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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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定岗定编

事业单位定岗定编
(4)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得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得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得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就是员级岗位。
30、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得专业技术岗位得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得要求。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得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得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就是国家专设得特级岗位,其人员得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与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审核程序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得本单位职能、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拟设各类别各等级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内容。同时填写《洛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得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就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得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得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得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得比例为5∶5。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 2006〕 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 2006〕 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 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 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 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豫人社〔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加快转变,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提升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1全面设置正高级岗位。

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均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往未明确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在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5%以内确定。

2提升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对于以往已明确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不含豫人社〔2019〕16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其中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

事业单位也可结合人员队伍现状,将上浮比例用于副高级及以下岗位。

3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行业发展要求,对区域内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

二、完善岗位管理政策4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坚持改革思维和问题导向,以优化人事管理政策和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围绕“放权、搞活、有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激发人员队伍活力。

5采取专业技术岗位“高岗低用”管理办法。

针对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人员聘用问题,在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可将同层级内空缺岗位调整用于最低等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幼儿园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幼儿园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幼儿园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2010]3号)和《行业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幼儿园岗位设置方案》和单位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1、(明确本单位实施人员范围)本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2、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本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占岗位总量的100%。

三、岗位等级设置我园目前无管理岗位及勤工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6.2%:42%:51.9%。

2、我园目前无副高级。

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0%:40%:30%。

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0%:50%。

四、岗位聘用原则1、进行岗位设置聘用时,保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第一幼儿园现有在编的正式人员,按照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先后顺利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同等条件下,采取业绩+民主评议的方式评选。

2、对超过核准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3、今后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除经核准同意“双肩挑”的岗位外,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第一幼儿园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5、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

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过上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破格聘用。

6、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人社〔2014〕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人社事业[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重要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三)具有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河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多少]河南事业单位工资

[河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多少]河南事业单位工资

[河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多少]河南事业单位工资
正在制订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改革已经酝酿论证了很长时间,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解
决了事业单位的管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问题。

”省人社厅厅长杨盛道表示,其实202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多条款现在都在实施,比
如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绩效工资等,但以前都是碎片化分布在有关规章
和制度里。

“现在出台《条例》,系统全面地将各方面规定纳入进来,让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更规范、更便于操作”。

这次改革,凡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
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都要动。

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这将涉及全省9.2万个事业单位,214.7万名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科技、城市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领域,将由“固定用人”向“岗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根据2022年我省制定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方案,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三类,和生产经营类。

岗位又分为三类,每一类分若干等级,实行最
高级别控制和结构比例调控。

杨盛道表示,《条例》7月1日就要施行,时间紧任务重,目前正在
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

“此项改革,牵涉单位几万个,200多万人,既要
抓紧时间,又需要慎之又慎。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豫人社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适应现代岗位技术技能发展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变化的实际情况,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进行了重新修订,原《关于修订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2号)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工种设置目录修订情况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存在大量人数较少的工种,这些工种已不适应现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社会发展需求,严重阻碍和制约了我省工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变化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省工考中心分别举行了工勤技能岗位水利类、机电类、建设类和质检类工种归并专家论证会,其他类别工种征求了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和相关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县工考管理部门的意见。

此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修订共计归并112个工种。

修订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由20类290个工种调整为20类178个工种。

二、严格按修订后的工勤技能岗位工种开展工作(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工作要在修订后的工种目录范围内开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的通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的通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8.27
•【字号】豫人社办〔2020〕67号
•【施行日期】2020.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的通报
豫人社办〔2020〕6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豫单位、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2019年以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共管理领域理论研究,形成了一批前瞻性、专业性、实用性较强的科研成果。

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水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评选工作。

经过推荐、初评、专家评审等环节,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现予以通报(名单见附件)。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科研能力,多出成果、多出精品,
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希望各相关单位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共管理领域的理论研究,共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获奖名单
2020年8月27日附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获奖名单。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0年4月3日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在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

考核范围为聘任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度聘期考核结果为“继续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参加本年度聘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聘期考核应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聘期内的表现,聘期考核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近年工作业绩成果等。

三、考核标准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拟确定为合格档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内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四、考核程序(一)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表》(表样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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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
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

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五、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的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

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关于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
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它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

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

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
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2〕82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及豫办〔2010〕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的认定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填报《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豫办〔2010〕3号文附件2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

十、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任时,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
员的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岗位等级变化的,在职人员兑现工资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一、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暂按党委组织部门等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单位批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

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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