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毒品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预防与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政府和社会各界应采取一系列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预防与治理毒品犯罪的措施:1.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基础,通过广泛开展毒品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增强拒绝毒品的意识。
2. 建立完善的毒品预防教育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学校、社区、家庭等各个层面的毒品预防教育,制定并实施相关教材和课程,增强青少年的抵御毒品的能力。
3. 强化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摧毁毒品犯罪网络,减少毒品的流通。
4. 加强国际合作:毒品问题是跨国性的,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同。
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组织,遏制毒品的国际流通。
5. 加强康复与戒毒工作:针对已经成为毒品成瘾者的人群,加强戒毒康复工作,为他们提供戒毒辅导、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综合服务,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
6. 加强社区重点人员管控:根据社区人员的犯罪风险及毒品危害程度等要素,将重点人员纳入管控范围,加强对其的监控和帮扶,降低其再次参与毒品犯罪的可能性。
7. 发展代替品经济:通过开发代替品经济,为社会边缘人群提供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降低他们参与毒品犯罪的动机。
8.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毒品犯罪的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提高毒品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性。
9. 支持科学研究:政府应支持科学研究机构对毒品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掌握毒品市场的动态和犯罪的变化趋势,为制定有效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0. 引导社会关注: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毒品犯罪问题的宣传与报道,引导社会关注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毒品犯罪的合力。
通过综合运用以上预防与治理毒品犯罪的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构建一个无毒、和谐的社会。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人类创造了自己灿烂的文明,在追求光明的生活中,人类在用勤劳的双手谱写着生命的幸福。
但是,前进的路上,难免有路障——毒品。
从它出现的那一天起,就没有给人类带来过任何益处,相反地,它对人类的害处却骇人听闻。
如今,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着整个人类。
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如何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因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概述要学习毒品犯罪案件首先必须对毒品有所了解。
(一)毒品的概念及种类1)毒品的概念: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特征:一般来说,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1、依赖性。
是由于长期反复服用毒品使之与机体互相作用引起的心理和生理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的或定期的使用该药物的行为。
2、耐受性。
是机体对毒品反应的一种适应状态的结果,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3、危害性。
毒品的依赖性导致毒品滥用及由此引起的毒品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损害吸毒者个人身心健康,而且危及家庭、社会治安、国家经济、政局稳定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4、违法性。
这是毒品的法律属性,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际公约等法律法规都对毒品犯罪做出了规定及处罚。
3)毒品的种类:按毒品来源可以分为:1、天然毒品。
指自然界植物体中含有的具有明显生理活性的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等;2合成毒品。
指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制造出来的毒品,如安非他命类、度冷丁、氯胺酮、摇头丸等。
按药理学的分类原则可以分为:1、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及合成麻醉品类。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引言:毒品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诱惑侦查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在使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与目的诱惑侦查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侦破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获的侦查方式。
其目的在于获取证据,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治安。
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原则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遵守以下合法性原则:1. 最低限度法原则:即在进行诱惑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侵犯。
2. 权限原则:即只有经过授权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诱惑侦查,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公正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公正无私,不能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4. 监督原则:即诱惑侦查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手段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手段:1. 假扮买家: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购买毒品的买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证据。
2. 假扮贩卖者: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贩卖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行为。
3. 假扮运输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的运输人员,通过运送毒品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
4. 从业者合作:执法人员可以与毒品相关的从业者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和证据。
四、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护诱导者的人身安全:诱导者是指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人员,他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护,以免暴露身份或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危险。
2. 确保诱导者的权益:诱导者的权益包括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执法机关需要确保诱导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特点是什么
毒品犯罪特点是什么⼤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是严厉打击的;对于有毒品犯罪⾏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
那么,毒品犯罪的特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毒品犯罪的特点,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到毒品犯罪的特点,能够及时发现毒品犯罪,并制⽌其发⽣。
毒品犯罪特点是什么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
(1)绝⼤部分毒品来⾃于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部分是⼭境外跨国⼊境,并多来⾃于境外的毒源地。
(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将我国作为“⾦三⾓"毒品销往欧美等囡的中转地之⼀,短短数年问,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体化的⼀个组成部分。
(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国成为毒品消费地。
2、共同犯罪突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困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
司法实践表明,单个⼈实施毒品犯罪(如⼩量的零包贩卖毒品、⾮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例较⼩,⽽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
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承担风险太⼤。
如果没有他⼈协助,仅靠⼀⼈很难进⾏。
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种不同的形式。
(1)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罪居多。
(2)专门从事⾛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些不法分⼦,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
毒品犯罪集团⼈数较多,少则三四⼈,多则⼗⼏⼈、数⼗⼈,甚⾄上百⼈;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要分⼦进⾏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明确。
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
⼀旦有⼈退出不⼲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还会累及其家⼈,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3、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指触犯刑法,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的案件,包括种植、制造、走私、贩卖、运输、窝藏、非法持有和引诱、教唆、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
5、案情分析:是对案情进行的综合研究、分析和判断。
6、公开查缉:是指执法部门在毒品运输的主要通道上,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飞机、轮船等进行公开检查。
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工作。
7、季度特情:是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用以发现、控制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一支秘密侦查力量,是公安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8、金融调查:是禁毒部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从涉毒资金的流通环节中追查其来源与去向,达到追缴毒品贩子的非法收益、发现犯罪线索的目的,以彻底地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种措施手段。
9、毒品犯罪情报:是指为打击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及其分析研究结果。
10、毒品犯罪情报的搜集是指禁毒部门通过公开和秘密的途径与方法,积极主动地寻找、发现、获取、吸收有关毒品犯罪情报的过程。
11、毒品犯罪情报分析,是指搜集获取的毒品犯罪的真假、正误、轻重、缓急等方面进行鉴别、分析、判断的过程,即对毒品犯罪情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加工过程。
12、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常用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普遍采用的,并由侦查人员所必须掌握、使用的侦查措施。
包括:调查访问、侦查讯问、搜查扣押、突袭行动、金融调查、查询冻结。
13、调查访问:是侦查部门为查明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线索,获取毒品犯罪的证据,甄别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员了解、核实、查证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问题的一项常用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毒品犯罪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文将就此作一简要探讨。
一、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毒品的危害性是全社会应当认知的事实,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广告、电视、报纸等,向社会大众宣传毒品的危害性,让公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接触毒品。
家庭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之一,家长可以通过谈心、交流等方式,让孩子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并告知他们遇到毒品的情况该怎样应对,让孩子自觉远离毒品,从小培养健康的生活态度。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相关教育课程,如毒品预防教育、法制教育等,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培养他们能够正确的面对毒品的意识和态度。
4. 增强警示教育切实加强打击毒品犯罪行动的宣传力度,让嫌疑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给予公众“铁拳”执法的强烈震慑,从而让毒品犯罪者知道他们的行为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二、治理措施:1. 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毒品预防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资金投入、信息联网等方面,多渠道获取毒品信息,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防范毒品犯罪的发生。
2. 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逐步完善毒品犯罪的立法体系,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非政府组织、非法团体等管控力度,防止其滋生毒品犯罪。
3. 提高执法水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使其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更加从容果敢、科学有效。
4. 整合社会资源政府应整合社会资源,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合力,这不仅仅是警方一族,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总的来说,毒品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合作来解决,政府、家庭、学校和全社会都应该努力合作,从而构建一个毒品犯罪预防与治理的良好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讲 毒品犯罪概述
第二讲毒品犯罪概述一、毒品犯罪的概念毒品犯罪不仅为各国刑法所规制,同时也为国际公约所禁止,是一类兼具国内和跨国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
因而其概念的外延相当广泛,既是刑法学概念,也是犯罪学概念。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禁毒立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概念仍未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例如,在美国刑事法律中,毒品犯罪的内容包括非法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或非法持有意欲制造、分发、提供违禁药品的;生产、分发、提供假冒毒品的;在无药方配置情况下使用毒品的。
英国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是指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大麻植物罪、非法贩卖、提供、持有毒品罪、为制造或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罪。
认为,毒品犯罪是一项国际性的犯罪,而且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禁毒公约,也承担有关的公约义务。
因此在界定毒品犯罪概念时,不仅应当体现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法规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际禁毒公约的精神。
1.国际公约对毒品犯罪的界定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外延涵盖了所有违反1961年和1971年国际禁毒公约之规定而进行的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分销、兜售、出售、交付、发送、经纪、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与上述活动有关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全面而详细的,基本上囊括了所有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缔约国制定有关毒品犯罪的国内立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在此意义上也使得毒品犯罪的概念有了国际通行的认识和界定。
2.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的界定1979年《刑法》第171条仅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三种毒品犯罪;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全面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了法律依据;1997年《刑法》第347条一第355条详细规定了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毒品犯罪的具体罪种,对毒品犯罪的界定更为完善和严谨。
毒品犯罪名词解释
一、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怎样的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三、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用户对网络毒品犯罪的防范意识,鼓励用 户积极举报涉毒线索。
案例三: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预防与教育措施
家庭教育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个课堂,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关爱 和教育,培养孩子健康的价值观和生活习惯。
学校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禁毒宣传,提高青少年 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报告目的与意义
目的
本报告旨在分析毒品犯罪的成因和特 点,提出相应的惩治对策和措施,为 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意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报告对于提高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认 识,推动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 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 义。
02
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与惩治制度
国内法律法规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禁止毒品犯 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 康,维护社会秩序。
• 强化源头治理:现有的惩治对策主要集中在毒品流通环节,对毒品生产源头的 打击力度相对较弱。我国应加强对毒品生产源头的治理,通过摧毁制毒窝点、 抓捕制毒分子等手段,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的滋生。
• 完善法律法规:随着毒品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和升级,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某些 方面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打击毒 品犯罪的需要。同时,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的研究,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科 学依据。
02
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快审快结。
强化队伍建设
03
加强对禁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惩
治毒品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04
毒品犯罪惩治措施
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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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来应对。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措施:
1. 宣传教育:加强对毒品的危害性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毒品知识,增强大众对毒品的警觉性,提高对毒品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抵抗毒品的能力。
2. 建立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毒品犯罪的性质和刑罚,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毒品犯罪的举证和认定程序,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3. 社会整治:加强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处罚和监管,通过改善社会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教育机会,增加对毒品犯罪人口的福利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他们接触毒品的机会和诱惑。
4. 严密的监控和打击机制:加强对毒品犯罪活动的监控和打击,加大对毒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毒品犯罪的预警和侦查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对毒品犯罪进行打击,削弱毒品犯罪组织的实力。
5. 治标和治本并重:一方面要对毒品犯罪进行镇压和打击,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活动,制止毒品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要注重预防和治疗,开展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戒毒和康复工作,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同时关注毒品相关的社会问题,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援助。
6.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加强情报交流和协作,共同提高对毒品犯罪的防控能力。
7. 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的预防与治理机制,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防控毒品犯罪活动,发挥居民、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的作用,共同守护社区的安全。
预防和治理毒品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通过综合防控手段,全面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走私毒品主要按照走私毒品的量来判断,判刑的标准也是根据走私的量来判断的,次数越多,罪行越重,制造的毒品量越多,更是罪加一等。
其中,走私毒品量超过两百克但是在一千克以下的,或者其他比较低级的毒品量比较大的,这种情况会判其超过七年的坐牢,并且会对其处对应的罚金。
都知道走私是犯法,而要是有走私毒品的行为,那就是罪加一等了。
那么只要走私了,走私毒品的话,其判刑的标准根据走私毒品的量来判定罪行的重不重。
毒品的走私随着人们的脑袋的开发,有着贩卖毒品,水面运输毒品,并且可以制作毒品的,那么有着其中一种情况的,会被判其十五年的坐牢,严重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且在这条件外还要没收财产。
(一)毒品的走私,量为超过一千克的,毒性比较大的超过五十克的。
(二)是毒品走私,毒品贩卖的主要连接人,也是主要的制造人,所谓的毒品界的老大;(三)明明知道是毒品,还帮着掩护的人,属于帮凶;(四)走私毒品被抓后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的,拒绝拘留的;(五)加入毒品集团或者跟着一起制作毒品的,属于共犯。
对毒品的走私,通过水路进行运输的,其毒品量超过两百克但是在一千克以下的,或者其他比较低级的毒品量比较大的,这种情况会判其超过七年的坐牢,并且会对其处对应的罚金。
走私在两百克以下的,毒品性比较高的毒品在十克以下的,会被判其坐不满三年的牢刑。
或者拘留进行管制。
如果程度严重的,直接判其超过三年不满七年的牢刑。
如果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单位走私毒品的,直接判其单位并且让其交罚金,对直接的犯罪负责人和比较高级的领导进行处罚。
利用他人的好心,给他人洗脑,且是未成人的情况下,让其他人帮忙走私毒品的,直接按严重程度来处罚,这种行为没有从轻处理。
犯罪次数比较多的,直接按照之前所贩卖或者所制造的毒品量来定罪判刑。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措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教育等多个领域。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毒品的认识和警惕,增强抵制毒品的意识。
在学校、社区、媒体等各个平台,组织开展有关毒品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引导他们远离毒品。
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毒品犯罪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
加强对毒品的分类管理,加大对制毒、贩毒、吸毒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3. 加强边境管控与禁毒合作。
加强边境管控,严厉打击毒品走私行为,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禁毒合作,加强情报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贩毒团伙的活动,遏制毒品的扩散。
4. 建立健全的康复机制。
毒品成瘾者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与帮助的群体。
建立一个多部门合作的康复机制,为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再就业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持,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
5. 加强社区管理。
加强对社区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治体系,通过社区的力量,对吸毒人员进行帮教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吸毒行为,避免吸毒人员影响他人和社区的安全稳定。
6. 活跃文化娱乐市场。
增加对文化娱乐市场的引导与监管,严控歌舞厅、夜店等场所中的吸毒行为,避免这些场所成为毒品交易的温床。
鼓励发展正面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娱乐选择,降低对毒品的依赖。
7. 加强国际合作。
毒品问题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共同制定应对毒品问题的政策与措施,遏制毒品问题的发展。
我国对于毒品有哪些法律
我国对于毒品有哪些法律一:我国对于毒品的法律法规1.1 刑法的相关条款在我国,刑法是处理毒品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对于毒品的犯罪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处罚和刑责。
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毒品犯罪被分为多个不同的罪名,包括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1.2《毒品管制法》《毒品管制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毒品进行立法的法律文件,该法规定了毒品的分类和管制措施,包括毒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
《毒品管制法》将毒品分为严重危害性毒品和一般危害性毒品,对于不同类别的毒品,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管制措施,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1.3《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并发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于毒品犯罪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
其中,修改了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界定,增加了对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的明确规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给予了更加严厉的刑罚。
二:毒品的分类及特点2.1 鸦片类鸦片类毒品是指以鸦片为原料制成的各种物质,这类毒品具有强烈的成瘾性和毒性,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极大。
2.2 海洛因类海洛因类毒品是以海洛因为原料制成的一类毒品,这类毒品具有很高的成瘾性,且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2.3 合成类合成类毒品是一类通过化学合成手段制成的毒品,这类毒品化学结构复杂,具有强烈的神经兴奋作用,对于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三: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3.1 毒品指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麻醉性、成瘾性和神经毒性的物质。
3.2 违反管制情节指在毒品管制法规定的范围内违反其规定的具体情况。
四:附件附件一:《毒品管制法》全文附件二:《刑法修正案(八)》全文一:我国对于毒品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机构1.1 相关的刑法条款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毒品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刑责,其中包括贩卖毒品、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毒品我国刑法规定有几个毒品犯罪罪名,毒品犯罪有什么基本特征
一、毒品我国刑法规定有几个毒品犯罪罪名毒品我国刑法规定12个毒品犯罪罪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二、毒品犯罪有什么基本特征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三、毒品犯罪可以进行取保吗毒品罪犯一般来说很难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毒品犯罪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因为毒品犯罪是较严重的罪行,一般很难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毒品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一、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
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走私、贩卖、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由于具有很重的危害性,是我们严厉的打击对象。
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毒品犯罪都有哪些规定呢?毒品犯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现在请看我们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需要根据毒品定量来确定,无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对于毒品成分复杂的情况,需要根据其检验出来的主要成分进行处罚,下面是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如下: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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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预谋上看。
(2)几个人的毒品是否同一来源,目的地是否是 同一地,
(3)路上费用是各负担各的,还是共同使用及平 均分摊,
(4)被告人在整个毒品运输过程中是否在一起, 且在一起是否相互照应、配合,
(5)从明知上讲,做为共同犯罪,几个被告人都 应相互知道带有毒品,或者知道对方是为配合自 己所带毒品顺利到达目的地的。 (6)从获取报酬的方式来看,在运输毒品到目的 地后,是各自从“货主”手中只领取个人所带带 毒品数量的多少来领取报酬,还是把几个人共同 所带毒品数量加在一起来领取报酬。
一、毒品犯罪罪名的确定 二、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三、兼有吸毒的毒品犯罪人的定罪
四、居间介绍毒品犯罪行为的认定 五、关于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
六、吸毒者之间以购买价转让毒品是否构成 贩卖毒品罪 2004 年7 月26日,刘甲以每克 500元的价格卖 给陈乙1克海洛因被查获。经查刘甲也是吸毒 者,他从王丙处购买了2克海洛因,价格也是 每克500元,本打算自己吸食,但碍于陈乙是 熟人,便卖了1克给陈乙。
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 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的界限
• 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的界限
八、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钟 XX、杨 XX 走私、运输毒品案,二人共同商量 到境外运送毒品到国内,后二人共同出境从同 一毒贩处拿到毒品后带到国内,二人都带有毒 品,都是往西安运送,且接货人为同一人,但 是领取路费则是各领各的,路上所买车票也是 各买各的,与对方联系的手机也是毒贩给的, 把手机号码给他们共同说的,谁到谁联系。
曾XX、周X运输毒品一案,周、曾二人在云南赌 博输钱后,二人共同帮他人运毒,一起从毒贩 手中接过毒品,各自吞食一部分,在毒贩交给 二人手机与路 2500元,手机由曾XX 掌握,路上 与毒贩进行联系,而钱则由周X掌握,路上费用 均由周勇一人负责,后二人乘坐火车到达洛阳 站,出站时被我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但周X所带 毒品在被查获前仅有被告人口供时如何认定