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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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合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人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实习生等。

对外来人员,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

对承包商、供应商和客户,应与其签订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四条安全管理是本单位的一项基本职责,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明确的组织结构,确保安全管理职责的明确和分工;(二)明确的安全政策和目标,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完善的安全管理程序和制度,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程序;(四)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五)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确保其持续有效。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的可能发生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识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二)分析事故的可能发生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评估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范围;(三)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第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专家来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读;(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三)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和模拟。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事件发生,制订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1.2.1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

1.2.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情况。

1.2.3违章是指人为的故意造成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1.2.4事故分类(1)按性质类别分为11类,作为划分事故分管职责的依据。

(2)按等级类别分为5级,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依据。

事故分类及划分的详细标准见《XX有限公司事故分类分级及损失计算标准》(附件1)。

1.3管理原则(1)事故处理三个优先原则。

客户、员工的安全健康优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当事人及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与改进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所属各成员企业。

2组织与职责2.1发生事故、事件单位的所有人员均有积极参与和配合事故、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义务。

2.2HSE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3)统计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4)指导和培训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2.3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1)根据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管理制度;(2)统计、上报各类事故信息;(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4)组织编制事故案例及教育、培训。

2.4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责任追究的会审。

2.5区域安全总监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区域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3)负责较大以下事故处理意见审核;(4)统计本区域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5)指导和培训本区域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事故或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或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或事件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企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预防和应对各类事故或事件,保护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各类事故或事件的管理和应对。

3. 定义•事故: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不良事件,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严重后果。

•事件: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不寻常或突发的情况,虽然可能不导致直接损伤,但有可能影响企业运营和员工安全。

4. 事故和事件报告与登记4.1 报告程序•员工在发现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企业法务人员报告,并协助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

4.2 报告内容•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和设备的情况等,同时尽量附上相关材料或照片作为证据。

•报告应包括初步分析,尝试找出事故/事件原因、责任等。

4.3 事故和事件登记•企业法务人员应将所有事故和事件进行登记,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存档保存,作为企业历史记录和经验教训的重要资料。

5. 事故和事件调查5.1 调查程序•在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后,企业法务人员将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由合适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证据收集和调查分析等工作。

•调查小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企业法务人员进行审核和处理。

5.2 调查内容•调查应包括事故/事件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调查也应探讨类似事故/事件的可能性,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5.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后,应向企业法务人员提交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含调查结果、责任认定和建议措施等。

6. 事故和事件处理6.1 处理原则•对于发生的事故/事件,企业法务人员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维护企业声誉和员工权益。

•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并采取合理和公正的方式。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是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管理和指导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事故事件的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减少损失。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事件的报告要求:明确规定事故事件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报告要求,包括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的内容要求等。

2. 事故事件的调查程序:规定事故事件发生后的调查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的调查组成员、调查的方法和流程等。

3. 事故事件的处理方式:确定事故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责任的认定、处罚措施等。

4. 事故事件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负责事故事件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包括事故事件管理部门、事故事件管理负责人等。

5. 事故事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规定对事故事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的审核、对事故事件处理结果的评估等。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具体行业和国家的不同有所差异,但是都旨在保障公共安全,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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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事件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等。

第三条事故事件管理的核心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视事后整改。

第四条事故事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相关权益的依法行使。

第五条事故事件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控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和整改事故。

第六条国家应当加强事故事件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事故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事故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预警工作。

第八条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采集、记录和分析事故事件的相关信息,形成有效的预警机制。

第九条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各类事故的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条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到社会大众中,提醒公众注意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事故事件的处置与救援第十一条事故事件的处置应当快速、准确、有效地进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和蔓延。

第十三条事故事件的救援应当及时、科学地进行,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救援工具和设备,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事故事件的调查与评估第十五条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和科学地进行事故现场勘察,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获取准确的事故数据。

第十七条调查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和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调查的公正、公开和公正。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规定未遂事故管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准确报告、记录和统计各类人员未遂事件,形成对事件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经验分享,建立公司未遂事件数据库,特制定本规定。

当人员伤害事件达到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的事故级别,应严格按该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上报和调查处理。

事件的报告、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我公司对事件的报告、安全经验分享实行奖励政策。

本规定适用于XXX的各部门、车间。

第二章事件的定义人员伤害事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伤害的情况,按轻重程度划分为:损工事件、限工事件、医疗事件、急救箱事件。

损工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无法工作的情况(下一工作日适逢节假日、计划性休息或休假时,应按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能否正常工作为准)。

限工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只能做其部分工作,或不能工作一个完整班次的情况。

医疗事件:需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的伤害事件,并且不影响下一班次的工作。

急救(箱)事件: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其他医疗治理的情况。

第三章未遂事故、事件的分级未遂事故的定义为: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设备管道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未遂事故的处理原则,构成未遂事故的条件,必须按事故进行处理,建立未遂事故记录档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事故分析。

查清原因,定出防范措施。

发生未遂事故的条件时,一般按以下顺序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采用有效办法消除事故条件;预防:通过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措施,预防事故条件的发生;减弱:在无法消除的情况下,采用减少危害的措施。

按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事件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凡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等存在缺陷,如泄漏,运转设备有异常响声,振动超出设定值,转化合成汽包液位急剧下降且原因不明、重要参数严重偏离工艺指标等属于重大未遂事故事件。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是指在组织中针对事故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规定和流程。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组织类型,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事故报告和记录:规定组织内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报告,并记录相关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和可能引发的后果等。
2. 事故调查和分析:规定和分析,包括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责任等。
3. 事故责任和追究:规定事故发生后应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或纠正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责任分配、赔偿等相关事项。
4. 事故预防和控制:规定组织内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包括安全培训、设备维护、作业规范等,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的损失。
5. 应急响应和处理:规定组织内应设立应急响应机构或负责人,针对事故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6. 事故信息发布和沟通:规定组织内部和外部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总体来说,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组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减少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制定和落实一套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阐述一套高效、科学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核心原则包括预防优先、综合管理、全员参与、法律依据、责任倒查、事故追责等。

三、组织责任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各级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制度执行。

四、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与分析。

2.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包括工艺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

3.企业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五、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理1.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计划,以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

2.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3.事故后,企业应及时清理现场、排查隐患,并实施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生产安全的意识和责任心。

2.针对不同岗位,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签字确认。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生产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2.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2.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1)事故处理和预防管理程序按公司建立的《事故处理和预防管理程序》,对事故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同类或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事故发生后,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以查清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质安部为公司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反思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

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编制整改实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预防和控制措施实施后,公司的HSE管理部门验证考核。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印发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吸取教训,防止重复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故主管部门、安保部和事故发生单位均必须及时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除外),事故单位及其上级组织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以查清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3)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原则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反思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

2)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和处罚发生事故后,要认真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严格按照《省化建集团公司领导安全卫生考核与奖惩制度》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本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本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事故事件的管理,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处理和追踪,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类型的事故事件管理。

二、事故报告1. 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物资情况等详细信息。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到事故报告后,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 事故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以便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进行紧急处理。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事故调查小组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

2. 事故调查小组应尽快完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及相关推测等。

3. 完善的调查报告应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四、事故处理与纠正1. 在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全面有效的事故处理措施。

2. 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及时采取行动并报告处理进展情况。

3. 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并做出记录,以便今后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与控制1. 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结果,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加强事故预防宣传,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3. 组织开展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演练中的问题和不足,加以完善。

六、事故追踪与评估1.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追踪和评估,确保事故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对事故处理的效果进行考核。

2. 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纠正。

七、附则1. 本规定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

八、附件无以上即为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范本,该规定旨在规范事故的管理流程,希望能对您进行参考和借鉴。

事故调查管理规定规定

事故调查管理规定规定

事故调查管理规定规定1. 引言为保障员工安全健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识别和控制潜在危险、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事故和接受报告的紧急事件。

3. 重要定义•发生时间:指生产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

•事故原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的行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周围环境、管理制度等。

•事故后果:是指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

•事故等级:是根据事故后果与可能发生的后果对事故危害的评价,分为4个等级:–一般事故:没有人员死亡,或者只有轻伤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较大事故:一到三人死亡,或者四到六人受伤,或者影响单位内其他部门工作的事故。

–重大事故:三人以上死亡,或者七到十五人受伤,或者影响单位内重要安全设施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十五人以上死亡,或者对单位本身、周围环境及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4. 事故报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第一时间报告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由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处理。

若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损失较大或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机构。

5.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着重对事故进行全面的技术分析。

调查组应当展开必要的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地点、原因、危害后果等相关信息,依据事实情况完善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当重视证据的保留,认真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及证物保全,并对现场人员和见证人进行询问。

必要时,可以邀请受过相关专业培训的专家参与调查,也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6.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和后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原因加以分析,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和制度。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应及时进行处理,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民事赔偿或法律追究责任等后续处理必须由有关部门负责。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行业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最重要的渠道。

对于广播电视行业,播出安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发生播出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广播电视媒体的声誉,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规范广播电视媒体的播出行为,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国家相关机构出台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1、广播电视媒体:是指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许可证,有广播电视节目生产、传输、播出能力的机构及其设施。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是指涉及广播电视媒体的电视播出、广播节目制作等方面的安全事件或事故。

3、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安全责任:是指广播电视媒体在播出节目过程中,对采用的主题、内容、播报形式等承担的安全责任。

二、安全播出措施1、节目制作和播出前的安全审核广播电视媒体在制作和播出节目之前,应加强安全审核工作,审核节目的内容是否涉及违法、不良风气、谣言、低俗内容等,对于可能引起社会公愤、聚众闹事、纠纷升级的内容尤应严格把关。

审核工作应严格落实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严谨审核,保证不良节目不得播出。

2、播出前的节目备案广播电视媒体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播出的节目,备案内容包括节目名称、主题、时长、播出频道、播出时间等。

政府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查验、审核并予以登记。

没有备案登记或审核不合格的节目不得播出。

3、播出中的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媒体需要科学安排播出节目,根据播出内容及时调节音量大小、情绪表达等,防止激发听众情绪,引发争议和冲突。

播出过程中,广播电视媒体应加强对内容和招标的监控,严禁出现与播出内容不符的音、画、字幕等内容。

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应增派人员加强值班,加强对播出的内容、广告的监管。

4、播出后的安全检查对于播出的节目,广播电视媒体应及时进行反思、总结和检查,对于可能存在妨害社会安全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管理、提升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定义1.公司质量安全事故: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

2.行政失职:指公司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疏忽、不负责任或不合规的行为。

三、责任划分1.公司领导层责任:–负有全面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对质量安全事故负有最终责任。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备案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部门负责人责任:–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和指导。

–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质量安全情况。

3.一线员工责任:–遵守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工作要求,正确使用、保养和维护设备。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理。

四、行政失职处罚1.行政失职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根据责任人的失职程度和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

–轻度行政失职: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但影响较小,责任人将接受批评教育。

–中度行政失职: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且影响较大,责任人将接受警告、记过等处罚。

–重度行政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影响严重,责任人将接受降级、停职、解聘等处罚。

2.行政失职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损失情况进行具体判定。

五、事件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防范、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责任人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对质量安全事故进行事后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治理规定1范围和应用领域1.1目的为了标准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明确责任和权限,及时、准确调查事故、事件的过程,分析事故、事件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限制举措,特制定本规定.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含控股企业〕.1.3应用领域本规定应用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平安事故、环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2参考文件公司生产平安事故治理方法应急准备及响应治理规定不符合、纠正举措和预防举措治理规定环境保护治理规定职业健康治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3.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3.2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注:其结果未产生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事件叫“未遂事件〞,在英文中还可称为“ near-miss 英文中,术语“incident 〞包含“near-miss [参见GB/T28001-2001 标准3.6 条]3.3“四不放过〞原那么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举措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4责任4.1质量平安环保处:是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的主管处室,组织公司权限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4.2公司应急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的接受、传递.4.3总调度室、工程建设处、油品二处、加油站治理处、非油品业务处、油库治理处:根据责任分工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4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修订和维护本地区公司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治理程序,组织地区公司权限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5治理要求5.1事故分类及分级5.1.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将平安事故根据种类分为:a〕工业生产平安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b〕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c〕火灾事故,是指失去限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5.1.2平安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分级如下: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3环境事故分级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 级〕、较大环境事件〔田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其中I级和H 级环境事件为公司响应级别,m级和IV级事件为企业响应级别.具体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危害等情况划分:a〕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8)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b)重大环境事故(n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局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4) 1、2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c)较大环境事件(田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发生3人〜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 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 3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 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d) 一般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3)4、5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5.2事故报告与披露5.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平安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平安环保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地区公司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各地区公司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在向公司平安环部报告同时报告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较大及以上事故地区公司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向公司办公厅报告同时向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报告.5.2.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地区公司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公司平安环部报告和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报告.5.2.3地区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报告:a)一般平安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地区公司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向公司平安环保部和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报告;b)一般平安事故A级和一般环境事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地区公司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向公司平安环保部和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报告.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应当立即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c)较大平安事故及较大环境事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经理办公室向公司应急办公室和公司办公厅、平安环保部报告,公司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d)重大及以上平安事故及重大环境事件,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经理办公室向公司应急办公室和公司办公厅、平安环保部报告.公司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5.2.4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环境事件,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也应当按上述规定上报.5.2.5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上级上报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事件应报揭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治理部门.5.2.6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e〕已经采取的举措;a〕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2.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2.8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根据?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治理暂行规定? 〔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5.3事故应急5.3.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5.3.2发生事故后,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a〕发生较大及以上平安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或者已经发生一般平安事故A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地区公司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b〕发生一般平安事故A级或一般环境事件,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地区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平安环境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c〕发生一般平安事故B级、C级时,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平安环境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5.3.3发生一般平安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事故时,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a〕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和质量平安环保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b〕发生较大事故、较大环境事件时,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分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c〕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一般环境事件时,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5.3.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5.3.5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4事故调查5.4.1事故发生后,地区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5.4.2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平安环保、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报告.5.4.3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责任: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举措;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5.4.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5.4.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举措.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4.7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HSEt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属地治理单位或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一般事故A级,由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参加由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5.5事故处理5.5.1所有事故均应当根据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那么进行处理.5.5.2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和对应级别的环境事件的地区公司应当向公司做出检讨;a〕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地区公司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平安、环保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公司总部,向公司做出检讨;b〕发生一般事故A级,地区公司分管业务领导、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公司,向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5.5.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根据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公司生产平安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5.3.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5.5.3.2发生一般平安事故或一般环境事件,由地区公司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公司备案.5.5.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举措;地区公司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区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5.6事故统计与档案治理5.6.1事故发生后,地区公司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5.6.2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a)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属地治理的事故单位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建立, 并送档案室保存;b)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或环境事件档案由地区公司平安环保主管部门建立, 并送档案馆保存.6治理系统6.1资源支持公司、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资源.6.2治理记录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保存本制度各版本留存的记录和修改明细.6.3审核要求公司、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每年应以内部审核和专项审核形式对本规定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开展审核或检查.6.4复审与更新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对本规定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以保证本规定的适宜性.6.5偏离治理6.5.1公司归口治理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治理程序时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6.5.2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公司归口治理各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过程发生偏离时,由其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应业务的主管部门应报请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业务主领导批准.6.5.3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6.6培训和沟通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负责组织培训.各职能处室和地区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应在公司范围内沟通.6.7解释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平安环保处负责解释.。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5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5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为强化并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并统一各类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以下五部分组成: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五:其他条款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1.1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绝大部分与职业有关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克服一切侥幸心理,杜绝冒险蛮干的做法。

1.2坚持每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总结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对控制措施进行交底,针对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例会记录。

1.3各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加强预防、预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4对新入场人员要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记,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____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经理(或施工队长)共同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相关技术及其他管理人员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次要责任人(共同管理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2.1各项目部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无交底班组(岗位)有权拒绝施工,交底后班组(岗位)相关人员签字,项目部留存一份,班组一份,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无交底、无签字,由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2各施工队及班组在施工前必须按厂方规定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动土许施工可证、停、送电施工许可证、进入容器施工许可证等,需要的各种票证未办理好前不准施工。

在禁火区内吸烟者按厂方规定处罚外,项目部对责任人加倍处罚,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处理。

2.3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前,必须做到:(1)、申请并得到批准;(2)、进行隔离;(3)、进行置换通风;(4)、定时进行气体分析;(5)、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品;(6)、容器外有人监护,(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8)、有抢救后备措施。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2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2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____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____人以上”,包含____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____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提高事故、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调查处置责任1.公司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参与调查处置工作。

2.安全生产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对事故、事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3.相关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处置工作。

三、调查处置流程1.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救援,并通知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调查。

2.安全生产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证据保全等工作。

3.调查组要全面梳理事故、事件的前因后果,逐级报告事故性质、影响和原因。

4.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

5.将调查处置情况及整改措施向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追踪整改进度。

四、调查处置标准1.事故、事件应当有专门的报告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对于重大事故、事件,应当进行事故调查报告,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

3.对于轻微事故、事件,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确保该类事故不再发生。

4.整改措施应当具体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整改内容符合实际。

五、调查处置评定1.安全生产部门要对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进行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领导层对于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进行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3.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处置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重要的一环,能够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全面了解事故原因,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的严格制定和实施,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调查处置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3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3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事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单位。

第三条事故事件指在生产、工作、行车或其他活动中,由于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设备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事故事件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追究到位”的原则。

第五条事故事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事故事件,追究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应建立健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完善事故预警、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鉴定、事故责任追究等机制。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事故事件的监管,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协助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督查。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置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章事故预警第九条政府机关应建立健全事故预警系统,定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可能的后果等详细内容。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

事故预警机制应包括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处理等环节。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等相关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事故预警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发生事故事件后,政府机关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由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调查记录等工作。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事件后,应及时报告政府机关,并协助政府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企事业单位应配合政府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依法调取事故事件发生时的相关记录、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现场勘查,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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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18154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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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含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110kV;(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 月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

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 至9 人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 万元以上的,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 天的;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的,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 小时的;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小时的;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炉膛爆炸;(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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