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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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摘要] 在税务和会计的相关准则中,对“收入”及其确认的理解各有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上的异同。

[关键词] 税收收入会计确认比较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一)商品《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

为什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5个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只有4个条件呢?让我们来分析分析吧会计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和税法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的差异分析我在学习考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道题目就是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问题,而这个问题会计法和税法是有不同的要求的。

有时经常会搞混不清楚这税法和会计准则两者的要求和区别,今天我就这个问题做一个对比分析和总结。

希望这次总结能理解和记住这个知识点,首先会计准则在这个问题上是有5个确认条件的税法只有四条。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

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归纳起来讲不外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定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

(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主要报酬未转移甲企业将一块土地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乙房地产公司,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交易结束后的第二年末以等于原价110%的价格回购卖出的土地,但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权利要求甲企业一定要回购。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具体而言: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

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

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差异

允 价 值 . 常 应 当按 照其 未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或 商 品 现 销 价 通
格 计 算 确定
根据 《 业所得税法 》 相关 政策精神 , 法对 “ 货 币 企 及 税 非 性 资 产交 换 的处 理 ” 采 用 “ 允 价 值 模 式 ” 均 公
税 法 :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照 合 同约 定 的 收 以 按
款 日期 确 认 收入 的实 现
【 20 例】0 9年 1 1日, 月 甲公司出售一批钢材给 A公 司,
协 议 约 定 分 5年 分 期 付 款 . 自销 售 当 年 末 起 每 年 末 还 款 20 0 0万 元 . 计 1 元 钢材 成 本 6 0 万 元 假 定 购 货方 在 合 亿 0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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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收 入 》 定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同时 满 规 “ 足 下 列 条件 的 , 才能 予 以确 认 :1 企业 已将 商 品所 有 权 上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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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 得税 》 与《 曲收入确认羞异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定稿版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定稿版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Y圆桌论坛UAN ZHUO LUN TAN 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黄希摘要:企业与国家财政税收立足点不同,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中关于收入观点存在差异。

为清晰认知两者存在的不同点,本文通过分析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明确其设计的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差异基本内容,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共同发展。

关键词:会计收入;税法收入;差异一、前言企业的财务经营发展状况与企业的经济利润紧密相连,企业利润也深受国家税法的影响。

因此企业对于自身的财务核算较为重视,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自身会计与税法收入问题,对企业会计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计算结果需要与国家税法要求一致并且精准化呈现,为此,准确分析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差异化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的确认条件差异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条件在直接收款、分期付款、等计入的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点。

会计准则确认企业收入时,确认条件为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完全,企业对于商品没有保管权。

商品在未到消费者手中时不计入收入,直至商品在客户手中即为完成交易活动,已经明确商品售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才可以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企业。

税法收入则根据企业的收入行为进行判断企业税费,不计算相关的商品权利变更,当商品发生买卖行为时进行收税,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出现销售发票就要计入税收收入,这样有利于减少税收风险,但是会加大企业的税收压力,不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快速发展。

对于选择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待全部资金回归企业时计入企业收入,税法则不考虑付款类型,直接按照商品交易时间判定收入。

另外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性质范围不同,会计准则收入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营业外收入。

税法收入包含企业生产的全部数量金额,以及未销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库存。

三、会计与税法中关于收入的差异(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企业的商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采购方,企业对于商品不存在使用权、管理权,不能控制已经售卖的商品,此时计入商品售卖收入。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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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 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原 则。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和标准, 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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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执行收入确认政策的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会计准 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降低企业 的纳税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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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年3号)规定,企业出 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 房地产,并按照收到的对价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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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年14号)规定,企业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 按照收到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源配置等作用。
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原则:权责 发生制、实质重 于形式、谨慎性 等
税法原则:税收 法定、公平税负、 税收效率等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02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通常是在销售完成时, 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 权转移至购买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 点还需考虑企业是 否已履行合同中的 履约义务,以确保 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两者金额差异的处理原则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收入
对于时间性差异,企业需要进行 纳税调整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根底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那么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2022)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那么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那么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那么,谨慎性原那么以及客观性原那么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那么。

但是,倘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以及权责发生制原那么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那么。

虽然说,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那么,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论特殊业务中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异同

论特殊业务中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异同

论特殊业务中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异同作者:唐均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8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两者在收入确定方面的差异又产生了新的变化,为了更好地理解二者的差异,本文从实践入手,对比分析会计和税法对各个领域收入确定异同,希望能为会计实务提供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近年来税务系统加强了纳税管理和税务稽查。

企业业务的日益综合化和复杂化,会计处理更多的需要会计人员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使得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受到挑战。

另一方面,由于会计核算与企业税务核算依据的基础不一致,必然导致会计和税务对某些特殊业务的判断不一致,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一、特殊业务简单实例分析例1:2011年1月,某电力公司将一栋房屋出租,月租金5万元,租期为2年,当月企业一次性收到租金120万元。

此时按照营业税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120万元的租金纳税(不用按照受益期间分摊);而企业所得税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受益期间分期确定收入,2011年应确认收入为60万元,另外60万元的收入在2012年确认。

例2:企业销售商品实行“买一送一”,出售的商品价格为100元,赠送的商品公允价值为20元(均为不含税价)。

增值税规定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两件商品,按照公允价值分别计算增值额,计税基础为120万元(100+20);而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为此,所得税确定的收入为100万元(83.33+16.67)。

可见,二者的计税基础明显不同。

二、特殊业务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表及原因分析本文总结了特殊业务中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的12种情况,以表格形式总结如下表。

为便于理解,笔者简要分析表中各项异同的原因:第一项,与货物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根据会计准则,收入一般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确认,无论是否已收到付款。

而税法通常要求在收到或者有权收到付款时确认收入,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已确认的收入,在税法上却不能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2.费用确认时间点:根据会计准则,费用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即发生费用的同时确认。

而税法通常要求将费用在实际支付出去时才能确认,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费用,在税法上却不能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3.资产计量基础:会计准则通常采用成本法来计量资产,即以购买或取得资产时的成本作为基础。

而税法则通常采用实际价值法或者公允价值法来计量资产,即根据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或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基础。

这可能导致会计上确认的资产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差异。

4.折旧与摊销政策:会计准则通常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和计算方法。

而税法通常有自己的规定,可能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例如,会计准则通常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摊销,而税法可能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折旧和摊销额与税法上确认的折旧和摊销额存在差异。

5.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根据资产的预计收回金额或预计现金流量减值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确认资产减值准备。

而税法通常不允许在税前利润中确认资产减值准备,要求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确认。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无法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6.关联交易的处理: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并在相关方之间进行披露。

而税法通常要求关联交易以公正价格进行计量,并在税务申报上进行披露。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关联交易额与税法上确认的关联交易额存在差异。

总结起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收入确认时间点、费用确认时间点、资产计量基础、折旧与摊销政策、资产减值准备和关联交易的处理等方面。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会计和税法两个体系间存在差异,需要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履行税务申报义务时务必遵守各自的准则和规定。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摘要:本文研究的是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异同及解决办法,从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来阐述两者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各类收入的差异,找出协调点;这样才能将会计和税法这两个制度运用得更好。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点解决办法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收入,具有一定的异同点。

1 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1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收入实现的五个判断标准,会计与税法判断标准不同点就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的确认问题。

因此对于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而在税法上,只要其他条件都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都必须确认收入。

2)商品销售收入计量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商品销售收入计量,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以购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依据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1.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确认收入,已经发生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从劳务方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中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相应的劳务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1]1.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差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贷 :发 出商 品 8 0 此时 2 1 年计算所得税时就应在会计 0 1 利润 基础 调 减 2 万 的 纳税 所得 额 。 0 因为 这 一 项 收入虽 在 2 1 年确 认 , 已在 2 1年 0 1 衄 00 缴 纳 了企 业 所得 税 。 2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差异 2 1 期收 款销 售商 品 .分 2 11 . . 合同利 率与 实 际利率 相 『时 即不 占 j 具有 融 资性 质 的 会 计 上 的处 理 是 在 商 品 发 出时 一 次性 确认收入 , 而税法_ 的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 j 的 收款 日期 确认 收入 的 实现 。 以下 举例 说明 两 者之 间 存在 差别 的情 彤 : 例 2 20 年 l 月 1日B企业 采用 分期 : 09 2 收款销售的方式 ,销售产品 10 0 万,合同约 定分 5 月等额 收取 货 款 , 月收 款 饮 , 个 每 该 产 品的 成本 为 8 万 , 0 规定 仓 同约 定利率 与实 际利率一 样 , 值税 为 l%。, 企 业 的20 增 7 W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q 09 年l 2月 1日 务 处 如下 : 账 借 :应 收账 款 l7 1 贷 :主营 业务 收 入 10 0 应 交税 费 应交 增值 税 ( 销项 税 ) l 7 借:丰营业务成本 8 0 贷 :库仔 商 品 8 0 由上 哳的会计处理我们可 以看出会计 中确认 2 0 年实现的利润为 (0 8 )= 09 10 0 2 万 ,而 按 照税法 的 规定 ,20 年 l 月 3 0 09 2 1 日应确 认 实现 的利 润 只有 2 : 万 , 以 0 54 所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应 以 4万 为 计 税基 础。 这样 , 2 1 年的应 纳 税所 得额就 会增 00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确认有哪些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的实现必须达到收⼊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那么税法上是否有规定必须在销售当⽉完成销售收⼊?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三条,条例第⼗九条第(⼀)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按销售结算⽅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发⽣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确认税收和会计“收入”的异同分析

确认税收和会计“收入”的异同分析

确认税收和会计“收入”的异同分析作者:吴叶红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2期摘要: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是两个概念,其收入确认的正确性不仅影响到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显示,也影响着企业在缴纳税款上的正确性。

税法和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同之处,也有一些相应的差别。

这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目标上的不同导致的。

本文就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在收入确认上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税收收入;会计收入;收入确认;异同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会计人员只有充分掌握这些异同才能够保证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确保会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减轻其会计工作的难度,也能保证相关企业向国家缴纳相关税款的准确性,减少国家税收流失状况的发生。

从各个方面对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异同进行相应的分析,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分辨清楚。

一、确认税收和会计“收入”的相同之处(一)确认的内容基本相同会计收入在收入确认内容上主要是依据企业从事的日常活动的不同而进行相应设定的。

会计收入主要包括商品销售、劳务提供、资产让渡使用、合同建造等方面的收入。

而税收收入是依据相关税法将企业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综合起来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劳务提供、财产转让、投资收益等方面的收入。

虽然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在划分和名称上有些许不同,但其经济角度的含义是基本一致的。

(二)确认的原则基本相同依据会计行业的相关准则和国家的相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确认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进行,即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而不是仅仅依据企业的现金收入状况和支付状况来确定收入确认。

无论企业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到账或已经出账,都必须将其做为当期的收入及相关费用,而不属于企业当期的收入和相关费用则不能以任何形式划分到当期中来。

(三)确认的条件基本相同会计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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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劳务收入的确认
《通知》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和劳务收入、劳务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劳务收入时,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通知》还具体明确了对安装费、服务费、会员费等8项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如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五)“买一赠一”销售收入确认
《通知》最后特别提到,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此类业务进行特别规范。

二、《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通知》又明确了收入确认时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映了税法在遵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还应依据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确认收入,体现了税法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表明税收征管在遵守经济业务实质上,开始试图从企业的角度考虑税收收入问题。

这可以从明确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中得以证实。

税法在确认应税收入时,也开始注重“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风险控制权”、“收入金额的确认”以及“成本可靠计量”等因素。

之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不同分别确认的,没有考虑收入风险与报酬转移等实质性问题。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
在确认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时,《通知》均未考虑“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笔
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一是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如果不需要考虑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就确认收入,企业管理当局很有可能借此进行盈余管理,将不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确认,虚增税前利润。

会计准则中定义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才认定为“很可能”,50%的比例需要人为判断,可操控性较大。

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此前与对方交易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动等方面取得的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分析;在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是否能够收回时,应该结合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前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的期限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是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

税法认为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以此避免企业利用这种已知的风险进行盈余管理、调整税前利润,影响财政收入的实现。

它与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是一致的;而且税法通常也不会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它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三)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在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时,均应提供确凿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商品所有权转移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会计核算中,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发生形式上的销售后,企业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继续管理权与控制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购货方,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不应确认收入。

《通知》对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明确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但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才采用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在《通知》发布之前,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行为。

三、会计实务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
(一)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企业销售商品后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当预计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依据谨慎性原则,企业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根据税法规定,该笔销售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应税收入,而计提的该项坏账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样,企业在没有实际经济利益流入的情况下,多缴了税款。

虽然在以后期间,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时,可以作为抵扣项冲减当期应税所得额,
但却丧失了货币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使用。

(二)“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
“买一赠一”是目前各种商场促销的一种基本手段。

会计实务中,多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对正常销售的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赠送的商品计入销售成本。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很多企业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同时填列、申报纳税,这样就相当于正常销售的商品是折价售出,同时也可以抵扣赠送商品的进项税额。

实务中也有企业将“买一赠一”视同捐赠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这就造成外购赠品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通知》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有利于会计实务操作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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