标进度要求│责任单位│责任│协办单位││││││ 人││├───────┴───────┴───────────┴────┴──┴───────┤│一、继续加快轨道交通和铁路建设,逐步完善轨道交通网络│├───┬───┬───────┬───────────┬────┬──┬───────┤│(一)│地铁1 │1号线续建工程│2007年完成投资20亿。

│市地铁公│张晓│市发展改革局、││加快建│号线续│(世界之窗-机│2009年12月26日建成开通│司│莉│市国土房产局、││设轨道│建工程│场西):全长25│西乡以东段(西乡站-世│││市建设局、市规││交通二││.4公里,设站17│界之窗站),2010年12月│││划局、南山区政││期工程││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深府[2003]114号)《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工作。

第三条撤销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公路和隧道收费站。

在我市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置公路收费站,对机动车辆实行单向收费。

第四条除高速公路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补偿投资建设费用并受让产权。

第五条利用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修建的非经营性公路尚未清偿债务的,其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清偿。

第六条设立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开支:(一)偿还非经营性公路和隧道建设所承担的债务;(二)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的补偿费用;(三)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收费改革和新建公路所涉及的融资本息偿还;(四)未来10年新建公路和隧道的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五)受让的原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公路、隧道的养护和管理费用;(六)在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立的公路收费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七)原公路和隧道收费站员工的安置费用;(八)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费开支;(九)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相关的其他开支。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交[2002]2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日期】2002.09.18【实施日期】2000.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9日深港[2000]7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并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试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试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程竣⼯验收及备案办法(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程竣⼯验收及备案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道路⼯程竣⼯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提⾼⼯作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9〕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道路⼯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道路⼯程含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程,其中⾼速公路按照?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执⾏,其它道路⼯程按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程及道路⼤中修⼯程的竣⼯验收和备案。

第四条道路⼯程验收及备案⼯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道路⼯程竣⼯验收实施监督。

第⼆章竣⼯验收第六条道路⼯程的交、竣⼯验收合并进⾏,只进⾏竣⼯验收。

第七条道路⼯程的竣⼯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对其负责。

第⼋条项⽬建设单位进⾏竣⼯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道路⼯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单位在道路⼯程完⼯后对⼯程质量进⾏了检查,确认⼯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程竣⼯报告(见附件1)。

⼯程竣⼯报告应经项⽬经理和施⼯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程项⽬,监理单位对道路⼯程进⾏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程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2)。

⼯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件及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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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
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深交[2002]22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1999.04.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
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深路管[1999]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局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局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凡参加局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

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章项目报建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六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条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落实;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局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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