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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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2期)-2018年第47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2期)-2018年第47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22期)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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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2期)
2018年第4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3号),涉及本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经销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产品情况
食品名称:丽巧克纳宝帝香草牛奶味威化饼干;商标:/;规格型号:145克/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19日;标称生产企业:裕力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中国总经销商/进口商),印度尼西亚(原产国);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调查,裕力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销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为:购入384箱(24盒/箱),销售384箱(24盒/箱),召回10箱(24盒/箱),无库存。

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已责令裕力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售、下架和召回,并对裕力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结束——。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协[2018]1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协〔2018〕16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市食药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18号)和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协〔2018〕109号)等要求,扎实推进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全力保障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相结合,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相结合,与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超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以及明厨亮灶示范建设相结合,聚焦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企业、环节、品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对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9大类20个重点品种全面实施信息追溯,。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配套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配套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配套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沪食药安办20200012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配套文书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各区食药安办: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沪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8月25日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发挥举报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现将相关配套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2.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登记表3.授权委托书4.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5.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审核表6.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7.不予奖励通知书8.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9日附件1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编号:沪()食奖告字〔〕第号:你(你单位)年月日举报,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

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提出奖励意愿。

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奖励意愿,进行奖励审核。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奖励意愿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告知单位落款)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附件2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登记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7]1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11.21【实施日期】2017.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103号)各区食药安办,各中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区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各区司法局,各区农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大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关于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大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检疫、检测(以下简称检验)、健康风险评估和认定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处办[2016]1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15【实施日期】201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处办〔2016〕112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食药检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的要求,现决定在本市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重点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措施(一)企业自查自纠。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表(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8]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8.07【实施日期】2018.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表(2018版)》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60号)各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检查细则的通知》(食安办〔2018〕1号)精神,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经意见征询和座谈讨论,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表(2018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为切实保障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以下简称“双安双创”)活动,现就贯彻落实新版审核评价表,继续推进2018年度食品安全“守信超市”建设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市食药安办已将建设“守信超市”和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纳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为此,各区要结合首届进博会和“双安双创”等近期重点工作,服务“上海购物”品牌打造,切实加强超市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把创建工作作为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抓实、抓细、抓好,进一步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二、要坚持高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目前,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修订的《上海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细则(2018版)》,主要依据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食安办〔2018〕1号文,修订所涉内容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核评价表,原“守信超市”审核评价表保持不变。

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

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

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市民对食品安全现状评价情况一、市民食品安全知晓度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调查报告(2022年度)》反映的情况分析:1.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调查显示,2022年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度得分为85.4分,比上年略下降0.8分。

2022年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测试增加了疫情防控相关题目,题目难度有所上升,因此得分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近三年均达到85分以上。

2.市民食品安全行为习惯较好调查结果显示,在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行为和意识方面,市民食品安全日常行为习惯正确性得分最高,除“隔夜的冷菜冷饭加热充分后再食用”“待食物冷却后放入冰箱”和“外出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三项外,其余各项正确操作方法的得分均在90分以上。

市民食品安全行为习惯较好,但在疫情新常态下外出使用公勺公筷的行为仍有待进一步引导。

3.市民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市民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和食品安全意识得分均低于80分。

在市民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方面,各区得分均在80分以下;在食品安全意识方面,各区得分均在80分以下。

二、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情况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参照第六次人口普查各区人口比例的结构,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采用市民评议调查测算,形成《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2022年度)》。

调查分析结果如下:1.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持续上升调查结果显示,2022年上海市民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得分为86.5分,比2022年增加2.6分。

从近三年情况看,得分一直稳处于80分以上且呈现上升趋势。

2.市民对政府的正面评价较高调查结果显示,在食品安全关注度、政府的评价、媒体的评价、企业的评价以及市民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情况这五个维度的评价中,对政府的正面评价得分最高,为88.8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4]1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失效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4〕168号)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浦东市场监管局:为规范本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原则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3月10日附件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期)-2018年第1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期)-2018年第1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期)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期)2018年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0号),涉及本市5家食品经营企业。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一二八纪念路分店销售的巧克力味威化卷饼干(一)食品名称:巧克力味威化卷饼干;商标:/;规格型号:300克/罐;生产日期:2017年01月16日;批号:/;标称生产企业: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销商);原产地:印度尼西亚;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一二八纪念路分店共购进上述食品120罐,总计36公斤;销售87罐,库存33罐;封存33罐。

(三)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对上述食品停售、下架、召回,并对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一二八纪念路分店进行立案调查。

二、秦皇岛中道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黄金鱼片(一)食品名称:黄金鱼片;商标:/;规格型号:85g/袋;生产日期:2017年7月18日;批号:/;标称生产企业:秦皇岛市金海马海产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

(二)经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号店平台运营方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查,秦皇岛中道商贸有限公司为1号店平台的入驻商家。

目前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安全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安全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
品安全监管业务指导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协[2017]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指导书的通

(沪食药监协〔2017〕82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向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供规范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所规范化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的部署,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等10个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指导书,除《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已在《业务规范》中先行发布外,其余9个
业务指导书经我局第七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业务指导书清单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3.药品零售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5.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沪府办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为指导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十五”工作回顾市委、市政府坚持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大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使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得到严厉打击,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本市的食品药品市场总体上处于安全、有序、可控状态。

“十五”期间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就主要有:一是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

组建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19个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004年,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食品“从田头到餐桌”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同时,积极推进“两级政府、三级监管、四级网络”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了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调整后监管环节减少,各部门职能清晰,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职权相一致,成效初步显现。

二是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出台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依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世博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世博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世博食安二号行动”暨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4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09.06.25【实施日期】2009.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世博食安二号行动”暨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9〕427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企事业生活后勤协会: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升本市整体食品安全水平和形象,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本市市民及国内外来沪宾客的饮食安全,完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规范化建设,根据“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以“世博食安二号行动”命名的2009年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2009年“世博食安二号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与区县局(产业)工会紧密配合,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将适时组织抽查。

附件:《2009年“世博食安二号行动”方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2009年“世博食安二号行动”方案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升本市整体食品安全水平和形象,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本市职工及国内外来沪宾客的饮食安全,完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规范化建设,根据“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以“世博食安二号行动”命名的2009年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总工会共同组建“上海市企事业职工食堂食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十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
第五条(食品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重点奖励标准)
属于以下举报的,举报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
(一)举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者食
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0.29
•【字号】沪市监食经20190455号
•【施行日期】2019.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19〕45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本市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上海市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使食品经营者明确自身主体责任范围,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上海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2.上海市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7]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77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9月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为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协调规则。

市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议事协调工作遵循共同协商、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服务中协调、协调中综合、综合中凝聚合力的工作方法,力求务实、高效地开展综合协调工作。

一、会议制度(一)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

传达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等;决定和部署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研判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和措施;听取市食药安办和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检查督促市食药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审议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项的解决方案,并作出决定;研究决定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视情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出席范围:市食药安委全体委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食药安委扩大会议,邀请区分管区长(区食药安委主任)、区食药安办主任和市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1.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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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6]9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关于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6〕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沪食药安委〔2016〕1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6〕49号)、《关于开展上海市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6〕88号)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15-
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评审活动,经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以及会议审核等程序,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93家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荣获“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称号(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望上述示范企业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

特此通告。

附件: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2016年6月12日附件:
2015-2016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2.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3.嘉里特种油脂(上海)有限公司
4.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5.上海孙桥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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