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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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 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 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5日前报送 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
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 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 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 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 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
未上报扣5分/ 次
格报告
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
13 JJC202013 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
扣20分/项
未经备案审核开展检测业 14 JJC202014 务的
扣20分 ▲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
15 JJC202015 程操作的
扣10分/项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 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
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 3 JJC202003 作的, 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 扣10分/人
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4 JJC202004 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20分/项 ▲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 5 JJC202005 派出人员的
扣10分 ▲
6 JJC202006 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扣5分/参数 ▲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 扣5分/试验检
★
15
JJC201015试规验定检要测求环的境达不到技术标准
扣2分/处,单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
16 JJC201016记检录测不报全告,不结完论整不(含准漏确签,、试漏验盖扣3分/类
章)
17 JJC201017无对故试不验参的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 扣10分/次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 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1001出承借揽或试借验用检试测验业检务测的等级证书
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 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 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 价依据。
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 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 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10分
扣2分/份,单 ★
10 JJC202010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
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
11 JJC202011 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 扣3分/类
(含漏签、漏盖章),试验
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
同要求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
12
JJC202012
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
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
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 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 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3001
在试验检测活动中被司法部 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扣40分
2
JJC203002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 标准降低的
扣40分
出现JJC201001、
1001、1002
JJC201002、JJC201003、 行为扣40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 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 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 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 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 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
直接确定为D 级
2
JJC201002以取弄等虚级作证假书或或其承他接违业法务形的式骗
直接确定为D 级
3
JJC201003出标具准虚降假低数的据报告并造成质量
直接确定为D 级
4
JJC201004所测设项立目的有工得地分试为验0分室的及现场检
直接确定为D 级
5
JJC201005存资在料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
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 A 级: 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 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
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 标准
序 行为代码
号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 1 JJC202001 量标准降低的
扣100分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 扣10分/ 份,单 ★
2 JJC202002 他虚假资料
次扣分不超过
30分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
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 加。信用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 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 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
3
JJC203003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
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 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部质监机构。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 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 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 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 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 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 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 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 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 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 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分/试验检测 员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
12 JJC201012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 扣10分/人
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13 JJC201013评备价配期备内不,满强足制等性级试标验准检要测求设 扣10分/台
14
JJC201014试准验的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
扣2分/台,单 次扣分不超过 20分
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
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
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 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 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 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 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 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
7
JJC202007
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 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测师·次、3 分/试验检测
员·次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 扣2分/台,单 ★
8 JJC202008 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 次扣分不超过
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20分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 扣2分/处,单 ★
9 JJC202009 标准规定要求的
次扣分不超过
扣2分/份、单 ★
9 JJC20100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
10 JJC201010机负构责行人政、负地责址人等、的技变术更、)质未量在 扣5分/次
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5分/试验检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百度文库达不 测工程师、扣
11 JJC201011到相应等级要求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 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 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 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 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 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
令予以处罚。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 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 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 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 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 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 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 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 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 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 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 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扣10分/份、单 ★ 次扣分不超过 30分
6 JJC201006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扣5分/参数
7 JJC201007未检对测设项立目的有工效地监试管验的室及现场 扣10分/个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
8 JJC201008人聘员用从的事试试验验检检测测人工员作被的评,为或信所 扣10分/人
用很差的
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整理、资料归 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 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 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 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 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 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 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 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 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
未上报扣5分/ 次
格报告
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
13 JJC202013 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
扣20分/项
未经备案审核开展检测业 14 JJC202014 务的
扣20分 ▲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
15 JJC202015 程操作的
扣10分/项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 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
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 3 JJC202003 作的, 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 扣10分/人
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4 JJC202004 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20分/项 ▲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 5 JJC202005 派出人员的
扣10分 ▲
6 JJC202006 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扣5分/参数 ▲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 扣5分/试验检
★
15
JJC201015试规验定检要测求环的境达不到技术标准
扣2分/处,单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
16 JJC201016记检录测不报全告,不结完论整不(含准漏确签,、试漏验盖扣3分/类
章)
17 JJC201017无对故试不验参的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 扣10分/次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 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1001出承借揽或试借验用检试测验业检务测的等级证书
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 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 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 价依据。
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 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 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10分
扣2分/份,单 ★
10 JJC202010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
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
11 JJC202011 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 扣3分/类
(含漏签、漏盖章),试验
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
同要求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
12
JJC202012
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
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
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 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 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3001
在试验检测活动中被司法部 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扣40分
2
JJC203002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 标准降低的
扣40分
出现JJC201001、
1001、1002
JJC201002、JJC201003、 行为扣40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 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 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 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 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 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
直接确定为D 级
2
JJC201002以取弄等虚级作证假书或或其承他接违业法务形的式骗
直接确定为D 级
3
JJC201003出标具准虚降假低数的据报告并造成质量
直接确定为D 级
4
JJC201004所测设项立目的有工得地分试为验0分室的及现场检
直接确定为D 级
5
JJC201005存资在料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
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 A 级: 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 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
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 标准
序 行为代码
号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 1 JJC202001 量标准降低的
扣100分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 扣10分/ 份,单 ★
2 JJC202002 他虚假资料
次扣分不超过
30分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
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 加。信用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 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 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
3
JJC203003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
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 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部质监机构。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 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 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 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 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 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 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 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 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 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 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分/试验检测 员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
12 JJC201012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 扣10分/人
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13 JJC201013评备价配期备内不,满强足制等性级试标验准检要测求设 扣10分/台
14
JJC201014试准验的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
扣2分/台,单 次扣分不超过 20分
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
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
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 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 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 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 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 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
7
JJC202007
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 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测师·次、3 分/试验检测
员·次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 扣2分/台,单 ★
8 JJC202008 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 次扣分不超过
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20分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 扣2分/处,单 ★
9 JJC202009 标准规定要求的
次扣分不超过
扣2分/份、单 ★
9 JJC20100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次扣分不超过
10分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
10 JJC201010机负构责行人政、负地责址人等、的技变术更、)质未量在 扣5分/次
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5分/试验检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百度文库达不 测工程师、扣
11 JJC201011到相应等级要求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 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 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 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 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 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
令予以处罚。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 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 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 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 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 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 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 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 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 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 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 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扣10分/份、单 ★ 次扣分不超过 30分
6 JJC201006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扣5分/参数
7 JJC201007未检对测设项立目的有工效地监试管验的室及现场 扣10分/个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
8 JJC201008人聘员用从的事试试验验检检测测人工员作被的评,为或信所 扣10分/人
用很差的
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整理、资料归 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 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 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 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 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