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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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ni i W nW W 1'''1γγW —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W — 母体机构得分''W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得分n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γ — 权重n =0时 γ=0n =1~5时 γ=0.4 n =6~10时 γ=0.08×n n >10时 γ=0.8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自评人:省级质监机构:(盖章)质监总站:(盖章)负责人:评价人:复核人:日期: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附件6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市级质监机构:(盖章)省级质监机构:(盖章)评价人:复核人: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附件7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11。

202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

202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

202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用版】目录一、2021 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通知二、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三、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影响四、总结正文2021 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已启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 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通知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 2021 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

二、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一)评价对象本次信用评价工作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二)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试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能力、检测质量、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三)评价流程1.机构自评:各试验检测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自评资料。

2.审核评价: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各机构提交的自评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部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

3.评价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试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发展、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等方面。

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机构,将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机构,将限制其业务发展,并加强监管。

四、总结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是加强试验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试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诚信意识,我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反馈。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月5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新)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新)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 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9
JJC202009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0
JJC202010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报告存在代签事实的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1
JJC202011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及错盖章),试验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同要求
扣100分
2
JJC20200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 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3
JJC202003
聘用重复执业试验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
扣10分/人
4
JJC202004
工地试验室或授权负责人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20分

5
JJC202005
扣3分/类
12
JJC202012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
扣10分/次
13
JJC202013
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未闭合的,或监督部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未闭合的
扣10分/项
14
JJC202014
未经备案审核开展检测业务的
扣20分

15
JJC202015
4
JJC201004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0分的
直接确定为D级
5
JJC201005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50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基本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依法管理和效果可控。
评价指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主要依据试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技 术能力和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指标进行评价。
体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具体实施包括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和公布评价结果等 步骤。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 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这个演示文稿将介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包括其背景、目 的和重要性。
背景和目的
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旨在提高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工程试验 检测的高质量发展。
重要性
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和质量需要准确可靠的试验检测结果,因此,信用评价 办法对工程建设和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效果评估
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定期的效果评估,监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 法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展望和总结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将促进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信任度,为交通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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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检测市场环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2016年80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年度信用评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年度信用评价

附件1
附件2
注:.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分。

2.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评价项目的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应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3.A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母体机构得分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得分
n-在本省从业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一权重
n=O时=O
n=1~3时=0.3
n=4~6时=0.4
n=7~10时=0.6
n>10时=0.7
当检测机构注册地在外省区时,=Io
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质量负责
姓名职称持职业资格证书号
附件7
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判标准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假设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判标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判标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附件4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判综合得分运算公式:
()∑=⋅+
-=n
i i W n
W W 1
'''

γ
W —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判综合得分
'W — 母体机构得分
''W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得分
n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γ — 权重
n =0时 γ=0
n =1~5时 γ=0.4 n =6~10时 γ=0.08×n n >10时 γ=0.8
附件5
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判表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假设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自评人:省级质监机构:〔盖章〕质监总站:〔盖章〕
负责人:评判人:复核人:
日期: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附件6
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判表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假设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
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
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市级质监机构:〔盖章〕省级质监机构:〔盖章〕
评判人:复核人:
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
附件7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判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新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新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扣10分/项
14
JJC202015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
扣10分/项
15
JJC202016
工地试验室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工地的
扣100分
16
JJC202017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责任单位被部、省级交通运榆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扣20分/次
17
JJC202018
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的
8
JJC202008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9
JJC202009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扣2分/处,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报告存在代签事实的。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
扣10分/人
4
JJC202004
工地试验室或授权负责人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20分

5
JJC202005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或长期不在岗的
扣10分

6
JJC202006
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扣5分/参数

7
JJC202007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3分/助理试验检测师•次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2001
出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
扣100分
2
JJC20200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配置优化。
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03
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
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05 存在问题与挑战剖析
数据真实性保障难题
数据来源多样性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数 据来源复杂,难以统一管理和监控。
数据篡改风险
某高速公路项目通过精细化管理和科学组织 ,实现了试验检测工作的高效有序,为项目 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验分享
成功案例中的精细化管理和科学组织值得借 鉴;失败案例中的教训提醒我们要加强试验 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持续改进方向探讨
完善试验检测标准体系
不断修订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 和先进性。
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通过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共享,推动行业自律 机制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自我约束。
对行业发展趋势影响分析
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01
通过信用评价办法的实施,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加
强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02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 法(交通运输部)
contents
目录
• 背景与意义 • 信用评价办法解读 • 实际操作与案例分析 •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广 • 存在问题与挑战剖析 •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建议
01 背景与意义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现状
检测机构数量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数量众多,但各机构之间的检测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 量存在较大差异。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发挥信用评价对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引导作用,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秉承科学、公正、独立、严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

第二章信用评价对象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五条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提供基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信息,包括取得的检测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包括仪器设备、人员质量、技术水平等;(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实绩和服务情况。

第六条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信用评价主体第七条信用评价主体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的评价事权;(二)科学、规范、公正、独立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三)具备从事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人员和技术能力。

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结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信息,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和时限,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议;复议不改的,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申诉,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以下简称部12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质监机构负责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修订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3、每年抽查30%以上试验检测机构;4、每年对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覆盖面达100%;5、省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机构和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6、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示、发布属省级质监机构负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新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新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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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
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 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部质监机构。
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
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 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直接确定为D 级
2
JJC201002以取弄等虚级作证假书或或其承他接违业法务形的式骗
直接确定为D 级
3
JJC201003出标具准虚降假低数的据报告并造成质量
直接确定为D 级
4
JJC201004所测设项立目的有工得地分试为验0分室的及现场检
直接确定为D 级
5
JJC201005存资在料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
扣10分/份、单 ★ 次扣分不超过 30分
6 JJC201006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扣5分/参数
7 JJC201007未检对测设项立目的有工效地监试管验的室及现场 扣10分/个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
8 JJC201008人聘员用从的事试试验验检检测测人工员作被的评,为或信所 扣10分/人
用很差的
扣2分/份、单 ★
9 JJC20100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
10 JJC201010机负构责行人政、负地责址人等、的技变术更、)质未量在 扣5分/次
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5分/试验检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 测工程师、扣
11 JJC201011到相应等级要求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 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 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 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 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 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
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 标准
序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 1 JJC202001 量标准降低的
扣100分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 扣10分/ 份,单 ★
2 JJC202002 他虚假资料
次扣分不超过
30分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
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
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
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 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 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 进行信用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 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1001出承借揽或试借验用检试测验业检务测的等级证书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 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3001
在试验检测活动中被司法部 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扣40分
2
JJC203002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 标准降低的
扣40分
出现JJC201001、
1001、1002
JJC201002、JJC201003、 行为扣40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 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 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 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 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 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
令予以处罚。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 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 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 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 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 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 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 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 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 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 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 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10分
扣2分/份,单 ★
10 JJC202010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
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
11 JJC202011 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 扣3分/类
(含漏签、漏盖章),试验
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
同要求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
12
பைடு நூலகம்JJC202012
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
3
JJC203003
7
JJC202007
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 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测师·次、3 分/试验检测
员·次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 扣2分/台,单 ★
8 JJC202008 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 次扣分不超过
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20分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 扣2分/处,单 ★
9 JJC202009 标准规定要求的
次扣分不超过
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 加。信用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 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 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 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 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 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 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 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 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 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 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 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 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 A 级: 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 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
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 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 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5日前报送 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
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 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 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 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 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 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 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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