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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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199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性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的条件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家长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第一步,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孩子的教育权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对于家长们至关重要。

首先,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三个部分。

其中,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部分,它是家庭经济负担的主要来源。

根据上海市教委的规定,公立幼儿园学费按月收取,具体标准根据幼儿园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学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入园年龄来确定的,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在500元至1500元不等。

其次,杂费是指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一些特殊服务或者教育资源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午餐费、教材费、保险费等。

最后,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代为收取的一些社会性费用,比如家长会费、教育基金等。

其次,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是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的。

政府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入水平、教育资源配置等因素,力求制定出合理、公平的收费标准。

此外,政府还会不定期地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

因此,家长们在了解幼儿园收费标准时,也需要关注政府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家庭的经济支出。

最后,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关注收费标准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师资力量、教育理念等因素。

只有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为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保障。

总之,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家长们在了解和掌握收费标准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希望家长们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为孩子选择一所合适的幼儿园,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沪财预[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3]18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3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2月22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注:1.凡在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2.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沪财预[2008]84号文执行;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沪财预[2011]149号执行。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并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兼职教师薪酬等;(二)固定资产折旧费;(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

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第十四条(资助与减免)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教委财[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15号1997年3月13日)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61号、沪财综[1997]第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年3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二级园所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二、寄宿制二级园所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

四至六周岁班级(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65元,家长自理120元。

三、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寄宿制二级国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沪价费〔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

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托费报销政策

幼儿托费报销政策

幼儿托费报销政策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根据沪集办(85)第90号文件精神,独生子女入托或入园的管理费,可以由父母单位给予报销。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7号、沪价综[2000]第055号)要求: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你只要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网站都可以找到.... 这里附全文:(看"二、简化报销手续")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价行(2000)第187号沪财综(2000)第055号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了解决托幼收费偏低的问题,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收费,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托儿所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 1、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由每生每月180元调整为280元;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150元调整为22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130元调整为18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100 元调整为150元。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每月加收70元。

2、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340元调整为40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310元调整为35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250 元调整为300元。

3、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三级园所每月减收50元。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

4、延长服务时间收费晚托班(周一至周五)17:00-19:00由每人每月18元调整为25元;19:00-21:00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5元。

上海幼儿园学费标准

上海幼儿园学费标准

上海幼儿园学费标准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上海幼儿园学费标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管理费
上海市示范幼儿园:800元/月
浦东新区示范幼儿园:500元/月
上海市一级幼儿园:中大班200元/月、小班230元/月、托班270元/月;
上海市二级幼儿园:中大班150元/月、小班180元/月、托班220元/月;
未定级幼儿园:中大班150元/月、小班180元/月、托班220元/月。

(2)延长服务时间收费
晚托班(周一至周五)
17:00至19:00收费25元/月;
19:00至21:00收费35元/月。

双休日:10元/每天
(3)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双休日入托收费按天计收。

2、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地段生管理费标准:
小班:230元/月,中大班:200元/月。

托班:按民办幼儿园托班管理费标准的`70%收费。

民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地段生另外收取费用。

(2)自主招生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收取费用的项目
和标准由各民幼儿园制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3)基本上民办幼儿园入门费用在每月每人2000元,贵一点的、带双语的要5~6千的。

PS:以上费用不包括:餐饮费、保管费、各类兴趣班的费用。

幼儿园收支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支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幼儿园的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入管理(一)收入的来源幼儿园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教费: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2、伙食费: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代收费:包括幼儿的教材费、服装费、保险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代收代付。

4、捐赠收入:社会各界对幼儿园的捐赠。

5、其他收入:如幼儿园场地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1、保教费和伙食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备案。

2、代收费项目应按照实际成本收取,不得加价。

(三)收费的管理1、幼儿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幼儿园财务专用章。

3、收费应及时足额入账,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一)支出的范围幼儿园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

2、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3、业务费:包括教学业务费、教研活动费、培训费用等。

4、伙食费支出:用于购买食材、调料等食品费用。

5、其他支出: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捐赠支出等。

(二)支出的审批1、幼儿园的各项支出应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安排支出。

2、支出的审批权限应明确,一般小额支出由园长审批,大额支出需经园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3、支出的报销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

(三)支出的核算1、幼儿园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不得虚列支出或提前列支。

3、各项支出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列支,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沪教委财[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4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明确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和其他三大类共11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今后根据教育保育需要,结合财政投入和物价变化等情况,对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

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办法1.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的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在区县收费标准范围内,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同意后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意见,确定本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2.各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前应事先书面告知幼儿家长,并由其自愿选择。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21•【字号】沪价费[2012]00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根据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分为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和市级示范园四个收费级别,每级别分全日制和寄宿制两类,对应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应在附件所列四级两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级别和类型。

3、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报经市或区县教育和价格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对应等级收费标准。

二、关于外籍儿童入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1、公办幼儿园接收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随班就读的,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00元(全日制)和2300元(寄宿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沪教委财[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沪教委财〔2013〕132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2013年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教育经费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顶层设计,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要按照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家与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科学制定教育投入规划和经费使用计划。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时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个根本,突出着力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这两个重点,优化结构,明确方向,统筹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优化结构效益,合理安排经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和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

(一)合理安排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1.总体要求。

各区县要将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纳入区县财政教育经费,依法履行对财政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财政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落实。

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可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2.具体要求。

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应重点用于以下方面:(1)要统筹安排市对区县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投入,努力缩小区县间生均经费差距。

上海幼儿园学费怎么交费用的参考方案

上海幼儿园学费怎么交费用的参考方案

上海幼儿园学费怎么交费用关于上海幼儿园学费的支付方式与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家长们来说,幼儿园教育日益重要,也是大多数家长比较关心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上海幼儿园的学费支付方式也日渐多样化。

为了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上海幼儿园的学费支付方式,我们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

第一部分:学费的种类和标准上海市内的幼儿园一般实行“公办优先,普惠共享”的原则,学费由幼儿园自行公布,以每个学年分期缴纳。

一般分为全托费、半托费、日托费三种,全托费是指白天和晚上都可以照顾幼儿,半托费是指只有白天可以,而日托费是指在一天的特定时间段内照顾幼儿。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幼儿园之间的学费差异较大,家长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幼儿园。

第二部分:支付方式的选择为方便家长缴费,上海市内的幼儿园一般提供现金、网银、银行转账等多种支付方式。

一些幼儿园还可以提供支付宝缴费等在线支付方式,但要确保的是,支付利率不得超过每年3%。

另外,幼儿园一般会在开学前提供缴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上的缴费要求完成缴费。

第三部分:退费规定在上海市内,退费规定较为严格,一般是在学期开始前退费,具体规定可能因幼儿园而异。

退费时需要提供退费申请书、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等证件,申请审核通过后,退费会在一定周期内到账。

第四部分:优惠政策上海市内的幼儿园一般不会出台太多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幼儿园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比如多个孩子同时入读,在缴清全部学费后有一定的折扣优惠,或者是某些社会机构(如政府部门、企业等)与幼儿园合作的情况下,幼儿园也可能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

第五部分:家长需注意的问题在缴费时,家长们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比如金额是否正确,时间是否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缴费,支付方式是否稳定可靠等等。

如果想节省一部分的学费,家长也可以通过比较多个幼儿园的学费标准来选择学费更低的幼儿园。

总之,上海市内的幼儿园学费支付方式和规定比较公平公正,家长们也不用过分担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沪府办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托育机构”)管理,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

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服务宗旨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与特点,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共同推进托育服务工作。

建立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市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 (监 )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 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 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 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 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 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 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 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
的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外, 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 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 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 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 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 (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 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 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 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 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30•【字号】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7号沪财综[2000]55号2000年8月30日)为了解决托幼收费偏低的问题,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收费,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托儿所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1.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由每生每月180元调整为280元;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150元调整为22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130元调整为18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每月加收70元。

2.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340元调整为400元;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310元调整为350元;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250元调整为300元。

3.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三级园所每月减收50元。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

4.延长服务时间收费晚托班(周一至周五)17:00-19:00由每人每月18元调整为25元;19:00-21:00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5元。

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双休日由每人每天6元调整为10元。

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5.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上海 子女托幼费报销标准

上海 子女托幼费报销标准

上海子女托幼费报销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城市中子女托幼费用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对子女托幼费用的报销。

本文将以上海市为例,探讨上海市子女托幼费报销标准。

子女托幼费,指的是家长为将子女托付给幼儿园或托儿所等托幼机构时所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城市之一,人口密度高,家庭双职工的比例也较高,因此子女托幼费的问题在上海市尤为突出。

为了解决家庭双职工子女托幼费的问题,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托幼费报销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上海市家庭中的子女托幼费用支出可以通过报销的方式来减轻家庭的负担。

具体的报销标准如下:1.报销对象:上海市户籍居民和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均可以申请托幼费的报销。

2.报销范围:托幼费的报销范围限于幼儿园和托儿所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如学杂费、午餐费等不在报销范围内。

3.报销比例:上海市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划分了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而高收入家庭则相对较低。

具体的报销比例如下:-低收入家庭:报销比例最高,可以报销托幼费用的80%至100%;-中等收入家庭:报销比例为托幼费用的60%至80%;-高收入家庭:报销比例为托幼费用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比例还将根据上海市的经济状况和财政支出等因素进行调整。

4.报销条件:为了确保报销的公平和合理性,上海市规定了一些家庭需满足的报销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子女年龄:一般来说,子女的年龄应在3岁以上至6岁以下;-报销户口:在上海市有合法户籍;-家庭收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不能超过上海市户籍人均月收入的3倍。

另外,对于家庭中有残疾子女的情况,上海市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额外的报销补贴。

5.报销流程:家长需要按照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流程来申请托幼费的报销。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相关的报销申请表格、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托幼机构费用凭证等)和进行居民身份核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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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

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并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兼职教师薪酬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

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
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第十四条(资助与减免)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票据与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
管理和使用。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执收情况及其他收费情况。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五)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教育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三)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凡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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