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奖励扶持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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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从财源建设资金(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注册地在市区的拟上市企业。
1 .上市后备企业在 2008年和 2009年被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从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中补助每家企业150万元作为前期工作经费;以后年度被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补助每家企业 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2 .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从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每家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占奖金的 30- 50%,其余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有功人员)。
(二)股改纳税补助奖励
1 .从 2008年 7月 1日起,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两年内,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上年实交数再加每年递增 15%为基数,新增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改制后的企业。
2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而补交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拟上市企业,在新组建的股份XX注册登记后兑现。
3 .拟上市企业收购、兼并或重组市内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被收购、兼并或重组企业带来的所得税(以上年实交数加每年递增 15%为基数)增量市县留成部分,连续两年由企业纳税地奖励给企业。
4 .以上三款政府对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税务部门不计提征管经费。
5 .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XX时,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98号)规定执行。
6 .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行政规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