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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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有排 它性 的 同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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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有无 竞争性又

律和 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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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旅 游 景 区 行 政 管 理 可 以 初步 理 解 为: 从

景区运营管理五大模式

景区运营管理五大模式

景区运营管理五大模式自营模式是指景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直接运营和管理景区。

他们拥有对景区的所有权,也负责景区的投资、建设、人员招聘、运营和营销等方面的工作。

自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控制权,能够更好地保护景区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

然而,自营模式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运营和管理的风险也较高。

承包模式是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将景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运营商,由其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承包商通常会支付一定的承包费用,并按约定的期限和目标进行经营。

承包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了经营者的风险和负担,能够通过专业的运营商提升景区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但是,承包模式的劣势在于经营者对景区的控制权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模式是指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将景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商,由其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特许经营商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特许费用,并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经营。

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吸引专业的运营商和投资者,提升景区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

但是,特许经营模式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合作模式是指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进行景区的运营和管理。

合作模式可以是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公私合作等形式。

合作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提升景区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同时,合作模式也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和负担。

但是,合作模式需要各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和互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联营模式是指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与投资方进行联合经营,共同出资经营和管理景区。

联营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和资金优势,共同投资和运营景区。

联营模式通常会形成一个联营企业,由各方共同管理和决策。

联营模式的劣势在于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决策权问题可能引发矛盾和争议。

总之,不同的景区运营管理模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合适的模式时需要考虑到景区的特点、经营者的资源和能力、投资者的需求和期望等因素,以实现景区运营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发展。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将公园内的一部分经营权委托给第三方企业或机构,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

南山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业态划分:根据公园的自然风景和文化资源特点,将公园内的经营活动划分成不同的业态,如旅游、餐饮、住宿等。

2. 经营权招标:公园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企业或机构参与特许经营。

招标过程中,会根据投标者的运营能力、资金实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

3. 特许经营合同:公园管理机构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标准等内容。

4. 特许经营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对特许经营者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公园的环境和形象。

5. 收益分享:特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向公园管理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用于公园的运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特许经营制度,南山国家公园能够吸引专业的企业或机构参与经营,提升公园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水平,同时也能通过特
许经营者的投入和管理经验,开发和利用公园的资源,提升公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内蒙古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内蒙古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内蒙古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我国,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权力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

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等。

特许经营的期限问题,是有志投资我省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的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他们认为时间越长越好。

但作为管理者,从诸多因素来考虑,普遍认为,特许经营期限长了有太多的不妥,短了又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回报。

《办法》中最长经营期限定为20年。

有位企业老总说,我们到风景名胜区投资搞开发建设,刚建好,还没有收益,特
许经营期限就到了。

针对这样的实际问题,可以采取续签的办法,在协议条款中明确续签条款,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特许经营,说简单点就是:本来都应该属于政府干的事,为了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效率,特别准许通过招投标办法引入企业,并确定企业来代替政府,并在政府的严格监督管理之下,做好这些事情。

因此,特许经营是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开展的,特许经营是政府可以控制的。

再说,特许经营是分散的,一个景区有众多的项目允许多家企业来经营,在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开发经营问题上,政府处于垄断位置,企业处于竞争位置,决不能让企业随心所欲,也不能说政府可有可无。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一定要成为国家风景资源、民族瑰宝的保护神,合格的
建设者、开发者,摆正“权利”与“责任”的关系,认真履行好特许经营授权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能。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投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寨子岭景区、后湖景区、咸嘉湖景区八个单元景区中已建成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许经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已建成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资格的活动。

第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包括交通项目(索道、滑道、观光电梯、景交车等)和服务项目(商品销售、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文化体育娱乐、餐饮等)两大类别,宗教活动场所不列入特许经营项目范畴。

第五条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规定,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对景区内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必须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调整。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为3至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20年。

第七条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合法有效;(二)服从景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特许经营项目在对外招标之前,各单元景区管理机构(含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下同)应将项目规划、招标方案报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

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单元景区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华山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华山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华山特许经营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华山作为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为了更好地提升华山旅游服务品质,拓展华山旅游产业,特许经营华山相关项目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二、特许经营内容。

1. 特许经营范围。

特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华山景区内的餐饮、住宿、旅游商品销售、娱乐项目等相关业务。

2. 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为5年,特许经营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约。

3. 特许经营条件。

申请特许经营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营能力,需提交相关的经营计划和管理方案,并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营。

4. 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费用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不同而定,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特许经营管理。

1.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双方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特许经营的顺利进行。

2. 特许经营监督。

景区管理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规定,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3. 特许经营评估。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景区发展。

四、特许经营的意义。

1. 促进华山旅游产业发展。

通过特许经营,可以引入更多的优质资源和管理经验,提升华山旅游服务品质,丰富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

2. 提升景区服务水平。

引入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可以提升景区的服务水平,改善游客体验,增加游客满意度,提升景区知名度和美誉度。

3. 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将带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五、特许经营的展望。

特许经营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通过引入更多的优质资源和管理经验,可以不断提升景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华山旅游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六、结语。

特许经营华山相关项目,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华山旅游服务品质,拓展华山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国家公园里的特许经营

国家公园里的特许经营

国家公园里的特许经营作者:***来源:《新西部》2020年第09期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包括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服务业、有机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服饰、餐饮、住宿、旅游商品及文化产业等。

鼓励开办牧家乐、民间演艺团体、民族手工艺品、生态体验等特许经营项目,并予政策扶持。

特许经营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管经分离、多方参与”的经营机制,调动企业和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牧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升他们的存在感、获得感,共享国家公园红利。

8月16日,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管委会接待的首批15名访客顺利完成了为期七天的国家公园生态体验活动,被授予《三江源国家公园访客证书》。

这标志着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特许经营生态体验工作正式啟动。

这是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管委会为使园区特许经营生态体验工作顺利推开,积累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尝试以生态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授权玛多云享自然有限责任公司以特许经营方式探索开展的此次生态体验项目。

此次由企业、地方政府和社区共同参与设计的具有“提前预约、科学导赏、特许线路、牧民参与、惠益社区”特点的生态体验活动方案,首次让牧民参与到生态体验环境教育解说等工作中来,力求使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民建立起利益共享机制。

按照《推动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工作方案》,2020年8月至9月底为验收阶段。

据2019年发布的《青海蓝皮书》,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特许经营工作的开展是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平衡当地社区发展和生态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规划,三江源国家公园共涵盖12个乡镇53个行政村,涉及牧民7.2万人。

园区内的若干经营性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在有序推进中。

澜沧江漂流,有望成为最“高”水平的国际漂流项目2019年3月,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接收了昂赛乡年都村“雪豹观察”合作社和北京川源自然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申请,申请特许经营的项目分别是《昂赛自然体验项目》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昂赛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项目》。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5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湿地公园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湿地公园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湿地公园特许经营实施方案一、前言。

湿地公园作为城市绿肺和生态保护区,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旅游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提升湿地公园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特许经营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

本文档旨在制定湿地公园特许经营实施方案,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二、特许经营范围。

1. 生态旅游开发,包括湿地生态游、观鸟、湿地探险等生态旅游项目。

2. 文化创意产品销售,推广湿地公园相关文化创意产品,如明信片、手工艺品等。

3. 餐饮服务,提供符合湿地公园特色的餐饮服务,推广当地特色美食。

4. 活动策划,举办湿地公园相关的文化活动、主题展览等。

三、特许经营管理。

1. 特许经营资格审批,特许经营者需经过严格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后方可获得特许经营资格。

2. 合同签订,特许经营者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 监督管理,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4. 绩效考核,定期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绩效考核,对经营业绩不达标者进行相应处理。

四、特许经营收益分配。

1. 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

2.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可根据特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3. 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

五、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3-5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

特许经营期满后,特许经营者可根据情况申请续约。

六、特许经营退出机制。

1.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如不符合续约条件,应及时退出特许经营。

2.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如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七、结语。

湿地公园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利于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提升湿地公园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特许经营者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执行,共同致力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与发展。

国家公园 特许经营制度 立法

国家公园 特许经营制度 立法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立法
国家公园是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其管理和保护涉及到生态环境、旅游业、文化遗产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园,促进
其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始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或
个人授予经营、管理国家公园内特定区域或特定业务的权利,促进国
家公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国家公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特许经营制度对于国家公园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它
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参与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为国家公园
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通过特许经营,国家公园可以得到
更专业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后,特许经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公园内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国家公
园的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国家需要加强国家公园的立法和
制度建设。

应建立健全国家公园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规范特许经
营的流程和条件,并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在国
家公园内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制度对于国家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
作用。

国家需要加强国家公园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促进特许经营制度
的良性发展,为保护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做出
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试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8.31
•【字号】鄂政函〔2020〕93号
•【施行日期】202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
行)的批复
鄂政函〔2020〕93号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查并发布〈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神林政文〔2020〕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试行)》由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发布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动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国
家公园体制的重要指示精神的精准落地。

三、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落实《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实施规范有序。

四、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林业局要加强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评估;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在有关政策实施、生态旅游、科普教育、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2021年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景区投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许经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从事已建成市级及以下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下景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景区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景区特许经营权出让和项目经营活动。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景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必须符合景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的调整。

范围内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为3至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一)编制和审定项目出让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重要性、出让范围、经营现状、出让总体思路、交易结构设计、社会投资人选择条件设定、利益相关方责任和义务、风险分担机制、监管考核、财务分析等内容,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编制和审定出让方案:景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权在对外出让之前,由市政府授权区(县)政府或市政府设立的景区派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部门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景区全部权益资产进行评估,由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景区特许经营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形成《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权公开出让实施方案》,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和出让实施方案提交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将资产评估报告及出让实施方案报市文旅局备案。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发展,保障特许经营主体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许经营条件第一条特许经营主体的资格特许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经营执照和资质;2. 具有良好信誉和声誉;3.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能力;4. 清晰的特许经营计划和管理方案;5. 完备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的要求特许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1. 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2. 对游客的需求有较准确的认知和分析能力;3. 项目符合旅游旅游胜地的定位和发展规划;4. 具备合理的投资回报预期和经营风险评估。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第一条合同订立程序特许经营主体与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合同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2. 特许经营的事项、范围、期限和地点;3. 特许经营主体的权益和义务;4. 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的权益和义务;5.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监督责任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特许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旅游旅游胜地的形象。

第二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合作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试行期限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条违规处理对于特许经营主体的违规行为,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等措施进行处理。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的利益。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将为旅游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欢迎广大特许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繁荣发展!。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活动、旅游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确定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区(点),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旅游发展与促进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评审、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改造重点旅游区(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旅游区(点)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等设施,提高旅游区(点)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人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有哪几种

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有哪几种

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有哪几种概述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是指针对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模式,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环境条件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景区经营管理方式。

自营经营方式自营经营方式是指景区由景区管理部门自主经营管理,直接承担经营风险和管理责任的方式。

景区自营经营可以更好地掌握景区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效率,但也需要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和管理责任。

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方式是指景区将经营权授予经营者,由经营者负责景区的运营管理,并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或提成。

特许经营方式可以吸引专业的经营者,降低景区管理的压力,但也可能导致景区管理失控和经营者的短期利益优先。

合作经营方式合作经营方式是指景区采取合作的方式,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合作经营管理景区。

合作经营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景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但需要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和经营合作模式,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利益分配问题。

委托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方式是指景区将景区经营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管理公司或组织进行管理。

委托经营方式可以吸引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高景区管理水平,但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奖惩机制,确保管理公司能够为景区带来长期稳定的运营效益。

共建共享经营方式共建共享经营方式是指景区通过与当地居民、企业或组织共同建设和共同分享景区经营成果。

共建共享经营方式可以实现景区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发展,增强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需要解决好共建共享的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冲突。

总结不同的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经营管理方式。

在选择经营管理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景区规模、特色、资源、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经营策略,确保景区的长期稳定发展。

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特许经营的讨论

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特许经营的讨论

维普资讯
张 晓
Z ANG X a H io

要 :介绍 了国外 国家公园实行特许经营的经 验, 阐述特许经 营的基本特征和 实行特 许经营的一些基本原则。揭示在
我 国 的一 些风 景 名 胜 区和 自然 保 护 区 实 行 的 “ 许 经 营 ” 具 有 的整 体 性 、 断 性 和 不 公 开 、 特 所 垄 不透 明 等缺 陷 , 析 了以 经 营 等 分 同于 管 理 、 以经 营 取 代 管 理 给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和 自然 保 护 区 资源 保 护 管 理 带 来 的种 种 弊端 。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自然 保 护 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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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名 胜 区和 自然 保 护 区实 行 特 许 经 营 的 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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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 ag men;Co c s i n n e t n e so
1 国外 国 家公 园 实行 特 许 经 营 的经 验
特许 经营 , 指政府 按 照有关 法律 、 规规定 , 是 法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选 择 某 项 公 共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投 资
职责 。
() 家 和 政 府 对 风 景 名 胜 和 遗 产 资 源 负有 保 护 管 理 3国
了 《 许 经 营 政 策 法 案 》 C n e s n P lis 特 ( o c s i s oie o c A t ,其 中 的第 一 条 首 先 阐 明 特 许 步 的理论研究、 个案调 查 , 从而推动 立法进程 。

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一、特许经营概述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方式,即特许人将自己的品牌、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资源授权给他人进行经营,以取得收益。

特许经营利用了特许人的品牌知名度和经营经验,帮助特许人拓展市场,降低经营风险。

同时,特许人也可以通过特许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获取收益。

特许经营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对品牌、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来说,特许经营是一种有效的扩张方式。

二、特许经营的优势1. 品牌效应:特许经营可以借助特许人的品牌知名度,快速提升加盟方的市场认知度,减少市场推广成本。

2. 技术优势:特许人可以将自身研发的技术、产品提供给加盟方使用,增强加盟方的竞争力。

3. 成本控制:特许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加盟方的初始投入成本,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经验分享,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4. 管理经验:特许人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帮助加盟方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加盟方的经营水平。

5. 双方合作:特许经营是一种合作关系,特许人和加盟方共同合作,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三、特许经营管理制度1. 加盟合作流程:(1)立项阶段:特许人确定加盟方的资质、信誉、市场需求等情况,双方签订保密协议。

(2)洽谈阶段:双方洽谈合作细节,确定合作计划、费用、服务内容等。

(3)签约阶段:双方签订加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4)培训支持:特许人对加盟方进行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服务标准等,确保加盟方的经营水平。

(5)监督管理:特许人对加盟方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加盟方的经营状况,及时提供指导和支持。

2. 特许费和提成制度:特许费是加盟方支付给特许人的费用,用于获得特许人品牌、技术等资源的使用权。

提成制度是指根据加盟方的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特许人的费用。

特许费和提成制度是双方利益的保障,也是激励加盟方积极经营的重要手段。

3. 经营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加盟方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表、清单审查,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

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3篇

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3篇

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3篇篇1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是指景区管理单位与特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特许经营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景区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不仅是景区管理单位与特许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合作形式,更是促进景区经济发展和提升景区形象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的定义、特点、签订要求、履约与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的定义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是指景区管理单位委托给特许经营者在景区内经营管理特定的业务或服务的一种合同协议。

在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中,景区管理单位作为合同委托方,向特许经营者授予在景区内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权限,特许经营者作为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向景区管理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或提成。

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通常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特许经营项目、合同期限、费用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解决纠纷方式等内容。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二、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的特点1.合同约定具有排他性: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具有排他性,即合同双方在约定的经营项目上具有独家经营权,其他经营者不得在景区内开展同类业务,保障了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权益。

2.合同期限较长: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通常具有较长的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甚至更长。

这样可以确保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经营活动,同时也为景区管理单位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经营合作伙伴。

3.费用结算方式多样化: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的费用结算方式多样化,可以是固定的管理费用、按业务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按季度或年度结算等等,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费用结算方式。

4.风险共担、共享收益: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合同中,合同双方在经营活动中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也共享经营收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共同分享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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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
提要本文阐释了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剖析了其制度功效,提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系统应具备的结构及各子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

关键词: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结构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

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

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一、研究缘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

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

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

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

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

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

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

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

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

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

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四、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包括特许边界限制制度、特许费用制度、特许合同制度及特许经营程序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边界限制制度主要包括特许客体的选择(景区特许经营的供给边界)和特许企业的选择两部分内容;公共景区特许赞用制
度主要解决特许费用的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和特许费用的确定问题;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制度约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程序制度是对公共景区特许前、特许中和特许后的一系列工作的规定。

配套建设,主要涉及救济制度建设、监管制度建设、企业退出机制建设以及景区管理部门职能建设等方面。

监管制度以及救济制度等配套建设为主制度成功推行提供支持。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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