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成都市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程序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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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执业指引及资料

律师申请执业指引及资料

申请执业所需条件及资料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4、品行良好;5、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除实习期:1、担任审判员、检察员三年以上;2、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律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需提供的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注意事项:1、填写的内容应准确、全面、真实,没有的项目应填“无”;2、“简历”栏中,学习经历应从大学填起,明确大专、本科、硕士等;工作经历中的年限应前后衔接;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应由主任亲自书写,他人不得代签,不得以加盖手章代替主任签字;律师事务所公章应清晰;4、“县级司法局”、“市级司法局”意见栏中,应加盖司法局公章,并由局领导签字同意,注明日期。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事项: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需要提供本人律师资格档案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事项:该项指取得的最高学历的学历证书。

(四)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五)《河北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可以免除实习期的有效证明;(六)本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签注意见的实习鉴定材料;注意事项:该实习鉴定材料除律师事务所对本人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出具意见外,还应包括同意其转为执业律师的鉴定意见。

成都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

成都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

成都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二、前置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

(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登记表需粘贴照片;属于市直属所的呈报机关由市司法局盖章、属于区县所的呈报机关由区县司法局盖章;申请人需在律师执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处亲笔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个人简历填写不能断档,需精确到月,简历从大学写到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需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加盖鲜章);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需由律师协会出具盖有鲜章的原件);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需由律师协会出具实习合格加盖鲜章的原件;属于市直属所的呈报机关由市司法局盖章、属于区县所的呈报机关由区县司法局盖章);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C证需提供户口簿;学历以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为准,不需要提供学位证);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申请专职律师的,在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或聘用合同中须注明为专职);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C证需提供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机构代码原件进行审核);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有辖区限制的需要出具公证证明);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需提供退休时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以及退休证);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大学毕业后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由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毕业后待业一年以上进入律师事务所的,需由街道办(社区)出具实业证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前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提交原主管司法局出具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证”被收回或注销的证明);13、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证明有效期3个月);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四川司法厅出具的调档证明书(需将调档证明书粘贴在A4纸上);15、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二张(蓝底着律师袍或正装)。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移交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移交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移交管理的通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律师协会,各直属律师事务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优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司法局第16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将市司法局直接管理的173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直属所)全部交由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直属所交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在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总体战略背景下,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简政放权,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理顺市域内律师管理体制,形成分工科学、职责明确、上下衔接的律师工作体系,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律师行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效率,有利于搭建更多律师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平台,更好地促进律师融入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相关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律师工作岗位力量,依照《律师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请各直属所于9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周末除外),持执业许可证副本到省司法厅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主管机关变更备案手续。

实际办公地与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持执业许可证副本到省司法厅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住所变更备案(与主管机关变更备案一并进行)或者搬迁回原址,逾期未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成都市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的程序

成都市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的程序

成都市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的程序示例文章篇一:《成都市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的程序》我有个叔叔呀,他就是一名律师呢。

他本来是专职律师,但是呢,他后来想转成兼职律师。

这可让我特别好奇,这专职转兼职到底是咋个程序呀?我就去打听了好多事儿,现在就给大家讲讲。

在成都市啊,你要是个专职律师想转兼职律师,那可不是拍拍脑袋就能行的事儿。

首先呢,得有个基本的条件。

你得在高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才行哦。

就好像你要去参加一场特别的比赛,得先满足参赛资格一样。

这就好比呀,你想参加画画比赛,那你得会画画,而且要是那种在学校或者研究机构专门研究画画技巧的人呢。

然后呢,你得准备好多材料。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闯关的钥匙一样重要。

比如说,你得有申请书。

这个申请书可不能随便写写,要写清楚你为啥要从专职转兼职呀。

是因为你在高校有了新的教学任务,还是在科研机构有了新的研究项目呢?就像你给老师解释为啥你想换座位一样,得有个合理的理由。

除了申请书,还得有你的律师执业证书呢。

这就像是战士的武器一样,证明你是有当律师的资格的。

还有呢,你在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工作证明。

这是为了表明你真的是在从事法学教育或者研究工作呀。

要是没有这个证明,人家咋知道你是不是真的符合条件呢?这就好比你说你是个运动员,那你得拿出你在运动队训练的证明呀。

准备好这些材料之后呀,要把这些材料交给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哦。

我叔叔就特别认真地整理好材料,然后小心翼翼地送过去。

他就像送宝贝一样,因为这些材料可关系到他能不能顺利转成兼职律师呢。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材料之后呢,他们就会开始审核啦。

这个审核的过程呀,就像是老师批改作业一样,要仔仔细细地看你交的东西有没有问题。

他们会看你的申请书内容是不是合理,你的工作证明是不是真实有效,还有你的律师执业证书是不是正常。

要是有一点不符合要求,那就可能通不过审核呢。

我叔叔就特别担心,他一直在念叨:“哎呀,可千万别出啥岔子呀。

”如果审核通过了呢,那就还得进行一些其他的手续。

律师执业证书取得的条件

律师执业证书取得的条件

律师执业证书取得的条件
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条件可以因国家或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要求:通常要求申请人拥有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关法律职业资格。

2. 律师资格考试:需要通过国家或地区的律师资格考试,以证明申请人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

3. 从业经验:一些地区可能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例如需要担任实习律师一段时间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定年限。

4. 良好的道德品质:律师需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或地区对律师的道德要求。

5. 遵守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尊重法律的权威和职业的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取得条件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异,请参考所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或咨询当地律师协会。

律师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

律师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

律师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以2024年报考为例,律师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 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要求1.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继续教育 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4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人员,符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律师执业证申请流程

律师执业证申请流程

律师执业证申请流程
【律师执业证申请流程】
一、注册申请:
1.准备申请材料:准备好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考试照片、照片、护照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2.在律师学会官网填写申请表:按照律师学会官网填写完成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3.拍摄照片:准备好可用于律师执业申请的个人照片,要求照片应清晰,真实,用于进行审核;
4.上传申请材料:按照律师学会官网上要求统一格式上传申请材料;
5.缴费:根据不同的省份支付申请费用;
二、审核申请:
1.受理审核: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2.培训考试:按照律师法实施规定,需要参加律师执业能力综合考试;
3.综合考核:考察学习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违法违规行为,业务能力,执业用途等;
4.准予执业:如果满足相关要求,律师学会会准予申请人申请律师的职业资格;
三、领取执业证:
1.等待审批结果:等待律师学会审批结果,如果审批通过,会收
到电子版律师执业证书;
2.签收律师执业证:领取律师执业证,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领取真实的执业证;
3.照片更新:领取执业证后,可以去公安机关将原图片更新,以备延期续证时所用;
4.延期续证:在有效期内,可以提前一个月进行续证,在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关费用即可。

邹某、成都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某、成都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某、成都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3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恩鸿;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当事人】邹恩鸿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当事人-个人】邹恩鸿【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雪培左星河【代理律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邹恩鸿【被告】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本院观点】根据当时有效的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司法局对于涉及其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物证鉴定结论关联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市司法局向邹某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处理期限告知书》,载明因案件情况复杂,决定延长投诉处理办理期限30日,并于次日向邹某邮寄送达该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司法局对于涉及其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4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4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4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4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许可决定予以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2012年4月1日-4月30日)
表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表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川律协【2016】39号文件 关于下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

川律协【2016】39号文件 关于下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

川律协〔2016〕3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2016年6月6日报:厅领导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发:本会理事、监事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 6月6日印发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5﹞143号),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依法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及年度考核,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负责,具体程序为:(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执业材料。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后,制作发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请到省厅委托的印刷厂购买)。

(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制作发放执业证后3日内将核准执业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和年度注册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向区(市)县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成府函〔2015〕90号)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及年度注册权限由各区(市)县司法局行使,具体程序为:(1)各区(市)县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制定了《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司法部其他有关规章正在制定、修改中,省司法厅将根据有关规章的陆续出台,不断修改完善这两个《指引》。

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两个《指引》将同时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网上发布。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管理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管理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指南(2015年版)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二〇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基本情况 (4)第二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要 (7)第三部分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13)事项一:律师执业许可 (13)事项二:律师执业变更 (17)事项三: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21)事项四:律师事务所设立 (22)事项五: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24)事项六: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 (26)事项七:律师事务所变更 (27)事项八:律师事务所注销 (33)事项九:律师执业证遗失补办 (35)事项十:律师执业档案调取 (36)事项十一:司法资格档案调取 (37)附件1:《成都市律师事务所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38)附件2:《重大法律事务报告表》 (41)附件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2)附件4:《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62)第一部分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基本情况一、职能职责1.贯彻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指导、监督律师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服务工作;3.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4.负责新执业律师、新设立机构备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名称、办公地址、合伙协议、章程等重大变更事项审核;5.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6.指导律师做好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稳定案件的代理工作;7.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行政执法工作;8.指导成都市律师协会开展工作;9.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办公地点现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1号楼A座3楼A330办公室。

三、岗位分工谭英华:处长(主持律师工作处全面工作)杜生平:副处长(分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区市县律师工作、信访投诉查处、行政处罚。

)刘丰:副处长(主持律师协会秘书处全面工作,负责律师教育管理、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公职律师办证流程指南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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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司发通[2009]第16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司发通〔2009〕第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

为配合启用新版执业证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业证书管理,现就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启用时间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

对于此前颁发尚在使用的原执业证书,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

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和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关于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本地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我部提交申领空白新版执业证书报告。

申领报告应当载明到2010年2月28日前所需各类执业证书的数量、根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并加盖司法厅(局)印章。

自2010年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空白新版执业证书,应当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领报告和相关的统计表、登记表(见附件1),由我部审核后发放。

成都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成都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成都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申请成都公职律师的条件如下: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因工作调动,在以前任职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此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成都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

成都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

成都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成都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二、前置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1(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

(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2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登记表需粘贴照片;属于市直属所的呈报机关由市司法局盖章、属于区县所的呈报机关由区县司法局盖章;申请人需在律师执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处亲笔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个人简历填写不能断档,需精确到月,简历从大学写到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需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加盖鲜章);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需由律师协会出具盖有鲜章的原件);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需由律师协会出具实习合格加盖鲜章的原件;属于市直属所的呈报机关由市司法局盖章、属于区县所的呈报机关由区县司法局盖章);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C证需提供户口簿;学历以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为准,不需要提供学位证);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申请专职律师的,在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或聘用合同中须注明为专职);3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C证需提供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机构代码原件进行审核);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有辖区限制的需要出具公证证明);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需提供退休时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以及退休证);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大学毕业后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由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毕业后待业一年以上进入律师事务所的,需由街道办(社区)出具实业证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前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提交原主管司法局出具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证”被收回或注销的证明);13、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证明有效期3个月); 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四川司法厅出具的调档证明书(需将调档证明书粘贴在A4纸上);15、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二张(蓝底着律师袍或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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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性质
律师事务所名称
住所地
主管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XXX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人名单及简历
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民族学历执业证号XXX 男(女)党(其他)汉(其他)大学 111011XXXX
简历:
XX年XX月——XX年XX月(学习和工作情况)
XXX(同上)
XXX(同上)
附:XXX、XXX、XXX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XXX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授权委托书
因申请设立XXX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现授权我单位XXX 为分所负责人,负责处理分所日常工作。

事务所相关工作,涉及分所重要的财务支出及人事安排事项需事先征得总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的同意及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日期:
公章:(XXX律师事务所)
开办资产一览表
其它聘用执业律师和财会人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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