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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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煤矿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煤矿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三项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普通工种:普工。

3、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1、所有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下井。

普工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放煤矿从业人员资格证。

2、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种岗位或者离工本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

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三、培训时间1、煤矿年初要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

2、煤矿新工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三项岗位人员按照培训单位要求时间和期限进行培训和复训。

4、普工培训应在每年年初由市局组织一次培训,7月份再组织一次年中培训。

其余未参加两次普工培训的人员由煤矿自行组织培训。

四、处罚规定: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有关部门查出而对煤矿的处罚,市局将对其企业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人次。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治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要紧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造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抢救作业;(16)惊险物品作业。

含惊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一般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延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1. 《煤矿安全法》:该法规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证件方可从事煤矿作业工作,并对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该规程是贯彻《煤矿安全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包括证件的种类、发放机构、申领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细节。

3. 《煤矿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申领、考试、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了煤矿员工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持证上岗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管理要求。

5. 《煤矿从业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标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确保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达到要求后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上岗行为,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具备必需的技能和知识,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目标1.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上岗要求,确保他们具备必需的技能和素养,提高生产安全水平;2.加强对入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本领和安全意识;3.强化对持证上岗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矫正违规行为。

二、管理标准2.1 上岗要求2.1.1 资质要求煤矿入井人员必需具备以下基本资质要求:1.年满18周岁;2.持有国家认可的矿工证(有效期5年);3.通过煤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2.1.2 健康要求煤矿入井人员必需符合以下健康要求:1.体检合格,无任何慢性疾病;2.身体健康,无耐受性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等;3.具备充分的体力和心理经受本领。

2.1.3 知识与技能要求煤矿入井人员必需具备以下知识与技能要求:1.熟识煤矿生产流程和作业规范;2.熟识煤矿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3.具备煤矿作业技能,包含操作、维护和保养相关设备的本领;4.具备事故应急处理和逃命自救的技能。

2.2 培训与考核2.2.1 入职培训煤矿入井人员在就职前,必需接受以下培训:1.煤矿安全培训,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紧急救援措施等;2.煤矿作业流程和规范培训,对各类设备的操作使用规范进行讲解;3.事故应急处理和逃命自救培训,包含火灾、瓦斯爆炸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2.2.2 在职培训煤矿入井人员在岗期间,需要进行定期的在职培训:1.安全生产培训,更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等;2.技术和设备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设备维护本领;3.事故案例分析和防备措施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2.2.3 定期考核为了确保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合格,设立以下定期考核制度:1.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员工的技能、知识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2.不合格者需接受再次培训,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补考;3.不合格者连续两次考核未能通过,则取消其持证上岗资格。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第一条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____%持证上岗。

第二条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每月____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

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

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____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证件管理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____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____年,____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的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第三条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所有煤矿入井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上岗证书的发放第五条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由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申请办理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三)具备相应的学历或技能;(四)通过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申请办理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健康证明;(三)学历或职业技能证书;(四)培训和考试合格证明。

第八条申请办理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人员,应缴纳相应的费用,并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三章培训和考试第十条煤矿入井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急救等方面。

第十一条煤矿入井人员培训应按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二条煤矿入井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煤矿入井人员培训和考试费用由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统一收取。

第四章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第十四条煤矿入井人员应全程佩戴有效的上岗证书,不得无证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入井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六条煤矿入井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煤矿作业相关的职业病。

第十七条煤矿入井人员应定期接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安全和工作能力。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中从事采掘、运输、通风、排水、机电等岗位的从业人员。

三、持证上岗1.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与本人所从事岗位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新入职的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在试用期内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3. 《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4. 《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的,从业人员应及时申请补发。

四、培训与教育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能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3. 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暂停其上岗资格,并限期整改。

六、劳动防护用品1.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

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更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奖惩措施1. 对持证上岗、安全意识强、技能水平高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持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技能水平低下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导读:本文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5篇)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5篇)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

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____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____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工种。

5.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各科队必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6.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____元的罚款。

7.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公司的处罚,一律由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____元/人次。

8.由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培、复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考核。

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2)是一种机构或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相关岗位上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持证要求,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该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培训要求:指明员工在不同岗位上需要接受的必要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2. 培训机构和教员:明确指定负责进行培训的机构和教员,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培训考核:设定培训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估员工培训成果,确保员工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一)、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持证上岗的范围2. 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所有入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均需持证上岗。

三、持证上岗的条件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持证上岗:(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史;(2)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3)具备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入岗考试。

四、证件及申请手续4. 具备持证上岗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煤矿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以下证件和申请手续:(1)身份证明文件;(2)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工作经验证明;(3)健康证明文件;(4)入岗考试合格证书;(5)申请表。

五、持证上岗的审核与核发5. 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持证上岗证。

6. 持证上岗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年龄;(2)证件编号;(3)证件有效期限;(4)岗位名称;(5)签发日期、签发处。

六、持证上岗的管理7. 持证上岗人员应妥善保存持证上岗证,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或伪造。

8. 持证上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应将持证上岗证交还煤矿相关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离岗手续。

9. 持证上岗人员应严格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超负荷工作或酗酒闲聊。

七、持证上岗的变更和注销10. 持证上岗人员如有姓名、岗位、单位等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1. 持证上岗人员在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下,应通知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及时注销持证上岗证。

八、持证上岗的检查与监督12. 煤矿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13. 持证上岗人员应配合煤矿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九、违规处理14. 对于持证上岗人员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持证上岗资格。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四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四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的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证件要求:1. 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3. 凭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证书。

二、证书管理:1. 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证;2. 证书有效期为5年;3. 证书磁条应定期更换,防止伪造或过期证件上岗。

三、上岗管理:1. 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持证上岗的人员;2. 公示各岗位持证上岗人员的名单;3. 按照证书种类,合理编制上岗人员岗位安排;4.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四、证书培训:1. 入井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2. 入职后90天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并合格,方可持证上岗;3. 必要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人员将被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将吊销或暂扣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档案,配备专职培训师资力量。

以上是对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煤矿安全管理的情况有所差异,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二)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炭资源的开采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其中包括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指对进入煤矿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进行持证上岗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煤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严格控制煤矿作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从而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要求煤矿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和提升,有效的人员管理对于保障矿工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至关重要。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上岗资质和能力,强化对煤矿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和矿工的身体健康。

二、管理目的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1.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其安全上岗。

2.提高矿工的技能水平,增强煤矿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的能力。

3.规范入井人员的资格审核和持证上岗流程,减少潜在安全风险。

三、管理范围和对象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矿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有入井从业人员。

四、入井人员持证要求为了保证煤矿入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进行严格的持证审核和考核。

以下是入井人员持证要求的具体内容:4.1 资格审核所有入井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资格审核,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匹配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参加并通过与工作相关的培训课程、考试或技能测评;•合格的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培训证书。

4.2 岗位能力要求不同的岗位对入井人员有不同的能力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岗位的能力要求:4.2.1 矿工•具备基本的矿物学、地质学等相关知识;•理解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和矿井深处逃生自救的方法;•具备操作矿用机械和工具的基本技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4.2.2 技术人员•具备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相关设备;•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煤矿生产流程和安全要求。

4.3 岗前培训和考核入井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核后,需要接受专业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矿井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矿井通风、通信、矿井测量等方面的知识。

考核形式包括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应急演练等。

五、持证上岗流程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流程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申请:入井人员向企业提出持证上岗申请,提交个人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公文写作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公文写作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业从业者执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执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业负责人:煤矿业正副矿长、一式两份高级工程师等;2、生产安全管理者:生产安全监督机构的科长(含实职)、小编(含实职)、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区大队长(含实职)等;3、特殊工种工作人员:(1)电焊工工作。

含发电量、合闸、变电器、配电焊工,电器设备的安裝、运作、维修(检修)、实验工,矿山开采矿井电铣工;(2)金属焊接的、激光切割工作。

含焊接工、激光切割工;(3)起重设备(含电梯轿厢)工作。

含起重设备(含电梯轿厢)驾驶员,司索工,数据信号指引工,安裝与设备维修工;(4)公司内机动性驾驶人员。

含在公司内生产制造工作地区和施工工地行车的各种机动车驾驶员;(5)登高作业搭建工作。

含两米之上登高作业搭建、拆卸、设备维修工,高层住宅房屋建筑表层清理工。

(6)加热炉工作(含水体检验)。

含耐压加热炉的作业员,加热炉水体检验工;(7)高压容器工作。

含高压容器瓶装工、检测工、运送押送工,大中型空压机作业员;(8)致冷工作。

含冷冻设备安装工人、作业员、设备维修工;(9)爆破工程。

含路面爆破工程、矿井工程爆破工;(10)煤业自然通风工作。

含主扇风机作业员,煤层气抽放工,自然通风安全性检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开采排水管道工作。

含煤矿主排污泵工等,尾矿库坝工作工;(12)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作业。

含安全大检查工,煤层气检测工,电器设备防爆型查验工;(13)矿山开采提高运送工作。

含主斗提机作业员,(上、出山)提升绞车作业员,固定不动带式输送机作业员,信号工,把勾工;(14)开采工作。

含采煤机驾驶员,掘进机驾驶员,耙岩机驾驶员,凿岩机驾驶员;(15)矿山开采抢救工作;(16)危险品工作。

含危化品、民用型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物件的作业员、运送押送工、存储保管员;(17)经国家药监局准许的其他工作。

4、一般技术工种:(1)煤矿开采工:含再生料工、开料工、送餐工、支撑架工、锚杆支护工、煤巷设备维修工、零活、回柱、打孔工;(2)开掘工:含打孔工、迎面工、手推车工、送餐工、开料工、锚喷工、锚杆支护工、煤巷设备维修工、钉道工;(3)自然通风安全性工:含吹风筒工、管道工、风袋工、密闭式工、自然通风工;(4)大巷路轨工:含路轨设备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数控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驾驶信号工、挂勾工;(6)电动车驾驶员:含电动车跟车信号工、挂勾工、电池充电工;(7)小电绞作业员:含挂勾工、信号工滚翻笼驾驶员、放楼工、持续牵引带设备(梭车、助行器等)作业员;(8)皮带输送机驾驶员:含刮刀运输飞机驾驶员、采场运输飞机驾驶员;(9)高压水枪工、枪后工、空架乘人设备(猴车)作业员、工程验收员、机电工程安装工、矿井勘探工、原煤取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驾驶员(选矸系统软件驾驶员)、拣矸工、生产安全运维管理系统工;(10)工班长:煤矿开采工班长、开掘工班长、机电工程工班长、运送工班长;(11)煤矿业别的从业者需参与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实行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1. 持证人员范围: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煤矿生产作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

2. 资格审定:持证上岗人员须经过资格审定,符合相关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要求,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

3. 证书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真实、有效、完整,严禁伪造、涂改证书。

4. 证书分类: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煤矿入井人员的证书可分为矿工证、技术监督证、矿山安全管理证等。

5. 证书更新: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应定期更新,确保其持续适应工作需要,并接受相关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6. 证书使用:持证上岗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配合煤矿企业进行证书审核、核验和使用,在工作岗位上按照相应的证书要求履行职责。

7. 违规处理:对伪造、涂改证书或者使用无效证书上岗的人员,煤矿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相应的追责追究。

上述规定旨在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上岗管理,保证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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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5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5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特殊工种: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测风测尘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地测防治水和井上压力容器、机动车、司炉工、地面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五、除以上人员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签订师徒合同,跟班实习满____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七、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

八、公司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和发证。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2)煤矿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场所,其作业环境十分恶劣,工作风险较大。

为了保障煤矿入井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背景、目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措施等。

一、背景煤矿工作是充满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则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4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4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保障公众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持证上岗管理适用于所有需要特定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的职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从业人员的资质及素质符合职业要求,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对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五条从业人员申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三)无不良记录;(四)符合其他国家、行业相关的要求。

第六条从业人员申领执业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相关学历证明;(三)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四)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证明;(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章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七条从业人员根据类别申领不同的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应包含个人姓名、证书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由各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九条从业人员须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四章持证上岗第十条从业人员应携带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随身佩戴,并在工作场所醒目处展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招聘从业人员时应核实其执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根据职业要求,按规定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和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监督和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暂时停职、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故意虚假申领或使用他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监督和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持证上岗管理,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具体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管理办法由各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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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1. 引言
煤矿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关键行业。

然而,由于煤矿作业存在安全风险,为了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有必要制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规定的必要性、持证上岗的对象和标准以及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煤矿作业具有高风险性和复杂性,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和具备相关知识是保障煤
矿从业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制定,能够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并且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此外,管理规定的制定还能够提高整个煤矿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持证上岗的对象和标准
3.1 持证上岗的对象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对象包括所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采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无论是从事生产、装载、运输还是安全管理等工作,都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3.2 持证上岗的标准
持证上岗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技能标准:针对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制定相应的技能要求和考核标准,包括操作技能、安全知识等。

- 健康标准:煤矿
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从业要求,不会对个人和他人的安全造成影响。

- 知识标准:煤矿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认知,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管理办法
4.1 培训和考核
针对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煤矿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
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持证上岗资格。

4.2 证书发放和管理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需要获得相应的证书,证书的发放应由煤矿企业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

证书应包括持证人的个人信息、持证岗位、有效期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持证人需要重新申请,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4.3 日常监督和检查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持证上岗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通过定期抽查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确保持证上岗人员的操作符合规定,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持证上岗资格。

5. 总结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持证上岗的对象和标准,以及落实相应的管理办法,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确保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

同时,也能够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煤矿企业应积极配合实施,并不断完善管理规定,为煤矿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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