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的外委工程,外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设备安装、建筑施工等。
第三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送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损失。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记录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对外委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效措施。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一、对业主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一条:必须明确并落实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企业要按照“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外委队伍选择、入场(厂)管理、过程监管、后评价每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招标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以及项目属地(单位或中心或车间)的管理责任。
严禁出现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关键作业环节监管失控、安全和质量验收流于形式等情况。
属地单位每日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业务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每周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条:必须有专人每天对外委人员进出厂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外委人员准入管理,杜绝未履行入场(厂)审批手续人员进厂。
企业必须有专人对外委人员进出场(厂)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检查外委人员是否履行入厂手续、持证上岗、人证一致、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安全员是否依规配置、上岗到位,外委队伍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未经业主批准擅自变更、离场(厂)。
第三条必须有专人对外委队伍使用的工器具进行检查。
严格外委队伍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的管理,做到入场(厂)时百分之百检查、百分之百建立台帐,杜绝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
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有专人检查外委队伍的班组是否按作业方案规定配齐所需工器具;每月检查各班组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使用情况,是否定期检验、试验,是否使用不合格工器具、不正确使用工器具,特种设备是否配有许用标识并置于明显位置,自制工器具是否进行计算并进行荷载试验和评估。
安监部门每月对工器具、特种设备按规范要求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工艺交出确认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装置能量隔离和置换方案并确保落实,中心(车间)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对每处工艺交出点进行联合检查,确保作业环境满足防着火、防爆炸、防中毒、防室息等要求;严禁能量隔离不到位、化工品置换不彻底情况下的作业,生产部门、机动部门每周进行抽查,安监部门每周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外委单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外委单位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安装、维修等过程中,与外委单位合作的项目。
三、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单位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外委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外委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全面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外委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 外委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7.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8.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9.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 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外委单位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外委单位整改。
2. 外委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外委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确保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管理体制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由公司总部负责,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3. 安全管理部门应与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建立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和档案,对事故隐患、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进行详细记录。
3.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员工的个人防护。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应急处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确保员工安全操作能力的提高。
3.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设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五、事故应急预案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和组织机构。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六、安全检查与评估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为确保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各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外委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外协单位的选择、管理和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外协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
三、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内容1. 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外协单位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种作业活动的安全要求、责任分工等内容,并经外委工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2. 安全培训外协单位员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包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并进行考核。
3. 安全技术措施外协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工艺流程的优化等。
4. 安全检查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5.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外协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向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四、安全管理责任1. 外委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外协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3. 外协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五、执法与制裁1. 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外协单位进行警告、罚款和解除合同等处理。
2. 外协单位对发现的安全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如不整改,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签订的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在一周内进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报送外委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对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共同遵守,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寸草塔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汪腾蛟副组长:张贵成李建华郅喜荣张更业张凌云吕彪王文清刘皓李江涛郭成成员:王贵林杨生荣刘向军郝德刚巴特尔王耀王满才马军樊振兴王硕矿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各机关科室检查人员—1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王满才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监察,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培训、安全资金投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全面协助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各项重大罚款审议、各项管理办法审核工作;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矿设立外委工程管理组,主要负责:(一)负责协调矿上与驻矿外委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确保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二)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质量标准,对工艺流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
(三)针对于不正确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提醒负责项目的外委单位,并且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
(四)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外委工程管理组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对于私自更换使用质量低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
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及外委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维修、改造等。
三、组织机构1. 公司成立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 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外委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负全面责任。
(2)外委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3)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外委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参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安全检查制度(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外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4. 安全防护制度(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
(2)外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组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外委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外委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依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煤矿外委管理办法
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公司审核和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因缺少相关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1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的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和考试。
(四)参加公司调度会、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五)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六)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参加公司应急演练,服从统一指挥。
(七)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每班要有一名干部带班,带班干部对当班的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为确保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在项目中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二、外委工程的管理1. 管理依据外委工程应在公司总体安全方案和标准化建设标准的统一管理下,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2. 相关责任•外委单位:需按照总体安全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
•项目经理:需查看并审核外委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现场管理人员:需督促外委单位的施工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同时能够及时管理现场的危险源和隐患。
3. 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对现场出现的所有危险源进行分类管理,定时检查消除;•做好现场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有序,防止杂物乱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隐患,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三、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1. 管理依据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应依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如需制定外协单位的管理方案,则需在企业大型活动的项目管理过程中,制定专门的外协单位安全管理方案。
2. 相关责任•外协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和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确保外协作业安全、环保质量和工期的达成;•项目经理:需查看并审核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工作记录,同时与外协单位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沟通渠道;•现场管理人员:需对外协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外协单位认真执行其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3. 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外协单位按照公司的要求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制定详尽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技能水平;•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对所属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外协作业场地管理,保持整洁有序,做好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对发生事故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委托外委单位进行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设备维修、设备改造、设备维护等。
外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电气安装、机械设备安装、管道维修等。
第三条外委单位在承接外委工程时,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和防护设施,并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委托外委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考察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施工水平,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外委单位,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五条本单位组织实施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并严格落实。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外委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外委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措施,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外委单位的安全监督员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十条外委单位的施工人员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执行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包括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源的分析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周边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施工期间的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外委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煤业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办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单位,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投标引进的从事井巷、土建、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处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公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3、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3、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二生产技术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井巷工程生产技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重点井巷工程考核工作;3、负责制定与完成施工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规定;4、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井巷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三基建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土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重点土建工程考核工作;3、负责制定与完成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规定;4、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土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一通三防”科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一通三防”管理的督促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五机电设备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机电管理规定;六地质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七监理公司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委托的工程实施监理;八综合办职责1、负责公司施工单位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成本工程的验收考核;3、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九经营管理部职责1、负责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投标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十其它有关部门按业务职责,做好业务对口保安工作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六条资质准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井巷采掘施工许可范围的安全许可证;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第七条使用准入管理;集团公司集中招标、委托招标之外建设单位自主招标的,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引入招标;第八条备案管理;中标后、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办理的备案手续,在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第九条开工安全准入管理;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生产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第十条劳动用工管理;招投标引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本行业施工经验的成建制队伍,按规定实现定编、定员管理,人员结构、数量配备齐全;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将劳动用工情况花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人员培训等信息报建设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备案工期在一年以上外委单位要在建设单位上级劳资部门备案;人员增减变化要到劳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建立项目部管理机制;项目部设置经理1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副经理各1人,相互不得兼职;副经理以上人员必须有所属注册公司的委任证明,项目经理必须有建造师技术职称;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配齐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商务技术谈判程序,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采用落后的工艺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之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需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施工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集地测等各类基础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建设单位的管理;1、掘进巷道开口前,外委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开口申请,编制开口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2、巷道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贯通安全组织措施,建设单位通风部门负责编制贯通通风系统调整专项安全措施,施工队负责编制贯通施工安全措施,双方的贯通措施须由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组织会审;3、存在水害威胁的作业区域要制定探防水方案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问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按规定配备测量仪器和探放水设备;4、必须按规定配齐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第五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师资;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实行双证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作业证制度:一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现场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省煤炭行政部门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培训、考核、取得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二施工单位内部的区科队长,工程技术管理干部,培训机构领导和专兼职教学人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由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发证;、三新上岗工人,临时工、农民工,一般工种由各单位培训考核,由本单位安监部门发证;四特殊工种必须由经各基建单位有关业务部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再由相应的安监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并签发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持双证上岗;其中包括爆破工、电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指挥、司索人员、机动车辆指厂区内驾驶员、金属焊接工、登高作业人员指2米以上作业的架子工、拆装工、锅炉司炉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工、通风安全计量员、测风员、测尘员、瓦检工、绞车司机、通风机司机、信号工等;五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延期;考核合格证书的考核条件、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和监督管理等按照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施工培训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档案,并监督检查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七重伤以上和二类以上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能胜任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吊销其有关安全考核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一施工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施工、机电、基建的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安监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二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个月;三采掘、通风、防尘、爆破、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工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四新进施工单位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合格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第二十二条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管理人员、工人都必须学习安全施工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二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了解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三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并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第六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保证体系,严把质量关,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为员工配备统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班组“四位一体”开工准入,班组长、区队长资格准入等,与公司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加强“班组、岗位、工艺、工序”管理,坚决杜绝“三违作业”;第二十六条完善安全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岗位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施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周自检自评工作,夯实安全基础工程;第二十七条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超前预测年度、月度、每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整改落实;第二十八条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管好用好作业区域通风设施,加强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测,切实做到微风无风不作业,瓦斯超限不作业,粉尘超标不作业;第二十九条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组织施工,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前探支护、特殊支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矿压观测必须做到监测有效;第二十八条加强机电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提升设备、皮带运输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机电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第三十条加强防治水管理;掌握可靠的防治水基础资料,摸清施工区域水患情况,按规定安装防排水设备、管路,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储存、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管理,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第三十二条加强领导干部带班管理;施工现场班班必须有施工单位跟班领导带班作业,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安全环境,干部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第三十三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检员、安监员,实行“双岗”管理,履行好各自安全检查职责;第三十四条加强应急管理,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防范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教育员工熟知应对各类不同灾害的处置方法和避灾路线,做好应急演练工作;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所有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一级标准,由安监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停产整顿,并罚款5万元;第三十六条由安监处牵头组织进行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季考核,季兑现;一施工单位以项目部为单位,每季度向公司财务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0万元;二外委施工项目部季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沉淀全部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1、发生死亡事故的;2、造成矿井停产8小时或生产盘区停产24小时或采掘工作面停产120小时以上事故的;3、给建设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三季度内发生重伤事故的,每起沉淀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20%;四发生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沉淀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10%;并严格执行问责制;1、未编制作业规程组织施工的;2、瓦斯超限、无风微风作业的;3、掘进40米未按规定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4、探放水安全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的;5、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第三十六条重点工程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逐月进行考核,对当月未完成考核计划的,对施工单位罚款3万元;年度累计保质保量完成考核计划的,可返还所有扣罚;第三十七条对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治理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考核计划的施工单位,公司可建议辞退;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挂靠、转包,一经发现立即清退,不予结算工程款;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条款相悖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条款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三百子煤业有限公司;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出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责任分工1.承包商负责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业主单位负责为外委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安全指导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提出安全问题并督促改进。
三、安全责任1.承包商负责编制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施工队伍的安全。
2.承包商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3.业主单位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4.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改正。
四、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方便人员识别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3.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电焊等危险作业。
4.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事故应急处理1.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障伤员的安全和及时救治。
2.承包商应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六、经济处罚1.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承包商,可以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对于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损失的承包商,可以终止其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1.承包商应密切关注安全技术的发展,及时采用新的安全措施和装备,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
2.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队伍的安全。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接外委工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其合作的外协单位。
第三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四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与工作程序,从而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三)组织编制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施工方案;(四)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五)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六)做好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第七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并持有效证书。
第八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三章外协单位安全管理第九条外委工程单位与外协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开展安全管理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正式合作。
第十条外协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关资质证书;(二)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五)有完善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效证书。
第十二条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补习或更换。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外协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施工方案,明确人员、责任和措施。
第十六条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024年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1.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2.1 相关文件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1.9 厂容管理办法2.1.10 绿化管理办法2.1.11 事故管理办法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2.2 术语2.2.1 外委工程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
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3.1 安全环保部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参与施工的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安全要求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和装备的正常使用。
3.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并处置。
5.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安全生产措施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及时进行纠正。
4.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做好材料、设备的管理工作,防止材料和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隐患排查和整改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2.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当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提高外委工程质量和效率,保障外委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合理、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包括外委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理和验收等环节,全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管理应如实、透明、公开,确保外委工程合法、合理、高效进行。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第五条矿山企业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应经过严格审查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外委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论证报告、预算方案、工程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外委工程项目应经矿山企业领导同意后,方可申报立项,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开展工程项目者,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外委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应逐级审核,确保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九条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应清晰明确,审批单位应公开其批准文件,确保审批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外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各方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审批情况。
第三章外委工程招标投标第十一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确保工程承包商的真实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私设条件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串通投标或擅自变更投标内容。
第十五条外委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公开公示,确保所有投标人获得公平的评选机会。
第十六条外委工程项目中标人与矿山企业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责任,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章外委工程监理第十七条外委工程项目应设立专业监理团队,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合规合法,安全生产。
矿上委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矿上委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矿上委外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上委外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安全策划、安全监管、安全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二、安全管理职责
1.矿上委外工程的安全管理由矿方和承包商共同负责。
矿方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监督承包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顺利实施。
三、安全管理要求
1.矿上委外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行业标准和规范。
2.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3.工程项目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4.承包商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交付,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
四、安全监管与考核
1.矿方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监管和考核应定期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罚。
3.承包商应积极配合监管和考核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实施。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矿方负责解释。
2.本制度修订时,由矿方负责起草和审核,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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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者天空之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的承包商、外委工程;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承包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承包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承包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环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八条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四)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承建煤矿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承建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建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单项消防工程和建筑装修工程。
第四章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第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本办法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
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时,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从事项目承包、外委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时,须经公司安监察全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准;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会审后实施。
第十七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承包商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安全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报告。
必要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承包商、外委工程生产、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商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范围,并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
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承包商、外委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公司安环部办理安全开工审批手续。
重点工程和煤矿生产、建设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措施等资料必须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措施,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承包商、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把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制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强令超能力生产;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有权纠正承包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有权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停工整顿通知书及其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项工程竣工)时,必须报告公司安环部参加会审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外委工程发生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逐级向主管公司报告并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公司安环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对质量事故进行危害识别,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应纳入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范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全部存入档案;项目主管公司(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建立健全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统计汇报机制,定期向公司安环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第二十八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
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公司安环部参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承包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报告。
第三十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给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必须将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其从业人员的膳食、饮用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工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章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对承包商责任、权利、义务、考核处罚等规定应以合同或协议方式订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项目主管公司在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或处1000至3000元罚款。
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有关事故处罚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或未经正常用工程序雇佣井下临时劳务人员的;(二)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公司认可的组织程序确定承包商,或未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三)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未通知公司安环部或未对参加投标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与安全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重点建设工程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未经公司安环部监督审核和验收的;(四)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双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五)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资格审查、安全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未做出停止施工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的;(六)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与实施、办理安全开工手续及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承包商财物,或者谋取其它经济利益的;(七)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强制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强制其超能力生产的;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八)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主管公司(单位)安全部门未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或台帐不完整、信息统计不全面、未按要求向公司安环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