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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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
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目的
清查的目的主要是摸清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
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清查的对象是我区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
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清查原则
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清查登记,但建筑业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清查登记。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须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在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数量指标时(如: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应包括其在本地和异地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只填报本单位的数据。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二)清查的方法
1.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组织“地毯式”清查;其后将清查结果与底册进行比对,生成查漏补缺核查册,并组织查漏补缺工作。
2. 对个体经营户,采用“地毯式”一次性全面清查的方式,查清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数和行业分布。
3. 跨地区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其隶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街道行政区域)采取双重报送原则。法人单位向实际所在地经普办上报自身及属下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须同时向经营所在地经普办上报清查表。
四、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一)清查表
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具体表式见附件1、2、3。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总部企业情况。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归属专业等。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户主姓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大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
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二)清查汇总表
1.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和规模(仅限规模以上、资质内或限额以上)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具体表式见附件6。
2. 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其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具体表式见附件7。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
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单位清查、部门及专业统计单位数据综合表式。具体表式见附件8。
五、清查时间和清查的工作安排
清查工作从2008年10月8日开始,至2008年11月25日结束。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细分填报两项:2008年1月至9月累计的实际发生数和2008年的全年预计数。
具体工作安排:
1、“两员”选调培训和普查(小)区划分(10月7日前):
2008年9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聘用及培训工作。清查前完成普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工作。
2、清查入户登记阶段(10月8日至11月2日):各街道、市大工业区的经济普查机构(以下简称经普办)于2008年10月31日完成清查登记工作,2008年11月2日前向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经普办)上报单位清查数据库;
3、查漏补缺阶段(11月3日至11月25日):各街道、大工业区经普办于2008年11月20日上报完成查漏补缺工作及数据库的上报,11月25日为数据上报截止日,区经普办向市经普办上报数据库;区经普办于2008年11月中旬开始,组织进行清查质量抽查,数据对比分析,2008年12月20日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六、清查的标准
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