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两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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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两篇
第1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XX省建筑工程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于3月27日发布,XXXX关于XX省建筑工程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今年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率,加强企业管理,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领导的积极性,参照《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企业领导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总行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总公司推荐任命的国有控股和股份制企业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监事会主席、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总行应对关联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与关联企业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并根据责任书确定的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必须在健全的会计制度、管理标准、成本准确性、报告真实性、资产明晰度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根据各企业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五条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遵循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2.年薪增长与企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
二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4.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类评估原则;
6.年薪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是根据各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经总行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工资标准。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确定的不同等级、职级的现行月工资标准、经济效益。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工资以各企业现行的月工资标准为基础,经财务部门批准后,年初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预付金额年终上报备案。
今后,各企业调整负责人的工资时,必须征求总公司的意见,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调整。对擅自提高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绩效工资是企业负责人扣除基本工资后的年薪。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工资以各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的履行情况为依据,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标准。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年薪的10倍。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总行设立由总行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发展的评价指标。
2.确认完成年度企业发展考核指标。
3.评估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并评估其年度绩效。
3.管理和监督年度工资制度的实施。
5.制定和修订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除经总行批准的年薪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在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和通讯费。
如果违规行为得到核实,将收回收到的其他费用,并严肃处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总行相关规定,虚报财务状况、隐瞒财务状况,导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实的,应当: 除追回企业负责人已支付的绩效工资外,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解除或调离相关责任人的职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弄虚作
假的部门或个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绩效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七个项目,主要分为保本增值、资金周转、生产发展、质量安全、员工收入增长、社会保障和稳定、财务状况。见表1。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管理的主要程序——总行指标管理部编制年度考核指标计划。
2.总行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对年度考核指标计划进行审核,并报总行党政领导会议批准。总行与关联企业应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
企业经营年度结束,财务决算报告后,公司应立即向总行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报告年度企业发展考核责任书的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企业发展计划的指标建议,主要包括
1、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企业负责人基本工资分配;
3、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4、商业活动中的问题和原因;
5、企业发展措施和建议;
6、对下一年度企业发展计划指标的建议。
4.各企业监事会或财务负责人应对企业年度考核指标责任完成情况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写出书面评价意见,并与总结报告一并
提交。
5.总行审计部对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和负责人个人收入进行年终审计。
6.总行指标管理部将根据具体标准对各企业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7.总行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对指标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进行审核,制定年度薪酬标准。
总行党政领导会议审议通过了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委员会的结果和年度薪酬标准。
9.公布考核结果和年薪标准,一个月内支付年薪标准的70.80%。在剩余的XXXX年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总行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企业副职应支付委托人年薪的60-80%。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责任书的目标,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况,经总行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免去其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应当计入其所在企业的工资总额,并纳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或修改须经总行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