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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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各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工作,预防和避免伤医及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正常就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加强警务室及人员配备,严格按照《XX 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的要求,为警务室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防护设施及办公设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医院内重要医疗场所人员通道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实行24小时全方位、实时监控。

高层窗户要加装防护设施,电梯间、配电室、楼顶要落实防范措施。

要配齐安保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有效应对、迅速隔离、立即报警、就地处置。

进一步完善医警联动机制,及时迅速果断处置涉医突发事件以及暴力伤医案件,严密防范重大伤医案件和群体性涉医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对医疗纠纷登记情况进行梳理,重点排查有潜在伤医倾向的重点人群,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实施联防联控,预防不良事件发生。

要严格按照《XX省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过激行为工作流程》要求,建立完善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院前急救应急演练、伤医行为、高层人员坠楼等应急处置演练。

针对演练过程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形成演练总结报告,并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等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

发生医疗纠纷后,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

尽早发现引发矛盾纠纷特别是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苗头和隐患,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

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县委办发〔2022〕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解决工作,就是深入细致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关键措施,二要保护社会的人与自然平衡,以充分发挥协商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各项措施居多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与自然因素,最大限度地消解不人与自然因素,为构筑“奈良李家堡”、“人与自然李家堡”做出积极主动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一) 镇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具体内容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内设办公室,由赵颖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中心充分利用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管理协同,在司法所成立招待立案平台,由副组长指派人员轮流值守,对群众的纠纷主张推行“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调试联动机制,以司法所和村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为基础,对关键性疑难纠纷推行有关部门调试协同制度,进一步不断扩大劳资纠纷、征地征地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调试协同范围。

司法所和村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立案上述类型纠纷,将及时与有关部门交会,推行联手协商或应邀有关部门派员参予协商;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将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性纠纷,司法所将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派出所,启动协同应急预案。

三、工作要求(一)必须认清形势,充份正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解决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医患双方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缓解医患关系紧张,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由法律专业人士、医务人员、患者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这样的机构能够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大部分的医患纠纷。

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纠纷,减少让医生和医院承担不公平的赔偿责任。

二、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让患者了解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

此外,医院和医生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公开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生的资质和执业情况,让患者选择医生和医院更加明确和便捷。

三、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启动纠纷调解机制,将纠纷尽早解决,避免情绪激化和进一步的损失。

纠纷调解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中立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

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培训和引导相关人员,提高纠纷调解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

对于医疗事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公正的评估和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数据库管理,为今后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经验和借鉴。

五、加强医生的职业教育和道德建设。

医生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医德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医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医院和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考评,提高医生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加大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和理解。

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工作制度(3篇)

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工作制度(3篇)

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工作制度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重视和进行的工作,为了有效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可以建立以下工作制度:1.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医疗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监督医务人员的工作行为和人文关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加强医患沟通与文明待遇:建立医患沟通制度,促进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消除误解和疑虑,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同时,要求医务人员礼貌待患,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提供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3.设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建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设立专门的调处人员,进行及时的调解与协调工作,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发现医疗事故的义务和程序,及时报告医疗事故,进行事后处理和赔偿。

5.加强医患纠纷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患纠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医患纠纷的相关信息,对医患纠纷进行分析和评估,为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6.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规范医务人员的工作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以上是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的工作制度建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工作制度(2)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

按照行政区划,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由乡综治委____实施。

(二)部门联动。

根据部门职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三)预防为主。

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最大限度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四)教育疏导。

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五)重在调处。

坚持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准确定性,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明确调处责任,及时化解纠纷。

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处和调解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发生医疗纠纷的调处和调解管理工作,包含医务人员间产生的纠纷以及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处和调解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调处第四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提出调处申请。

调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纠纷概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事由、申请恳求等。

第五条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处申请后,应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假如符合受理条件,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审核实,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参加调处会议。

第六条调处会议由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主持,邀请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调处会议应当依照程序公开进行,记录调处过程。

调处会议的程序包含:通报纠纷的起因、调查结果报告、各方看法叙述、调解看法等。

医疗纠纷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就纠纷的事实、责任、索赔等问题进行沟通和表述。

第八条调处会议结束后,医院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具调处看法书,并将调处看法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第九条对于已经调处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当出具调处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履行。

如有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调处过程应当保密,不得随便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医务人员和调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调解第十一条对于未经调处或调处未成功的医疗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纠纷概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事由、申请恳求等。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启动调解程序,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

第十三条调解会议由医疗纠纷调处和调解委员会主持,邀请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关于进一步强医疗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医疗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管理的意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创建“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的不断深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医疗质量分级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服务为先导,以人民满意为目的”的管理理念,转变服务作风,改善服务条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建立医院、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和岗位医疗质量四级责任制管理体系。

(一)医院应当落实院长负责制,探索医院规范管理和医院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科室和个人。

1、依法准入,规范执业。

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人员使用、科目设置、技术开展、设备配置等要合法、科学,各种院内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完整有效;建立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和防止医疗废物流失与扩散的具体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技术、新项目报批和评估工作;要认真执行院外专家会诊制度;医院要将人员资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及时公开,开放办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健全组织,完善体系。

医院要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网络,完善医疗质量、医疗缺陷、临床输血、病案管理、药事管理、院内感染控制等质量控制体系,努力做到医疗质量院内控制无缝隙;医院要制定明确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逐级分解到科室和个人,建立职工主动举报医疗安全隐患奖励机制;医院要加强节假日、夜间等重点时段和急诊、新生儿、产科、手术与麻醉、骨科等重点科室管理,将医疗安全风险降到最低;要加强病历、检验标本、影像资料、处方等保存和管理,严格监控运行病历的内涵质量;医院要建立每月至少1次的全院医疗质量通报制度,每季度至少1次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析制度。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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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鲁综治办〔2010〕45号各市综治办、党委宣传部、信访局、维稳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工商局、法制办、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和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医疗服务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防范和化解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和分析医患关系动态,完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医疗机构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隐患,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和医疗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预防化解结合、多方衔接联动”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畅通医疗纠纷化解渠道,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协调联动,依法打击闹医伤医行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纠纷预防机制1.强化源头预防。

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强化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

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完善以执业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

2.加强投诉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按照“一门受理、首接负责”的投诉管理原则,设立固定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并在门诊、病房等显著位置公布受理电话、窗口地址和处理流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

对于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要查明情况妥善答复;对于情况较复杂,需深入调查核实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3.排查消除隐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涉医投诉、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排查,对久拖未决、反复投诉的事件要重点办理。

信访部门要引导反复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选择法定处理程序,依法终结。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联合开展职业“医闹”线索摸排,深挖细查,严厉打击。

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标准(二篇)

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标准(二篇)

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标准医患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过程中的矛盾、误解或不满而引发的纠纷。

针对医患纠纷,医院需要进行排查调处工作,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本文将对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结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机制1. 建立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明确成员的职责和权责。

2. 制定医患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明确医患纠纷排查调处的时间限制和相关标准,保证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医患纠纷的排查工作1. 建立医患纠纷排查的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医院内部的医患纠纷情况。

2. 定期组织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对医患纠纷的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3. 建立医患纠纷的投诉渠道,鼓励患者及时反映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加强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1.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医患纠纷的调查调处工作,确保工作的公正、客观。

2. 积极引导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沟通,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3. 制定医患纠纷调处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调处工作的规范和公平。

四、完善医患纠纷的登记和统计工作1. 建立医院医患纠纷的登记制度,对每起医患纠纷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纠纷的性质、原因、处理结果等。

2. 定期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纠纷发生的规律和原因。

3. 根据纠纷统计和分析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医患沟通和交流1. 建立健全医生与患者的沟通交流机制,提高医生的沟通技巧和服务意识。

2. 加强患者宣教工作,提高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了解,减少误解和不满的发生。

3. 建立医患沟通档案,记录医生与患者的沟通内容和结果,便于后期的调查和分析。

通过以上的总结标准,医院能够建立完善的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效率,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能增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甘卫权益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医疗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医疗纠纷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杀医伤医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功能,对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医疗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的“第三方”独特作用,大力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是化解医疗纠纷、强化医疗风险管控的重要保障。

自2010年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以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增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广大患者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能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及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调保防赔四位一体的医疗纠纷化解模式在全省取得明显成效。

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

作为“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主题,“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紧迫问题。

为切实解决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质量,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一、高度警惕,加强领导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永恒主题,是深入推进医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前提和基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安全工作,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认真研究和总结以往医疗安全事件带来的警示和教训,结合“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梳理,排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研究制订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严防医疗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卫生行业形象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医疗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管理人员,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健全分管领导重点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临床、医技、后勤等科室的负责人是科室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科室医疗安全;要将责任分工落实到每一个人,形成人人重视医疗安全,人人落实医疗安全的良好局面。

要制定并完善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和医院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着力解决医院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把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核心制度和诊疗规范,狠抓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各市各单位都要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和创建“平安医院”工作要求,制订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持续改进工作方案,持续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评价,不断提高医疗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管理办法一、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或患者对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

医疗纠纷的防范,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员医疗质量与安全意识,认真开展医院规范化建设,加强医疗、护理、医技、后勤支持等关键要素的管理与控制,做到从根本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院要不断完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部门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三)医院要建立和落实患者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四)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切实掌握、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德规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德医风修养,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

(六)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执业,持证上岗,根据聘任职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总结诊疗经验,一丝不苟地做好诊疗过程的每一个时间点、行为点等细节工作,如:接诊病人、入院指导、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病历书写、诊疗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术前准备、术中操作、术后处理、查房、换药、医嘱的制定与执行、标本的送验、报告的返回、病例讨论、会诊、出院随访等。

(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术前、死亡讨论)、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临床输血管理制度、医嘱制度、查对制度,危重、疑难病人及围手术期病人管理等核心医疗制度,对病人认真实施病情评估,及时处理危急值。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棋盘井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制度一、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小组。

组长:XXX社区主任副组长:XXX社区副主任成员:XXXXXX职责是:1.调处化解医患矛盾,做到小纠纷不出院;2.及时排查发现纠纷隐患,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受理、定期排查、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医患纠纷集中调处、医患纠纷定期分析和回访工作制度,健全医患纠纷排查调处目标管理考核、医患纠纷分级预警以及医患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三、工作制度1.接待受理制度(1)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答群众咨询,详细记录来访群众的相关请求;(2)及时受理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认真对待每一起调解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1(3)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及请求;(4)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防止纠纷激化。

2.排查制度(1)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活动期间开展医患纠纷集中排查;(2)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按照易激化的程度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进行调处;(3)对易发医患纠纷的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加强防范和监督力度,密切注意动态,及时消除医患纠纷隐患;(4)医患纠纷排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实,并归档备查。

3.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防备激化制度(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医患纠纷:①影响社会不乱,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的医患纠纷;②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医患纠纷;③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医患纠纷;④严重干扰医院一般秩序的疑问庞大医患纠纷;⑤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医患纠纷线索和苗头;⑥自杀等其他有可能激化的医患纠纷。

(2)调解小组在获悉上述重大医患纠纷时,应立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我们经常遇到医疗纠纷,这个时候就要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关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既影响了医疗秩序与医疗质量的稳定发展,也对医患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因此,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势在必行。

下面是我对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一些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

当前医患纠纷处于日益增多的趋势中,加强调处机构的建设是很有必要的。

调处机构应当由医疗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包括医生、法律专家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以确保调处结果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另外,还需要制定完善的调处程序,强调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保证调处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医患沟通与信任建立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为此,应加强医学教育,培养医生与患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技巧。

另外,建议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与患者建立起信任和尊重的关系。

医生可以更加耐心地解答患者的疑虑,尽量让患者参与治疗决策,减少医患之间的隔阂和误解。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医患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医生的承担风险。

同时,建议政府加大力度推动医疗事故赔偿机制的改革工作,优化赔偿标准,提高赔偿效率,缩短调解时限,以帮助受害患者及时得到赔偿。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要依法从严处罚,从而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运作和服务质量。

五、推进医疗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建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应积极推进医疗纠纷在线调解平台的建设,提供便捷的纠纷调处渠道。

在线调解平台可以提供医患纠纷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为医患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此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在线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医患之间的直接对话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为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更多可能性。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鲁卫医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和我省改进医疗服务的“八项措施”和“十条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实施预约诊疗和无节假日医疗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继续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并根据群众就医需求,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各地要探索建立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实施预约诊疗的医院要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要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区和医院可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医疗机构要在统筹协调、合理规划诊疗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弹性安排门诊时间,积极开展全年开放门诊,鼓励开展延时门诊、夜诊等医疗服务形式。

要制定完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建议

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建议
思 想 。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调 解 的公 正 性 、 平 性 容 易 产 公
济压力增加 占 7 .2 ; 2 2 % 患者对 医方期望值过 高 占6 . 4 0% ; 7 国家对 医疗投入 不足 占 5 .3 ; 3 3 % 法律不 完善 占 5 .9 ; 2 5 % 患者缺乏 医学 基本 常识 占 4 .4 ; 医闹 ” 44 % “ 的挑唆 占3 .4 ; 务态 度 与沟通 不 够和 医德 医风 57 % 服 占 5 .9 0 1 %。从 中可见 , 务 、 用 、 服 费 患者 对 医方 的期 望值过 高是 引起 医疗 纠纷 的主要 因素 , 医疗费 用是第

生质疑 。如对卫生 行政部 门所做 的调解不 满意 , 更 则 进一步激化矛盾 , 患者诉 诸法律 。 13 向法院提起 诉讼 . 诉讼 程序 、 程存在 时间长 、 过
成本高 、 医患双方牵扯精 力大等 缺陷 , 司法鉴定往往也 有各医院相关的临床专 家 , 院与 医院之 问也有一定 法 的联 系 , 患者也仍 然有 “ 官相护 ” 官 的想法 , 对公信 力
基本信任 , 以形成一 致意见 , 难 容易反复 , 至容易将 甚 矛盾进一步激化。不仅对 当事人 的教育和业务技术水
平 部 门 调 解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是 医 院 的 上
级 主管部 门 , 务上有 隶属关 系 , 业 院级间有协 作关系 , 同行之 间有经常联 系, 患者很 容易产生 “ 官官相 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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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徐府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徐府发〔2011〕3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现将《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精神,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推动医患纠纷的有效化解,现就本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充分依托大调解的体系优势,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在全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卫生、公安、法院等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队伍建设(一)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区法院、信访办、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以及辖区内8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区信访办、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成员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属二级医院的联络员及部分民营医院的联络员等。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指导、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重大医患纠纷调解方案,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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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臵医患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部门联动、依法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法、高效的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任务目标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强化医患沟通,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协商、调解、应急联动等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源头预防、多渠道化解、稳妥有效处臵,实现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的目标。

(一)健全医患纠纷预防机制。

区卫生局要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减少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医德医风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要健全医患沟通制度,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养和医患沟通水平,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增强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诊疗过程的了解和医疗风险认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完善医患纠纷协商机制。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医患纠纷投诉、处理机制,通过畅通患者诉求渠道,及时受理患者投诉,排查、分析医患矛盾,将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要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组织专家进行病例讨论和责任分析,并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协商,同时上报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要指导医疗机构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7日内将病例讨论、责任分析情况和书面协议报区卫生局;医患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及时告知患者调解、诉讼等解决途径。

(三)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调解医患纠纷的工作平台,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市委办公室(室字[2011]43号)文件要求,成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臵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组成人员予以公示。

调解委员会主要负区内医患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患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建议。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患纠纷后,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医患纠纷进行讨论、认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经双方同意,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

调解成功的,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为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依据。

(四)完善医患纠纷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公安、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警协作与联动机制,加强医院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及时排查、消除各种治安隐患。

医疗机构要制定医患纠纷应急处臵预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做好劝解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启动应急处臵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正常医疗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1、占据诊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2、故意毁坏、抢夺公私财物的;3、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4、在医疗机构挂横幅、设灵堂、摆尸体、烧冥纸、摆花圈、贴标语、散传单,故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5、围堵、封闭医疗机构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6、社会黑恶势力或职业“医闹”插手医患纠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7、其他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卫生部门要和保险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和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根据保险机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定点机构。

定点保险机构要统一服务标准、程序,提高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实效。

在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医疗责任保险的同时,保险机构根据患者意愿,向其提供医疗、手术、住院等意外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缴纳主体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可由医疗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医务人员自行缴纳。

医疗机构要确保不能因缴纳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

调委会组织调解涉及保险赔偿案件时,应通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派员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调解。

要做好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相互衔接,保险机构要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好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偿案件,在调委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保险机构要规范保险条款和理赔程序,主动参与、及时介入医患纠纷调解,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及时进行赔付。

三、医患纠纷处理(一)一般医患纠纷的处理。

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报告内容调查核实,确定纠纷的性质、责任、处理途径和工作方法,妥善解决好医患纠纷。

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协商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违反此项规定者,追究医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

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调解时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具体赔偿金额的协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的处理。

1、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告责任。

并积极采取有效描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或启封。

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做好相应记录。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方应当在30分钟内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2周。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

3、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力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枣庄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也可以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的处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多部门响应”的原则进行。

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区医患纠纷预防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对事件进行相应处理。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为:(1)区公安部门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根据事件规模组织相应警力及时到达现场,积极会同医院做好劝解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其他患者合法就医权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收集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依法查处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疏导工作,教育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解决问题,防止事件反弹。

(2)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向患方告知合法维权途径。

对医疗机构和当事医疗卫生人员资质进行调查取证,监督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等证据进行封存,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为病人家属尸检提供旁证。

(3)区司法部门和调委会应适时分入,为医患双方提供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援助,引导医患双方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开展医患纠纷民事调解工作。

(4)区新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众媒体的指导和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依法处臵医患纠纷中的正确导向作用。

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地报道医患纠纷,对未经合法有权机构认定,私自对事件做定性报道的新闻媒体,责令其及时纠正。

严禁恶意炒作,严防激化医患矛盾。

四、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宣传、法院、检察院、综治、公安、司法、信访、财政、卫生、人社、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工商、法制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提高医患纠纷处臵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控制态势、减少损失,防止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

(二)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台儿庄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成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工作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抓出实效。

各成员部门及时调度、通报有关信息,总结部署工作开展。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处臵预案,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联动的整体运行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多方联动、运转协调的工作格局。

相关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既要注重医患纠纷的源头预防,又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化解渠道,提高处臵能力和工作水平,把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理在初始阶段,最大限度地控制势态、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加强检查督导,强化责任追究。

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机制建设、运转情况进行督导。

对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医疗安全隐患多、医院治安事件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重点督办整治。

区综治委要将医院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枣庄建设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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