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监管风险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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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风险与控制
随着轿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各个汽车品牌的4S店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由于汽车销售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汽车市场的特点开发了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商品车质押监管业务伴随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产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商品车质押监管业务的特点是收益低、工作简单、风险大,尤其是异地质押监管,如何控制风险将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点。下面将结合长久集团深圳发展银行马自达6的项目经验,对控制监管风险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商品车质押监管风险的主要是监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其次是来自4S店的经营风险,风险控制方法可以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种。
一、事前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是监管员的选择、4S店经营状况的监控和信息传递流程控制。
1、监管员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监管员是防范监管员道德风险的根本。监管员的工作内容比较简单,发展空间小,但是责任心要求强,并且要求有一个稳定的心态。
(1)、招聘条件:公司在选择马自达六的监管员的时候,主要招聘年龄段在40-55岁之间的人员,正规工作单位退休或内退的人员。这个条件下的人员具有责任性强,心理稳定性的特点,正好符合监管员的工作特点。
(2)、入职前审核:监管员在入职前公司要进行家庭调查、原工作单位调查,并且要由直系亲属签订担保协议,并且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的复印件,通过严格的入职前审核,就能把责任心差,心态不稳定的人排除在外。
2、4S店经营情况反馈:
如果发生4S店破产等将给银行和监管方带来风险,所以监管员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及时反馈店里异常情况,例如:大幅减价销售车辆,出
现财产纠纷等。
3、信息传递流程:
监管业务的信息传递链是由4S店为出发点,监管员为终点,监管员在信息传递过程只具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有效的控制了监管风险。
二、事中控制:
监管风险事中控制主要体现在业务流程设计和监管员工作规范上。
1、业务流程设计:
东风日产项目的业务流程关键节点是工商银行和监管人员,通过高度集中的权限设计来控制风险。工商展银行负责发出监管、释放、换证等指令,业务专员负责执行工商银行的指令并下达各监管员,掌握监管员的工作状态,这样既保证银行的指令和政策能够落实,同时保证监管业务完全符合银行的要求,有效控制风险。
2、监管员工作规范:
在招聘培训伊始,项目组将监管员的工作要求总结为:坚持原则、服务客户、不擅自做主、多请示、多汇报。坚持原则是为了控制风险、保障银行的利益;服务客户是为了支持4S店销售;不擅自做主是要求监管针对特殊情况及不清楚如何办理的时候及时向项目组请示,确保不违规、合理控制风险。
三、事后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是对监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发现监管员的违规行为。检查不是为了发现问题,更多是为了预防监管员违规。事后控制的主要措施是:日常视频检查合格证;每日和银行进行核对帐目;每周和各地监管员进行帐目核对,每月由监管员会同4S店指定业务人员进行联合盘点。
1、视频检查合格证:
监控对各店进行抽查,防止监管员违规。
2、定期上报报表:
监管员按要求完成规定的表格,并日日期上报报表,按照总部指令开展工作。
3、月盘点:
月底通过月盘点,确认在库质押车辆的情况,并将结果上报给银行。
事后控制是一种被动的风险控制方法,但是如果扎实的做好事后控制,将对监管员起到警示作用,发挥预防风险的作用。
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工具日趋成熟,监管业务市场总额迅速扩大。中国汽车市场的巨大潜力,必将带来商品车监管行业的高速发展。
仓单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中心
一、关于仓单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是基于仓储合同产生的,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物权证券。
基于仓单物权凭证的基本性质,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即为其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依法有权提取、转让和出质仓储物。仓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法定凭证。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后,只是转移了对物的占有,而仓储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保管人签发的仓单提出仓储物;
二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
三是持有或者转让仓单可以成为仓储合同存在和履行的证明。在
仓储合同关系中,保管人向存货人给付仓单既是保管人接收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仓单成为仓储合同存在和履行的证明,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保管人和存货人在仓单上签字、盖章后,仓单生效。
二、关于仓单质押监管业务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基于仓单具有提取、转让仓储物的法律性质,因而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存货人或者仓单合法持有人可以将仓单出质,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仓单持有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当权利凭证即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质权始发生法律效力。
仓单质押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存货人(出质人、借款人)与仓储物流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将货物存储在仓储企业的仓库中,仓储企业收取仓储费并开具仓单。存货人以仓单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银行进行审查,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银行委托仓储企业代为监管仓单项下货物,双方签订监管协议,仓储企业收取监管费并代银行承担监管责任。
在质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仓储企业不得向出质人放货,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行使质权。仓单质押监管业务,为存货人提供延伸增值服务,扩展了仓储企业的利润空间,化解了银行的资金风险,实现了三方共赢,将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的有效结合,促进了物流行业由传统基础物流向现代化物流的发展。
三、仓单质押及其监管业务的风险表现
1、仓单本身的法律风险
仓储保管人的主体资格风险。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出具仓单的,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和有从事仓储保管经营范围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