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首先,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存在差异。
税法一般采用“实现性原则”,即当收入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而会计则主要参考“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当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具备权益责任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税法与会计的确认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会计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而税法则需要等到所有权或经济利益真正实现才能确认。
其次,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通常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为收入,如收入应当是合法合规的、确实发生的、可以衡量和核实的等。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对灵活,一般只需要能够可靠地衡量和核实即可确认为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确认一些税法未确认的收入,导致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条件上存在差异。
最后,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金额通常以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确认的收入金额。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金额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收入金额为基础,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确认。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将一部分已确认的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调整,从而导致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时间、确认条件和确认金额等方面。
这些差异在实践中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正确计量和报告收入。
同时,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关注,逐步加强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关于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用这种已知风险进行盈余管理 , 调整税前利润, 影响财政 收入的实现。 因此只要其他收入确认的条件符合 , 不论是 否符合“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收入确认
【 收稿 E期】 00 1—1 l 2 1 11 —
.
.
1 1. 0 .
商业经济
第 21 01年第 1期
S NG E JN J N ., 1 HA Y I G I o1 2 1 0
取。 D电子大 型设备 的成本是 30 0 万元 。 假定购货方在销
售成立 日的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 40 5 万元 , 实际利率
为 7 %。 . 6
1 . 司会计处 理部分 : 甲公 20 年 1 1日 08 月 销售 实现时
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 理权 , 也没有 对 已售 出 的商 品实 施有 效 控制 ; . 的 收入 金额 能够可靠 地计量 ; 相关 的 已发 生或 将发生 的成本 能 够可靠地计 量。 而在 《 企业 会计准则 第 1 号一 收入》 4 规定 销售收人 确认 条件 中还 包括 中 “ 相关经 济利 益很 可能流 入企业 ” 一收 入确认 条件 , 税 法角 度分 析 , 确认 销 这 从 在
行研 制并 生产 的大型 电子 仪器设 备 D,能够承揽 安装 高
端电子系统集成工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增值 税率为 1%, 7 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为 2%,假设不考虑 5 ,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 ,甲公司 20 年会计利润 10 万元 。 0 08 00 2 9年会计利润 90 0 0 万元 ,
第21年第 1 01 期
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摘要】从根本上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用来规范经济活动的,但就目前来看,两者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中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在收入方面,这些差异尤其明显,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主要反映在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的条件、确认的范围和确认的时间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收入一、收入确认原则存在的差异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由于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虽然二者在收入确认原则方面都注重权责发生制,但在具体的应用中,又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在增值税税务处理中,税法要求企业在进项税金抵扣的时候,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同时,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发生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外在的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从法律的形式来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归承租方所有,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企业拥有了全部的使用权,完全控制了改项资产,因此与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而税法在收入确认原则上的更注重法律层面的认识,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在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
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的区别会计和税收上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主要有如下差异:一是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配比,而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的。
会计上强调收入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上不承认,只要是应税收入,不论金额大小,是否重要,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二是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基本条件则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商品发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三是收入确认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
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
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四是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
税法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五是收入确认选择方式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做出职业的判断。
但税法在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Y圆桌论坛UAN ZHUO LUN TAN 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黄希摘要:企业与国家财政税收立足点不同,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中关于收入观点存在差异。
为清晰认知两者存在的不同点,本文通过分析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明确其设计的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差异基本内容,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共同发展。
关键词:会计收入;税法收入;差异一、前言企业的财务经营发展状况与企业的经济利润紧密相连,企业利润也深受国家税法的影响。
因此企业对于自身的财务核算较为重视,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自身会计与税法收入问题,对企业会计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计算结果需要与国家税法要求一致并且精准化呈现,为此,准确分析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差异化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的确认条件差异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条件在直接收款、分期付款、等计入的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点。
会计准则确认企业收入时,确认条件为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完全,企业对于商品没有保管权。
商品在未到消费者手中时不计入收入,直至商品在客户手中即为完成交易活动,已经明确商品售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才可以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企业。
税法收入则根据企业的收入行为进行判断企业税费,不计算相关的商品权利变更,当商品发生买卖行为时进行收税,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出现销售发票就要计入税收收入,这样有利于减少税收风险,但是会加大企业的税收压力,不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快速发展。
对于选择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待全部资金回归企业时计入企业收入,税法则不考虑付款类型,直接按照商品交易时间判定收入。
另外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性质范围不同,会计准则收入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营业外收入。
税法收入包含企业生产的全部数量金额,以及未销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库存。
三、会计与税法中关于收入的差异(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企业的商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采购方,企业对于商品不存在使用权、管理权,不能控制已经售卖的商品,此时计入商品售卖收入。
论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
论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经济活动规模的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日趋复杂,使得会计与税法准则不断发展与完善。
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从而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企业收入确认上的会计处理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收入作为会计核算科目中的重要科目,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法确定计税的重要依据。
收入产生的利润同时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收入最终形成利润并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对所得税法来说,而所得税法规定税额的收取标准是以收入为计算依据的。
鉴于此,本文试从企业收入的概念、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的原则和确认的范围等方面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进行探讨。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收入确认一、收入概念表述上的差异由于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这使得会计信息必须适应不确定性经济环境下的企业决策,同时应当具有实时性、相关性、实用性,这也正体现了会计信息对企业决策的有用性。
根据会计信息对企业决策具有相关性、实时性、实用性的要求,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大多采用资产负债观,这一方面的要求与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基本趋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概念规定,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通过各种经营活动使得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行为,而这些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的销售产品、向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活动以及通过出租、合同等方式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活动,包括销售企业产品而获得的收入、通过劳务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转让资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3]。
为了准确报税和为方便税务部门的管理,从而为其正确提供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税务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对企业收入的确认是依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在纳税工作中,应该做到公平、客观,并且避免偷税漏税,这就需要在纳税活动中坚持税收政策和计税方法相互统一的原则。
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中的差异分析
一
、
在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方面 的差 异
以看 出, 所得税收入与会计 收入 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 以销售
1 . 准则 中收入 的确认更 注重实质重于形 式和谨慎性 会计
商 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条件是 “ 风险和报酬 的转 移” 。根据 收入准则的解 释,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 , 主要 指商品 由于贬值 、 损坏 、 报废造 成 的损失 。商 品所有权上的报酬 , 是指商品 中包含的未来经济 利益 , 包括商 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 的经济利益 。 这里所说 的“ 风 险和报酬 ” 是指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但这种与商品有 关 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 ” 本质 上属于企业 经营风 险, 由企业的税 后利润来补偿 , 国家不享有企业 的所有利润 , 因此不应承担企业 经营风险。这一条不符合所得税法收入的概念要求 。 第二个条件是 “ 是否保 留管理权” 。收入准则把它解释为
使企业取得高于同类产 品的利润, 为企业带来更 大效益 。因此 ,
企业 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 。另外从税法 角度来说 , 谁控制 及时、 准确 有效地共 享 , 作为一种科 学的系统 为企业 环境管 理工作提供必要 、 有效 的信息支持的过程 。 在新 的绿色消费浪潮面前, 中国乡镇企业应积极主动传播
5 6
商 品并不重要 , 只要商品所有权发 生的变化 , 就应该确认 为收 入 ; 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 得税 法确认 收入 。 所
所得税 收入 还包括视 同销售货物 、 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收入 。
3 . 国家出于鼓励 纳税人 的某种经 营行为或 者避免 因征税
企业绿 色理念 、 进行绿色生产 、 树立绿 色形 象。这也将是企业带来 巨 它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根底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那么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2022)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那么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那么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那么,谨慎性原那么以及客观性原那么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那么。
但是,倘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以及权责发生制原那么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那么。
虽然说,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那么,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环境目标。
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
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
我国应借鉴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
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
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使用。
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4号准则对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以下简称收入准则);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同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业纳税人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一、收入概念的界定(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浅谈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
浅谈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摘要:税务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财税关系到企业的效益。
但由于企业与国家财政税收的立足点不同,因此呈现的经济关系也不同。
本章主要分析了新收入原则下的税务收入、征税方式和其他税务收入原则,并指出了税务收入应当遵循会计政策的合法性和交易方式的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并根据五步法确定了会计所得税,并且围绕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会计、税法、收入、差异前言:由于新冠疫情的肆虐,公司内部的利益争夺更加加剧。
在这个社会市场经济受到冲击的形势下,怎样增加公司的税收收入开始变成一种棘手的问题,而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公司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公司的收益也受到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这就需要求公司的财务熟练掌握税收政策,避免公司在税务中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就需为公司做好税收规划。
目前,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般来说,会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情况来保障企业的利益,主要是向企业的管理人员,即投资者等提供财务信息;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明确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与税法规定的收入问题,对企业的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计算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税法的要求,并准确列报。
一、会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的主要收人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获取的资金总流向或经济效益,该经济收益将引起公司股东权益的提高,与股东的实际投放资金没关系。
这涉及公司在推销产品时获取的利润,包括公司在提供产品时使用劳务而获取的相应利润。
同时,公司出让部分所有权而获取的利润,应当返回给收人。
目前关于流转税的立法、规章并未对公司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定义,但是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相关规定,依照公司的营业收入金额总量,可以分为推销商品、提供劳务收入、转移财产、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等股权性质投资收益,另外还有股息净收入、房租净收入、特许权利用费人均收入、承接社会捐助净收入、其他费用净收入,以及各种钱币性净收入和非货币性净收入。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不同
1、税法上应税事项和会计上的收入是不一样。
比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必须是转移了产权,会计上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行,收到钱,包括订金也要缴纳营业税。
有些应税事项,比如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这些,不管是否企业有收入,都要缴纳的,特别是印花税,有不少税务机关是要求按购买货物和销售货物的金额来计算,不管是否签订有合同。
2、不管是否有税,只要开始经营了,都要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税就○申报。
3、对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两个主要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准确、完备,就会采取核定征收。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方式认定,现在都有一张认定表的,每年在年初的时候就定好了,新办企业在办理好税务登记以后就会有认定的。
5、核定征收每个月都要纳税的,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认定不满,理论上可以协商甚至申请复议,但调整范围不会太大,因为现在定税都有一定的标准的,活动范围不多。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比较分析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比较分析会计中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在税法中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本文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为例来说明二者之间的差异。
收入的确认时间在会计上是指收入的实现时间,而在税收上是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即应税收入的发生时间。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的确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的销售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⑷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⑸相关的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可以看出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即注重收入实现的实质而不再重收入实现的形式。
二、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是采用了列举式的说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根据以上规定所知,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条例与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根据会计准则,收入一般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确认,无论是否已收到付款。
而税法通常要求在收到或者有权收到付款时确认收入,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已确认的收入,在税法上却不能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2.费用确认时间点:根据会计准则,费用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即发生费用的同时确认。
而税法通常要求将费用在实际支付出去时才能确认,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费用,在税法上却不能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3.资产计量基础:会计准则通常采用成本法来计量资产,即以购买或取得资产时的成本作为基础。
而税法则通常采用实际价值法或者公允价值法来计量资产,即根据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或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基础。
这可能导致会计上确认的资产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差异。
4.折旧与摊销政策:会计准则通常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和计算方法。
而税法通常有自己的规定,可能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例如,会计准则通常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摊销,而税法可能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折旧和摊销额与税法上确认的折旧和摊销额存在差异。
5.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根据资产的预计收回金额或预计现金流量减值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确认资产减值准备。
而税法通常不允许在税前利润中确认资产减值准备,要求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确认。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无法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6.关联交易的处理: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并在相关方之间进行披露。
而税法通常要求关联交易以公正价格进行计量,并在税务申报上进行披露。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关联交易额与税法上确认的关联交易额存在差异。
总结起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收入确认时间点、费用确认时间点、资产计量基础、折旧与摊销政策、资产减值准备和关联交易的处理等方面。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会计和税法两个体系间存在差异,需要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履行税务申报义务时务必遵守各自的准则和规定。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贷 :发 出商 品 8 0 此时 2 1 年计算所得税时就应在会计 0 1 利润 基础 调 减 2 万 的 纳税 所得 额 。 0 因为 这 一 项 收入虽 在 2 1 年确 认 , 已在 2 1年 0 1 衄 00 缴 纳 了企 业 所得 税 。 2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差异 2 1 期收 款销 售商 品 .分 2 11 . . 合同利 率与 实 际利率 相 『时 即不 占 j 具有 融 资性 质 的 会 计 上 的处 理 是 在 商 品 发 出时 一 次性 确认收入 , 而税法_ 的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 j 的 收款 日期 确认 收入 的 实现 。 以下 举例 说明 两 者之 间 存在 差别 的情 彤 : 例 2 20 年 l 月 1日B企业 采用 分期 : 09 2 收款销售的方式 ,销售产品 10 0 万,合同约 定分 5 月等额 收取 货 款 , 月收 款 饮 , 个 每 该 产 品的 成本 为 8 万 , 0 规定 仓 同约 定利率 与实 际利率一 样 , 值税 为 l%。, 企 业 的20 增 7 W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q 09 年l 2月 1日 务 处 如下 : 账 借 :应 收账 款 l7 1 贷 :主营 业务 收 入 10 0 应 交税 费 应交 增值 税 ( 销项 税 ) l 7 借:丰营业务成本 8 0 贷 :库仔 商 品 8 0 由上 哳的会计处理我们可 以看出会计 中确认 2 0 年实现的利润为 (0 8 )= 09 10 0 2 万 ,而 按 照税法 的 规定 ,20 年 l 月 3 0 09 2 1 日应确 认 实现 的利 润 只有 2 : 万 , 以 0 54 所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应 以 4万 为 计 税基 础。 这样 , 2 1 年的应 纳 税所 得额就 会增 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在年度结束后进行的一项重要税务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需要企业认真对待和处理。
本文将从会计与税收的角度,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出现的差异,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计和税收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入确认时间差异: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有所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以收入发生时的实现和确认为依据,而税法则强调以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计和税收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2. 费用扣除差异: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公允价值和权责发生制来确认费用,而税法则要求根据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来确认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计和税收对于费用的扣除可能存在差异。
二、差异对企业的影响1. 纳税成本计算差异:由于会计和税收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来计算纳税成本。
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进行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调整,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会计成本。
2. 税负差异调整:税收差异在企业汇算清缴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由于税收差异是指会计所载明的应税所得额与税法确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
这部分差额需要进行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处理。
3. 税务风险管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缺乏对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的认识和控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处罚和税务风险。
企业需要加强对会计与税收差异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解决差异的建议为了解决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1. 加强内部协调:企业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特别是财务、税务和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一致,减少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
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
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
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
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收入确认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三、收入确认范围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可见,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
税法上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范围。
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或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滞纳金、代收款项、罚息等。
增值税和消费税各自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也都规定了计税依据中包括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且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人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既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也包括该文件规定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不作视同销售的情况。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已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都涉及了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界定范围不同。
例如,某公司所属的单独核算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生产加工性耗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要视同销售,而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则不视同销售。
四、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不同结算方式下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具体情况如见下表:
不同结算方式下收入确认时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